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通州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通州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3年6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通州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優化科技資源配置,規范和加強北京市通州區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質量和管理效率,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的創新活力,根據國家及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北京市通州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科委)立項支持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項目是指為服務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現通州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由區科委支持開展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應用等相關活動。
第四條 項目管理遵循職責清晰、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監管有力的原則,以進一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
第二章 責任主體與職責
第五條 區科委是項目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項目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二)按照科技計劃年度重點任務組織項目論證,審議、確定立項項目,簽訂項目任務書;
(三)對實施中的項目進行指導、評估和監督檢查,協調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項目綜合績效評價;
(五)負責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的科技信用管理;
(六)受理項目立項、綜合績效評價申訴;
(七)負責項目信息公開與檔案管理工作;
(八)推進項目管理數字化建設,提升管理服務的智能化水平。
第六條 承擔單位是具體實施項目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提出項目實施方案,配合區科委完成項目實施方案及經費預算論證,與區科委簽訂項目任務書;
(二)落實項目實施的配套條件和經費,建立穩定的研究團隊,完善科研管理制度;
(三)負責項目實施,遵守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規范使用項目科技經費,完成項目任務書規定的目標和任務;
(四)及時報告項目重大進展、提交綜合績效評價等材料,按程序報批調整、備案或終止的事項;
(五)開展與項目相關的科技成果轉化、合作交流、人才培養、科技宣傳推廣等工作;
(六)多主體聯合承擔的項目,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負責組織、協調項目實施,并對項目負主要責任,項目其他參與單位須配合完成項目任務;
(七)對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八)配合區科委完成項目相關的跟蹤統計監測等工作。
第七條 咨詢專家主要職責包括:
遵循獨立、保密、回避原則,參與項目的可行性評估、立項方案論證、綜合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八條 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擔單位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原則上應在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或在通州區設有分支機構且具有開展科研及相關工作的基礎條件;
(二)承擔單位應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具備健全的項目管理、財務管理、科研人員管理、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管理、檔案管理制度,擁有專業研究團隊和科研管理團隊,符合區科委的科技信用管理要求;
(三)項目負責人應具有較強的項目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身體健康并能履行職責,符合區科委對負責人的科技信用管理要求。多主體聯合承擔的項目,項目負責人原則上由第一承擔單位人員擔任,負責組織、協調項目實施,并對項目負主要責任。
第九條 咨詢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嚴謹的工作作風,能夠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咨詢意見;
(二)科技專家應從事與所咨詢項目相關的專業研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相當資格,熟悉相關領域的科技、經濟發展狀況,了解科技活動的特點與規律,經驗豐富,在本領域或行業內具有較高的水平;財務專家應從事財務相關領域工作,并具有中級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第三章 申報與立項管理
第十條 項目的立項程序包括項目審核、行政決策、項目預算評審與實施方案“二合一”論證(以下簡稱“二合一”論證)、項目任務書簽訂等環節。
第十一條 項目應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強化自上而下主動布局與自下而上自主申報相結合,綜合運用公開征集、定向組織等多種方式遴選。
(一)公開征集是指圍繞國家和北京市關于加強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部署要求、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以服務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質量發展為目標,根據通州區科技創新和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作要求,以推進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提升城市品質和促進民生服務保障為目的,面向社會進行公開征集;
(二)定向組織是指圍繞通州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凝練服務通州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任務,形成重點領域專項工作,通過定向擇優、揭榜掛帥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區科委審核。通過審核的項目,經區科委行政決策后進入“二合一”論證環節。以公開征集方式組織的項目,應進行擬立項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區科委按照“目標相關性、技術創新性、路線可行性、政策相符性、經費合理性”等原則,采取通訊、會議等形式組織專家開展“二合一”論證。按照業務相關性及回避原則,組建涵蓋科技、財務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組,專家組原則上由5人以上(含5人)單數組成,其中財務專家不少于1名且不超過總人數的30%。
第十四條 通過“二合一”論證的申報單位與區科委簽訂任務書。涉及科技倫理等風險的項目應寫明科技倫理風險及防控應對措施。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對擬立項公示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區科委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訴申請不予受理:
(一)非項目申報單位或申報人提出申訴申請的;
(二)提交申訴申請的時間超過規定截止日期的;
(三)申訴申請內容或者手續不全的;
(四)對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等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
區科委受理申訴并開展調查,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申訴者反饋處理意見。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承擔單位應當根據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分工安排,履行責任和義務,按進度高質量完成相關任務。區科委對實施周期1年(含)以內的項目原則上不開展過程檢查,對實施周期1年以上的項目應開展過程檢查。
第十七條 項目執行中,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且符合申報要求的前提下,承擔單位可以自主調整技術路線、研究人員等事項,并在項目實施期滿前向區科委備案,實施期滿后不再受理。
第十八條 項目在技術、應用、產業化等方面取得重大進展,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區科委報告,并作為科技信用評價等級提升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項目出現重大調整或終止情形的,承擔單位應及時提交書面申請,實施期結束后不予受理;區科委可直接提出終止的處理意見。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一)重大調整事項包括:
1.變更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實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等;
2.調整項目總預算;
3.區科委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終止事項包括:
1.承擔單位在項目申請階段偽造或者編造申請材料,騙取立項;
2.市場、技術預測不準確,項目繼續實施將導致原定目標失效;
3.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可行,或無法實現任務書約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4.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無法正常進行;
5.承擔單位在項目執行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6.區科委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對于終止的項目,應將已開展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一并提交。區科委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調研,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論證會,根據調研或專家論證結果下達處理意見。承擔單位自收到終止結論之日起1個月內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依據審計結果將結余資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五章 綜合績效評價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應在實施期滿后3個月內完成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承擔單位和負責人應向區科委提交如下材料:
(一)項目綜合績效自評價報告;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三)其他補充說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原則上由區科委組織評價專家組開展;對于承擔單位近三年來科技信用評級主為A級的,區科委可授權其自行組建專家組開展綜合績效評價工作,評價結論報區科委備案。評價專家組一般應由5人以上(含5人)相關領域的單數專家組成。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分為通過、未通過和結題三類。
(一)通過:完成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未通過: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
2.未按期提交綜合績效評價材料或提供的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的;
3.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項目重大調整事項的;
4.承擔單位或個人存在嚴重科研失信、科技倫理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重大影響的;
5.拒不配合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或逾期不開展綜合績效評價的。
(三)結題: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的。
區科委根據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情況,形成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并向承擔單位下達綜合績效評價結論通知。
第二十四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樣機、樣品、視頻等,應當根據任務書要求,標注受通州區科技計劃資助。標注的成果作為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承擔單位對綜合績效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在收到評價結論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區科委提出申訴。區科委針對申訴內容組織專家復審,依據復審結果維持或者修改綜合績效評價結論。
第二十六條 項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承擔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依據審計結果在實施期滿3個月內按照原渠道退回結余資金;未完成結余資金退回的,將不予下達綜合績效評價結論通知。
(一)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未通過;
(二)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結題;
(三)綜合績效評價時承擔單位或負責人科技信用列入失信懲戒名單的。
第六章 信用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區科委建立覆蓋項目管理全過程的科研誠信與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相關主體的行為規范、工作紀律、科研誠信、科技倫理、履職盡責等情況的監督。對項目申報、“二合一”論證、實施、綜合績效評價等全過程各責任主體實施科技信用評級,并將其信用評級信息作為相關工作的決策依據。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諾管理制度。申報單位、負責人應在項目申報時簽署書面承諾,保證提交材料合法真實,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評審專家應在項目立項和綜合績效評價時簽署書面承諾,保證遵守回避、保密、客觀、公正原則,對違規行為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監督中發現的違規行為,予以以下處理:
(一)對有違規行為的評審專家,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評審和申報參與項目資格;
(二)對有違規行為的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予以約談、限期整改、暫停撥款、追回已撥資金、終止項目、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報參與項目資格等處理;
(三)對有違規行為的第三方機構及人員,可視情況將相關問題及線索移交具有處罰或處理權限的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處理。
處理結果納入科研誠信記錄,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應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項目管理過程中涉及信息公開、成果轉化的,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科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通科發〔2021〕5號)同時廢止。2023年6月1日前實施期滿的項目原則上不適用本辦法,2023年6月1日后開展綜合績效評價的項目可適用本辦法,2023年6月1日后立項的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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