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負責人解讀】宿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細則
一、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江蘇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蘇發改規發〔2023〕8號),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切實發揮節能審查源頭把控作用,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國家、省及我市的有關政策和方案,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工信局出臺了《宿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主要特點
《實施細則》充分體現了“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
在“放”的方面,《實施細則》明確,市、縣區(功能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根據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權限,其節能審查由同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5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但年電力消費量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縣區(功能區)節能審查機關負責且不得委托。
在“管”的方面,根據省級實施辦法要求,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10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且不得委托。同時,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實施細則》明確,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以下高耗能高排放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且不得委托,項目屬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報經市政府同意后開展節能審查。
在“服”的方面,為進一步縮短辦事時限,打造我市高效服務的良好營商環境,《實施細則》明確,申請材料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3日(省級實施辦法為5天)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包括六章,共38條,基本與《江蘇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蘇發改規發〔2023〕8號)保持一致,并適當對部分要求進行細化和明確。
第一章總則,含4條。包括起草依據、適用范圍、節能審查定義和總體要求等。
第二章管理職責,含8條。包括市發展改革委和市工信局的主要職責,節能主管部門在節能審查方面的工作職責、各級節能審查機關職責等。
第三章節能審查,含11條。包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的內容要求、節能審查受理要求、節能評審意見內容要求、節能審查意見時效及需要重新進行節能審查的情況和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驗收要求等。
第四章監督管理,含4條。包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在線監管平臺、節能審查事中事后監管等。
第五章法律責任,含8條。進一步明確了不同情形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含3條。主要包括本細則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工信局負責解釋、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細則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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