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區、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浙江省嘉善縣各行政執法機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深入貫徹落實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部署,統一行政執法標準,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升行政執法效能,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一體化示范區執委會會同兩區一縣人民政府特制定《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行政執法案例指導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施行。
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
發展示范區執行委員會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政府 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
行政執法案例指導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范圍內行政執法標準統一,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升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市青浦區、蘇州市吳江區、浙江省嘉善縣行政執法指導案例的報送、評審、編纂、發布、運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政府、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兩區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立行政執法指導案例制度的組織領導工作。
上海市青浦區、蘇州市吳江區、浙江省嘉善縣三地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簡稱 “示范區行政執法機關”)負責行政執法指導案例的選取、推薦、審查、報送工作。
上海市青浦區、蘇州市吳江區、浙江省嘉善縣三地司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示范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行政執法指導案例的審核、匯編、發布工作。
第四條 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例報送、評審、編纂等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行政執法指導案例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且具有代表性、指導性及示范性。
第五條 行政執法指導案例的報送、評審、編纂、發布、運用、管理等工作納入三地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內容。
第二章 案例報送
第六條 示范區行政執法機關應從已經辦結且已生效或經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已經確定法律效力的案件中,選擇案例作為行政執法指導案例,并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推薦報送。
推薦報送的行政執法指導案例,應當附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案例文本、行政執法決定文書、案卷復印件及電子文本。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案件,示范區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報送為行政執法指導案例:
(一)高頻多發的;
(二)案情疑難復雜、爭議較大、容易發生執法偏差的;
(三)屬于新業態、新領域的;
(四)涉及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幅度較大的;
(五)含有包容審慎監管等行政執法監管方式方法創新內容的;
(六)對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有指導作用的;
(七)社會普遍關注、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
(八)在開展行政執法協同或者聯合執法有借鑒意義的;
(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較好的;
(十)在事實認定、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方面對辦理類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導作用的;
(十一)其他具有普遍指導作用的行政執法案件。
第八條 下列行政執法案件不納入行政執法指導案例的報送范圍:
(一)正在被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
(二)引發輿情、爭議尚未解除的;
(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內容的;
(四)適用簡易程序實施的;
(五)其他不宜納入行政執法指導案例報送范圍的。
第九條 示范區行政執法機關推薦報送的行政執法指導案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符合本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等客觀實際,符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
第三章 案例評審
第十條 示范區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于每年10月之前將本年度行政執法案例按照執法種類進行推薦,并按照不低于2件的數量要求報送至同級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示范區司法行政部門可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組織專家論證、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意見建議等方式對同級行政執法機關報送的行政執法典型案例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評審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格式;
(二)報送的行政執法案卷是否真實、完整;
(三)是否與行政執法案卷中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相符合;
(四)案例是否具備指導性;
(五)案例是否涉及不可公開的內容。
評審人員進行評審后,應當就報送的行政執法指導案例是否具有指導性、是否可以發布等內容出具書面評審意見。
第四章 案例編纂
第十三條 兩區一縣人民政府輪流負責行政執法指導案例的編纂工作,具體工作由當年度負責編撰的司法行政部門承擔。
第十四條 編纂行政執法指導案例,應當以行政執法文書和行政執法案卷為依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特殊情況外,不得變動行政執法文書的實質性內容。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指導案例按照下列格式進行編纂:
(一)首部。包括:案例名稱、編號、發布機關、日期,行政機關名稱、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正文。包括:案件事實、法律適用、決定結果、說明理由、告知權利等內容,主要對在案件中出現的典型問題進行分析,說明證據采信理由、依據適用理由、決定裁量理由、辦結情況;
(三)尾部。包括:主要說明整個案件的經驗總結、意義評析、下一步工作建議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編纂行政執法指導案例,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對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具體信息進行技術處理,不使用真實身份信息。
第十七條 編纂行政執法指導案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編號:
(一)行政執法指導案例編號由行政區域名稱首字或次字加“行指案編”及年度、順序號組成(如:青行指案編〔2023〕1號、吳行指案編〔2023〕2號、善行指案編〔2023〕3號);
(二)同一年度內行政執法指導案例應當連續編號。
第五章 案例發布
第十八條 示范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審核匯總完畢的行政執法指導案例報送所屬人民政府、示范區執委會同意后發布。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指導案例可以單個、不定期發布,也可以年度匯編的方式集中發布。
行政執法指導案例應當以單行本或者年度匯編本的形式印制,并同步上傳“示范區執法跨域協作應用”區塊鏈平臺。
第二十條 兩區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網站公開發布示范區三地行政執法指導案例,也可以通過人民政府公報、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
第六章 案例運用
第二十一條 根據“同案同罰”的原則,示范區行政執法機關辦理與發布的行政執法指導案例基本相同或者類似的行政執法案件,除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以外,應當參照示范區內已經發布的行政執法指導案例,作出基本相同的處理決定,但不得作為處理案件的直接依據。
第二十二條 示范區行政執法機關處理相同的行政執法案例不參照示范區已經發布的行政執法指導案例,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并作為示范區案件評查的重點案件進行監督。
第七章 案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指導案例,兩區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清理:
(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的;
(二)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
(三)新指導案例優于舊指導案例的;
(四)依法被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應當予以清理的。
第二十四條 清理的公告應當通過政府公告、報刊等方式公開發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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