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相關單位:
現將《徐州市大學生創業園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5月13日
徐州市大學生創業園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更好地支持大學生創業者發展,充分發揮國家級載體的示范引領作用,進一步加強園區孵化服務,根據《關于全面鼓勵全力支持全民創業的實施意見》(徐委發〔2021〕5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徐州市大學生創業園(以下簡稱創業園),是指具有專門的運營管理機構、基礎設施、配套公共服務要素等有效融合的孵化大學生創業企業的特定區域。創業園由政府建立,旨在通過提供一系列服務支持,降低創業者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培養優秀創業企業。
第三條 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創業園管理工作。
徐州市創業工作指導中心(徐州市人事考試中心)(以下簡稱創業中心)對創業園提供以下服務:
(一)對申請入駐創業園的創業項目進行論證和評估;
(二)對已經入駐創業園的創業項目進行日常服務和監督;
(三)發布創業扶持政策、辦事流程、創業信息、服務資源等公共信息;
(四)聘請專家開設講座,提供導師服務、孵化培育等公共服務。
第四條 申請入駐創業園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創業項目負責人是大學生,包括國內普通高校在校生,畢業5年內的國內普通高校畢業生、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大學畢業生、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生、技師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
(二)創業項目符合國家、江蘇省和徐州市產業政策相關規定,具有技術含量和創新性,對我市大學生創業具有典型示范和推動作用;
(三)創業項目具備完整的創業計劃,入駐創業園后能在園區正常開展經營;
(四)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不得申請入駐。
已經進行企業設立登記的,符合前述條件的創業項目負責人應擔任法定代表人且所占股權不低于30%,企業注冊時間不超過三年。
第五條 申請入駐創業園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應當向創業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徐州市大學生創業園入園申請表》(見附件)、創業項目計劃書、團隊成員簡歷原件,身份證、畢業證或學籍驗證復印件或掃描件,已經進行設立登記的企業應提交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復印件或掃描件。加盟商、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不得申請。
(二)資格審查。創業中心對申請入駐創業園的項目進行資格審查,符合第四條入駐條件的進行專家評審,不符合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專家評審。統一組織創業項目進行路演,對項目可行性、籌備運作情況、融資能力與資金情況、創業團隊情況、產業導向情況進行評分,根據分數確定入園項目。
(四)公示。推薦入園項目名單在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企業設立登記。入駐苗圃的項目可根據發展需要擇期設立登記;入駐獨立辦公用房的項目應在入駐前完成設立登記。創業項目負責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且所占股權不低于30%,設立登記地址、變更登記地址均應當在創業園內。
(六)協議簽訂。創業項目按要求完成設立登記或地址遷移后,與創業中心簽訂入駐協議。協議約定入駐場所、條件和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的變更、解除或終止以及違約責任。
第六條 創業園提供免費的苗圃工位、獨立辦公用房兩種辦公場所。專家評分在60分以上、不滿70分的可以入駐苗圃工位,孵化期限不超過一年。專家評分在70分以上的可以入駐獨立辦公用房,孵化期限不超過四年。
創業項目由苗圃工位申請轉入獨立辦公用房的,應當參加路演,經專家評分在70分以上的可以轉入,轉入前后總孵化期限不超過四年。
第七條 創業中心應當根據創業項目的技術含量、發展前景、帶動就業人數確定及調整其使用獨立辦公用房的面積。對于獲評高新技術企業的項目可延長一年入駐時限。
第八條 創業中心對入駐創業項目每半年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創業項目經濟能力、經營管理能力、產品技術水平和技術開發能力、園區制度執行、發展潛力五個方面。
第九條 協議期滿退出。孵化期滿后創業中心向創業項目發放《出園通知書》,創業項目應當在收到《出園通知書》后15個工作日內自行撤出設備,清理場地,并到園區物業服務機構辦理出園手續。
第十條 主動申請退出。創業項目在園孵化期間,因提前孵化成功或者項目變更中止,應當向創業中心申請退出創業園,創業中心審核同意后出具《出園通知書》。
第十一條 其他原因退出。創業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創業中心向創業項目發出《出園通知書》,通知退出創業園:
(一)逾期向創業中心提交評估材料且沒有合理理由的;
(二)評估材料反映的內容虛假;
(三)未進行企業設立登記的創業項目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四)已進行企業設立登記的創業項目變更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股權低于30%的;
(五)駐園期間,其經營場所經常處于關閉狀態,占用場地、工位開展與項目無關業務,私自將經營場所轉租(讓)、挪作它用的;
(六)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
(七)被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的;
(八)違反園區安全管理規定,不服從管理和整改的,嚴重影響創業園內秩序和安全管理規定的;
(九)其他不適宜在創業園繼續創業的。
第十二條 創業園由專業物業服務公司實施物業管理和服務,有關物業服務的內容按照物業協議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徐州市大學生創業園入園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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