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財政局,泰州市生態環境局各直屬局(分局),市各有關部門:
為規范和加強市級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泰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泰州市市級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泰州市財政局
泰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9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泰州市市級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泰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設立,專項用于支持市區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點、體現公益、專款專用、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和市生態環境局共同管理。
(一)市財政局負責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會同市生態環境局撥付下達專項資金;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配合市財政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和評審工作;調度資金執行進度及項目實施情況;具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區財政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工作需要,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具體落實資金管理、項目實施管理、資金執行進度及項目實施情況報送、監督管理、績效管理等管理責任。
第六條項目單位負責項目申報、實施,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項目資金執行進度及項目實施情況報送、竣工驗收、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并對項目申報、實施的真實性、可行性、合規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支持范圍
第七條按照國家和省、市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政策和規劃,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公益性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等重大項目,主要包括:
(一)水生態環境保護。包括: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江、湖)排污口排查整治、水質較好的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地下水環境保護及污染修復、農村生活污水處理、企業水污染防治設施提標改造、工業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建設等。
(二)大氣污染防治。包括:鍋爐及工業爐窯綜合整治;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移動源污染治理、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工業園區和重點行業有毒有害、惡臭氣體防控項目;重點行業脫硝及非電行業脫硫項目;油氣回收項目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和監測評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土壤污染修復治理、危廢規范化處置、重金屬污染防治等。
(四)輻射污染防治。包括:電磁輻射、核輻射污染防治、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安全處置等。
(五)生態文明示范建設。包括:生態保護修復、生物多樣性調查保護、生態文明建設獎補、“兩山”實踐創建基地建設、生態環境科普基地建設、生態文明實踐教育基地建設等。
(六)生態環境政策研究項目。主要指市級生態環保戰略、政策以及規劃等方面的研究制訂。
(七)生態環境部門環境監管、監測監控、執法、應急能力建設及運維;項目儲備庫管理等。
(八)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支出的事項。
第八條專項資金不支持范圍:
(一)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支出以及樓堂館所建設。
(二)以城鎮生活污水為主要處置對象的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
(三)景觀、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及征地拆遷補償等與生態環境保護不直接相關的項目。
第四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九條專項資金采用“項目法”分配。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申報項目評審工作,確定專項資金補助項目,提出資金安排的初步建議。對在支持范圍、補助標準、申報程序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財政局給予專項資金補助。
第十條涉企專項資金鼓勵采用事后獎補的方式支持,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企業補助機制。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辦理。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各區財政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快專項資金執行進度,在預算下達30日內將資金分配到具體項目。
對資金執行進度較慢的,按照上年度結余結轉數額相應壓減本年度專項資金。對上年度資金未執行的區,采用“一票否決”制度,當年度不再安排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實行季報制。各區每季度將當年及上年資金執行及項目實施情況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項目單位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得變更項目內容和資金用途。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同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批準后變更,并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第五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十五條市生態環境局建立和完善專項資金項目庫,將符合專項資金申報條件、通過專家評估的項目納入市級項目庫,對項目入庫、入選資助名單、項目實施進度、竣工驗收、績效評價、后續支持實施全過程動態維護和管理。市級環保專項資金優先支持入庫項目。
第十六條每年第一季度,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財政局印發本年度項目申報通知,明確支持重點方向和申報要求。符合條件的項目單位向所在地生態環境機構申報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機構初審,并經所在地財政部門同意后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市屬單位直接向市生態環境局申報。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實行信用承諾制。項目單位對自身信用狀況、申報材料真實性以及違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信用等級為黑色企業或紅色企業的不得申報。
第六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建立績效管理制度,做好績效目標預算編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對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健全監管機制,對項目前期工作、資金落實和使用、信息公開、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加強項目考核,實現專項資金和項目的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單位應當加強資金核算和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各區財政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具體辦法,并及時上報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實施期限5年,至2028年10月27日失效。原《泰州市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泰財規〔202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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