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大中小企業融通型特色載體(以下簡稱“特色載體”)發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打造大中小企業融通型特色載體推動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升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支持范圍
第二條專項資金圍繞開發區主導產業,主要用于支持特色載體、中小企業、第三方服務機構。特色載體是指由一家龍頭企業直接參與建設的特色載體,或與不少于3家龍頭企業深度合作的特色載體。龍頭企業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企業或者業界知名的未上市大企業。
第三章認定條件
第三條特色載體須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特色載體的運營主體在開發區內依法注冊、納稅、入統,符合開發區產業發展方向,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在開發區范圍內開展特色載體建設的行業龍頭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新中心、中試基地、特色產業園等載體。申報當年載體入駐或服務企業數量不少于30家,主要服務行業領域符合開發區主導產業定位,且主要服務行業領域吸引入駐的企業數占比不小于90%。
(三)特色載體由行業龍頭企業直接參與建設運營,或與至少3家龍頭企業開展深度合作,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分工、合作方式、合作義務、專項資金分配方式等,能夠實現與中小企業在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模型加工、中試生產、企業管理、物資采購、市場營銷等方面的深度融通。
(四)特色載體通過自建或共建方式,擁有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包括檢驗檢測平臺、共性技術研發平臺、中試基地、科技條件設備共享平臺等)或實驗室(國家級或省級)至少1個,近三年為中小企業(團隊)提供產品研發、工業設計、小批量試制、中試熟化、檢驗檢測等專業服務不少于30家次。
(五)特色載體具備明確的商業運作模式,具有健全的運營管理團隊和工作機制,專職服務人員數量不少于5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占比不低于80%。
(六)特色載體擁有明確的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創業導師團隊和專家團隊較為成熟穩定。
(七)特色載體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配套的服務體系,配套服務功能相對齊全,可為孵化企業提供所需的政策、法律、財務、市場推廣等服務。
(八)其他應當符合的條件。
第四條中小企業須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開發區內依法注冊、納稅、入統,符合開發區產業發展方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關于中型、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的企業。
(三)在開發區特色載體中具有實體辦公場所或與龍頭企業開展相關合作。
(四)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內部管理規范,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其他應當符合的條件。
第五條第三方服務機構須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本市且成立時間兩年(含)以上。
(二)具備相應服務資質和能力,規范經營,財務收支狀況良好。
(三)熟悉開發區科技創新相關情況,對開發區企業提供過相關服務。
(四)機構在行業經營、納稅、誠信等方面無違法、違規記錄。
(五)其他應當符合的條件。
第四章支持標準
第六條支持龍頭企業開放載體建設
支持龍頭企業搭建產業關鍵資源共享載體。向中小企業開放供應鏈協同、資金融通、品牌嫁接、大數據應用、人才培養、專利研發等資源服務。符合條件的載體經評審認定后,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并定期進行績效考評。單個載體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七條支持專業載體的升級建設
支持載體強化產業優質資源要素整合能力,與龍頭企業深化合作建立專業化配套服務,向專業化、精細化方向升級。符合條件的專業載體經認定,并完成績效目標考核的,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單個載體支持金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支持搭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
支持載體自建或共建面向中小企業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為中小企業提供檢驗檢測、公共技術研發、中試放大、小試生產等技術服務。符合條件的可按當年設備購置或設備租賃費用的30%給予資金支持,單個載體每年支持金額分別為自建不超過100萬元、共建不超過20萬元。
第九條支持區域級別服務體系建設
支持建立區域級別“互聯網+”服務云平臺。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提供戰略決策、過程控制、財務規范、公司治理、投貸聯動、并購融資等專業服務。經評審認定后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并定期進行績效目標考評。支持金額不超過400萬元。
第十條支持舉辦產業創新創業大賽
(一)支持載體與龍頭企業合辦產業創新創業大賽,并通過大賽搭建國家級(或產業級)資源服務對接平臺。經評審認定后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并定期進行績效目標考評。單個載體支持金額每年不超過50萬元。
(二)支持載體承辦國家級、市級賽會活動。并擇優按照20萬元/場、10萬元/場的標準給予資金支持,單個載體支持金額每年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一條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
(一)支持載體內中小企業參與科技獎項申報。對載體內新認定的國家級、市級專精特新企業和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每家給予不超過30萬元、10萬元的獎勵,晉級補差。
(二)優先對載體內獲得科技獎項、資質的企業,按發展階段發放針對性的創新服務券。金額合計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二條支持第三方機構提供服務
對政府購買中介服務,或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對專項資金進行項目征集、評審、考核、總結等服務的,可從專項資金中列支。屬于政府采購或有關招投標適用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政府采購或招投標。支持金額每年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三條“一事一議”的專項資金
對開發區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工作需要重點支持的項目,根據開發區管委會工作安排,實行“一事一議”的專項資金補助政策。支持金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
第五章資金申報流程
第十四條特色載體認定。科技創新局發布特色載體認定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載體自主申報。對專家評審認定的特色載體,進行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申報。科技創新局發布專項資金申報通知,負責專項資金申請的組織、受理、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項目評審。科技創新局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并將擬支持名單提交開發區主任辦公會審議后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項目審定。公示后由開發區主任辦公會對擬支持項目及支持金額進行審定。
第十八條資金撥付。財政審計局根據年度撥付的專項資金額度,對經審定的支持項目安排支持資金撥付。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科技創新局對認定的特色載體實行整體績效評價,對不能按期完成績效目標的特色載體,責令整改,若不予配合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能完成的,追回支持資金。
第二十條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支持資金的項目,相關部門有權對已撥付資金全額追回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企業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至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結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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