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呼和浩特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金山高新區、和林格爾新區等科技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科技特派員工作及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的管理,市科技局對《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員工作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
2023年12月4日
《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員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2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字〔2016〕183號)、《中共呼和浩特市委辦公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業科技特派員和大學生志愿者服務“三農”工作的通知》(呼黨辦通〔2014〕20號)等文件的有關精神和呼和浩特市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任務,為拓展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員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模式,提升服務水平,完善服務體系,實現科技特派員工作跨越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圍繞呼和浩特市產業發展和鄉村振興的科技需求,擴大科技特派員選派范圍,從以農業領域為主,向工業、服務業等領域拓展,從呼和浩特市內向市外拓展。充分利用區內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的人才資源優勢,選聘相關產業領域的科技人才加入科技特派員隊伍。
第三條 科技特派員工作以自然人科技特派員和科技特派員團隊服務等方式開展。
第四條 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員工作由市科技局所屬事業單位呼和浩特市科技創新發展中心實施開展,具體負責全市科技特派員的選聘、任務分派、檢查考核及經費管理等工作。旗縣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科技特派員的管理、培訓、宣傳等工作。
第二章 選派和聘任
第五條 選派原則
(一)聚焦重點 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各時期的重點工作,面向技術需求較強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勢特色產業、現代農牧業等方面選派科技特派員。
(二)按需選派 根據各地區、各企業提出的需求,結合生產規模和產業發展情況,進行按需選派。
(三)注重能力 選派的科技特派員要有較高政治素養、科技素質和社會責任感,具有較強的技術研發能力和生產實踐經驗,能夠助推科技成果轉化,帶動經濟社會發展。
第六條 科技特派員及科技特派員團隊選聘條件
(一) 科技特派員選聘條件
科技特派員分為技術型科技特派員和創業型科技特派員。
1.技術型科技特派員選聘條件
在崗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至少具有碩士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來自于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主要從事研究開發的事業單位;能在呼和浩特基層開展科技服務,帶動鄉村振興和產業發展;本人有可轉化應用的科技成果或引進示范了新品種及新技術等;與呼和浩特市企事業單位開展了產學研合作。
2.創業型科技特派員選聘條件
在崗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本人創辦、領辦、協辦或入股的企業、合作社等機構登記注冊時間一年以上;具有一技之長和較好的科技服務能力,直接從事生產研發、流通銷售、技術服務等,帶動作用較強;申報人所在機構在科技平臺載體建設、科技項目研發及相關資質認定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科技特派員團隊選聘條件
科技特派員團隊成員必須達到3人以上,至少包含1名技術專家,并吸納生產管理、技術服務、加工銷售等專業人員加入,來自于同一公司或合作社的人員不超過2人;團隊要聚焦一個地區的某一產業或專業的整體發展,能在技術研發、示范應用、加工銷售、培訓指導等方面形成鏈條式承接互補的關系。
第七條 科技特派員及科技特派員團隊工作職責
(一)技術型科技特派員職責
1.轉化推廣自己研發的科技成果。
2.引進示范實用的新技術、新品種、新模式、新裝備等。
3.協助企業解決生產和新產品研發中的技術問題,提升企業產品競爭力。
4.協助企業建設創新平臺、實施科技計劃項目,推動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5.在基層開展技術培訓和指導,解決生產中的技術問題,培養基層技術骨干。
6.通過技術入股、資金入股、技術承包或租賃經營等形式,與基層建立利益共同體。
(二)創業型科技特派員職責
1.創辦、領辦、協辦企業、合作社、協會等,帶動周邊產業發展。
2.以本人所在機構為依托組建科技特派員團隊。
3.開展新技術、新品種、新模式、新裝備等的引進示范工作。
4.與高校科研所加強合作,推進科技成果在實踐中的運用和發展。
(三)科技特派員團隊職責
1.聚焦區域內某一產業或某一專業的整體發展,向周邊園區基地和用戶示范推廣新技術、新品種、新管理模式等,實現科技成果轉化。
2.在服務區域開展技術培訓、生產指導等工作,培養技術人員,帶動生產技術水平的提升。
3.為園區基地和用戶提供集中的生產資料采購和產品銷售加工等社會化服務,以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收益,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4.協助被服務對象建設平臺,申報項目等。
第八條 科技特派員及科技特派員團隊服務形式及內容
(一)技術型科技特派員:采取“訂單式”需求對接或“菜單式”服務供給等多種模式提供服務,通過培訓授課、實地技術指導、簽訂技術開發合同、開展項目咨詢等形式,解決產業發展中的瓶頸問題和生產中的技術問題,提升本人所服務的機構或區域的科技生產水平。
(二)創業型科技特派員:采取創辦機構或組建科技特派員團隊等形式,開展科技創業和技術服務活動,帶動產業發展、社會就業、鄉村振興。
(三)科技特派員團隊:按照產業發展和專業生產需求,瞄準產業鏈全過程開展技術研發、技術推廣、成果轉化和培訓服務,促進創業和技術服務向研發、生產、加工、銷售等產業鏈條延伸覆蓋,構建科技特派員全產業鏈服務體系。
第九條 對科技特派員及科技特派員團隊的支持方式
(一)技術型科技特派員
1.對不定期、不定區域在企業和基層開展技術指導和培訓服務的,采取按次(天)數發放專家咨詢費的形式給予補貼。
2.對為固定的區域、產業提供公益性質的技術指導和培訓服務,每月能按時完成協議約定的任務的,根據考核情況按月發放工作補貼。
3.對參與科技特派員團隊組建的,通過團隊技術服務費或科技特派員項目等方式給予補貼。
(二)創業型科技特派員
對創業型科技特派員通過提供培訓學習機會、建立科技特派員專家工作站、組建科技特派員團隊、申報科技特派員項目等方式給予支持。
(三)科技特派員團隊
對科技特派員團隊通過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申報科技特派員項目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十條 科技特派員及科技特派員團隊的聘任
(一)技術型科技特派員
申請人自主申報,經所在單位審核及呼和浩特市科技管理部門評審進行選聘。一般實行一年一聘,到期自動解聘。
(二)創業型科技特派員
申請人自主申報,經旗縣區科技管理部門初審推薦及呼和浩特市科技管理部門評審進行選聘。一般實行一年一聘,到期自動解聘。
(三)科技特派員團隊需由創業型科技特派員或科技管理部門等提出需求并組建,經旗縣區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及呼和浩特市科技管理部門評審進行選聘。一般實行一年一聘,到期自動解聘。
在聘任期內,科技特派員和科技特派員團隊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因個人及團隊原因辭職或離崗者,及時予以解聘。
第三章 考核與管理
第十一條 根據科技特派員的類別進行分類考核,根據要求每季度或每半年報送總結,服務期滿或協議期結束進行考核驗收。
技術服務型科技特派員重點考核科技成果轉化、技術服務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及效果。
科技特派員團隊重點考核所服務產業、地區的技術推廣、科技成果轉化、經濟社會效益、人才培養及團隊協作服務的效果。
創業型科技特派員的考核納入所在科技特派員團隊的考核,一并組織進行。
第十二條 考核結果運用
對發揮作用明顯、示范帶動作用強、完成任務好的優秀科技特派員及團隊進行表彰獎勵,授予“優秀科技特派員”
、“優秀科技特派員團隊”稱號;對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協議任務的科技特派員和團隊不予下一年度的選聘。
第十三條 工作交流。每年召開科技特派員工作會議,總結典型經驗,研究部署工作。各旗縣區科技行政部門要定期組織本區域內科技特派員,以座談會、現場觀摩學習等形式進行經驗交流,了解本區域內科技特派員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 工作宣傳。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微信公眾號等公眾媒體,加大對科技特派員成功經驗的宣傳報道,為科技特派員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第十五條 學習培訓。要充分利用各種培訓資源,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開拓科技特派員的工作思路,提高科技特派員的服務能力。
第十六條 科技特派員所在單位和服務單位要為科技特派員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支持科技特派員開展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經費保障。為了保證科技特派員工作的正常開展,市財政設立穩定的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 經費管理。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按照《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嚴格管理,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專項審計。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虛報、套取、冒領、貪污、挪用、截留專項資金。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將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優化科技特派員管理流程,建設完善科技特派員信息化管理服務平臺。
第二十條 通過建設科技特派員專家工作站等方式推動科技特派員工作有效開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根據本辦法制定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員考核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員工作管理辦法》(呼科字〔2021〕38號)同時廢止。
《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的規范管理,確保科技特派員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共呼和浩特市委辦公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業科技特派員和大學生志愿者服務“三農”工作的通知》(呼黨辦通〔2014〕20號)和《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員工作管理辦法》等文件的有關精神及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專門支持科技特派員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科技政策,遵守國家相關財務制度,堅持合理安排、規范管理、專款專用、公開透明、突出激勵的原則。
第四條 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科技特派員團隊技術服務費、科技特派員項目費、人員補貼、咨詢費、勞務費、體檢費、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費用;與科技特派員工作相關的設備購置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培訓費、差旅費、會議費、圖書資料購置費、驗收審計費用等;
(二)科技特派員工作管理費用,主要包括與科技特派員管理部門開展管理工作相關的科技特派員網站及考核管理系統建設維護費、科技特派員選聘評審費、培訓費、差旅費、會議費、下鄉交通費、圖書資料購置費、出版印刷費、審計費、科技特派員專家工作站補助費用、對科技特派員工作的表彰獎勵等相關費用,科技特派員管理費用實際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總預算的5%。
第五條 對科技特派員工作的支持方式,依照《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員工作管理辦法》和聘用協議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一)對技術服務型科技特派員的支持按以下三種方式之一選定:
1.對不定期、不定區域在企業和基層開展技術指導和培訓服務的,按照國家相關部門制定的專家咨詢費發放標準采取按次(天)數發放專家咨詢費的形式發放工作補貼。
2.對為固定的區域、產業提供公益性質的技術指導和培訓服務的,每月能按時完成協議約定的任務的,根據考核結果按月度發放工作補貼,補貼標準上限一般不超過每月5000元。對技術服務效果顯著、示范作用強、對呼和浩特市工農業生產技術發展有較大帶動作用的科技特派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補貼標準。
3.對參與科技特派員團隊組建的,通過給予團隊技術服務費或科技特派員項目等方式給予支持。
(二)對創業型科技特派員工作的支持:
對創業型科技特派員通過提供培訓學習機會、建立科技特派員專家工作站、組建科技特派員團隊、科技特派員項目等方式給予支持。
(三)對科技特派員團隊通過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或科技特派員項目等方式給予經費補助。根據團隊產業規模、服務任務及評審情況等一般給予最高20萬元的經費支持。
第六條 對在考核管理系統填報中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的科技特派員,一經發現立即解聘,并退回已發放補貼。
第七條 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年終若有結余,按照市財政局年底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管理辦法政策規定執行。
第八條 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對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人員,將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呼科字〔2021〕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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