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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科學技術局宿遷市財政局關于修訂宿遷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年05月05日 14:34:54 發布部門:宿遷市科學技術局 收藏

  各區科技局、財政局,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經發局、財政局,市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發揮科技計劃對全市科技創新的導向作用,推動科技資源配置更加科學高效,根據《江蘇省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3〕1號)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對《關于印發宿遷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宿科發〔2020〕71號)的部分條款修訂如下:

  一、將第四十五條修訂為: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

  (二)業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探索實行包干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規定并承擔主體責任。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將第四十六條修訂為: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使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為:500萬元以下部分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最高不超過60%。項目有多個參與單位的,間接費用在總額范圍內由項目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

  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納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不計入項目承擔單位年度績效工資基數。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經費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宿遷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

  宿遷市科學技術局      宿遷市財政局

  2023年4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宿遷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2023年修訂)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宿遷市科技計劃的組織實施,提高科技計劃項目績效,按照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蘇發〔2018〕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關于推廣省級科研經費和項目管理改革舉措的通知》(蘇科資發〔2019〕356號)、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宿發〔2018〕21號)的有關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宿遷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市科技計劃項目”)是指列入宿遷市科技計劃,由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在一定時間周期內實施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及相關科技創新活動。市科技計劃項目由宿遷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會同宿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使用市級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科技創新專項)(以下簡稱“市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組織實施。

  第三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遵循“科學規范、權責明確、需求牽引、績效導向、自主申請、誠實守信”的原則,突出品德、能力、業績導向,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傾向,注重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影響,充分調動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

  第四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的全過程管理適用本辦法。

  項目分類

  第五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分類管理。

  市科技計劃項目分為前期先導性資助項目(以下簡稱“前資助項目”)、后補助項目和定向組織項目。

  (一)前資助項目。前資助項目是指在項目實施前,通過評審論證,擇優給予立項并先行給予資金資助的項目,按財政資金支持額度,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其中,支持額度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為重大項目,30萬元(含)以上、不滿100萬元的項目為重點項目,不滿30萬元的項目為一般項目。前資助項目原則上應體現競爭性。

  (二)后補助項目。后補助項目是指承擔單位先行實施,取得成果或服務績效后,符合規定條件予以立項并給予財政補助的項目。后補助包括研發活動后補助和服務運行后補助。研發活動后補助是指市級科技計劃中以科技成果產品化、工程化、產業化為目標任務,且可以量化考核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研發活動及應用示范,項目結束并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后,給予適當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服務運行后補助,是指根據考核評估結果,對科技創新基地開放運行、科技創新服務以及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等服務,給予適當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

  (三)定向組織項目。定向組織項目是指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以及根據科技創新特定需要定向組織實施和給予資助的項目。

  管理機構職責

  第六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包括市科技局、市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評審咨詢專家等。

  第七條  市科技局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訂有關計劃項目管理制度和規定;

  (二)研究確定項目主管部門,遴選確定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指導和監督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工作;

  (三)確定年度市科技計劃并組織實施,會市財政局發布年度項目指南及申報通知;

  (四)組織開展或委托開展項目申報受理、評審論證審核評估、實施管理、驗收及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全過程管理工作,負責項目立項、調整、終止和撤銷等管理工作;

  (五)開展年度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行政決策,會同市財政局下達項目和資金;

  (六)建設市科技專家庫等,委托和指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進行開發和運維;

  (七)對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受委托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評審咨詢專家、中介機構等參與項目管理的各類責任主體開展信用評價;

  (八)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九)組織實施項目績效自評價;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財政局主要職責:

  (一)核定年度科技計劃項目資金預算;

  (二)會同市科技局審核并下達項目資金;

  (三)會同市科技局對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組織財政重點績效評價;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包括各區、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市科技局確定的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其主要職責:

  (一)按照年度項目指南及申報通知要求,組織做好本地區、本單位或下轄單位的項目申報工作;

  (二)審核項目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做好項目推薦、合同初審、實施管理等工作;

  (三)協助或受托參與立項項目全過程管理,開展項目檢查、評估、驗收和績效評價等,督促管理范圍內項目承擔單位實施和完成項目;

  (四)對項目驗收材料審查和報送,承擔其管理范圍內一般項目的驗收工作;

  (五)協助同級財政部門及時撥付立項項目的支持經費,督促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及時到位、專款專用,監督項目的實施和經費使用,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及負責人按期實施和完成項目;

  (六)及時協調、上報項目管理中發現的問題;

  (七)接受市科技局的業務指導;

  (八)配合市科技局對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進行信用評價;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一)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實施管理,對項目申報、完成項目內容、實現目標任務負主體責任;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組織實施的直接責任人,承擔項目組織、協調、執行等具體工作;

  (二)履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度并嚴格遵守,對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主體責任;

  (三)履行立項項目實施的主體責任,落實相關保障條件,規范使用項目經費,按期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四)嚴格執行項目合同,依法依規使用項目經費,按期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五)建立健全單位內部項目管理制度,負責項目實施的日常管理、經費管理、知識產權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六)如實報告項目年度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要事項;

  (七)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及受委托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對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評估等,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八)履行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是經市科技局遴選確定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科研項目管理能力,受托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主要職責有:

  (一)受托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受理、形式審查、評審論證、審核評估、合同簽訂、中期檢查、經費審計、項目驗收、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全過程管理有關工作;

  (二)受托協助有關機構對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日常維護;

  (三)受托建設、管理和維護市科技專家庫;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評審咨詢專家是接受聘請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論證、審核評估咨詢活動的專家,主要職責有:

  (一)受托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指南編制、項目評審、驗收評價、監督評估等,提出獨立、客觀、公正、專業的咨詢意見建議,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

  (二)依法尊重項目申報單位和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嚴格保守項目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項目指南編制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根據市科技創新規劃和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科技需求,編制年度市科技計劃項目指南和申報通知,會市財政局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  項目指南編制應按照需求導向和問題導向,采取常年征集、調研座談、專家論證等形式,廣泛聽取企業、高校院所、地方、行業協會等各方意見及建議,提高項目指南的科學性。

  第十五條  項目指南應明確項目支持方向和具體內容、項目組織實施方式和資金支持強度、項目申報條件和提交材料要求、項目受理時間地點和聯系方式等。

  項目申報受理

  第十六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限制申報制度。有不良科研、社會信用記錄的單位和個人,根據科研信用管理有關規定限制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有應結未結市科技計劃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企業單位不得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七條  申報的項目應具有明確的實施內容、實施進度、考核指標、經費預算等,且不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

  第十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管理范圍內有關單位提交的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出具推薦意見。市直單位申報的項目由市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推薦;在宿本科類高校、省級及以上科研院所等單位申報的項目由其單位科技管理部門審查,單位推薦。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或受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對經項目主管部門推薦的申報項目進行受理審查和信用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項目評審立項

  第二十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評審咨詢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評審咨詢由市科技局或受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組織開展,按照不同遴選立項方式可采取會議評審、網絡評審、專家論證、視頻答辯等評審方式和方法,評審咨詢意見作為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  前資助項目應突出競爭擇優原則,合理分組、隨機選擇省市科技專家庫內評審專家進行會議評審或網絡評審,視項目情況可增加現場答辯、現場考察等環節,形成綜合評審咨詢意見;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應進行現場考察。后補助項目應突出合規審核,可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進行審查并出具咨詢意見。定向組織項目應重點圍繞市委市政府決策要求落實,可采用專家論證方式形成咨詢意見。

  第二十三條  健全市科技計劃項目評審工作規則,明確評審專家組構成、評審專家產生方式、項目評價指標和評分標準、評審咨詢意見格式、評審組織工作紀律等。評審實行專家輪換制度、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局根據評審咨詢意見,結合年度市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預算,研究提出項目立項建議及資金分配方案,會商市財政局后,將擬立項的項目清單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報市政府審批后給予立項。

  第二十五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年度市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立項文件印發后,前資助項目的承擔單位應及時與市科技局、項目主管部門簽訂項目合同書,不簽訂項目合同書的視同自動放棄,撤銷立項。

  項目實施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對重點項目,在實施期內市科技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開展階段性檢查;對重大項目,在實施期內市科技局應當組織開展階段性檢查,檢查結果作為項目分期撥款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對項目實施具有自主選擇和調整技術路線的自主權。在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可以自主組建科研團隊,可按照研發創新規律和市場環境變化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并報項目承擔單位備案。上述安排和調整均作為項目驗收、評估評審和審計檢查等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項目如發生項目負責人或承擔單位變更、項目主要研究目標或考核指標調整,承擔單位須及時提出書面報告,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項目主管部門報市科技局批準。

  第二十九條  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研究任務且需延長項目實施期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合同規定的項目實施期結束前提出延期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報備。延期申請只能提出1次,實施期限最長延期12個月。報備文件作為項目合同書的補充材料及項目后續實施、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主管部門應做好項目的跟蹤和監管工作。承擔單位出現破產倒閉或其他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重大突發情況,不能履行報告職責的,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了解情況,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一條 項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等均應標注“宿遷市科技計劃資助”(標準英文翻譯:Supported by Suqian Sci&Tech Program)及項目編號(Grant No .***)。

  項目驗收與評價

  第三十二條  前資助項目實施到期后應組織驗收。項目完成后,由項目承擔單位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按規定提交科技報告和項目驗收材料,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規定上報。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的驗收工作由市科技局或受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組織;一般項目的驗收工作由項目主管部門自行組織。市科技局適時對項目主管部門、受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驗收組織工作進行檢查或抽查。后補助項目不組織驗收。

  第三十三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應按項目合同約定,在執行期到期后1年內完成驗收。項目完成后6個月內,承擔單位應申請組織驗收;對提前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可以申請提前組織驗收。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項目驗收應提交項目實施報告和有關材料。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在組織驗收前,項目承擔單位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進行專項審計,并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專項審計報告。一般項目可由承擔單位財務部門自行出具項目經費決算報告并附有關明細,或由承擔單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項目驗收專家組由技術、財務等專家共同組成,原則上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不少于60%。技術專家應具有高級職稱,原則上應在項目領域科研一線;財務專家應從事財務方面工作,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或會計專業副高級以上職稱。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采取會議驗收方式,一般項目采取會議驗收或書面驗收方式。根據需要,可安排多個項目進行集中驗收。

  第三十六條  項目驗收專家組應按照項目合同約定的考核目標任務進行驗收,重點評價形成的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關鍵部件等的創新性、成熟度、穩定性、可靠性,突出其在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關鍵問題、支撐引領行業產業發展中發揮的作用。可采取查看資料、聽取匯報、實地考察、觀看演示、提問質詢、組織評議等形式,做出明確的驗收結論。

  第三十七條  經項目驗收專家組評議,達到以下條件的項目可作“通過驗收”結論。

  (一)提供的驗收材料真實完整;

  (二)完成合同書約定全部考核目標,或雖未全部完成合同約定的考核目標、但在關鍵創新目標上形成高水平的標志性成果;

  (三)經費使用規范。

  第三十八條  項目未達到驗收條件,但開展了實質性研發活動并取得了一定研究進展和成果,且經費使用規范的,可作“總結結題”結論。

  第三十九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客觀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承擔單位可主動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終止項目的申請,并按規定對項目經費進行審計,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項目主管部門報市科技局批準。

  第四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發生嚴重科研不端行為、不開展項目實質性研發、項目經費使用不規范或其他原因導致項目已明顯不具備繼續執行條件,以及在項目合同約定執行期到期后18個月內未申請驗收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科技局審核后,予以強制終止并記入科研信用記錄。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項目績效分類評價機制。注重重大項目中長期創新績效,市科技局可在項目驗收后3年內組織績效跟蹤評價,重點關注項目成果轉化、應用推廣以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

  項目經費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包括財政補助經費、項目承擔單位自籌經費。項目承擔單位要及時落實項目自籌經費,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第四十三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應專項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后補助項目的財政補助經費可由承擔單位統籌使用,但不得用于與科技創新無關的支出。

  第四十四條  前資助項目經費按預算編制科目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四十五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

  (二)業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探索實行包干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規定并承擔主體責任。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使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為:500萬元以下部分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最高不超過60%。項目有多個參與單位的,間接費用在總額范圍內由項目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

  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納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不計入項目承擔單位年度績效工資基數。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經費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四十七條  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項目負責人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在預算范圍內自主安排經費開支,自主調整直接費用全部科目的經費支出,由項目承擔單位辦理調劑手續。調劑手續作為項目驗收、評估或審計檢查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編制外人員工資性支出、參與科研項目的退休返聘人員費用可在項目勞務費中列支;軟件、集成電路設計等特定領域的市科技計劃項目,可列支固定崗位或事業編制人員勞務費。項目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列支。

  第四十九條  完成合同書任務并通過驗收的市科技計劃項目,結余資金可留歸項目組用于后續科研活動直接支出或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

  第五十條  撤銷立項、總結結題、申請終止、強制終止的項目均按原撥付渠道收回結余或全部財政資金。對按規定提交了審計報告的,根據審計報告確定結余資金數額;提供經費決算表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核實后按照決算表確定結余資金數額;對項目承擔單位因破產倒閉等原因無法提供審計報告、經費決算表或不予配合的,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市科技局、財政局會商確定收回資金數額。

  第五十一條  重大項目采取分年度撥款方式,首次撥付比例不低于資助額度的40%;項目實施中期,根據中期檢查情況和項目主管部門的建議,另行撥付剩余資金。

  監督保障

  第五十二條  健全項目管理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在項目申報、立項等環節主動接受公眾監督,擬立項項目須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五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實行內部公開,接受內部監督。

  第五十四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異議,并明確異議內容和理由。市科技局對收到的異議應按有關規定登記、分類處理和反饋;異議事項不在權限范圍內的,應按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和地方處理。

  第五十五條  參與項目評審、驗收、檢查等管理的有關責任主體和個人與項目或異議處理存在利益關系的,應主動提出聲明并回避。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項目責任主體和個人在項目管理中存在應回避事由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要求相關責任主體回避的申請,市科技局審查核實后,決定是否回避。

  第五十六條  加強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科研信用管理,推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推進科研信用與其他社會領域信用銜接,實施聯合獎懲機制。

  第五十七條  對參與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有關責任主體和個人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相互串通、弄虛作假騙取科技項目,阻撓規避監督檢查,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輸送不當利益等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建立創新盡職免責機制。對已經勤勉盡責、未謀私利,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導致未完成項目任務目標的負責人和承擔單位,予以免責,不記入信用記錄。

  第五十九條  完善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實現項目管理全過程信息化,全程記錄留痕,可查詢,可追溯。

  第六十條  完善市科技專家庫。定期更新專家信息,并新增職業道德好、專業技術水平高、科技創新政策熟的專家入庫。強化專家庫的動態管理,對長期未參與評審、履職不公正客觀和不負責任的專家,予以剔除出庫。

  第六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市科技局應加強項目立項、實施和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檔案和電子檔案資料的收集、管理和保存。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根據需要,市科技局可對市科技計劃各類項目再行制定具體的管理規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宿遷市科學技術局、宿遷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宿遷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宿科發〔2017〕68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pengl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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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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