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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產業扶持政策

發布時間:2022年11月20日 12:33:52 發布部門:南山區人民政府 收藏

  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深圳先行示范區建設重大機遇,打造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深入實施“總部研發+高端制造”產業發展戰略,發展實體經濟,鞏固傳統優勢產業領先地位,推動南山“14+7”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布局融合集群發展,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鼓勵、促進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結合南山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設立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為促進創新驅動和提升全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資金支持。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根據扶持類別、扶持范圍和扶持對象的不同特點,分別采用評審、核準等辦法確定扶持項目,實行自愿申報、科學決策和績效評估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使用主要采取無償資助的方式,具體包括核準類資助、評審類資助和專項類資助。核準類項目適用普惠性原則;評審類項目適用擇優劣汰原則;專項類項目適用“一事一議”方式,專項類項目由各部門提出意見后,報請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各類申報項目的性質、條件、資助方式和資助額度等,以各項產業扶持措施的規定為準。

  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在項目完成前申報專項資金資助的(下稱“事前資助項目”),應與資金主管部門簽訂合同,明確資金使用要求;在項目完成后申報獲得的專項資金,應視同其自有資金,由申報主體依法依規安排使用;資金主管部門可對資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具體扶持對象、扶持標準,分別由各項產業扶持措施另行作出規定。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下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是資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決策審批機構。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人力資源局、區住房建設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企業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南山管理局分別為各項產業扶持措施的資金主管部門。與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關的各資金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就各項產業扶持措施資金的撤銷、新設、合并及修訂、調整提出方案,經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報請區政府批準。

  第七條專項資金領導小組由區長任組長,各資金主管部門的分管區領導任副組長,組成人員包括區人才工作局、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局、區住房建設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國資局、區統計局、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區企業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南山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對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決策權、監督權,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資金主管部門的申請,組織召開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在專項資金領導小組下設若干個資金審批專責小組,各專責小組由各分管副區長、各有關部門組成,分管副區長為專責小組組長。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企業服務中心。

  第八條區企業服務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履行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根據各資金主管部門的申請,組織召開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配合完成會議紀要簽發;負責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

  (二)負責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文件的起草,統籌開展管理辦法和各項產業扶持措施等文件的宣講;

  (三)負責項目申報受理,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公示;

  (四)統籌各資金主管部門提交會議審議的材料,統一查詢相關信息。

  第九條區財政局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審核各資金主管部門年度資金預算及上年度決算的基礎上,編制專項資金年度總預算;

  (二)對各資金主管部門提交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的項目預算資金安排及預算執行情況予以確認,核算申報主體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并將核算情況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

  (三)根據各資金主管部門下達項目資助計劃,及時安排資金;

  (四)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重點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第十條各資金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各項產業扶持措施、操作規程;

  (二)編制和執行本部門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及使用計劃,并根據實際情況對預算提出調整;

  (三)審核項目申報,組織開展項目考察、評審和核準工作,提出資金支持意見,處理項目申報主體的咨詢和投訴;

  (四)組織召開專責小組會議,配合完成會議紀要簽發;

  (五)對事前資助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項目完成情況進行驗收,將企業違規申報和使用專項資金情況及時反饋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組織開展分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其他成員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區司法局:負責對專項資金政策的合規性進行審查;

  (二)區統計局:負責對申報主體在地統計開展情況進行核查,配合各資金主管部門審查相關統計數據,協助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三)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統籌政務數據的歸集、管理,推進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和開放,為企業畫好像,建立“一企一檔”信息資源庫,精準掌握企業信息。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安排與管理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按規定實行預算安排。

  (一)各資金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及上年度資助情況,編制下一年度產業發展引導方案,確定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結構、重點及規模。

  (二)區財政局根據各資金主管部門產業發展引導方案,結合下一年度財政收支預算和經濟發展目標,提出專項資金預算總規模和各項產業扶持措施資金預算安排意見,一并納入區年度預算草案,按規定程序報批。

  (三)各資金主管部門依據各項產業扶持措施,在批復的各項產業扶持措施預算額度內進行合理分解。按照年度預算編制程序結合上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任務目標,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制定各項產業扶持措施年度使用計劃。年初預算編制時需提交年初產業引導方案、年度績效目標、績效目標評價體系,同部門預算一并報區財政局。

  (四)同一項產業扶持措施資金內不同扶持類別的資金額度,可由各資金主管部門結合實際需求和使用情況,按預算調劑程序在各自預算額度內統籌調配。

  第十三條堅持總量控制的原則。

  (一)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

  (二)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資金扶持(含前海合作區制定的同類性質扶持政策);

  (三)專項資金評審類資助,同一單位每一年度資助項目不得超過一個,連續資助原則上不得超過五年;

  (四)每家單位同一年度獲得的資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

  對于超過上述限制,但資金主管部門認為確實有必要增加資助的,該資金主管部門應向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提交專項申請。

  除外情形:

  (一)各產業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規程中對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資助金額限制的扶持項目,應另行作出明確規定;

  (二)個人申請者,行業協會、科研院校等非營利性機構,及各產業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規程中規定的除外項目不受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限制。

  第十四條獲得產業資金資助的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好社會責任。各產業資金主管部門對獲得資助后企業的注冊地址、納稅數據及統計數據有要求的,可另行在項目申請書(合同)中約定。

  第十五條 事前資助項目資金的使用實行分批撥付制度。項目申報主體應與資金主管部門簽訂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根據受資助項目的完成進度情況分批撥付資金。獲得專項資金事前項目資助的單位,因故取消項目、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或專項資金繼續支持已無必要時,應及時申報并辦理合同解除手續。合同解除后,負責管理該資金的資金主管部門應視情況組織審計并及時收回剩余專項資金。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與審批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采取“統一受理、各司其責、分類審批”的管理模式。相關政策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調整事項及時公告。

  第十七條申報專項資金資助的主體原則上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南山轄區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履行統計數據申報義務、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規范健全的財務制度;

  (三)應積極配合區委、區政府相關工作;

  (四)其他除外情形的,由資金主管部門在產業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規程中另行作出明確規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一)近三年內在稅收、安全生產、環保、勞動等方面存在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二)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情況的;

  (三)近三年內申報主體及法定代表人存在違規申報使用政府資金、商業賄賂、不良信用記錄等情況的;

  (四)提出資助申請后,申報主體注冊地或在地統計關系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申報條件的。

  第十九條項目的申報與審核原則上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報主體按照相關資金操作規程的具體要求備齊資料,通過“i南山企業服務綜合平臺”提出申請。

  (二)區企業服務中心受理申請,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性審核。

  (三)各資金主管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并編制項目資助計劃。

  (四)區財政局對各資金主管部門提交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的項目預算資金安排及預算執行情況予以確認,區統計局對申報主體在地統計開展情況進行核查,區企業服務中心對申報主體注冊地情況通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授權的數據平臺進行核查。

  (五)按照“充分授權,分類審批”的原則,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授權并認定的:

  1.簡易審批項目,由各資金主管部門復核后,報請分管副區長簽批的方式辦理;

  2.專責小組審批項目,由對應的牽頭資金主管部門組織召開專責小組會議辦理。

  資金主管部門和專責小組權限以外的項目審批以及“一事一議”事項,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決策。同時,各資金主管部門和專責小組及時向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報告已審批項目資助安排使用情況。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或根據需要召開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

  (六)區企業服務中心將各資金主管部門項目資助計劃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滿,無有效投訴的項目資助計劃,再按相應的程序提交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專責小組會議、簡易方式進行審議。

  (七)經審議后,由各資金主管部門直接行文下達資金計劃。

  (八)對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事前資助項目,各資金主管部門與項目申報主體簽訂專項合同。

  (九)區財政部門及時安排資金,各資金主管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十)申報與審核程序有其他除外情形的,由各產業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規程中另行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事前資助項目堅持項目到期驗收再申報的原則。對于逾期不提交驗收申請的項目申報主體,不允許其申報專項資金;對于驗收不通過的項目申報主體,自驗收結論出具之日起三年內不允許其申報專項資金;對于逾期提交驗收申請但最終驗收通過的項目申報主體,自驗收結論出具之日起恢復其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一條各資金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管理專項資金,對資助項目的實施、獲得資助企業的發展等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區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

  獲得專項資金資助的申報主體,有違反法律法規、合同約定及相關承諾,采取商業賄賂等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行為以及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情況的,由相關資金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財政資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被證實存在以上違規行為的申報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其錄入誠信檔案,五年內停止其專項資金資助申報資格。

  第二十二條與專項資金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評審機構及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與受資助單位人員串通、弄虛作假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資金主管部門要對專項扶持資金加強建章立制,對制度所涉及審核程序和監督制度執行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風險予以評估,對權力監督制約的嚴密程序及自由裁量權大小、腐敗現象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確定重點和一般風險等級,明確管理責任,實行風險等級管理,定期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審查,形成資金主管、紀監、財政、審計等部門參與的監督協同管理機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企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赌仙絽^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南府辦規〔2019〕2號)同時廢止。

  南山區人才工作發展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央人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激發各類人才參與創新創造,進一步優化南山人才發展生態,為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提供智力支撐,同時規范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區人力資源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區企業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人力資源局分項資金、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及區企業服務中心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分項資金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 本措施支持范圍涵蓋人才引進、培養、激勵和服務,包括引進高端和緊缺人才、激勵在南山創新創業的人才發展、培養符合南山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產業人才、開展各類人才服務等工作。

  第四條 本措施適用于注冊登記、稅務關系在南山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第五條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區級地方財力貢獻”等相關條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本措施的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及持牌專營機構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新引進落戶人才扶持、人才安置補貼、青年人才培養扶持、技能人才培養載體建設扶持、中高層次人才培養扶持、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支持、深港澳臺創新合作支持、開發新職業工種獎勵、金融從業人員職業素質提升補貼、國際人才交流學術活動支持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

  第二章 人才引進與培養支持

  第六條 新引進落戶人才扶持。

  對南山區統計在庫企業新引進入戶且引進時年齡30周歲以下,在世界大學綜合排名前150位的世界知名大學或教育部“雙一流”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獲得全日制碩士學位,并在該企業連續工作滿一年的人員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生活補貼。

  第七條 急需緊缺產業人才引薦機構扶持。

  鼓勵并支持轄區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引進南山區重點產業發展急需緊缺人才,對首次引進與用人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獲得獎勵。單筆獎勵資金不超過2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人才安置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企業,依規模和貢獻等條件,給予企業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補貼,每家企業最高600萬元。

  第九條青年人才培養扶持。

  依托區內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建立一批人才實訓基地,支持高校在校學生進行實習訓練,對符合條件的實訓學生及實訓基地,給予以下資助:

  實習補貼支持。按實訓學生的學歷層次和實訓期限對實訓基地給予經費資助,資助標準為:大專生每人每月10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2000元、碩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0元,每人最長資助期限為12個月。

  人才落戶支持。對實習結束后獲得實訓基地錄用的實訓人才,在該企業連續工作滿一年且辦理引進入戶的,按其學歷層次給予一次性生活補貼,補貼標準為:本科生2萬元、碩士研究生3萬元、博士研究生10萬元。此補貼獲得者不得同時享受市區級新引進人才落戶同類補貼政策。

  實訓基地獎勵。根據實訓學生數量和留用比例等情況,每年定期組織優秀實訓基地評選,對獲評為優秀實訓基地的企業給予年度最高10萬元的獎勵,每年獎勵不超過5家。

  第十條技能人才培養載體建設扶持。

  (一)終身職業技能培訓載體建設扶持。對經市級部門備案新設立的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鄉村技能振興工作站等載體,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對獲得市級擇優資助項目的載體,按項目類別給予每個項目10萬元的工作經費支持。

  (二)技能人才自主評價創新獎勵。鼓勵企業開展自主評價技能人才,經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授予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資質并開展認定工作的企業,對備案并核發證書的按每個職業工種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獎勵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一條中高層次人才培養扶持。

  對南山區重點產業企業的中高層次人才參加區政府委托或認可的由高校或研究院舉辦且不少于1年期的人才培養研修班,給予每人培訓費用的50%、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補貼,每家企業每年限2個名額。

  第三章 人才創新與創業支持

  第十二條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支持計劃。

  (一)對經評價認定的頂尖人才創辦的企業,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導向且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的,給予最高2000萬元資助。

  (二)對獲得廣東省引進創新創業團隊、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團隊立項的南山區企業,或由廣東省引進創新創業團隊、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團隊在南山區注冊成立的、具有良好產業化前景且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的企業,給予最高2000萬元資助。

  對于本措施出臺前已獲得南山區高層次人才團隊資助的市團隊項目,可根據項目產業化營業收入、獲得機構投資情況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深港澳臺創新合作支持計劃。

  (一)對獲得香港特區政府(含香港數碼港、香港科學園)、澳門特區政府創新創業類扶持計劃資助或香港、澳門高校創業資助,并落戶南山的港澳臺青年創辦企業,按實際資助金額的50%給予一次性資助,最高資助50萬元。

  (二)對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為深港青年創新創業基地聯合孵化空間的運營主體,給予一次性30萬元資助。

  第四章 人才發展與激勵支持

  第十四條綠色通道企業人才突出貢獻獎勵。

  對在南山區綠色通道企業連續工作1年(含)以上的優秀人才,按照其個人綜合貢獻給予不同的薪酬獎勵,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萬元。此獎項獲得者同年度不得同時享受粵港澳大灣區個稅優惠政策、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等各類市級人才獎勵或補貼,以及深圳市各區人才優惠政策所規定的其他獎勵或補貼。

  第十五條人力資源服務發展貢獻獎。

  鼓勵優質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南山發展,對為轄區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達到一定服務規模和年度營業收入額的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家機構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六條 優秀技能人才發展激勵。

  對達到一定規模和貢獻的先進制造業企業、現代服務業企業在技術技能崗位上連續工作3年(含)以上的優秀技能人才,給予每人2萬元生活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資助人數依據其上年度在南山區的經濟貢獻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七條 開發新職業工種獎勵。

  鼓勵企業、行業組織開發新經濟、新業態職業工種,對申報新職業工種并納入國家職業工種目錄的,給予每個職業工種提出單位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參與制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區內企業、院校、行業組織,給予每個職業工種參與單位1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八條金融從業人員職業素質提升補貼。

  鼓勵南山區金融從業人員積極參加專業資格認證考試,取得相應執業證書的,給予一次性2萬元獎勵。

  第十九條 國際人才交流學術活動支持。

  支持西麗湖國際科教城內高校院所等單位舉辦高水平國際學術活動,對經區人才主管部門報備并確認的活動按照實際支出給予60%的費用補貼,每單位每年最高支持100萬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人才工作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報請區政府研究同意后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條 本措施由區人力資源局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相關資金主管部門承擔,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企業融資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南山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切實滿足企業多元化融資需求,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支持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企業降低融資成本、支持企業股權融資、支持企業上市融資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應扶持政策。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區級地方財力貢獻”、“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六條第一項(知識產證券化融資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及第二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

  (二)申報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企業降低融資成本

  第五條全生命周期貼息支持。

  (一)初創期小微企業貸款貼息扶持。

  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且上年度營收正增長的規下工業樣本企業給予融資扶持,在其短期貸款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7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50萬元。

  (二)科技金融貸款貼息支持。

  對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線平臺完成評級及備案,并獲得流動資金貸款且按時還款的轄區內科技企業,在平臺貸款貼息額度內,按照企業實際支付利息的7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三)成長期企業貸款貼息扶持。

  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且上年度納入產值增速高于全區各行業總產值平均增速的成長期企業給予融資扶持,在其貸款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5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100萬元。

  其中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7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300萬元。

  其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的工業產值超過3億元且產值增速高于全區工業總產值平均增速的工業企業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5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300萬元。

  (四)擬上市企業貸款貼息扶持。

  對上市培育庫內企業給予融資扶持,在其短期貸款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7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2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知識產權融資。

  (一)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支持。

  對轄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獲得融資的,按實際融資成本不高于70%的比例給予資助。

  (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支持。

  支持轄區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按照實際發生擔保、保險、評估費用的7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

  第七條支持供應鏈金融融資。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或商業保理業務獲得融資的,最高按實際支付融資費用70%的比例給予費用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每類資助最高100萬元。其中國家級、省級“專精特新”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或商業保理業務獲得融資的,最高按實際支付融資費用70%的比例給予費用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每類資助最高150萬元。

  第八條支持企業發債融資。

  (一)支持企業發行債券融資,對成功完成融資的轄區內的企業,每個項目最高按發行規模2%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200萬元。

  (二)對“專精特新”企業發行債券融資及綠色債券項目,可最高按發行規模2%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3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出口企業融資。

  (一)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業獲得的以出口退稅應收款作為還款保證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給予貼息扶持,在其貸款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5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20萬元。

  (二)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業出口信用證項下貼現業務的手續費給予補貼扶持,在其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50%的比例給予補貼扶持,每家企業每年扶持總額最高20萬元。

  第十條 支持企業綠色發展。

  對南山區企業通過抵押排污權、碳配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獲得的銀行貸款,按實際支付利息5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貼息期限3年。企業可就多個貸款合同申請貼息,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以自然年作為計算標準。

  第三章 支持企業股權融資

  第十一條 創業融資支持。

  (一)對成立5年以內,獲得投資機構投資的轄區內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按照其上年度獲得實際投資額最高1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300萬元。

  (二)對成立5年以內,近3年累計獲得投資機構1億元以上投資額的轄區內高成長科技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資助。

  獲得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政策支持的企業當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線平臺申請貸款貼息額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業同一年度均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政策,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聯合創新基金支持計劃。

  (一)支持區內企業聯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設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對南山區內參與設立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的企業按照其每年實際出資額的50%給予獎勵,每年獎勵金額最高2000萬元,連續獎勵時間不超過3年。

  (二)支持區內企業聯合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委員會設立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企業聯合基金,對南山區內參與設立省企聯合基金的企業按照其每年實際出資額的50%給予獎勵,每年獎勵金額最高1000萬元,連續獎勵時間不超過3年。

  第四章 支持企業上市融資

  第十三條支持優質企業上市。

  (一)境內上市企業扶持。

  1.對計劃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400萬元獎勵。其中,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最高給予60萬元獎勵;已完成上市輔導驗收,并獲上市申請受理的企業,最高給予240萬元獎勵;成功上市后,最高給予100萬元獎勵。

  2.對首次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最高給予60萬元獎勵,進入創新層后,最高給予40萬元獎勵。計劃在北交所上市,已完成上市輔導驗收,并獲上市申請受理的企業,最高給予200萬元獎勵;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100萬元獎勵。

  (二)境外上市企業扶持。

  對直接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400萬元獎勵。通過紅籌、協議控制等間接方式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300萬元獎勵。

  此項目資金可用于企業經營發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團隊激勵。

  第十四條上市輔導費用支持。

  經證監部門輔導備案登記后,對完成公開發行之前支付的會計審計費、資產評估費、法律服務費、券商輔導費等中介費用,按上年度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資助期限最高3年。

  第十五條 上市募投融資項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業將其在資本市場上市首發融資項目與再融資項目在南山區實施,募集資金超過50%(含)以上用于投資南山區的,按投資額的5‰予以獎勵,最高資助1000萬元;募集資金超過70%(含)以上用于投資南山區的,按投資額的7‰予以獎勵,最高資助2000萬元。

  第十六條支持上市企業并購重組。

  支持上市企業開展并購重組。在完成并購重組后,將并購企業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從外地遷入南山區的,按并購金額最高獎勵300萬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九條 本措施由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產業用房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降低南山區企業成本,加快產業集聚,提升區域競爭力,引導企業扎根南山區經營,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南山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企業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分項資金及區企業服務中心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分項資金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區級地方財力貢獻”條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高端制造業、行業協會租賃辦公用房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購置及租賃辦公用房,申報高端制造業、人才服務機構租賃辦公用房等項目的主體及申報新引進企業購置、租賃、裝修辦公用房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三)申報總部企業、上市企業、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購置及租賃辦公用房,申報風投創投機構、新引進企業購置辦公用房及申報專精特新企業、重點服務業租賃辦公用房等項目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四)申報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風投創投機構)、新引進企業購置、租賃、裝修辦公用房,申報生命科技企業、高端制造業租賃辦公用房,申報商貿企業中園區集體食堂租賃辦公用房,申報重點服務業、人才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租賃辦公用房,及申報文化、體育企業房租補貼(園區內房租補貼、電競企業、電競場館及電競培訓機構房租補貼)等項目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

  第二章 購置扶持

  第四條上年度在南山區內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企業,按以下標準予以購置扶持:

  (一)對經認定的上市企業和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總額最高3000萬元。

  (二)對符合條件的區總部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總額最高3000萬元。本項與第一項、第三項不重復資助。

  (三)對符合條件的風投創投機構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貼,對在西麗湖國際科教城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最高5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實施,總額最高2000萬元,分兩年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本項與第一項、第二項不重復資助。

  (四)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最高2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三章 租賃扶持

  第五條上年度在南山區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企業,按以下標準予以扶持:

  (一)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對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給予最高3000萬元房租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對入駐經市、區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分5年給予最高3500萬元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250萬元。

  (二)上市企業。對經認定的上市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分5年給予最高1200萬元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3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50萬元。本項與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不重復資助。

  (三)總部企業。對符合條件的區總部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分5年給予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4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200萬元。本項與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不重復資助。

  (四)專精特新企業。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分5年給予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3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50萬元。對專精特新企業符合條件的工業企業租金補貼項目,按照《南山區促進高端制造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支持工業企業保留核心生產制造”政策,在原有資助檔次基礎上提高一個檔次予以資助。本項與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不重復資助。

  (五)風投創投機構。對符合條件的風投創投機構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累計給予最高1000萬元房租補貼;對入駐西麗湖國際科教城區域內政策性產業用房的風投創投機構,租金價格可享受參考價格的30%。本項與第一項至第四項不重復資助。

  (六)新引進企業。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最高6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七)生命科技企業。對成立 5 年以內(以首次申請時間計算)、近 3 年累計獲得融資額 1 億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企業,按照其實際租金的 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補貼200 萬元,連續補貼時間不超過 3 年。

  (八)高端制造業。對在南山區設有生產線、上年度產值超過1億元(含市內跨區域分成企業,按分成后產值計算)、上年度產值正增長或本年度截至申報月上月的累計產值正增長的規上工業企業,以及在南山區設有生產線、上年度營收正增長的規下工業樣本企業,對其在南山區租用的產業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按不超過實際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過5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規下工業樣本企業每年資助上限50萬元;規上工業企業根據其快報工業增加值規模分檔設定年度資助上限,最高1000萬元。獲得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等稱號的規上工業企業,不受產值規模要求限制,且在原有資助檔次基礎上提高一個檔次予以資助。

  (九)現代物流業。對獲得“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或“深圳市AAAAA級供應鏈管理服務企業”認定的企業,在南山區內租賃自用倉庫的,按不超過項目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租金補貼。單個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每年最高150萬元。

  (十)商貿業。符合相關政策條件的商貿企業:

  1.對在南山區產業園區內經營3家(含3家)以上的集體食堂,每家食堂面積達到400平米及以上的,按照不超過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租金補貼,每家集體食堂每年補貼金額最高30萬元。

  2.對注冊地和經營地位于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域內,以9610和1210海關模式開展跨境電商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按照企業上一年度倉儲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資助金額最高50萬元。

  3.對上兩年度新入駐位于南山區的市級電子商務示范園區的電子商務企業,按照企業上兩年度內實際支付一完整年度園區租金的20%給予一次性租金補貼,根據企業類型按上年度服務收入或銷售額分檔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助,每家企業僅可申報一次。

  (十一)重點服務業。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設計研究院,按照自用辦公用房實際租金投入,給予連續三年全額資助,每年分別最高5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

  (十二)人才服務機構。鼓勵擁有核心產品、成長性好、競爭力強、全球性或國內知名的人才服務機構入駐區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對經核準的入駐機構,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70%給予最高100萬元租金補貼,在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50%給予最高70萬元租金補貼。

  (十三)文化、體育企業。符合相關政策條件的文化、體育企業:

  1.對符合條件的文化、體育企業,按最高不超過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35%給予房租補貼,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15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對入駐市級以上文化、體育產業園區的文化、體育企業,因園區城市更新搬遷至南山區內其他社會物業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25%給予房租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6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2年。

  2.對符合條件的電競企業,按照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35%給予房租補貼,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15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對租賃物業的電競場館,按照實際支付租金的50%給予補貼,每個電競場館每年不超過1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對租用教室的電競培訓機構,按照實際支付租金的35%給予補貼,每個機構每年不超過5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十四)行業協會。對在本轄區范圍內租賃社會辦公用房的重點行業協會或上年影響力評估前30名的行業協會,按實際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過5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資助,每家行業協會每年的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三年。

  第四章 裝修扶持

  第六條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企業在南山區裝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最高6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五章 附 則

  第七條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和產業政策,對轄區經濟乃至深圳、灣區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或突出經濟貢獻的項目,由相關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并組織專家評審,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對其購置(租賃)實際需要的用房扶持金額可以相應提高,但扶持總額不超過原資助標準的2倍。

  第八條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區企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相關資金主管部門承擔,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服務企業保障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加快進一步服務企業決策部署,持續優化服務企業營商環境,幫助企業拓市場、破瓶頸、解難題,完善政企溝通、要素保障、企業減負等服務企業常態長效機制,為企業轉型升級發展提供堅實保障,結合南山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本措施包括公共法律服務、知識產權服務、政務服務和數據服務及企業訴求協調辦理服務等具體服務企業內容。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條開展形式豐富的“送法進企業”活動,針對企業類型定向開展案例分享、法律法規解讀、法律答疑等主題的專項普法活動,促進企業員工樹立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提高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能力,合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結合省司法廳開展的廣東省“法治文化建設示范企業”創建活動,指導企業申報廣東省“法治文化建設示范企業”。

  第四條推進企業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定期開展涉企矛盾糾紛大排查、大化解活動。在矛盾糾紛源頭預防上重點使力,幫助企業梳理矛盾糾紛易發多發、重點難點問題,提高企業矛盾糾紛前端預防能力,提前分析研判,落實防范措施,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第五條發揮南山區創新創業法律服務中心的輻射和帶動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在西麗、高新、前海、深圳灣設立創新創業法律服務中心,為片區企業每月開展不少于一次法治宣傳、法律講座活動。各片區企業可以通過“i南山企業服務綜合平臺”提出法律服務需求,承接運營的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型”中小微企業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為片區內符合條件的經營困難企業提供免費法律顧問服務,以優惠的標準提供代理案件、開展融資、知識產權全鏈條法律服務。

  第六條推動“走出去”企業強化合規風險意識,承接運營的法律服務機構通過開展法治體檢及組織法律講座培訓的方式,支持和引導“走出去”企業完善合規管理體系,為企業規避法律風險、開拓海外市場保駕護航。

  第七條為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持續健康發展,承接運營的法律服務機構定期舉辦“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座談會”,邀請法律專家與轄區企業就活動主題進行交流討論,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組建一支具備全球視野、通曉國際規則、精通涉外法律的涉外律師人才隊伍,精準對接企業涉外法律服務需求,提供個性化法律服務講座,為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提供高質量法律服務。

  第三章 知識產權服務

  第九條為南山區中小微企業開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綠色通道,出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相關費用補貼扶持政策,聯合銀行、擔保、保險、專利、版權、法律等專業機構,共同簡化辦理流程、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貸款額度,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第十條 以《企業商業秘密管理規范》深圳市地方標準為指導,針對有需求的企業,組織專家上門為企業評估商業秘密管理現狀及問題,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體系,幫助企業排查數據安全隱患,為企業提供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商務合作保密協議的合同樣本。

  第十一條 為面臨海外知識產權糾紛的企業,鏈接海外專家及機構資源,并針對企業不同需求,指導其開展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排查,提供談判對策、應訴建議等專業服務。

  第十二條在南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設立咨詢投訴窗口,受理知識產權侵權投訴材料。針對具體知識產權糾紛,提供登記確權、司法公證、鑒定評估、糾紛調解、法律咨詢、維權建議、案件會商,幫助企業維權。

  第十三條舉辦南山區高層次人才知識產權研修示范班,邀請知識產權界泰斗、頭部企業知識產權專家、司法行政仲裁一線辦案專家,為企業總裁或知識產權副總裁提供知識產權全領域培訓。

  第四章 政務服務和數據服務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省、市關于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相關要求,依托南山區各級政務大廳、專業分廳,開設“綠色通道”、“幫辦代辦”、“跨域通辦”等線下專窗,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線下政務服務。

  第十五條 充分發揮數據資源匯聚共享優勢,實現數據賦能政務服務,依托各級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開設“政企面對面”、“視頻辦”、“指尖辦”等線上專區,為企業提供主動、精準、整體式、智能化的線上政務服務。

  第十六條 充分利用大數據分析,為企業提供惠企政策精準推送、即申即享、免申即享服務。整合政務服務、企業服務業務系統,為新開辦企業提供“云上創業包”,通過云服務、數據服務等賦能小微企業,為企業提供數據支撐和服務。

  第五章 企業訴求協調辦理服務

  第十七條在“深i企”、“i南山企業服務綜合平臺”等線上企業服務平臺開設“訴求辦理”功能板塊,以企業需求為導向,為企業提供集約式服務企業的“入口”和“出口”,整合政府、市場、公共服務機構等多類服務資源,精準解決企業個性化訴求。

  第十八條依托企業服務常態化工作機制,圍繞企業發展全生命周期各環節需求,整合區、街道各單位服務資源,為企業提供政務、資金、空間、人才、法律、金融等“綠色通道”服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條本措施由區企服中心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相關部門承擔。

  南山區促進科技創新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機遇,推動高質量發展,實現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強,打造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核心區,實現南山建成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標,同時規范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全區科技創新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本措施支持范圍包括創新平臺體系建設、技術研發體系建設、成果轉化體系建設和育成示范體系建設四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應的支持計劃。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本措施適用于注冊登記、稅務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南山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注冊登記、稅務關系、統計關系在南山區,服務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行業協會、民辦非企業等社會組織;注冊登記在南山區且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

  第五條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本措施規定的“注冊地”、“稅務關系”、“統計關系”、“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區級地方財力貢獻”等相關條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軍民融合服務機構、儀器開放共享、科學技術獎勵、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等支持計劃的主體均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申報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重大科技創新活動等支持計劃的主體均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稅務關系”、“統計關系”、“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稅務關系”、“統計關系”、“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創新研發機構建設、新一代信息技術應用創新中心、國家聯合創新基金、科技人才創新創業等支持計劃的項目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三)申報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創新研發機構建設、技術攻關聯合、企業研發投入、高成長性國高、軍民融合領域、信創生態建設等支持計劃及成果轉化體系建設、育成示范體系建設等專項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

  第二章 創新平臺體系建設專項

  第六條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支持計劃。

  支持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分中心、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按照項目獲得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資助總額的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給予最高1億元資助。

  第七條 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計劃。

  支持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對圍繞生命科技、集成電路等重點產業發展領域的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共性服務需求,提供臨床轉化、生物醫藥安全評價、CRO(合同研究組織)、CDMO(合同研發生產組織)、設計服務、產品打樣、中試熟化、場景測試等公共服務的創新平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每年最高資助2000萬元,連續資助時間不超過3年。

  第八條 創新研發機構建設支持計劃。

  (一)對符合南山區科技、產業戰略發展方向,由南山區新引進的重點新型研發機構,根據研發機構所屬領域和對南山區科技、產業支撐力度,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給予最高5000萬元資助。

  (二)對市、區重點支持建設的其他科技創新類機構(項目),根據相關協議、文件,給予研究開發、場地租金、建設運營等經費資助,每年每機構(項目)最高資助2500萬元。

  第九條國家創新載體配套支持計劃。

  對上年度承擔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載體建設的企事業單位(以國家發改委、科技部發布的項目為準,同一項目不重復支持),每家單位獎勵200萬元。

  第三章 技術研發體系建設專項

  第十條重大科技項目支持計劃。

  對上兩年承擔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技專項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企事業單位(以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關部門發布的項目為準,同一項目不重復支持),每個項目最高獎勵50萬元,每家單位每年獎勵最高200萬元。

  第十一條 技術攻關聯合支持計劃。

  對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且獲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技術攻關專項(重點項目)資助的牽頭單位,按照不超過獲得市級資助金額的6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600萬元。

  第十二條企業研發投入支持計劃。

  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總額2千萬元以下(含2千萬元)的企業給予經核查研發投入總額5%的獎勵,每家企業獎勵最高100萬元;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總額2千萬元以上的企業給予經核查研發投入總額3%的獎勵,每家企業獎勵最高100萬元;經核查的研發投入總額在申報企業中排名1-10名、11-20名,每家企業分別獎勵300萬元、200萬元。

  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且申報企業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總額2千萬元以下(含2千萬元)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需滿足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30%,且研發投入總額超300萬元;

  (2)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總額2千萬-1億元(不含1億元)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未來產業的規模以上企業,需滿足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15%,且研發投入總額超500萬元;

  (3)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總額1億元-3億元(不含3億元)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未來產業的規模以上企業,需滿足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10%,且研發投入總額超1000萬元;

  (4)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總額3億元以上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未來產業的規模以上企業,需滿足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7%,且研發投入總額超2500萬元;

  (5)上一年度研發投入總額在項目申報企業中排前20名的企業。

  第十三條 高成長性國高支持計劃。

  對上一年度認定通過且營業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于20%、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每家一次性獎勵最高100萬元。

  第十四條 軍民融合領域支持計劃。

  本計劃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直接受理,受理和資助情況不予公開。

  (一)軍民融合企業支持。

  1.軍品訂單項目支持。

  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認證或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認證在有效期內的企事業單位,根據每家單位上一年度完成軍品訂單項目合同到賬金額,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資助。

  2.國防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支持。

  對上一年度開展并通過國防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的南山區企事業單位,按照鑒定委托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10萬元,每家單位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

  3.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支持。

  支持轄區企業針對國防科學技術成果開展二次轉化、中試驗證、批量生產等工程化階段瓶頸的創新攻關,重點突破一批“卡脖子”技術和產品,按照攻關投入的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10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500萬元。

  (二)軍民融合服務機構支持。

  對經軍委裝備發展部、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等機構批準設立從事軍民融合科技服務的異地機構或依托單位,按照其上一年度運營費用50%給予資助,每年最高資助200萬元。

  第十五條信創生態建設支持計劃。

  本計劃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直接受理,受理和資助情況不予公開。

  (一)國家信創產業支持。對入圍國家信創產品目錄的企業,根據每家單位上一年度完成入圍產品銷售合同到賬金額的50%給予獎勵,每個產品一次性最高獎勵5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二)新一代信息技術應用創新中心支持。每年給予最高2000萬元資助南山華為新一代信息技術應用創新中心的建設、運營等,原則上連續資助不超過5年。

  (三)鯤鵬人才基地支持。每年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助南山區鯤鵬人才基地建設等,原則上連續資助不超過3年。

  第四章 成果轉化體系建設專項

  第十六條聯合創新基金支持計劃。

  (一)支持區內企業聯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設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對南山區內參與設立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的企業按照其每年實際出資額的50%給予獎勵,每年獎勵金額最高2000萬元,連續獎勵時間不超過3年。

  (二)支持區內企業聯合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委員會設立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企業聯合基金,對南山區內參與設立省企聯合基金的企業按照其每年實際出資額的50%給予獎勵,每年獎勵金額最高1000萬元,連續獎勵時間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 概念驗證項目支持計劃。

  支持區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設立概念驗證中心(或創新驗證中心),對于開展概念驗證(或“創新驗證”)活動的單位,經認定的每家單位每年最高獎勵50萬元。

  第十八條聯合實驗室支持計劃。

  鼓勵轄區企業、公立醫院、高校成立聯合實驗室開展技術研發和人才培養,對上一年度成立的聯合實驗室,按實際出資方出資金額的30%給予資助,每家出資單位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十九條 儀器開放共享支持計劃。

  鼓勵轄區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建設的各類重點實驗室、公共服務平臺、分析測試中心等機構開展儀器設施開放共享,對轄區內上一年度認定通過的儀器共享示范機構,每家機構資助100萬元。

  第二十條技術轉移機構支持計劃。

  對南山區內經市科技主管部門備案從事技術轉移服務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專業服務機構,根據上一年度備案登記的技術交易總額、技術合同數量等參數給予綜合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分等級給予相應資助,每家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重大項目產業化支持計劃。

  鼓勵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南山區開展產業化應用研究,經市科技主管部門立項并在南山區產業化的,按不超過項目獲得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5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科學技術獎勵支持計劃。

  (一)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獎勵300萬元;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單位按照獎項類別、等級和名次最高獎勵150萬元。對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獎的獎勵200萬元;對獲得廣東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單位按照獎項類別、等級和名次最高獎勵100萬元。

  (二)對獲得中國專利獎、廣東省專利獎的單位按照獎勵類別和等級最高獎勵50萬元。

  第五章 育成示范體系建設專項

  第二十三條科技孵化育成空間支持計劃。

  (一)孵化載體建設支持。

  1.對上一年度新增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根據孵化條件、服務能力、孵化成效等綜合考評結果,對其運營主體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60萬元、30萬元,以及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萍计髽I加速器、大學科技園按照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標準執行。

  2.鼓勵龍頭企業、新銳行業服務機構、知名金融機構、頭部創投機構等單位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發揮產業資源和金融投資服務優勢,集聚優質創業項目,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每年每機構最高資助300萬元,連續不超過3年。

  同一申報主體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二)孵化載體運營支持。

  對上一年度公示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運營評價優秀評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5萬元,以及20萬、15萬元、10萬元獎勵。同一申報主體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首次創新應用支持計劃。

  (一)芯片首購首用支持。

  支持本轄區整機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聯動發展。對南山區整機企業首購首用本轄區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自主開發的芯片,按照上一年度采購金額2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50萬元。

  (二)“首版次”軟件產品支持。

  支持企業推廣應用《南山區首版次軟件指導目錄》內的產品。對取得目錄產品軟件著作權且完成第三方檢測的規模以上重點服務業企業,按照每個目錄產品3萬元,給予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5萬元資助。對目錄產品自取得軟件著作權之日起一年內銷售收入累計到賬額不低于50萬元的,按照不超過目錄產品任意三份銷售合同金額的30%,給予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50萬元資助。本條執行資金總量控制。

  第二十五條科技應用示范支持計劃。

  鼓勵轄區企事業單位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領域開展創新研發活動,對其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如新技術、新產品等在公共服務領域進行推廣的應用示范項目進行資助。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每個項目最高資助300萬元。

  第二十六條深港澳臺創新合作支持計劃。

  (一)對獲得香港特區政府(含香港數碼港、香港科學園)、澳門特區政府創新創業類扶持計劃資助或香港、澳門高校創業資助,并落戶南山的港澳臺青年創辦企業,按實際資助金額的50%給予一次性資助,最高資助50萬元。

  (二)對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為深港青年創新創業基地聯合孵化空間的運營主體,給予一次性30萬元資助。

  第二十七條中國創新創業大賽支持計劃。

  (一)設立創新南山“創業之星”大賽獎金,對獲獎主體予以獎勵,每個獲獎主體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

  (二)對上年度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全國總決賽等賽事獲獎的企業或團隊,且注冊地位于南山或獲獎后落戶南山的,一次性給予最高50萬元的獎勵;對上年度在中國深圳創新創業大賽決賽中獲獎的企業且注冊地位于南山或獲獎后落戶南山的,一次性給予最高30萬元的獎勵。同一項目在多級比賽獲獎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獎勵。

  第二十八條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支持計劃。

  (一)對經評價認定的頂尖人才創辦的企業,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導向且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的,給予最高2000萬元資助。

  (二)對獲得廣東省引進創新創業團隊、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團隊立項的南山區企業,或由廣東省引進創新創業團隊、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團隊在南山區注冊成立的、具有良好產業化前景且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的企業,給予最高2000萬元資助。

  對于本措施出臺前已獲得南山區高層次人才團隊資助的市團隊項目,可根據項目產業化營業收入、獲得機構投資情況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

  第二十九條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支持計劃。

  (一)科技金融貸款貼息支持。

  對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線平臺完成評級及備案,并獲得流動資金貸款且按時還款的轄區內科技企業,在平臺貸款貼息額度內,按照企業實際支付利息的7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二)科技金融投資機構支持。

  對投資轄區內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的轄區內投資機構,按照上年度實際投資額最高1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10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最高資助500萬元。

  (三)科技金融創業融資支持。

  1.對成立5年以內,獲得投資機構投資的轄區內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按照其上年度獲得實際投資額最高1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300萬元。

  2.對成立5年以內,近3年累計獲得投資機構1億元以上投資額的轄區內高成長科技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資助。

  獲得本項第1、2兩點政策支持的企業當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線平臺申請貸款貼息額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業同一年度均符合本項第1、2兩點政策,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第三十條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支持計劃。

  (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支持。

  對在深圳南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入駐滿一年且年度服務考核合格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政府機構、事業單位除外),按考核等級給予資助,考核結果為“優秀”的資助40萬元,“良好”的資助20萬元。

  (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支持。

  支持轄區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按照實際發生擔保、保險、評估費用的7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

  (三)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支持。

  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其他機構,為轄區產業、企業、高校院所、政府、社會公眾免費提供查詢檢索、評估評價、動態監測、分析咨詢等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且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并評審通過的,每家單位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

  (四)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支持。

  對上一年度在南山區設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的轄區行業協會、商會,按照深圳市財政專項資金1:1配套資助,每家單位每年最高資助10萬元。

  (五)知識產權仲裁維權支持。

  鼓勵轄區企事業單位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對上一年度在深圳國際仲裁院提起涉知識產權仲裁的,按照每個案件仲裁費的30%給予支持,每家單位最高支持15萬元。

  (六)商業秘密示范企業支持。

  支持轄區企事業單位試點開展商業秘密管理與保護體系相關制度建設,對獲得《企業商業秘密管理規范》深圳市地方標準試點示范企業稱號的企事業單位給予資助,每家單位一次性資助30萬元。

  (七)標準化戰略與實施支持。

  切塊最高600萬元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管理用于推動標準戰略工作。每項主導制定、修訂的國際標準、“一帶一路”區域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按照獲得市標準化資助金額最高50%的比例配套資助;每項參與制定、修訂的國際標準、“一帶一路”區域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按照獲得市標準化資助金額最高20%的比例給予配套資助。每家單位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

  第三十一條重大科技創新活動支持計劃。

  對國家、省、市、區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重大科技創新活動,每個活動最高補貼200萬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南山區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三十三條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與南山區其他同類扶持措施,由申報主體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選擇適用。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根據新政策做相應調整。

  第三十四條 本措施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相關資金主管部門承擔,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生命科技相關產業高質量發展

  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培育發展20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8大未來產業集群工作部署和區委區政府關于“總部經濟+科技創新+高端制造”發展戰略,做好《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培育發展未來產業的意見》落地實施,推動“資源要素向產業集群集聚、政策措施向產業集群傾斜、工作力量向產業集群加強”,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區科技創新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科技創新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本措施適用于注冊登記、稅務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南山區,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注冊登記、稅務關系、統計關系在南山區的行業協會、民辦非企業等社會組織;注冊登記在南山區且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上述主體應從事生物醫藥、醫療器械、合成生物、細胞與基因等生命科技相關產業及相關領域研發、生產和服務。

  第四條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本措施規定的“注冊地”、“稅務關系”、“統計關系”、“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區級地方財力貢獻”等相關條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重大科技創新活動支持計劃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稅務關系”、“統計關系”、“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稅務關系”、“統計關系”、“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重大創新平臺建設、新藥創新能力提升、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等支持計劃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三)申報重大創新平臺建設、創新載體配套支持第二項、新藥創新能力提升、醫療器械產業化研發支持、高成長性企業培育、優質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科技金融、污廢處理費用補貼、特殊需求空間建設、海外市場拓展、重大科技創新活動、特別重大項目等支持計劃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

  第五條重大創新平臺建設支持。

  支持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對圍繞生物醫藥、醫療器械、合成生物學、細胞與基因等生命科技相關產業發展領域的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共性服務需求,提供臨床轉化、生物醫藥安全評價、CRO(合同研究組織)、CDMO(合同研發生產組織)等公共服務的創新平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每年最高資助2000萬元,連續資助時間不超過3年。

  第六條創新載體配套支持。

  (一)對上一年度承擔生命科技領域相關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載體建設的企事業單位(以國家發改委、科技部發布的項目為準,同一項目不重復支持),每家單位獎勵200萬元。

  (二)鼓勵轄區企業、公立醫院、高校成立生命科技領域相關的聯合實驗室開展技術研發和人才培養,對上一年度成立的聯合實驗室,按實際出資方出資金額的30%給予資助,每家出資單位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七條 新藥創新能力提升。

  鼓勵企業開展新藥研發,對自主研發的生物醫藥創新產品,按照企業注冊在南山區以后完成的不同研發階段分步給予資助。

  (一)對第1類化學藥、1類生物制品、1類中藥及天然藥物:近3年內完成臨床前研究并開展臨床試驗的,每項資助150萬元;近3年內完成I、II、III期臨床實驗的,每項分別資助200萬元、500萬元、800萬元。

  (二)對第2類化學藥、2-5類生物制品、2-6類中藥及天然藥物:近3年內完成臨床前研究并開展臨床試驗的,每項資助50萬元;近3年內完成I、II、III期臨床實驗的,每項分別資助8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

  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2000萬元。獲得上述資助的藥品其最終上市許可持有人需為南山區企業,且單位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務關系、統計關系變更需遵守與南山區相關約定。

  第八條醫療器械產業化研發支持。

  (一)對上一年度進入廣東省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獲得產品注冊證的二類醫療器械品種獎勵50萬元,進入國家級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獲得產品注冊證的三類醫療器械品種獎勵100萬元。對上一年度通過一般程序首次注冊并獲得生產批件的二類、三類醫療器械產品,依據其注冊及生產情況,每項分別最高獎勵30萬元、6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300萬元。

  (二)鼓勵醫療器械生產場地建設。對新建或改造醫療器械GMP廠房并獲批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按照市級資助金額的5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每年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九條高成長性企業培育。

  對成立5年以內(以首次申請時間計算)、近3年累計獲得融資額1億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企業,按照其實際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連續補貼時間不超過3年。

  第十條優質企業引進。

  (一)對新遷入南山區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其中第1類化學藥、1類生物制品、1類中藥及天然藥物,每個批準文號獎勵200萬元;第2類化學藥、2-5類生物制品、2-6類中藥及天然藥物,每個批準文號獎勵100萬元。同一申報主體最高獎勵1000萬元。

  (二)對新遷入南山區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持有人,其中獲得生產批件的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每項獎勵10萬元;獲得生產批件的三類醫療器械產品,每項獎勵20萬元。同一申報主體最高獎勵300萬元。

  (三)對中國醫藥工業百強企業或者上市企業實行“一企一策”,在資金扶持、用地用房、人才獎勵、注冊審批、政府服務等方面定制專項支持政策報區政府審定后予以實施。

  獲得上述政策資助的申報主體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務關系、統計關系變更需遵守與南山區相關約定。

  第十一條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支持。

  (一)對經評價認定的頂尖人才創辦的生命科技領域相關企業,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導向且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的,給予最高2000萬元資助。

  (二)對獲得廣東省引進創新創業團隊、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團隊立項的南山區生命科技領域相關企業,或由廣東省引進創新創業團隊、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團隊在南山區注冊成立的、具有良好產業化前景的生命科技領域相關企業,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的,給予最高2000萬元資助。

  對于本措施出臺前已獲得南山區高層次人才團隊資助的市團隊項目,可根據項目產業化營業收入、獲得機構投資情況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科技金融支持。

  (一)對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線平臺完成評級及備案,并獲得流動資金貸款且按時還款的轄區內生命科技企業,在平臺貸款貼息額度內,按照企業實際支付利息的7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二)對成立5年以內,獲得投資機構投資的轄區內種子期、初創期生命科技企業,按照其上年度獲得實際投資額最高1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300萬元。

  (三)對成立5年以內,近3年累計獲得投資機構1億元以上投資額的轄區內高成長生命科技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資助。

  獲得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政策支持的企業當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線平臺申請貸款貼息額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業同一年度均符合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政策,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污廢處理費用補貼。

  對企業支付的醫藥廢物等危險廢物處理費用,按不超過支出費用的5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30萬元。

  第十四條特殊需求空間建設。

  (一)對于為滿足生命科技企業發展需要,進行園區內硬件設施建設或改造的,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按照其建設費用的30%給予資助,每個園區每年最高資助500萬元。

  (二)對符合南山區生命科技產業集聚園區相應標準的,按照園區對產業集聚的支撐力度給予獎勵,每個園區每年最高獎勵300萬元,累計獎勵時間不超過3年。

  (三)對獲得市相關產業部門生命科技等領域特色產業園區認定的,按照獲得相應市級建設資助的20%給予獎勵,每個園區最高獎勵1000萬元。

  第十五條海外市場拓展支持。

  對于獲得市相關產業部門海外市場開拓支持的生命科技類企業,按照獲得的市級資助金額5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800萬元。

  第十六條重大科技創新活動支持。

  對國家、省、市、區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生命科技領域重大科技創新活動,每個活動最高補貼200萬元。

  第十七條特別重大項目支持。

  對符合南山區戰略布局,具有科技創新支撐作用的重大生命科技創新項目,報區政府采用“一事一議”方式予以審定支持。

  第十八條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本措施與南山區其他同類扶持措施,由申報主體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選擇適用,所需資金從科技創新資金中列支。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根據新政策做相應調整?!赌仙絽^促進生物醫藥產業領航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南府規〔2021〕3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本措施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集成電路產業高質量發展

  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聚焦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驅動”戰略,落實國家、省、市關于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戰略部署,促進南山區集成電路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推進綱要》、《關于加快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和《深圳市進一步推動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9-2023年)》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區科技創新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科技創新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本措施適用于注冊登記、稅務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南山區,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集成電路類企業、機構(以下合稱企業);注冊登記在南山區且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

  第四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本措施規定的“注冊地”、“稅務關系”、“統計關系”、“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區級地方財力貢獻”等相關條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稅務關系”、“統計關系”、“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二)創新創業團隊項目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等支持計劃的項目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三)申報創新創業團隊項目支持、核心設備購買支持、關鍵技術攻關支持、EDA/IP購買支持、流片服務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工程樣片測試驗證支持、芯片首購首用支持、貸款貼息支持、創業融資支持、特別重大項目支持等支持計劃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

  第五條高層次專業人才引進支持。

  對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上一年度從市外引進集成電路專業人才,按照簽訂三年以上(含三年)勞動合同人才的數量及質量,分檔次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六條創新創業團隊項目支持。

  引進和培育具有先進理念和管理水平、掌握核心技術的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創新創業團隊。對入選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團隊的項目,市、區疊加給予最高1.2億元資助;對入選廣東省引進創新創業團隊的項目,省、市、區疊加給予最高2.2億元資助。

  第七條核心設備購買支持。

  對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購買核心設備(實際交易價格20萬元以上),按照購置額2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八條 關鍵技術攻關支持。

  支持轄區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針對重點發展的高端領域和關鍵環節,開展具有重大創新性和突破性的技術研發活動。對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且獲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技術攻關專項(集成電路產業重點項目)資助的牽頭單位,按照不超過獲得市級資助金額的6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600萬元。

  第九條EDA/IP購買支持。

  支持集成電路企業購買IP(來源于IP提供商、EDA供應商或者代工廠IP模塊)、EDA工具開展芯片研發,對上一年度購買南山區外企業的IP、EDA設計工具的企業,按照支付費用的3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對上一年度購買南山區內企業的IP、EDA設計工具的企業,按照支付費用的6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

  第十條EDA研發支持。

  對從事EDA工具軟件研發的企業,按照EDA研發費用的20%給予一次性最高1000萬元補貼。

  第十一條 流片服務支持。

  對集成電路企業首次工程流片進行支持,按照上一年度首次工程流片費用(含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10%給予補貼,大于28nm(含)的工藝節點,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50萬元, 7nm(不含)到28nm(不含)節點,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300萬元,小于7nm(含)節點,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0萬元;對使用多項目晶圓(MPW)流片進行研發的企業,按照上一年度MPW流片費用的10%給予補貼,大于28nm(含)的工藝節點,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7nm(不含)到28nm(不含)節點,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小于7nm(含)以下節點,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500萬元。

  第十二條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

  對圍繞集成電路產業發展領域的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共性服務需求,提供設計服務、測試驗證等公共服務的創新平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每年最高資助2000萬元,連續資助時間不超過3年。

  第十三條工程樣片測試驗證支持。

  對開展工程樣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測試驗證及相關認證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30%給予每年最高100萬元資助。

  第十四條 芯片首購首用支持。

  支持本轄區整機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聯動發展。對南山區整機企業首購首用本轄區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自主開發的芯片,按照上一年度采購金額2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50萬元。

  第十五條貸款貼息支持。

  對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線平臺完成評級及備案,并獲得流動資金貸款且按時還款的轄區內集成電路企業,在平臺貸款貼息額度內,按照企業實際支付利息的7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十六條創業融資支持。

  (一)對成立5年以內,獲得投資機構投資的轄區內種子期、初創期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按照其上年度獲得實際投資額最高1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300萬元。

  (二)對成立5年以內,近3年累計獲得投資機構1億元以上投資額的轄區內高成長集成電路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資助。

  獲得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政策支持的企業當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線平臺申請貸款貼息額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業同一年度均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政策,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 高端項目并購支持。

  鼓勵轄區企業并購國內外集成電路領域高端項目,對并購規模2億元以上高端項目的企業,每個項目根據并購金額5‰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

  第十八條特別重大項目支持。

  對符合南山區戰略布局,具有科技創新支撐作用的重大集成電路產業創新項目,報區政府采用“一事一議”方式予以審定支持。

  第十九條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本措施與南山區其他同類扶持措施,由申報主體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選擇適用,所需資金從科技創新資金中列支。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根據新政策做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本措施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總部企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快南山區總部經濟發展,壯大總部經濟規模,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本措施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在南山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行使投資管理、經營決策、組織管理和服務等總部管理職能,核心營運機構、職能機構均設在南山區的總機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認定為總部企業,享受本措施的總部企業相關扶持政策。

  (一)工業企業、服務業企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8億元(人民幣,下同)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區地方財力不低于500萬元,或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6億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區地方財力不低于700萬元;

  (二)金融業企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的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區地方財力不低于3000萬元;

  (三)批發業企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銷售額不低于70億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區地方財力不低于700萬元;

  (四)零售業企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銷售額不低于25億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區地方財力不低于500萬元;

  (五)建筑業企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建筑業總產值不低于20億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區地方財力不低于200萬元;

  (六)住宿業企業、餐飲業企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營業額不低于4億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區地方財力不低于100萬元;

  (七)注冊登記在南山區的市級總部企業、入選《財富》“世界500強”企業或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500強”企業;

  (八)非金融業企業,連續3年形成地方財力達到1500萬元或者連續2年形成地方財力達到2000萬元;金融業企業,連續3年形成地方財力達到2500萬元或者連續2年形成地方財力達到3000萬元;

  (九)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推動南山經濟發展的重點企業。

  第三條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牽頭組織總部企業認定工作,符合本措施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情形的企業,征求區發展改革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局、區應急管理局、區統計局、市生態環境局南山管理局等單位意見后,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專責小組會議審議同意后即可認定為南山區總部企業;符合本措施第二條第九項情形的企業,征求區發展改革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局、區應急管理局、區統計局、市生態環境局南山管理局等單位意見后,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方可認定為南山區總部企業。

  第四條總部企業從認定后次月起開始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對已認定的總部企業實行動態調整機制,一年復核不符合條件的企業,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進行約談,連續兩年復核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南山區總部企業資格。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條貢獻增長獎勵。

  對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綜合貢獻連續兩年均保持正增長的區總部企業,按照綜合貢獻增長額予以分檔次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600萬元。

  第六條社會型產業用房扶持。

  對符合條件的區總部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總額最高3000萬元。

  對符合條件的區總部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分5年給予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4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200萬元。

  第七條政策性產業用房扶持。

  區總部企業可申請租用創新型產業用房和國資國企產業空間,按規定給予相應租金優惠,最低可按市場評估價的30%予以租賃。具體政策措施參照《南山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產業用地支持。

  符合條件的區總部企業可申請納入南山區總部項目和重點產業項目遴選,獨立或聯合申請建設總部大廈??偛看髲B建筑規模與企業對南山區地方貢獻相匹配,以自用為主。

  第九條綠色通道服務。

  區總部企業可被推薦為綠色通道企業,納入綠色通道服務,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快捷政務、稅務辦理、上市引導、高管醫療保障和子女入學等便利服務。

  第十條人才用房政策。

  區總部企業作為人才安居重點企業,可按南山區人才安居政策,享受區人才房定向配租及住房補租。具體政策措施參照《南山區人才住房補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人才突出貢獻獎勵。

  區總部企業被推薦為綠色通道企業的,對其連續工作1年(含)以上的優秀人才,可按《南山區人才工作發展扶持措施》的規定給予經濟貢獻獎勵。

  第十二條 產業園區運營質量提升扶持。

  為鼓勵產業園區提升運營質量,優化總部企業服務,對經備案、符合一定條件的產業園區,根據入駐企業經濟貢獻、入駐企業滿意度、園區配套設施等指標,每年進行星級評定和授牌,并對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分檔給予資助,每個園區年資助額最高200萬元。其中,獲得省級及以上相關園區稱號,在原有資助檔次基礎上適當提高檔次予以資助。

  第十三條總部經濟生產空間拓展扶持。

  為落實“總部研發+高端制造”戰略,加快打造總部經濟,支持企業拓展異地生產空間,對于總部注冊在南山區,以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入駐深汕、河源等異地共建產業園的工業企業,按租賃面積和產值規模分檔,給予最高3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如產值保持正增長的,按產值規模分檔,5年內可給予貢獻獎勵,每年最高200萬元。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本措施所稱總部企業產值規模(營業收入、銷售額、營業額)、形成的地方財力以申報主體獨立法人(含注冊地、統計關系、納稅關系同在南山區的分公司)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南山區注冊的一級、二級子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各年度股權關系以統計數據當年12月31日股權登記狀況為準。

  第十五條 本措施第二條所稱形成地方財力是指申報主體在深圳市繳納的稅款入庫期內,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計入南山區地方分成部分。

  第十六條 申報主體的下屬公司獨立提出申請享受總部支持政策的,其下屬公司在南山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形成地方財力不再重復計入作為上級公司的核算范圍。

  第十七條每一總部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本措施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該企業上年度形成區級地方財力貢獻,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資金扶持。

  第十八條本措施所稱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是指由區政府、區政府相關部門、區屬國企以優惠價格面向符合條件的企業出售或出租的產業用房。

  第十九條購置自用辦公用房補貼與租賃自用辦公用房補貼原則上不可同時享受。享受購房補貼的總部企業辦公用房,五年內不得出售、出租或改變房屋用途。

  第二十條 區總部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向區統計部門報送相關數據,對涉及變更企業名稱、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股權轉讓、遷出等重大事項的,應及時書面告知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一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建立區總部企業服務考評機制,以企業滿意度評價、企業訴求辦結率、企業發展情況等作為考評依據,每年對各街道和相關部門服務區總部企業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對區總部企業運行情況和存在問題進行分析總結,提出對策建議,形成年度區總部企業發展和服務情況報告。

  第二十二條 區總部企業違反本措施第十九條規定的,或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獲取扶持政策的,應退還所有獲得補貼,并將失信行為納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條 本措施的獎勵與補助資金在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并按《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措施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赌仙絽^鼓勵總部企業發展實施辦法》(深南府辦規〔2019〕3號)同時廢止。

  南山區促進高端制造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南山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機遇,實現南山建成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標,同時規范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全區經濟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注冊地”、“區級地方財力貢獻”、“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單位劃分及具體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96號)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列的“垂直管理單位的跨地區分支機構”可視同法人單位處理,其申報本措施政策不受“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支持企業綠色低碳發展-自愿性清潔生產獎勵、支持實施卓越績效管理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三)申報支持企業技術改造、支持工業企業保留核心生產制造、鼓勵工業龍頭企業發揮產業鏈帶動作用、支持工業企業數字化轉型、鼓勵工業企業納統入庫、鼓勵工業企業做大做強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四)本措施申報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

  (五)申報支持企業技術改造、鼓勵工業企業做大做強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工業發展

  第五條 支持企業技術改造。

  對技術改造投資納入南山區統計的企業、南山區規上工業企業(含市內跨區域分成企業),以及南山區規下工業樣本企業,按照不超過經審計的在深圳市內實施的技術改造投資額的3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資助比例、每年資助上限根據企業技改納統金額、增加值貢獻、稅收貢獻、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指標綜合評分分檔確定,最高2000萬元。其中,上年度在南山區納統技術改造投資超過1億元的,直接給予最高檔次資助;獲得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等稱號的,在原有資助檔次基礎上提高一個檔次予以資助。

  第六條支持工業企業保留核心生產制造。

  對在南山區設有生產線、上年度產值超過1億元(含市內跨區域分成企業,按分成后產值計算)、上年度產值正增長或本年度截至申報月上月的累計產值正增長的規上工業企業,以及在南山區設有生產線、上年度營收正增長的規下工業樣本企業,對其在南山區租用的產業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按不超過實際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過5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規下工業樣本企業每年資助上限50萬元;規上工業企業根據其快報工業增加值規模分檔設定年度資助上限,最高1000萬元。獲得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等稱號的規上工業企業,不受產值規模要求限制,且在原有資助檔次基礎上提高一個檔次予以資助。

  第七條鼓勵工業龍頭企業發揮產業鏈帶動作用。

  鼓勵轄區工業龍頭企業帶動產業鏈上游企業協同發展,對上年度產值20億元及以上的工業企業直接從轄區其他規上工業企業、規下工業樣本企業采購原材料,或從轄區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采購原材料或軟件及信息技術服務,且購銷雙方均屬于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規下工業樣本企業不受戰略性新興產業條件限制),按經審計的采購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采購方資助,每家企業每年資助額最高1000萬元。其中,企業首次申報本項目時,按經審計的上年度采購金額的1%給予資助;企業第二次申報本項目起,按經審計的上年度采購金額較上次申報本項目時認定的“上年度采購金額”的增量部分的1%給予資助。以上購銷雙方存在絕對控股關系的,不予資助。

  第八條支持企業綠色低碳發展。

  對納入國家工信部門公布的綠色制造名單(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的企業,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通過市級及以上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給予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支持工業企業數字化轉型。

  支持轄區工業企業與轄區云服務商、工業互聯網服務商合作開展數字化轉型。對上年度產值達到一定規模的工業企業,通過采購轄區重點供應商的云服務或工業互聯網服務推進企業數字化轉型的,按照不超過經審計的實際投入金額的30%,給予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資助。獲得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稱號的,資助比例上限提高至50%,每年資助上限提高至200萬元。本條執行資金總量控制。

  第十條鼓勵工業企業納統入庫。

  對首次納入區“規上工業”統計庫的工業企業(含小升規、轉庫、區外遷入),入庫后穩定完成次年全年報表且實現產值正增長的,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鼓勵工業企業做大做強。

  自2024年起,對上年度快報工業產值3億元以上且達到一定增速、年報工業增加值大于零的規上工業企業(含市內跨區域分成企業,按分成后產值計算),按照不超過年報工業增加值新增量的2%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資助上限根據企業年報工業增加值規模分檔設定,最高1億元。非成本費用表企業以快報工業增加值代替年報工業增加值計算。

  第十二條支持實施卓越績效管理。

  支持轄區企業或機構運用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全面提高質量水平、管理水平和技術創新能力。對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標準,且通過南山市場監管局驗收的企業或組織,被列入南山區質量管理示范單位的(每兩年組織一次,每次按得分排名評定10家),一次性給予每家30萬元資助。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五條本措施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重點服務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南山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機遇,實現南山建成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標,同時規范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全區經濟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注冊地”、“區級地方財力貢獻”、“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支持專業服務業集聚、推進人力資源服務集聚發展、鼓勵專業服務業企業納統入庫、鼓勵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做大做強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鼓勵專業服務業企業納統入庫、鼓勵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做大做強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三)申報支持企業數字化轉型、支持“首版次”軟件產品、支持“5G+工業互聯網”標桿示范項目、支持工業設計行業發展、支持專業服務業集聚、推進人力資源服務集聚發展、鼓勵專業服務業企業納統入庫、鼓勵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做大做強、支持農產品供給體系建設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

  (四)申報支持“5G+工業互聯網”標桿示范項目、支持工業設計行業發展、鼓勵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做大做強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重點服務業發展

  第五條支持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

  (一)支持企業數字化轉型。

  支持轄區內工業、服務業企業與轄區內云服務商、工業互聯網服務商合作開展數字化轉型。對上年度產值(營收)達到一定規模的工業和重點服務業企業,通過采購轄區重點供應商的云服務或工業互聯網服務推進企業數字化轉型的,按照不超過經審計的實際投入金額的30%,給予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資助。獲得國家工信部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廣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稱號的,資助比例上限由30%提高至50%,給予單個企業每年最高200萬元資助。本條執行資金總量控制。

  (二)支持“首版次”軟件產品。

  支持企業推廣應用《南山區首版次軟件指導目錄》內的產品。對取得目錄產品軟件著作權且完成第三方檢測的規模以上重點服務業企業,按照每個目錄產品3萬元,給予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5萬元資助。對目錄產品自取得軟件著作權之日起一年內銷售收入累計到賬額不低于50萬元的,按照不超過目錄產品任意三份銷售合同金額的30%,給予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50萬元資助。本條執行資金總量控制。

  (三)支持“5G+工業互聯網”標桿示范項目。

  面向園區和企業征集“5G+工業互聯網”應用場景,鼓勵符合條件的轄區解決方案供應商或其組成的聯合體,針對應用場景開展標桿項目示范。對項目驗收合格的,按照不超過經審計核定項目投入金額的50%,給予最高1億元資助。

  第六條支持物流與供應鏈發展。

  (一)支持企業高端化發展。

  鼓勵物流供應鏈企業實施升級改造和信息化建設。對獲得“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或“深圳市AAAAA級供應鏈管理服務企業”認定的企業,在南山區內開展倉庫、園區等物流供應鏈基礎設施投資、物流供應鏈裝備的購置及升級改造、內部管理信息化及一體化綜合服務平臺等項目,按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在南山區內租賃自用倉庫的,按不超過項目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租金補貼。單個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每年最高150萬元。

  (二)鼓勵航運航線拓展。

  鼓勵碼頭增加業務量,吸引靠泊航線,增加集裝箱吞吐量。對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企業,按照每新增一條內貿航線或近洋航線靠泊且年度吞吐量達到五千標準箱的分檔給予最高50萬元補貼;每新增一條遠洋航線靠泊且年度吞吐量達到一萬標準箱的分檔給予最高500萬元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000萬元。

  (三)支持港口碼頭岸電設施建設。

  對獲得深圳市交通運輸局資助(補貼)的港口碼頭岸電設施建設項目,按照市級資助(補貼)金額1:1配套資助。

  (四)支持農產品供給體系建設。

  對投資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農產品配送基地、農產品預制菜冷鏈加工基地的企業,按不超過項目上年度實際投資額的50%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300萬元。其中,位于南山區對口地區的投資項目,每家企業每年最高5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特色服務業發展。

  (一)支持工業設計行業發展。

  支持工業設計研究院認定。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設計研究院,按照自用辦公用房實際租金投入,給予連續三年全額資助,每年分別最高5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支持工業設計成果轉化。對與轄區工業設計企業開展項目合作的轄區規模以上企業,項目合同達到一定金額要求的,按照不超過項目合同總額的30%,給予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資助。

  (二)支持專業服務業集聚。

  支持專業服務業在南山區特別是在前海集聚發展。對符合條件的南山專業服務業企業或機構,上年度綜合貢獻增長率超過10%的,按照不超過其上年度綜合貢獻增長額,給予單個企業或機構每年最高300萬元獎勵。

  (三)推進人力資源服務集聚發展。

  鼓勵擁有核心產品、成長性好、競爭力強、全球性或國內知名的人才服務機構入駐區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對經核準的入駐機構,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70%給予最高100萬元租金補貼,在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50%給予最高70萬元租金補貼。

  (四)支持服務貿易企業與基地發展。

  鼓勵服務貿易企業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中報送統計數據,對上年度離岸執行額不低于(含)1000萬美元的規上企業,根據上年度離岸執行額、增長率,按照上年度離岸執行增加額的一定比例分檔給予支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對獲評國家、省級服務貿易出口基地的單位,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資助。

  第八條鼓勵專業服務業企業納統入庫。

  對首次納入區“四上”統計庫的規上專業服務業重點行業單位,入庫后穩定完成次年全年報表且實現營收正增長的,給予10萬元獎勵。

  第九條 鼓勵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做大做強。

  自2024年起,對上年度快報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以上且達到一定增速、年報增加值大于零的營利性服務業企業,按照不超過年報增加值增量的2%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資助上限根據企業年報增加值規模分檔設定,最高1億元。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二條本措施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南山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機遇,實現南山建成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標,同時規范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全區經濟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本措施支持范圍包括支持商貿企業轉型升級、支持商業企業擴大規模、支持企業走出去發展戰略三大部分,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注冊地”、“區級地方財力貢獻”、“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鼓勵商業企業做大做強項目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支持推動夜間經濟發展、鼓勵商業企業納統入庫、鼓勵商業企業做大做強、鼓勵企業拓展海外市場、支持企業參加重點展會或活動、鼓勵企業獲取海關高級認證、鼓勵建設規?;瘓@區集體食堂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

  (三)申報加快高端品牌首店引進、支持品牌連鎖企業完善網點體系、支持推動夜間經濟發展、鼓勵商業企業做大做強、鼓勵企業拓展海外市場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商貿流通業發展

  第五條支持商貿企業轉型升級。

  (一)鼓勵商貿企業更新改造。

  對商貿企業開展硬件設施改造、先進技術應用、標準化建設、重要商品追溯體系建設、網絡銷售平臺建設等項目,按照不超過其項目實際投入額的15%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資助金額最高100萬元。

  (二)加快高端品牌首店引進。

  支持國際知名品牌企業、本土自主知名品牌企業及授權代理商在南山區開設中國(內地)首店、華南首店、深圳首店。對上兩年開設上述首店并納入南山區零售業“四上”統計庫的零售企業,根據首店類型分檔給予企業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南山區商圈的商業物業運營商上一年度引入國際知名品牌中國(內地)首店、華南首店、深圳首店給予獎勵,每個零售品牌門店獎勵50萬元,每家運營商每年最高獎勵300萬元。

  (三)大力推進電子商務應用。

  對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服務平臺(不含金融服務)企業,上年度服務收入達到1億元及以上,分檔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通過自營平臺或第三方平臺實現網絡零售額(營業額)的大型批發零售類、餐飲類企業,按照上年度增長數額給予一定資助金額,其中利用網絡直播形式實現的增長額資助比例提高一倍,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

  (四)促進電商企業集聚發展。

  對上兩年度新入駐位于南山區的市級電子商務示范園區的電子商務企業,按照企業上兩年度內實際支付一完整年度園區租金的20%給予一次性租金補貼,根據企業類型按上年度服務收入或銷售額分檔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助,每家企業僅可申報一次。

  第六條支持商業企業擴大規模。

  (一)支持品牌連鎖企業完善網點體系。

  對在南山區注冊、擁有一個及以上有效注冊商標的品牌連鎖零售、住宿和餐飲企業,新開設直營店,按營業面積30-50000平米給予單店5-50萬元的一次性開業資助。位于西麗、桃源北部片區的資助標準提高一倍。每家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資助金額最高300萬元。

  (二)鼓勵建設規模化園區集體食堂。

  鼓勵企業規模化經營園區集體食堂,對在南山區產業園區內經營3家(含3家)以上的集體食堂,每家食堂面積達到400平米及以上的,按照不超過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租金補貼,每家集體食堂每年補貼金額最高30萬元。

  推動園區集體食堂規范經營及管理提升,對規?;洜I的南山區產業園區內的集體食堂“食品安全監督量化”等級升為A級或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認定為南山區熟食中心,每家集體食堂分別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支持推動夜間經濟發展。

  支持轄區商業企業或商業綜合體開展特色夜間活動,對經申報核準資助的活動按不超過實際投入額的50%予以補貼,單個主體每年資助金額最高50萬元。

  對達到市資助標準的南山區特色商圈(步行街)及夜間經濟示范街區,按照市財政獎勵金額1:1給予經營主體最高1000萬元獎勵。

  (四)鼓勵商業企業納統入庫。

  對首次納入區“四上”統計庫的零售、住宿、餐飲行業單位,入庫后穩定完成次年全年報表且實現銷售額(營業額)正增長的,給予10萬元獎勵。

  (五)鼓勵商業企業做大做強。

  自2024年起,對上年度快報銷售額(營業額)分別達到15億元、1億元、2000萬元、2000萬元及以上且達到一定增速、年報增加值大于零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行業單位,按照不超過年報增加值增量的6%給予資助,每家單位每年資助上限根據企業所屬行業分類設定,最高500萬元。

  第七條支持企業走出去發展戰略。

  (一)鼓勵企業拓展海外市場。

  對于購買國家指定從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專業保險機構一年期以內出口信用保險的符合有關條件的企業,按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保費50%的比例給予資助(已獲市補助的,市、區補助比例合計最高不超過100%),每家企業每年最高300萬元。政府為符合條件的企業統一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支持中小微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防范貿易風險,便利貿易融資。

  (二)推動跨境電商企業發展。

  對注冊地和經營地位于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域內,以9610和1210海關模式開展跨境電商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按照企業上一年度倉儲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資助金額最高50萬元。

  (三)支持企業參加重點展會或活動。

  鼓勵企業參加經認定的境內外重點展會活動,給予參展企業最高50%的展位費補貼;鼓勵重點出口企業參加境外展會活動,給予參展企業最高50%的展位費補貼。每家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最高100萬元的展位費補貼。

  對國家、省、市、區有關部門統一組織的重點展會或活動,可按相關規定予以資助。

  (四)鼓勵企業獲取海關高級認證。

  對首次通過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級認證的企業,給予20萬元/家一次性獎勵;已獲得高級認證,復審后又再次獲得的,給予10萬元/家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只能申報一次該項獎勵。

  第三章 附 則

  第八條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九條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條 本措施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專精特新企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為深入貫徹國家、省、市關于扶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培育一批發展速度快、創新能力強、運行質量高、經濟效益好的專精特新企業,打造一批行業“小巨人”,加快形成結構穩定、后繼有力的“橄欖型”企業梯隊,在落實國家、省、市關于支持專精特新企業發展相關政策文件的基礎上,制定本措施。

  一、強化梯度培育

  1.建立培育服務機制。將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納入領導掛點服務企業范圍,每家企業由一位掛點領導和一個職能部門開展一對一精準服務,及時了解和解決企業訴求,開展一企一策精準培育。強化組織領導,加強人員配置,組建覆蓋全區相關部門的服務團隊,為專精特新企業遴選申報、政策解讀及受理提供“一站式”、“保姆式”服務。

  2.促進交流合作。組織開展專精特新企業間及與龍頭企業間的交流學習、問題診斷、產業對接活動,定期分析研判南山區專精特新企業培育發展情況。

  3.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由區政府出資委托一批優質行業協會、公共服務平臺為專精特新企業提供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海外專利布局、法律咨詢、海外業務拓展支持、品牌培育等服務。

  4.加大獎勵扶持力度。對注冊地位于南山區或遷入南山區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對注冊地位于南山區或遷入南山區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經廣東省工信廳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30萬元,經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以及根據《優質中小企業梯隊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號)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20萬元。

  5.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除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對專精特新企業優先采取教育提醒、勸導示范、警示告誡、行政提示、行政指導、行政約談等柔性執法方式,謹慎使用行政處罰等嚴厲執法措施。將專精特新企業納入“綜合查一次”企業清單,減少執法對企業的干擾。

  二、提升創新能力

  6.支持企業創新研發。支持專精特新企業圍繞“卡脖子”技術和產品開展核心技術攻關,對上年度牽頭承擔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技專項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以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關部門發布的項目為準,同一項目不重復支持;下同)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每個項目50萬元、每家企業最高200萬元的獎勵;對上年度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技專項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每個項目25萬元、每家企業最高100萬元的獎勵;優先推薦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參與深圳市技術攻關專項重點項目及重大項目課題征集,對企業符合條件的項目申請南山區相關配套資助給予提高比例和上限支持,資助比例按市級資助金額的60%,每個項目最高資助600萬元。

  7.進一步提升產研融合水平。發揮南山區創新資源集聚優勢,鼓勵轄區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創新載體與專精特新企業“結對子”,對專精特新企業與公立醫院、高校成立的聯合實驗室,按實際出資方出資金額的30%給予資助,每家出資單位最高資助100萬元。

  8.加強知識產權服務。聯合中國(深圳)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為專精特新企業提供專利快速預審咨詢服務,指導幫助企業縮短專利授權時間。依托南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開通綠色服務通道,優先為專精特新企業提供查詢檢索、案件咨詢、維權輔導和糾紛預警等公共服務。

  三、支持轉型升級

  9.加快數字化智能化改造。對專精特新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南山區促進高端制造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支持企業技術改造”政策,在原有資助檔次基礎上提高一個檔次予以資助,每家企業每年資助額最高2000萬元。

  10.推進上云用數賦智。支持工業互聯網服務商針對專精特新企業痛點,推出低成本、快部署、易維護的服務應用,對專精特新企業采購轄區重點云服務供應商云資源的,按照《南山區促進重點服務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支持企業數字化轉型”政策,將資助比例提高至50%、資助上限提高至200萬元。

  四、加強市場推廣應用

  11.加大創新產品推廣應用。在南山區企業服務綜合平臺創新產品展示區域打造“專精特新企業專欄”,展示、推廣專精特新企業創新產品。強化政府采購支持,組織區內采購大戶開展專精特新企業專場對接,加大采購專精特新企業的創新產品和服務,對專精特新企業的采購金額占區財政支出比例保持每年遞增。

  12.促進產業鏈協同發展。鼓勵區內工業龍頭企業帶動產業鏈上游專精特新企業協同發展,對上年度產值20億元及以上,且屬于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工業企業,直接從南山區專精特新企業采購原材料或軟件及信息技術服務的,按照《南山區促進高端制造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鼓勵工業龍頭企業發揮產業鏈帶動作用”政策,對采購方按采購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每年最高1000萬元的資助。

  五、優化金融服務

  13.降低融資成本。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7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年貼息總額最高300萬元。對專精特新企業符合條件的商業保理、融資租賃、企業發債等融資支持項目,按照《南山區促進金融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支持供應鏈金融融資”政策,將資助上限提高50%。區屬擔保公司優先受理專精特新企業的融資擔保申請,對專精特新企業按不高于0.5%/年的優惠費率收取擔保費。

  14.實施100億元金融專項支持計劃。設立首期規模5億元的南山區專精特新企業股權投資基金,搭建投融資多方合作平臺,舉辦專精特新企業專場路演活動,支持企業參與資本市場直接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投貸聯動業務,支持銀行加大專精特新企業信貸投放力度。

  15.加強上市培育。將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納入重點上市培育范圍,“一企一專員”精準培育。通過“南山區上市培育基地”協調解決對專精特新企業上市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加快企業上市進程,對成功上市的專精特新企業給予最高400萬元的獎勵。

  六、加大人才支持

  16.保障企業用人需求。根據相關政策,對在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優秀人才給予突出貢獻獎勵,并在獎勵名額上予以傾斜。每年組織至少一場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對全國重點高校應屆畢業生的專場組團招聘。

  17.支持企業人才培養。支持專精特新企業優先掛牌為南山區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實訓基地,對其錄用在校實習生并在學生畢業后留用率達20%以上的,按學生學歷層次給予企業資助。

  18.加強高層次人才激勵。在“領航計劃”南山領航卡分配名額中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予以傾斜,確保每家企業每年至少一個B卡名額,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自主評價人才,對企業自主評價的高層次人才給予租房補貼、子女入學、醫療保健等優惠扶持政策。

  19.加大人才安居支持力度。將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納入南山區人才安居政策支持范圍,降低企業申報納稅要求門檻,在評分標準中予以加分支持。

  七、強化產業空間保障

  20.降低產業用房租金成本。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分5年給予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3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50萬元。對專精特新企業符合條件的工業企業租金補貼項目,按照《南山區促進高端制造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支持工業企業保留核心生產制造”政策,在原有資助檔次基礎上提高一個檔次予以資助。

  21.加大產業用地、用房供給。加強土地空間資源保障,十四五規劃期間,新供應產業用地10公頃,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實施規模260公頃。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申請參與總部辦公大樓聯建的,優先納入遴選對象。將專精特新企業納入南山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國資國企產業空間保障范圍,其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承租價格為參考價格的30%。

  申報本措施“加大獎勵扶持力度”項目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

  相關條款涉及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其他專項扶持措施、人才住房、領航計劃等政策條款修訂的,由區有關部門完成政策修訂后開始實施;相關政策條款修訂后與本措施不一致的,以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其他專項扶持措施、人才住房、領航計劃等政策當時現行有效的版本為準;同類政策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本措施所稱“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指轄區內經工信部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所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包括轄區內經廣東省工信廳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經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以及根據《優質中小企業梯隊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號)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所稱“專精特新企業”包括“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所稱“創新型中小企業”指轄區內根據《優質中小企業梯隊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號)認定的創新型中小企業。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由南山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南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承擔。

  南山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落實綠色低碳發展理念,不斷提升區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建設國際化生態型創新城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南山區《深圳市南山區重點產業“十四五”發展規劃》《深圳市南山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0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等文件,進一步加快發展綠色經濟,促進產業集群向低碳、綠色方向高質量發展轉型,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南山管理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市生態環境局南山管理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分項資金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為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注冊地”等相關條件,且符合國家、省、市、區信用管理規定,以下情形除外:

  (一)一年內受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因社會危害性較大的違法行為被處以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

  (二)三年內發生過生態環境類犯罪或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第四條總體原則。

  1.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綠色低碳企業、綠色低碳產品認證、全過程低碳建設項目、近零碳試點項目、自主碳核查企業、購買綠色電力和公眾領域低碳場景除外。

  2.擇優支持原則。根據年度專項資金總額控制,實行擇優支持。單個項目支持金額與資金總額控制相結合,在年度資金總額內統籌安排。

  3.最高額度原則。符合多項綠色低碳發展扶持措施的,同一企業資金上限150萬元。

  第五條本分項資金主要支持方式為項目支持、費用支持和獎勵。資金發放方式按以下原則:

  1.對于全過程低碳建設項目,按評審制方式安排資金,申報主體按規定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專家評審、依程序審定后予以資助。

  2.對于其他扶持專項,按核準制方式安排資金,資助對象按規定申報,經主管部門審核、依程序審定后予以資助。

  第二章 支持綠色低碳企業及產品

  鼓勵滿足要求的南山區企業和產品按相關程序進行南山區綠色低碳企業及綠色低碳產品認證。

  第六條對于依據《南山區綠色低碳企業評價細則》認定的南山區綠色低碳企業,且在南山區綠色低碳企業庫(以下簡稱“企業庫”)有效期范圍內的,可獲得以下政策支持:

  (一)一次性獎金。對首次納入“企業庫”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對有效期3年滿后,經審查合格繼續納入“企業庫”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二)認證費補貼。對首次納入“企業庫”的中小微企業,按照實際認證費用給予補貼,最高5萬元。

  (三)重點行業企業補貼。對首次納入“企業庫”的企業中,屬于《深圳市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提出的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20大產業集群范疇的,在第一項、第二項獎勵的基礎上給予20萬元獎勵。

  (四)政策扶持。對綠色低碳企業加大融資服務力度,開辟綠色辦貸通道、提供優惠利率支持。

  第七條 對于獲得國家推行的綠色產品認證、低碳產品認證證書,或依據《南山區綠色低碳產品評價評價細則》獲得認證證書的,每張證書給予10萬元獎勵,每家企業最高30萬元。

  第三章 支持綠色低碳項目

  第八條對于達到《南山區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落實碳排放全過程管理實施指引》要求的社會投資類建設項目,且項目驗收完成1年后,按照項目實際建安工程費用的4%給予項目補貼,每個項目最高100萬元。

  第九條對于區內積極開展近零碳試點建設,且獲得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授予的近零碳排放稱號6個月以上的項目,按照試點項目總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個項目最高50萬元。

  第四章 支持綠色低碳管理

  第十條 對于未納入全國或深圳碳交易管控范圍的碳排放量超過1000噸,且按照生態環境部門要求提交經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的第三方機構發放的《碳排放核查報告》或《溫室氣體核查聲明/證書》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貼2萬元。

  第十一條對于獲得“碳中和企業”認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于制定碳中和路徑目標,且每年碳排放總量下降不少于5%、碳排放強度下降不少于5%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第五章 支持綠色低碳活動

  第十二條對于為達到《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區試點建設實施方案》中核心指標要求而購買綠電,且獲得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授予近零碳排放稱號的項目,按其購買綠電成本一定比例給予補貼,每個項目每年最高50萬元。

  第十三條對于通過低碳場景評價,且由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授予碳普惠低碳場景標識的旅游景區、餐飲、酒店、商超等,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措施中涉及南山區綠色低碳企業及綠色低碳產品申報的,因《南山區綠色低碳企業評價細則》及《南山區綠色低碳產品評價細則》暫未印發,由相關單位直接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南山區綠色低碳企業評價細則》及《南山區綠色低碳產品評價細則》印發實施后,由相關單位直接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按本措施要求審定。

  第十五條 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南山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南山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扶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獲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申報主體自行承擔。對于申報主體變更名稱及分拆業務的,原已納入扶持計劃的項目,按原扶持計劃情況執行,變更后的申報主體不符合本措施扶持范疇。

  第十六條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條本措施由市生態環境局南山管理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住房和建設行業高質量發展

  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南山區住房和建設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區住房建設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住房建設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資助范圍。

  (一)優質建筑業企業;

  (二)創新發展工程建設企業;

  (三)突出業績建筑業企業;

  (四)優質建筑工程;

  (五)裝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六)建筑節能及綠色建筑示范工程;

  (七)建筑信息模型(BIM)應用示范工程;

  (八)建筑廢棄物減排示范工程;

  (九)優秀物業管理項目。

  第四條 資助標準。

  (一)優質建筑業企業。

  對新遷入南山區或注冊在南山區新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綜合)的建筑業企業給予一次性600萬元資助,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的資助。

  (二)創新發展工程建設企業。

  1.對新遷入南山區或注冊在南山區新認定為國家、省(深圳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工程建設企業,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本條政策資助對象包含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咨詢等建筑行業的企業。

  2.對新遷入南山區的工程建設領域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或注冊在南山區初次獲得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榮譽稱號的工程建設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資助。本條政策資助對象包含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咨詢等建筑行業的企業。

  3.對上年度產值超過10億元的南山區建筑業企業,其研發費用(不含委外研發費用)不低于企業產值3%的,或研發費用同比增長1億元以上的,給予企業1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三)突出業績建筑業企業。

  1. 產值業績突出企業。

  對上年度產值符合如下標準的南山區規上建筑業企業,給予相應資助:

  10億≤上年度產值<50億,且上年度產值增速≥40%,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50億≤上年度產值<100億,且上年度產值增速≥30%,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100億≤上年度產值<200億,且上年度產值增速≥20%,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200億≤上年度產值,且上年度產值增速≥10%,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2.產值業績突出項目。

  對南山區建筑業產值或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營收有突出貢獻的南山區建設工程項目,合同內容履約完成后,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資助:

  (1)施工總承包合同額≥10億元的,給予建設單位1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5億元≤施工總承包合同額<10億元,給予建設單位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2)專業分包合同額≥5億元的,給予施工總承包企業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1億元≤專業分包合同額<5億元,給予施工總承包企業3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3)工程服務合同額≥1000萬元的,給予建設單位1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3.優質建筑工程業績突出企業。

  企業注冊地為南山區的建筑業企業,在異地作為總承包施工單位承建的項目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給予施工總承包企業一次性50萬元的資助;在異地作為總承包施工單位承建的項目獲得“國家優質工程獎”或“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的,給予施工總承包企業一次性20萬元的資助。

  (四)優質建筑工程。

  1.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南山區內承建的項目獲得“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的,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施工總承包企業為南山區注冊及納統的企業,則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獲得“國家優質工程獎”或“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的,給予1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施工總承包企業為南山區注冊及納統的企業,則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2.建設單位在南山區內投資承建的項目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的,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獲得“國家優質工程獎”或“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的,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3.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南山區內承建的項目獲得國家級“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原國家AAA級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的,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五)裝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南山區建筑工程項目被評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或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裝配式示范項目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資助100元,給予建設單位單個項目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的資助。

  (六)建筑節能及綠色建筑示范工程。

  1.綠色建筑項目。

  綠色建筑項目對建設單位予以資助。對獲得國家三星級或深圳市鉑金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不含設計標識)的項目,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資助30元,資助上限為150萬元。

  2.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項目。

  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項目對建設單位予以資助,對達到現行國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標準,具有良好的社會、環境、經濟效益及引領示范效應,且被認定為國家、省、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示范項目,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資助100元,資助上限為200萬元。

  3.既有建筑綠色改造項目。

  既有建筑綠色改造項目對建設單位予以資助。對獲得國家一星級既有建筑綠色改造運行評價標識的項目,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資助10元,資助上限為50萬元;對獲得國家二星級既有建筑綠色改造運行評價標識的項目,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資助20元,資助上限為100萬元;對獲得國家三星級既有建筑綠色改造運行評價標識的項目,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資助40元,資助上限為200萬元。

  4.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對節能改造投資企業予以資助。經節能評估,項目節能率不小于15%的節能改造項目,受益面積每平方米資助10元,項目節能率每增加1%,受益面積每平方米資助增加1元,資助金額不超過改造成本的40%,資助上限為60萬元。

  (七)建筑信息模型(BIM)應用示范工程。

  對于項目所在地為南山,且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BIM相關標準和要求,經市建設主管部門評定為BIM技術應用示范項目的,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最高10元的標準予以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上限為50萬元。同一項目僅資助1次。

  (八)建筑廢棄物減排示范工程。

  在新建建筑施工現場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排放量每萬平方米(建筑面積)不高于1.5萬立方米,或經市建設主管部門評定為建筑廢棄物減排示范項目的,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予以建設單位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九)優秀物業管理項目。

  對上一年度區級物業服務評價中評價較好,且能夠做好信息報送、安全生產、疫情防控和信訪維穩等工作的住宅項目(住宅小區、城中村、軍產房)進行綜合評分,對得分在前30%的在管物業項目分檔進行資金獎勵,得分在前5%(含)的,每個項目獎勵15萬元,得分在5%-15%(含)的,每個項目獎勵8萬元,得分在15%-30%(含)的,每個項目獎勵5萬元。

  第五條優質建筑業企業、創新發展工程建設企業、突出業績建筑業企業的申報主體同一年度所獲資助金額不超過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新遷入企業除外),其余資助類項目申報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

  第六條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其建設單位不享受本措施資助。

  第七條符合資助條件的申報主體及項目應在獲得相關獎項、證書和滿足申報條件兩年內申請。

  第八條除優質建筑業企業、創新發展工程建設企業和突出業績建筑業企業(不含產值業績突出項目)須滿足在南山轄區內注冊要求外,其余項目不受此條件限制。已享受本措施資助的申報主體應積極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相關工作。

  第九條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條本措施由區住房建設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

  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提升南山區文化產業核心競爭力和“軟實力”,推動南山區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按照國家及省、市、區有關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本措施的申報主體必須滿足《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注冊地”等相關條件。其中,申報支持旅游業創新發展項目的主體可以是注冊、經營地在南山區的旅游企業在本轄區設立、經營的分支機構,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申報支持承辦文化、體育產業展會及交流活動項目的主體為行業協會的,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第二章 支持文體產業空間建設

  第四條支持文體產業空間改造升級。

  對經認定的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孵化器等產業空間,最高按其基礎設施建設實際投入費用20%,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資助。

  第五條支持文體產業空間塑造品牌、擴大知名度。

  對經認定的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孵化器等產業空間,運營單位在空間內舉辦較有影響力的品牌活動,對其中一項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個產業空間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支持文體產業空間創優評級。

  對被評為國家級、省級、市級文化、體育產業(示范)園區、孵化器等的產業空間,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獲得升格認定的,可申請差額部分獎勵。

  第三章 支持培育文化創意核心動能

  第七條鼓勵文化精品原創。

  (一)對企事業單位原創的文化產品對外出版發行或播出、演出的,按最高不超過其首年度內實際收入的15%給予原創作品開發單位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對獲得版權或著作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每項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2500元的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八條鼓勵IP引進及運營。

  鼓勵企事業單位引進國內外知名、優質IP資源,對引進符合條件的IP資源,按首年度內實際收入的15%給予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影視后期制作。

  影視企業開展影視作品后期制作,最高可按照影視作品后期制作實際發生費用的30%給予支持,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條鼓勵創優評級。

  對獲得國家級文化類主要獎項、國家級、省級、市級新型融合業態獎項認定的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支持創意設計發展。

  (一)優質設計企業支持。對首次獲評為國家一級資質或國家甲級資質的設計企業,每個資質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支持。對國家級設計類獎項獲獎者在南山區創立設計企業并實質性運營連續一年的,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專業設計軟件使用支持。對南山區“四上”在庫文化企業,單次采購專業設計工具軟件(含軟件升級費用)合同額達到10萬元以上,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支持,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四章 支持企業發展空間

  第十二條支持文化、體育企業落地南山。

  對符合條件的文化、體育企業,按最高不超過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35%給予房租補貼,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15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三條 支持城市更新過渡期發展。

  對入駐市級及以上文化、體育產業園區的文化、體育企業,因園區城市更新搬遷至南山區內其他社會物業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25%給予房租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6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2年。

  第五章 支持繁榮文化市場

  第十四條 支持承辦文化、體育產業展會及交流活動。

  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和企業承辦南山區政府或區產業主管部門組織舉辦的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文化、體育產業專業展會、論壇及其他專業交流活動、文化或體育賽事等。符合條件的,每個活動按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予以資助。

  第十五條 支持參加深圳“文博會”。

  支持企業參加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以下簡稱深圳“文博會”)。對承辦南山區深圳“文博會”分會場的單位,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補貼;對承辦南山區“文博會”配套文化活動的單位,按照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獲評為市優秀分會場的單位,按照深圳市獎勵實際到賬金額的50%予以配套獎勵。

  第十六條支持舉辦高端體育賽事。

  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和機構在南山區舉辦涉及奧運會參賽資格或積分的世界錦標賽、杯賽、公開賽等國際性高水平體育競賽,每個項目按最高不超過800萬元給予辦賽資助。

  第十七條 支持文化消費發展。

  (一)鼓勵引進高端藝術演出活動。對引進在南山演出的國內外頂級劇團的經典劇目,按實際營收的10%給予獎勵,每個劇目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支持影劇院發展。對南山區內“四上”在庫企業運營的影院,按國家影院規模分級標準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南山區內“四上”在庫企業運營的劇院,按每個劇場每年給予30萬元一次性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六章 支持旅游業創新發展

  第十八條支持旅游企業創優評級。

  (一)對獲評為國家5A、4A、3A級旅游景區的單位,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對獲得五星、四星級酒店評定的單位,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對獲評為市級以上“平安景區”、“綠色景區”、“綠色飯店/酒店”的單位,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對獲評為國家“百強旅行社”、省“百強旅行社”、市“旅行社二十強”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4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五)對獲得國家、省、市級旅游主管部門或其主管部門授權的行業組織評定為“工業旅游景點(含示范點、示范基地)”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4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九條鼓勵旅游企業提高核心吸引力。

  (一)鼓勵挖掘特色旅游項目資助。鼓勵企業挖掘濱海、文化、科技、休閑等旅游資源,投資建設新的特色旅游項目。對在深圳市或更大范圍有較大影響力、創新特色顯著、示范意義突出的新旅游項目,根據特色旅游項目投資情況,按照不超過企業支付的15%對投資企業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二)旅游項目升級完善等資助。支持國家A級旅游景區、旅游星級酒店、郵輪游艇運營等旅游相關企業開發新項目和新景點,升級改造旅游相關設備設施,按照不超過企業支付的15%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三)鼓勵企業發展工業旅游。鼓勵企業發展工業旅游,提升企業品牌。支持南山區具備條件的企業發展工業旅游項目,對轄區內經國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門組織評定的南山區“工業旅游景點”、“工業旅游示范點”、“工業旅游示范基地”,根據接待設施、硬件升級改造投資情況,按照不超過企業支付的5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四)支持郵輪旅游發展。對注冊在南山區且在轄區內開展郵輪港口業務的碼頭公司,引入郵輪停靠在南山區的游輪母港,按照不超過1元/凈噸/航次的標準給予支持,郵輪載客進、出港各一次視為一航次。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五)支持旅行社組織港澳游客開展南山歷史文化游。支持在南山區注冊、經營的旅行社,組織港澳游客進行南山歷史文化游,按照每人50元的標準給予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條 支持舉辦主題旅游推廣活動。

  支持A級旅游景區、郵輪旅游運營企業舉辦主題旅游推廣活動,增強景區吸引力、宣傳推廣郵輪旅游。對A級景區、郵輪旅游運營企業委托報刊、廣播電視、戶外媒體、互聯網等社會媒體進行主題旅游活動的宣傳推廣,按照不超過宣傳推廣費用支付的5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每年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七章 支持文化、體育與科技融合發展

  第二十一條支持企業主持或參與制定標準。

  對主持或參與制定文化、體育相關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并正式發布的企事業單位,按最高不超過50萬元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支持文化、體育和科技融合研究平臺建設。

  對企業與高校聯合建立的經備案的實驗室、研究平臺等研究機構,按照最高不超過50萬元進行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三條鼓勵建設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對獲得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集聚類基地認定的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一次性獎勵,獲得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單體類基地認定的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一次性獎勵,獲得文化和科技融合領軍企業認定的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不受“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情形。

  申報主體年度獲得的資助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其上年度形成的南山區級地方財力貢獻;支持文體產業空間創優評級,鼓勵文化精品原創(版權著作權登記補貼),支持文化、體育企業落地南山(園區內房租補貼),支持承辦文化、體育產業展會及交流活動補貼,支持參加深圳“文博會”、支持舉辦高端體育賽事,支持文化消費發展,鼓勵挖掘特色旅游項目資助等類別資助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五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南山區文化、體育及旅游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七條 本措施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電競產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深圳市南山區電競產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提升南山區電競產業競爭力,打造粵港澳電競產業中心,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本措施適用于南山區電競產業發展資金的申報、審核及相關管理活動,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 本扶持措施的申報主體必須滿足《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條件。其中,申報承辦政府主辦的重大電競賽事、承辦政府主辦的重大電競產業活動項目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四條從事電競及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業務范圍主要包括電競游戲、電競俱樂部、電競賽事、電競產業活動、電競場館、電競產業園、電競教育和培訓。

  第三章 支持內容和標準

  第五條支持研發電競游戲及衍生內容。

  (一)電競游戲產品開發。

  支持游戲企業開發綠色健康、具有中國文化特色和南山元素的原創電競游戲產品,按照運營首年度營收的10%給予獎勵,每家單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

  (二)電競衍生內容開發。

  支持動漫和影視企業創作以電競為主題的動漫、電影、電視劇、網絡劇等,在院線、省級以上電視臺或重點網絡視頻平臺播出的,按照播出首年度營收的15%給予獎勵,每家單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支持運營電競俱樂部。

  (一)電競俱樂部落戶。

  支持國際性/全國頂級職業杯賽/聯賽聯盟俱樂部的主場落戶,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二)電競俱樂部運營。

  對落戶南山的國內外頂級電競俱樂部,按照實際培訓和運動員身心康復費、商業保險費給予50%的補貼,每個俱樂部每年不超過50萬元。

  (三)電競俱樂部參賽獲獎。

  對電競俱樂部或俱樂部成員參加國際性/全國頂級職業杯賽/聯賽,或政府舉辦的高水平、綜合性運動會電競賽事,按所獲比賽名次給予俱樂部不超過100萬元獎勵,每個俱樂部每年不超過2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舉辦電競賽事。

  (一)承辦政府主辦的重大電競賽事。

  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和企業承辦南山區政府組織舉辦的重大電競賽事,每個賽事給予資助不超過800萬元。

  (二)舉辦職業電競賽事和特色電競賽事。

  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和企業舉辦國際性/全國頂級職業杯賽/聯賽,或高校類、區域類、聯盟主場賽事等特色電競賽事,每個賽事按照實際發生費用50%的比例,給予資助不超過500萬元,每家單位每年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舉辦電競產業活動。

  (一)承辦政府主辦的重大電競產業活動。

  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和企業承辦南山區政府組織舉辦的重大電競產業展會、論壇活動,每個活動給予資助不超過800萬元。

  (二)舉辦特色電競產業活動。

  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和企業舉辦符合南山電競產業發展方向,具備一定規模和影響力,有助于推動南山電競產業發展的電競產業展會、論壇等特色活動,每個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50%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家單位每年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對經認定的新建或改建的電競場館,按照硬件建設和電競設備投入資金的20%給予補貼,每個場館不超過500萬元;屬于租賃物業的,按照實際支付租金的50%給予補貼,每個電競場館每年不超過1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條 對經認定的電競產業聚集發展的文化產業園或體育產業園,按照基礎設施建設實際投入資金的30%給予補貼,每個產業園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支持培育電競企業。

  對符合條件的電競企業,按照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35%給予房租補貼,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15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二條 支持發展電競教育。

  (一)開辦電競專業。

  支持高等院校或中等職業學校,獨立或聯合企業開辦電競教育專業,對符合條件的專業,給予開辦單位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二)開展電競培訓。

  支持行業協會、教育單位、企業從事電競培訓活動,對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按照教學設備和師資投入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個機構不超過100萬元;租用教室的電競培訓機構,按照實際支付租金的35%給予補貼,每個機構每年不超過5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三)創辦電競產學研基地。

  支持企事業單位聯合創辦電競產學研基地,對符合條件的產學研基地,給予運營機構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四章 申請、審核和發放

  第十三條南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原則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申請,具體時間以公告為準。

  第十四條 經核準或評審予以支持的項目,按照《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程序和規定撥付產業資金。除承辦政府主辦的重大電競賽事、重大電競產業活動之外,其他補貼或獎勵均采取事后資助的方式。

  第十五條違反《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將取消本年度申報資格,對已發放的扶持資金予以追繳,5年內不得申報任何形式的南山區產業扶持資金;情節嚴重的,將納入不誠信名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措施所稱的“以上”、“不超過”包含本數,“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十七條為支持電競產業新興業態發展,除“支持研發電競游戲及衍生內容”外,其他類別資助均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

  第十八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南山區電競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條 本措施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金融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南山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機遇,實現南山建成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標,同時規范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南山區金融發展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本措施支持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促進金融產業發展、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鼓勵企業上市發展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應扶持政策。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區級地方財力貢獻”、“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第十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第五條至第十二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三)申報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額1000萬元及以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

  (四)申報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促進金融產業發展

  第五條經營增長支持。

  對納入南山區在地統計的高成長性金融企業(含深圳市級分支機構),依條件給予最高500萬元的經營增長支持,用于為公司經營增長作出貢獻的高管及骨干團隊獎勵。

  第六條綜合貢獻支持。

  對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含深圳市級分支機構)、征信、資信評估、評級等金融服務機構(企業),按照其上年度綜合貢獻給予最高300萬元支持,用于對公司發展作出貢獻的高管及骨干團隊獎勵。

  第七條 支持金融科技底層關鍵技術創新。

  圍繞金融企業發展金融科技的規劃和需求,支持金融科技企業聯合金融企業開展人工智能、大數據、互聯技術、分布式技術、安全技術等底層關鍵技術創新。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或實際支出費用30%的標準給予支持,每個項目支持金額最高2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拓展金融科技應用場景。

  支持金融科技企業經國家或深圳市金融監管部門或金融企業批準,圍繞金融服務、安全監管、城市治理等應用場景開展重大應用示范,積極推薦納入深圳市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對技術創新度高、行業帶動性強、示范效果較好的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或應用示范合同金額30%的標準給予支持,每個項目支持金額最高200萬元。

  第九條金融從業人員職業素質提升補貼。

  鼓勵南山區金融從業人員積極參加專業資格認證考試,取得相應執業證書的,給予一次性2萬元獎勵。

  第十條 金融行業活動獎勵。

  對持牌金融機構、行業協會、重點金融科技機構、高等院校等在南山區舉辦的,具有行業影響力的全國性峰會、論壇、創業大賽等金融類專題活動,經認定后給予一次性最高10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金融企業辦公用房租賃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給予最高3000萬元房租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對入駐經市、區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分5年給予最高3500萬元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250萬元。

  第十二條金融企業辦公用房購置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總額最高3000萬元。

  第三章 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第十三條全生命周期貼息支持。

  (一)初創期小微企業貸款貼息扶持。

  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且上年度營收正增長的規下工業樣本企業給予融資扶持,在其短期貸款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7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50萬元。

  (二)成長期企業貸款貼息扶持。

  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且上年度納入產值增速高于全區各行業總產值平均增速的成長期企業給予融資扶持,在其貸款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5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100萬元。

  其中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7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300萬元。

  其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的工業產值超過3億元且產值增速高于全區工業總產值平均增速的工業企業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5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300萬元。

  (三)擬上市企業貸款貼息扶持。

  對上市培育庫內企業給予融資扶持,在其短期貸款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7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200萬元。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支持。

  對轄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獲得融資的,按實際融資成本不高于70%的比例給予資助。

  第十五條支持供應鏈金融融資。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或商業保理業務獲得融資的,最高按實際支付融資費用70%的比例給予費用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每類資助最高100萬元。其中國家級、省級“專精特新”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或商業保理業務獲得融資的,最高按實際支付融資費用70%的比例給予費用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每類資助最高150萬元。

  第十六條支持企業發債融資。

  (一)支持企業發行債券融資,對成功完成融資的轄區內的企業,每個項目最高按發行規模2%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200萬元。

  (二)對“專精特新”企業發行債券融資及綠色債券項目,可最高按發行規模2%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300萬元。

  第十七條 支持出口企業融資。

  (一)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業獲得的以出口退稅應收款作為還款保證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給予貼息扶持,在其貸款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5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20萬元。

  (二)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業出口信用證項下貼現業務的手續費給予補貼扶持,在其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50%的比例給予補貼扶持,每家企業每年扶持總額最高20萬元。

  第十八條支持企業綠色發展。

  對南山區企業通過抵押排污權、碳配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獲得的銀行貸款,按實際支付利息5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貼息期限3年。企業可就多個貸款合同申請貼息,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以自然年作為計算標準。

  第四章 鼓勵企業上市發展

  第十九條支持優質企業上市。

  (一)境內上市企業扶持。

  1.對計劃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400萬元獎勵。其中,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最高給予60萬元獎勵;已完成上市輔導驗收,并獲上市申請受理的企業,最高給予240萬元獎勵;成功上市后,最高給予100萬元獎勵。

  2.對首次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最高給予60萬元獎勵,進入創新層后,最高給予40萬元獎勵。計劃在北交所上市,已完成上市輔導驗收,并獲上市申請受理的企業,最高給予200萬元獎勵;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100萬元獎勵。

  (二)境外上市企業扶持。

  對直接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400萬元獎勵。通過紅籌、協議控制等間接方式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300萬元獎勵。

  此項目資金可用于企業經營發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團隊激勵。

  第二十條 上市輔導費用支持。

  經證監部門輔導備案登記后,對完成公開發行之前支付的會計審計費、資產評估費、法律服務費、券商輔導費等中介費用,按上年度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資助期限最高3年。

  第二十一條上市募投融資項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業將其在資本市場上市首發融資項目與再融資項目在南山區實施,募集資金超過50%(含)以上用于投資南山區的,按投資額的5‰予以獎勵,最高資助1000萬元;募集資金超過70%(含)以上用于投資南山區的,按投資額的7‰予以獎勵,最高資助2000萬元。

  第二十二條支持上市企業并購重組。

  支持上市企業開展并購重組。在完成并購重組后,將并購企業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從外地遷入南山區的,按并購金額最高獎勵300萬元。

  第二十三條上市企業辦公用房租賃補貼。

  對經認定的上市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分5年給予最高1200萬元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3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50萬元。

  第二十四條上市企業辦公用房購置補貼。

  對經認定的上市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總額最高3000萬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包括金融企業總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金融企業設立的各類專業子公司、商業銀行持牌專營機構、股權投資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及其他創新型金融機構等。

  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總部,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深圳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組織等經營性金融企業,經核準或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經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礎設施。

  本措施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深圳注冊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是指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的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

  本措施所稱商業銀行專營機構,是指商業銀行針對本行特定領域業務所設立的、有別于傳統分支行的機構,并具備以下特征:針對某一業務單元或服務對象設立;獨立面向社會公眾或交易對手開展經營活動;經總行授權,在人力資源管理、業務考核、經營資源調配、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等方面獨立于本行經營部門或當地分支行。商業銀行專營機構類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等。

  本措施所稱的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

  第二十六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二十七條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八條本措施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風投創投產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南山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機遇,實現南山建成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標,同時規范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南山區風投創投產業發展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本措施支持范圍包括落戶獎勵、經營貢獻獎勵、 人才團隊獎勵、項目投資獎勵、S基金運營支持、外商投資試點獎勵、政策性擔保支持、辦公用房租賃補貼、辦公用房購置補貼、行業活動獎勵、招商引薦獎勵。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區級地方財力貢獻”、“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第八條、第十四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第八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三)申報本措施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

  (四)申報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措施內容

  第五條 落戶獎勵。

  對新引進的實際管理規模超過5億元的風投創投機構,且托管在南山區金融機構的,最高按照實繳規模的1%,給予最高5000萬元落戶獎勵;對落戶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的,實際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且托管在南山區金融機構的,最高按照實繳資金規模的2%,給予最高1億元落戶獎勵。

  第六條經營貢獻獎勵。

  (一)對上年度營業收入(含投資收益)達到人民幣1億元以上,或利潤總額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的風投創投機構,最高按上年度項目退出時產生投資收益的3%對管理企業給予經營貢獻獎勵。

  (二)對注冊地位于西麗湖國際科教城,實際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且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南山區企業達到規定比例的,最高按上年度項目退出時產生投資收益的5%對管理企業給予經營貢獻獎勵。

  第七條人才團隊獎勵。

  (一)對近三年新增實際管理規模超過5億元且實際經營地位于南山區(或近三年新增實際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位于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的風投創投機構高管、資深從業人員給予每人每年最高200萬元的人才貢獻獎勵,每家企業獎勵金額根據機構管理規模、投資南山企業資金規模及比例、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規模及比例、權威榜單排名等指標綜合評分分檔確定,每家機構不超過10人。

  (二)對符合條件的知名榜單內的風投創投機構且實際經營地位于南山區的,給予核心成員最高100萬元的安居補貼,對所在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位于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的,給予最高200萬元的安居補貼,每家機構不超過3人。

  第八條項目投資獎勵。

  (一)對投資南山區企業(含外地遷入)1年以上的風投創投機構,根據其實際投資南山區企業的累計金額,每投資5000萬元給予最高100萬元的項目投資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20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1000萬元。

  (二)對投資轄區內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的轄區內風投創投機構,按照上年度實際投資額最高1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10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最高資助500萬元。

  第九條 S基金運營支持。

  對在南山區設立的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S基金),最高按照其實際投資規模的1%,對基金管理人給予最高2000萬元獎勵;對注冊地位于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的S基金,最高按照其實際投資規模的2%實施。

  對中介服務機構撮合基金份額累計成交規模超過5億元的,最高獎勵100萬元。

  第十條外商投資試點獎勵。

  對獲得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試點、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WFOE PFM)試點的風投創投機構,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政策性擔保支持。

  發揮政策性擔保作用,區屬融資擔保公司對南山區符合條件的風投創投機構和科技企業按不高于0.8%/年的優惠費率收取擔保費。

  第十二條辦公用房租賃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風投創投機構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累計給予最高1000萬元房租補貼;對入駐西麗湖國際科教城區域內政策性產業用房的風投創投機構,租金價格可享受參考價格的30%。

  第十三條 辦公用房購置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風投創投機構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貼;對在西麗湖國際科教城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最高5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實施,總額最高2000萬元,分兩年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

  第十四條行業活動獎勵。

  對在南山區舉辦具有股權投資行業影響力的全國性峰會、論壇等活動,經認定后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對經批準舉辦的具有重大行業影響力的活動,根據實際發生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招商引薦獎勵。

  對推動產業鏈集聚發展貢獻突出的風投創投機構、推動風投創投機構集聚發展貢獻突出的中介服務機構,將其納入招商引薦獎勵范圍,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獎勵。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措施所稱的風投創投機構是指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均在深圳市南山區,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務平臺的私募投資機構,包括但不限于股權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產業投資主體、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等。

  第十七條本措施所稱西麗湖國際科教城范圍東、西、北至南山區行政邊界,南以塘朗山山脊線、平南鐵路、廣深高速為界。

  第十八條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落戶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風投創投機構,經前海管理局認定,可同時享受本措施(同類型除外)。

  第二十條 本措施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不得同時享受;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不得同時享受。

  第二十一條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條 本措施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招商引資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南山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機遇,實現南山建成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標,同時規范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全區招商引資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支持范圍包括落戶獎勵、人才安置補貼、辦公用房租賃、購置、裝修補貼等政策。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 區企業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企業服務中心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區級地方財力貢獻”等相關條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活動補貼、引薦獎勵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落戶獎勵、人才安置補貼、辦公用房租賃補貼、辦公用房購置補貼、辦公用房裝修補貼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三)申報落戶獎勵、人才安置補貼、辦公用房租賃補貼、辦公用房購置補貼、辦公用房裝修補貼、外資項目獎勵、活動補貼、引薦獎勵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

  第二章 措施內容

  第五條落戶獎勵。

  對新引進企業,依規模和貢獻等條件,給予最高1億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

  第六條人才安置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企業,依規模和貢獻等條件,給予企業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補貼,每家企業最高600萬元。

  第七條新引進企業辦公用房扶持。

  (一)辦公用房租賃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最高6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二)辦公用房購置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最高2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三)辦公用房裝修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企業在南山區裝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最高6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八條 外資項目獎勵。

  對在南山區注冊成立的上年度實際使用外資不少于10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企業,按其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1%,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獎勵。

  第九條 活動補貼。

  鼓勵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及企業等社會力量開展招商推介活動。對舉辦重大招商推介活動的承辦方,按審計核定的活動實際支出費用,給予年度最高500萬元的支持;對在展會、峰會等活動中開展專題招商推介活動的主辦方,按審計核定的活動實際支出費用的50%,給予年度最高100萬元的支持。

  第十條 引薦獎勵。

  經區主管部門事先備案,對境內機構或個人引薦并促成重大招商項目(非金融企業)落戶南山區的,給予一定獎勵。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一條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條本措施由區企服中心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支持行業協會發展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發揮行業協會在聚合產業鏈、創新鏈方面的資源優勢,以更好地服務南山區企業,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本措施適用于注冊地或項目實施地在南山轄區,且對南山的產業聚集、品牌推廣、行業規范、招商引智等方面具有引領帶動作用的產業行業協會、聯合會、促進會等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區企業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企業服務中心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本措施中扶持項目的申報主體均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同一項目已獲得區政府其他資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支持。

  本措施支持資金受年度資金總額控制。

  第二章 扶持項目

  第五條落戶獎勵。

  對新遷入或新注冊成立的符合南山產業發展定位和方向的重點行業協會,經備案后給予每家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開辦資助。

  第六條影響力評估支持。

  每兩年對行業協會的運作規范性、行業影響力、會員滿意度、南山貢獻值等維度綜合評定,根據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定結果按檔次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七條 人才支持。

  對符合條件的重點行業協會可享受南山區相關人才獎勵、人才配租補租扶持政策。

  第八條空間支持。

  對在本轄區范圍內租賃社會辦公用房的重點行業協會或上年影響力評估前30名的行業協會,按實際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過5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資助,每家行業協會每年的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三年。行業協會享受房租支持期間不得轉租。

  對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扶持。

  同一家行業協會原則上只能享受上述一項扶持政策。

  第九條公共服務平臺支持。

  對行業協會主導建設的工程實驗室、工具性檢測、公共信息系統等重大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經南山區產業主管部門認可,備案后按項目審計核準金額不超過50%,給予最高100萬元支持。

  第十條專業交流活動支持。

  對行業協會在本轄區主辦或承辦的,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定位和方向的專業交流活動,經備案后按活動所發生實際費用給予不超過50%、最高100萬元的資助,但南山區其他產業扶持措施對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研究項目支持。

  對行業協會聚焦南山區產業發展定位和方向,開展的行業規劃、行業現狀分析等研究項目,研究成果經區政府或區相關產業部門肯定的,經備案后按項目審計核準金額不超過50%,給予最高30萬元支持。

  第十二條 招商項目支持。

  對開展招商和宣傳推介活動的行業協會,經備案后可根據《南山區促進招商引資專項扶持措施》的規定享受相關招商項目扶持政策。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三條符合區政府產業發展定位和方向的行業協會開展特大、緊缺、關鍵項目,可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五條本措施由區企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附件:

  《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產業扶持政策.docx

  《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產業扶持政策解讀.doc

(責任編輯: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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