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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包頭市關于進一步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落實措施》(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函

發布時間:2024年03月25日 15:55:44 發布部門:包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收藏

  各相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論述,結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中發〔2023〕15號)、《內蒙古自治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分工方案》(內發改民營字〔2023〕1455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內黨發〔2022〕24號)精神,我局起草了《包頭市關于進一步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落實措施》,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4月8日,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書面形式寄(送)至包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C411,電子郵件發送至btjxwcjc@163.com。

  聯系人:孫銘耀聯系電話:0472—5618435

  附件:《包頭市關于進一步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落實措施》(征求意見稿)

  包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5日

  包頭市關于進一步支持民營經濟

  高質量發展的落實措施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中發〔2023〕15號)、《內蒙古自治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分工方案》(內發改民營字〔2023〕1455號)、《關于進一步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內黨發〔2022〕24號)等文件精神,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推動全市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包頭市實際,提出如下落實措施。

  一、降低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成本

  (一)持續減輕稅費負擔

  1.至2025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從價計征的減除幅度由10%調整為30%;按照現行標準的80%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貨車、掛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車船稅適用稅額按照現行車船稅適用稅額的50%征收。(牽頭單位:市稅務局)

  2.對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民營企業,依法為其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積極幫助企業緩解資金壓力。(牽頭單位:市稅務局)

  3.落實中央、自治區及包頭市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確保清單之外無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牽頭單位:市發改委)

  (二)降低運營成本

  4.督促包頭市內普通國省干線收費公路嚴格落實節假日七座以下小型客車減免通行費政策、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減免通行費政策、收費站周邊村莊農牧民自有小客車減免通行費政策。(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5.落實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繼續執行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補貼政策。(責任單位:市稅務局、人社局)

  6.鼓勵各類孵化基地、創業園區為入駐的小微企業提供低成本場地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人社局)

  7.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 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返鄉入鄉農民工、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給予5000元一次性創業補貼。(牽頭單位:市人社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三)強化用地供給

  8.工業項目用地可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多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期內可以辦理不動產登記,依法轉讓、轉租或抵押。(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9.推行產業用地“標準地”出讓,提高配置效率。落實《包頭市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項目入園控制性指標》,強化新入園項目畝均投資強度、畝均產值、畝均稅收、容積率等控制性指標,加強土地精細化管理和節約集約利用。(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責任單位:市工信局、稅務局)

  10.對優先發展產業項目,建設用地容積率和建筑系數超過《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規定的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對現有工業項目不改變用途前提下,在現有工業用地上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制造業項目建筑容積率,不再增收土地價款。(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11.企業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國家、自治區支持產業、行業的,可享受在5年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過渡期支持政策。(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12.加快解決企業用地產權歷史遺留問題,嚴格執行依法與企業簽署的用地協議,保障企業用地權益。(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四)強化用能保障

  13.按照“能耗強度嚴格控制、能耗總量彈性管理的原則”,堅持“要素跟著項目走”,建立新上項目能耗強度標桿引導機制,保障項目合理用能需求,優先支持高質量發展導向、行業先進水平的重點產業鏈關鍵性項目,為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加快辦理能評手續。(牽頭單位:市發改委)

  14.對符合產業布局的存量“兩高”行業企業,實施技術產品升級、環保節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等不新增產能、不增加能耗煤耗的技術改造項目,不受“兩高”項目準入政策限制,依法依規予以核準備案。(牽頭單位:市發改委)

  15.落實自治區工信廳《關于調整戰略性新興產業電力交易的若干政策》(內工信經運字〔2022〕405號),確保應享快享,應享盡享。(牽頭單位:市工信局)

  16.實現用電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業用電報裝“零投資”。(牽頭單位:包頭供電公司)

  17. 至2025年12月31日,對實施兩部制電價的污水處理企業、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繼續實施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牽頭單位:包頭供電公司)

  二、強化民營企業金融服務

  (五)提高融資質效

  18. 健全完善協調推送機制,定期匯總各類企業融資需求,完善企業融資需求清單,引導金融機構擴大信貸投放。(牽頭單位:市財政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工信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工商聯)

  19. 對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個體工商戶額度不超過 30 萬元、期限不超過3年,小微企業額度不超過 400 萬元、期限不超過2 年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的 50%的財政貼息。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到期后可繼續申請貸款及貼息支持,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牽頭單位:市人社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20.推動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信貸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要完成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監管考核目標,推動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逐步降低。將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實施期限從2023年6月末延至2024年末。自2023年第三季度至2024年末,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激勵資金支持比例由2%調整至1%。(牽頭單位:人民銀行包頭市分行;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包頭監管分局)

  21.對接自治區重點產業鏈“1+N”金融服務,發揮產業鏈“鏈主”企業對產業鏈的資金支持作用,推動“鏈主”企業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實現系統對接、在線確權,幫助鏈上中小企業實現動產質押融資。(牽頭單位:人民銀行包頭市分行;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包頭監管分局)

  (六)強化融資擔保服務

  22.推動我市擔保公司與自治區融資擔保集團開展業務合作,提高我市擔保公司承擔風險能力,擴大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對民營企業融資擔保增信范圍,健全民營企業融資增信支持體系。(牽頭單位:市財政局)

  (七)拓展直接融資渠道

  23.實施企業上市天駿服務計劃,為企業提供法律、金融、公共服務。(牽頭單位:市財政局)

  24.對在內蒙古證監局辦理上市輔導備案的企業,給予100萬元獎補;擬上市企業完成上市輔導并向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監會)提交發行申請文件,補助100萬元;實現在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獎勵800萬元;對企業在境外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一次性獎補1000萬元;企業在新三板掛牌獎勵100萬元;由新三板轉板進入上海、深圳、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獎勵900萬元;上市公司以增發新股、配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實現再融資達到億元以上,并建設對我市經濟發展有推動作用的新項目,每次獎勵100萬元。(牽頭單位:市財政局)

  (八)著力紓解流動性困境

  25.用好自治區企業紓困發展基金和自治區企業流動性風險防控基金,紓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和企業流動性風險。(牽頭單位:市財政局;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包頭監管分局、人民銀行包頭市分行)

  26.引導金融機構等綜合運用債務協調、債務重組、債轉股、債務置換等多元化方式,幫助企業化解債務風險。(牽頭單位:市財政局;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包頭監管分局)

  三、支持民營企業改革創新發展

  (九)全面放寬市場準入

  27.深化“放管服”改革,嚴格落實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執行自治區投資負面清單,對未納入負面清單的行業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商務局、行政審批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

  28.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對于可設置收費權的基礎設施項目,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新能源開發、生態保護、交通物流、公共服務、新型基礎設施等重點領域建設和運營。(責任單位:市發改委、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

  29.進一步加大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宣傳和培訓力度,鼓勵和推薦更多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發行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牽頭單位:市發改委;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十)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產業集群產業鏈建設

  30.圍繞重點產業發展,加強推進“兩個稀土基地”、“世界綠色硅都”建設,培育發展風電裝備、氫能儲能、先進金屬材料、新能源汽車及配套、碳纖維及高分子產業集群,發展壯大氟化工、農畜產品、數字經濟、現代服務業等產業。完善產業鏈全景圖和重點項目清單,優化營商環境各項創新舉措,有針對性進行固鏈強鏈補鏈,以產業集群方式助力中小企業資源對接、要素整合,為上下游配套企業項目盡快落地創造條件和提供保障,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牽頭單位:市發改委、市行政審批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農牧局、水務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

  31.引導民營企業通過產能置換、節能技術改造、能源低碳化、資源循環利用、工業固碳等方式,實現產業轉型升級。鼓勵支持建設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創客空間等中小企業創業創新集聚區,加強產業集群基礎設施保障,協助解決用地、用能、技術、設備、資金、原輔料等方面的實際困難。(牽頭單位:市發改委;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農牧局、水務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

  32.實施服務綠色特色優勢產業高質量發展行動,有針對性的圍繞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等方面的服務開展工作,提升重點產業鏈質量。(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十一)鼓勵民營企業創新發展

  33.深入實施“科技興蒙”行動,鼓勵民營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聯合組建產學研用協同創新聯合體承接科技重大項目,加強共性技術研發。(牽頭單位:市科技局;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34.建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對于入庫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牽頭單位:市科技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35.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投入財政后補助辦法》,給予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后補助資金支持。(牽頭單位:市科技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36.支持民營企業建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在培育期內分別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資金支持。獲批建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每年給予不低于3000萬元資金支持,連續支持5年。(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財政局)

  37.認定為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分別給予200萬元、50萬元的資金支持。認定為包頭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且考核為優秀等次,一次性給予3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牽頭單位:市科技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38.推動各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數據庫向中小企業免費開放,促進政府支持的科技項目研發成果向中小企業轉移轉化。(牽頭單位:市科技局;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39.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對技術裝備首臺(套)、關鍵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產品的保險補償政策。(牽頭單位:市工信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40. 對新認定的自治區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認定為自治區級制造業單項冠軍的企業獎勵100萬元,對認定為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的企業獎勵200萬元。(牽頭單位:市工信局;責任單位:財政局)

  41.鼓勵民營企業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和專家,對引進的高層次優秀人才和專家納入各類人才選拔培養計劃,并落實人才科研經費保障、購房安置、個稅扣除等政策。(牽頭單位:市委組織部;責任單位:市人社局、科技局、工信局、財政局、住建局、稅務局)

  (十二)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42.推動市屬國有企業結合經營實際,吸引民營企業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股權置換等多種形式參與市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堅持因企施策,一企一策,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調動民營企業參與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積極性,成熟一個推進一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進行,切實保障混合所有制企業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牽頭單位:市國資委;責任單位:市工商聯)

  四、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十三)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

  43.加強政務誠信建設,開展政務誠信監測評估,實行公職人員誠信記錄,全面記錄公職人員在履職過程中的表彰獎勵和違法違規、失信違約等信息,并作為考核任用獎懲的重要依據。(牽頭單位:市委組織部;責任單位:市紀委監委、市發改委)

  44.加大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治理力度。認真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和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長效機制,實現無分歧欠款動態清零,分類推進有分歧賬款化解。(牽頭單位:市工信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45.健全執法司法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機制,探索在知識產權領域推動實行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場監管局)

  46.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財產。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依法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開展涉民營企業案件立案監督和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行動,甄別糾正侵犯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人身財產權的冤錯案件。建立涉政府產權糾紛治理長效機制。(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

  47.全面推進企業合規改革。堅持依法平等保護,促進企業守法合規經營,堅持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和依法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并重,全面準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保護企業正常經營,維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對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案件處置,嚴禁司法機關以查處刑事案件為由插手民事糾紛,干預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減少辦案活動給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造成的影響。對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經評估符合標準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變更強制措施、不起訴決定,對于提起公訴的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到位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對處于社區矯正期或取保候審的企業人員,需要赴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簡化批準程序,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必要便利。(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市司法局、市場監管局)

  48.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責任單位:市紀委監委,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

  49.用好“96888”民營企業法律維權服務熱線,及時回應解決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牽頭單位:市工商聯)

  (十四)營造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

  50.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全覆蓋。按照“誰制定、誰審查”原則,將市、旗縣區兩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政策措施全部納入公平競爭審查范圍,做到應審盡審。(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財政局)

  51.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存量政策清理長效機制。對政策措施實際運行中產生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定期開展評估清理。(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52.探索創新獨立公平競爭審查模式,推動建立第三方評估制度,對社會公共利益影響重大、部門意見存在較大分歧、擬適用例外規定等政策措施,引入第三方開展評估審查。(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53.推行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監管,根據市場監管總局下發的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合重點領域行業風險特點和行業監管的要求,建設專業模型,分類實施監管,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場監管局,各執法部門)

  54.嚴格涉企行政監管。全面推行“互聯網+監管”。建立跨部門、跨領域“雙隨機、一公開”聯合監管執法機制,推進“進一次門、查多項事”,避免多頭執法,重復檢查。(責任單位:市司法局、行政審批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市場監管局,各執法部門)

  55.落實市場主體商譽保護認定監管處罰相關規定,依法嚴厲打擊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以“打假”為幌子的敲詐勒索行為。(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司法局)

  56.做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組織實施工作,全面清理市場準入隱性壁壘,完善市場準入隱性壁壘投訴和處理回應機制,加強相關信息公開和問題線索征集工作。持續清理各種形式的市場準入隱性壁壘,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制定核查清單,著力清除招投標設置不合理條件、市場準入標準不一致、承諾制改革落地難、準入流程長、手續繁多等影響市場公平的隱性壁壘。(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商務局、市場監管局,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

  (十五)營造便捷高效的政務環境

  57.堅持“應上盡上、全程在線、服務更優”,推動各行業領域政務服務和生活服務應用“一網通辦”。提升跨部門、跨層級聯辦事項網上辦理功能,推行網上一口申報、智能分派、自動流轉、一次辦結,打造高水平“一網通辦”政務服務。(牽頭單位:市行政審批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

  58.優化我市政務、監管、信用平臺建設,提升數字服務、數字監管、數字營商效能,在審批、服務、監管、執法、信用管理實現數字化管理,提升數字化服務和決策能力。(牽頭單位:市行政審批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工信局)

  59.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告知承諾制,加快推進“一照通辦”“一證通辦”,對設定必要性不存在、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直接機構能夠有效實現行業自律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直接取消審批。(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

  60.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改革,逐步推行“區域評估+標準地”和“精簡+容缺審批+告知承諾+政府幫代辦”的審批服務方式,在工業園區以外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區域評估,推動民營企業項目早落地、早投產。(責任單位:市住建局、自然資源局、行政審批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

  五、推動民營經濟規范健康發展

  (十六)加強思想政治建設

  61.扎實做好民營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導廣大民營經濟人士擁護黨的領導,支持企業黨的建設。(牽頭單位:市委統戰部;責任單位:市委社會工作部)

  62.建立健全民營企業黨建工作機制,推動實現黨的組織和工作全覆蓋。支持民營企業建設黨建示范點、黨群服務中心、黨建驛站。積極穩妥做好民營企業黨員發展工作,探索在外出務工人員等群體中發展黨員的具體措施。強化民營企業家政治激勵,在符合有關制度要求前提下,適當增加市、旗縣區兩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優秀民營企業家數量,支持優秀民營企業家在群團組織中兼職。(責任單位:市委社會工作部、市委統戰部、市工商聯)

  (十七)暢通政企溝通渠道

  63.按照市級領導干部聯系民營企業和商會組織工作要求,利用重要時間點、重大節慶等走訪所聯系的民營企業和商會組織,主動了解企業訴求,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牽頭單位:市工商聯)

  64.規范提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及時回復、處置和辦理企業反映的問題,全面提高熱線的響應率、解決率和滿意率。依托“蒙企通”民營企業綜合服務平臺,建立市、旗縣區兩級訴求受理解決機制。將“包頭市惠企利民綜合服務平臺”“蒙企通”民營企業綜合服務平臺接入“蒙速辦”,通過“蒙速辦”實現政企交流“一窗對話”。(牽頭單位:市行政審批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責任單位:市工信局、財政局)

  (十八)促進企業誠信經營

  65.支持包頭市民營企業參評自治區民營企業100強,選樹誠信守約、專注品質、追求卓越的優秀民營企業典型。對在重點產業發展、重大科技創新、參與公益事業、應對重大突發應急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民營企業予以表彰和宣傳,并按照自治區在政府采購中對民營企業相關支持政策給予支持。(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責任單位:市工商聯、發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應急管理局)

  66.支持民營企業創建著名、馳名品牌,對獲得上級認定的質量獎、專利獎、綠色工廠等企業,在參與政府采購時,給予適當技術加分。(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責任單位:市工信局、財政局)

  67.健全信用修復機制,督促各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制度,有序開展信用修復。對民營企業合法經營中出現的失誤失敗給予更多理解、寬容和幫助,在全社會形成重視民營經濟、尊重民營企業家的良好氛圍。(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場監管局,人行包頭市分行,市中級人民法院)

  六、強化服務保障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

  68.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堅決落實“兩個毫不動搖”、促進“兩個健康”的大政方針,定期調度政策落實和民營經濟發展情況,及時研究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牽頭單位: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責任單位: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各相關部門)

  69.各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的職能作用,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負總責,及時落實惠企政策,協調解決民營企業發展中的困難問題,確保各項任務盡快落地,取得實效。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要切實加強對民營企業發展的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細化具體舉措,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責任單位:各相關部門,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

  (二十)強化政策落實

  70.要落實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制度規定,制定涉企政策、行業規劃等要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問卷調查、網絡調研等形式,充分聽取企業意見建議。各相關部門要不斷增強執行力和落實力,對承擔的重點任務,要結合部門實際進一步細化量化,制定任務分解清單,明確專門負責人員,采取有力舉措,確保各項政策落實落細,用實實在在的工作成效,踐行“愛包頭、作貢獻”。(牽頭單位:市發改委、工商聯;責任單位:各相關部門)

  71.各相關部門要協助企業加大國家自治區相關資金爭取,按照資金政策相關規定給予企業獎補獎勵或補助貼息等支持,對需財政支持和市、旗縣區兩級按比例分攤的,遵照政策要求或合同約定執行。(責任單位:各相關部門,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

  72.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強化監督考核,將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工作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重要依據,樹立正確工作導向。(牽頭單位:市委組織部)

  (二十一)營造良好氛圍

  73.各相關部門要用好各類媒介,精準宣傳解讀惠企政策,讓企業充分了解政策、用好政策。要加大優化營商環境、服務企業發展方面好經驗好做法的宣傳報道,努力營造親商、安商、富商的濃厚氛圍。(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責任單位:各相關部門,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

  74.各級黨員干部要發揮示范引領作用,講好包頭企業發展故事,傳播先進經驗和正能量,激發全市民營企業發展信心和新活力,營造全社會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責任單位: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各相關部門)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同時廢止《包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包頭市進一步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落實措施〉的通知》(包府發〔2023〕10號)。

 

(責任編輯:chaife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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