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是中央財政用于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根據《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3〕276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新科規字〔2019〕1號),現就我區申報2024年引導資金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金支持方向
2024年度引導資金,聚焦“八大產業集群”、生態環境保護、生命健康等重點領域,支持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等四個方面項目,推動面向中亞的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項目采取直接補助和后補助支持方式;對企業承擔的項目在績效評估后,以后補助方式予以支持。
(一)區域創新體系建設
1.支持“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國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外商投資在疆設立的研發中心等實施的科研項目。
2.支持國家自貿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園區,國家創新型縣市等的創新主體,以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為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開展的科技研發活動和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二)科技創新基地建設
支持國家、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新型研發機構等購置科研儀器設備,提升科研創新能力。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1.支持南疆縣(市)為發展壯大特色優勢產業而開展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項目應有科技特派員參與。
2.支持東西部科技合作以及同其他省區市開展的跨區域科技合作。
3.支持國家、自治區級技術轉移轉化中心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四)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
聚焦我區重大科學問題,組織實施具有前瞻性、先導性、引領性的基礎研究項目。
二、申報要求
(一)申報單位要求
1.項目申報單位須是在自治區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地方政府、行政機關不能作為項目申報單位和實施主體。中央駐疆科研院所、企業及其他中央預算單位不在支持范圍。
2.申報單位應具有項目實施必備的人才條件、研發設備等基礎條件,財務管理機構、科研管理制度健全,運行管理規范。
3.國家或自治區已立項支持的相同相似內容不得重復申報。同一個項目只能通過單個推薦單位申報,不得多頭申報。
4.多家單位聯合申報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項目的,牽頭單位須與參與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責任、目標任務、經費分配,以及項目實施形成的科技成果權益歸屬等,并將完整的合作協議(加蓋所有合作單位公章)作為附件。
5.由企業承擔的項目,自籌資金與引導資金比例不得低于2:1,自籌資金應足額到位。優先支持自籌經費投入比例高的項目。
(二)項目負責人要求
1.項目負責人為申報單位的正式在職科研人員或聘期覆蓋項目執行期的全職聘用人員,在項目申請時年齡原則上不超過退休年齡,在驗收之前不得以退休等原因變更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為院士的,按有關規定執行。企業牽頭申報的項目,項目負責人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項目負責人每年用于項目的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2.項目負責人必須為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企業申請人可放寬為中級及以上職稱。申請人須長期從事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活動,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且為該項目實際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員,嚴禁掛名申報。
3.項目負責人限項要求:
(1)申報截止日前,主持的自治區財政科技計劃項目未按規定提交驗收(或延期)申請,造成項目逾期未結題的。
(2)申報截止日前,項目負責人有主持承擔在研國家、自治區財政科技計劃項目(不含自然科學計劃、科技特派員科技創業行動計劃)的不得申報。
4.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申報或參與項目。
5.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期內因主觀原因無法繼續承擔項目的,將納入科研失信名單。
(三)項目管理要求
申報單位要嚴格落實科技部《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及《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等的相關要求,同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牽頭申報單位、參與單位、項目團隊成員誠信狀況良好,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的企業和人員,不具備本年度項目申報資格。
2.項目申報單位及負責人須分別簽署誠信承諾書(見申報書模板附件),項目申報單位(含合作單位)要加強對申報材料審核把關,杜絕夸大不實,甚至弄虛作假。
3.東西部科技合作與跨區域科技合作項目,項目應由自治區單位牽頭申報,與其他省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聯合承擔,雙方須簽訂相關合作協議。項目實施應有利于加快東部科技成果向新疆轉移轉化,提升自治區科技創新能力,助推產業轉型升級。
4.引導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引導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5.項目執行期一般為1年,項目執行期以本批次項目下達時間為起始月。
6.項目要確定績效考核指標,并將作為項目立項的重要參考。
7.項目績效考核指標包含但不限于轉化科技成果數量、培育高新技術企業數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新增在孵企業數量、孵化企業數量、促進技術合同成交額、促進科技投融資金額、帶動社會投入資金額、帶動地方投入東西科技合作及區域協同創新資金額、培訓技術經紀人數量、培訓從事技術創新服務人員數量、提供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情況、培訓和指導農業科技服務數量、開展創業輔導活動數量、科技特派員服務農戶數量、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指標。
8.項目承擔單位應落實開發科研助理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相關工作。
三、申報流程
申報單位需下載并填寫《新疆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項目申請書》,申請書及相關附件用A4紙打印,經主管部門推薦蓋章后,一并裝訂成冊(加蓋單位公章、一式8份),及以上所有文件電子版(光盤,申報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也需電子掃描件),于2024年5月10日前寄送至自治區科技項目服務中心。
推薦部門按相關要求對項目進行初審并形成《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項目推薦匯總表》發送至指定郵箱。
四、聯系方式
自治區科技項目服務中心:宋英明 0991-3826727
自治區科技廳資源配置與管理處:楊 濤 0991-3680704
賽爾江 0991-3836149
電子郵箱:494039273@qq.com
材料郵寄地址及收件人:烏魯木齊市北京南路科學一街328號自治區科技項目服務中心 宋英明
自治區科技廳
2024年4月20日
原文鏈接:
免責聲明:
本站(華夏泰科)部分信息來源于有關部門官方公示信息,本站進行整理發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權,請提供權屬證明,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
TOP
客服
電話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