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職稱評審監管,健全職稱評審專家管理制度,提升職稱評審質量,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和《重慶市職稱評審管理辦法》(渝人社發〔2021〕2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重慶實際,市人力社保局研究起草了《重慶市職稱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聯系電話:023-86867385。
2.發送電子郵件至郵箱:1137772066@qq.com。
3.發送傳真至023-86868884。
4.通知發布頁面直接反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7月5日。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6月28日
重慶市職稱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稱評審監管,健全職稱評審專家管理制度,規范開展職稱評審工作,提升職稱評審質量,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和《重慶市職稱評審管理辦法》(渝人社發〔2021〕2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職稱評審評委會(以下簡稱“評委會”)是由組建單位申請并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經核準(備案)的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的職稱評審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稱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納入我市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核準(備案)管理,以獨立身份參加職稱評審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專家管理堅持“分級征集,核準(備案)管理,隨機抽取,嚴格監督”原則。
(一)各高級評委會專家庫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核準(備案)。
(二)各區縣組建的中、初級評委會專家庫由當地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
(三)各市級部門及所屬單位組建的中、初級評委會專家庫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核準(備案)。
(四)各市屬單位組建的無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專業中、初級評委會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核準(備案)。
第二章 專家征集
第五條 重慶市職稱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職改辦”)通過評委會組建單位推薦一批、面向社會遴選一批、核準部門認定一批的方式,征選專業水平高、綜合素質好的專業技術人才擔任評審專家,納入全市高級職稱評審專家庫管理。其中,評委會組建單位推薦專家約占60%、社會遴選專家約占20-30%、核準部門認定專家約占10-20%。中、初級評委會評審專家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級部門負責遴選和管理。
評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根據工作需要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3人。按照職稱系列組建的高級評委會評審專家不少于25人,按照專業組建的高級評委會評審專家不少于11人,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調整。按照職稱系列組建的中級評委會評審專家不少于15人,按照專業組建的中級評委會評審專家不少于7人。初級評委會評審專家不少于7人。各區縣組建的中、初級評委會的人數,經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調整。各級評委會專家庫的建庫人數原則上不少于評委會組成人數的3倍(下設專業組較多、評審人數較多的不少于5倍)。
各評委會,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遴選創新能力強、貢獻突出、實績較好等專業技術水平較高的專家。中青年專家、基層一線專家應占有一定比例。面向社會組建的評委會,應吸納一定數量的非公有制單位評審專家。面向非公有制單位組建的評委會,原則上多數評審專家應來自非公有制單位。鼓勵、支持吸納外地評審專家。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組建的評委會,應積極吸納外單位專家。
第六條 專家入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熟悉所評專業業務,掌握職稱評審有關政策,了解本行業人才隊伍的發展現狀和方向,在相關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熟悉計算機操作使用,能正確使用職稱評審系統,在評審活動中能夠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
(四)身體健康,具備時間和精力完成評審工作。
(五)具有相應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相應層級的職稱,原則上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正高級評委會、正副高合并組建的高級評委會的評審專家應全部具有正高級職稱。
2.副高級評委會的評審專家應全部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其中,正高級職稱的評審專家原則上不少于1/2。
3.中級評委會的評審專家應全部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其中,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評審專家不少于1/2。
4.初級評委會的評審專家應全部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
5.正高級專家原則上須取得正高級職稱5年及以上,副高級專家須取得副高級職稱5年及以上或取得正高級職稱;中級專家須取得中級職稱5年及以上或取得副高級職稱。
近五年新設專業、經市職改辦確認的緊缺專業的專家,根據《重慶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若干優惠政策規定》(渝府發〔2009〕58號),引進認定的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人才以及市級人才計劃(項目)入選者,可適當放寬取得職稱年限要求。
6.經各高級評委會組建單位推薦擔任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的黨政機關領導每個評委會不超過2人,可放寬職稱要求,但應具有相應專業工作經歷。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入庫:
1.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或處分影響期內的。
2.被組織立案調查或正在接受組織調查期間的。
3.不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履行評審工作職責及要求,不服從評審組織安排的。
4.評審質量差,顯失公平公正,或因不當評審引發較大社會輿情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5.其他不適宜擔任評審專家的。
6.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離退休人員(按規定辦理了延長退休手續的、業內知名專家、知名中醫等情況除外)原則上不再進入。
第七條 專家入庫方式
(一)組建單位推薦入庫。評委會組建單位根據評審需要,結合現有專家履職情況,推薦入選專家庫人員名單,經有核準權限的核準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專家庫。
(二)社會遴選入庫。個人可在符合征選條件的前提下,通過社會遴選方式,自愿申請入庫。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人事主管部門同意、核準部門會同評委會評選后,經核準單位審核同意后納入專家庫。
(三)核準部門認定入庫。各委員會組建單位推薦專家及社會遴選專家入庫工作結束后,核準部門將根據征選的專家情況,擇優認補充一批國家級、省部級專家進入評審專家庫。
第三章 專家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在職稱評審工作中,專家享有如下權利:
(一)受邀參加職稱評審工作。
(二)對職稱評審有關政策、標準、要求的知情權。
(三)在職稱評審中獨立表達個人觀點。
(四)作為主審專家獨立給予主審意見。
(五)作為評審專家獨立行使投票表決權。
(六)按照規定獲得相應的專家評審費。
(七)作為評審專家個人信息的隱私權。
(八)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在職稱評審工作中,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服從評委會組建單位評審工作安排。
(二)自覺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評委會組建單位的監督、管理,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及廉潔紀律。
(三)遵守保密規定,不私自泄露與評審有關的情況。
(四)在評審工作中發現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五)在評審工作中發現違規行為,應及時向評委會組建單位反映情況。
(六)積極參加職稱評審工作,提供客觀、公正、具體、明確的評審意見,并對所簽署的意見負責。
(七)積極參加職稱工作咨詢、研討、論證等活動,對評審條件、評審方式等建言獻策。
(八)專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應在變化10日內登錄專家管理系統更新信息。
第十條 專家在參與評審工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
(一)與申報人有近親屬關系。
(二)與申報人存在利益關系。
(三)存在其他可能會影響公正的因素。
第四章 專家管理和服務
第十一條 專家實行任期管理、動態調整。專家每屆任期不超過3年。任期內對評審專家進行調整,須經職稱評審委員會核準部門重新核準備案。
第十二條 建立專家抽取和實行輪換機制。每年度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在評委會核準部門的紀檢監督部門監督指導下,按照“超員配置、隨機抽取”的原則產生。同系列(專業)各級各類專家庫之間按規定實行專家共享,互聯互通,鼓勵跨區域交叉抽取。
每年度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應進行輪換,輪換數量應當占上年度評審專家總數的1/3以上。專家連續參加同一評委會評審會議一般不超過2個年度。
第十三條 建立專家聘期考核制度,評委會組建單位應按任期對專家參會履職情況進行考核。重點考核專家的評審工作質量、工作態度、遵章守紀和履行職責情況。對于評審工作中表現優異,可作為專家續聘,擔任評議組、專業組組長(召集人)的重要依據,由評委會組建單位函告所在單位作為職稱評聘、崗位晉級、評先評優等參考依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用人單位在安排每年專家療養時,同等條件下對業績優秀的職稱評審專家予以傾斜。
第十四條 建立專家培訓機制。核準部門應組織專家庫專家開展全員任前培訓,并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評委會組建單位每年組織抽取的評審專家開展職稱政策、評審要求、工作紀律等方面的崗前培訓,提升專家評審工作能力。建立專家培訓檔案,未參加培訓的專家不得參與職稱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建立專家保密制度。專家庫名單不對外公布,不發聘書。抽取參與評審工作的評審專家不函送書面邀請,12333短信平臺的抽取信息,可作為專家請銷假依據,所在單位應配合做好保密工作(不泄露專家信息及評審工作安排)。
第十六條 建立專家信用記錄制度。實行評審專家誠信承諾制,評審專家在開展職稱評審時應同時簽訂《個人承諾書》,對履行評審職責,公平公正評審,保密、回避等事項做出承諾。對于聘期內兩次以上無故拒絕參加評審、研討等相關活動,或在職稱評審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
(一)違規對外公布評審專家身份。
(二)私自接收職稱評審材料。
(三)在評審工作保密期內泄露評審內容。
(四)在職稱評審中利用職務之便接受請托、打招呼,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應當回避時未及時申請回避。
(六)不能公正履行評審職責,在打分、投票等過程中存在明顯不公行為,受到申訴投訴并查實確有問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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