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財政局、科技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經濟發展局,省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科技創新、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等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創新實驗室建設運行補助經費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3.福建省創新實驗室建設運行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2024年6月15日
附件1
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的用于提升我省原始創新能力,推進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營造創新創業創造良好環境,為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的科技獎補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學設立、合理使用、績效優先、公開透明、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執行期限為3年,從2024年到2026年,執行期滿后,自動終止。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五條省財政廳履行下列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審核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下達預算,組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和資金監管,指導市縣和實施單位加強資金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六條省科技廳履行下列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負責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科技創新相關項目實施,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督促、指導市縣和實施單位做好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各市、縣(區)財政和科技部門應及時下達專項資金,規范資金使用,加強資金監管,做好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八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用于支持實施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技重大專項、揭榜掛帥項目、中科院STS計劃項目、對外合作項目、區域發展項目、高校產學合作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星火項目、引導性項目、設區市農科院所建設項目、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項目、創新戰略研究項目、引進重大研發機構項目等省級科技計劃項目。
(二)引才引智項目。用于補助國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高校學科創新引智基地、國家外國專家項目(個人類)和外國專家重點支撐計劃等;補助省級引才引智計劃實施單位專項用于引進國(境)外高端人才(含高端外國專家和團隊、青年外國專家、臺港澳等境外高層次人才)等。
(三)科技研發創新平臺建設。用于支持省內的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應用數學中心等科技研發創新平臺建設;支持省級重點實驗室、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新型研發機構、臨床醫學研究中心、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應用數學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等科技研發創新平臺建設。
(四)創新券補助。用于對省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研發活動中對外購買的科技創新服務費用進行后補助。
(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平臺)配套與獎補。用于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平臺)承擔單位的配套補助,獎補牽頭承擔處在執行期的國家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和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的企業,獎勵獲批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單位。
(六)科技成果技術交易補助。用于鼓勵在閩轉化科技成果的省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利用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公共服務平臺與省內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交易的省內技術轉讓方。
(七)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補助。用于扶持在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中成效顯著的國家級技術轉移機構、經省科技廳評估命名的省級技術轉移機構,以及經省科技廳授權設立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并對業績優秀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給予獎勵。
(八)創新藥物研發獎補。用于在省內轉化、完成Ⅰ、Ⅱ、Ⅲ期臨床試驗的創新藥或改良型新藥的企事業單位以及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省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后補助。
(九)企業重大科技成果購買補助。用于對購買重大科技成果,推動科技成果在我省轉化并取得較好社會和經濟效益的企業補助。
(十)省科技保險保費補貼。我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科技企業參保由科技部、國家金融監管局確定的科技保險中的險種保費補貼。
(十一)科學技術獎獎勵。對獲得省科學技術獎的個人、組織進行獎勵,對新獲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個人、組織進行配套獎勵。
(十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章 資金分配及預算管理
第九條專項資金采用項目法分配。申報審核程序如下:省科技廳結合年度工作任務等,于每年10月底前組織開展下一年度項目申報工作,商省財政廳后及時發布項目申報文件,明確包括申報條件、申報時限和具體要求等有關內容。按照申報文件要求,市、縣(區)和相關單位組織所屬單位申報,并逐級審核上報;省屬單位將材料直接報送至省科技廳。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省科技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研究提出資金建議分配方案,并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建議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后,會同省科技廳及時下達資金。
第十條安排到市、縣(區)的專項資金,省財政廳、科技廳按預計數的一定比例在規定時限內提前下達到市、縣(區);未提前下達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年度預算后規定時間內下達。
預算執行中,市、縣(區)應當自收到省財政廳、科技廳預算文件后30日內分解下達預算至具體實施單位。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科技部門、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批準的計劃和內容組織實施,切實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專項資金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專家咨詢費按照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相關規定的標準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從事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的專家,但不得支付給參與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的相關人員。預算執行中形成的資金結轉結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五章 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科技部門要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實施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冃繕嗽O定指標值應參考相關歷史數據、行業標準、計劃標準等,專項資金績效目標隨預算指標文件同步下達。
第十五條在預算執行中,各級科技部門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要分析原因并及時糾正,確??冃繕巳缙诒Y|保量實現。
第十六條各級科技部門按要求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工作,省財政廳將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財政評價。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改進管理和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其中,預算執行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預算執行緩慢的,相應減少市、縣(區)或項目實施單位資金安排。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和科技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分配、使用、管理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依規接受審計、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對發現的問題予以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偽造、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省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教〔2021〕28號)同時廢止。
附件2
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自創區)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安排用于推動自創區科技創新和高質量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學設立、合理使用、績效優先、公開透明、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執行期限為3年,從2024年到2026年,執行期滿后,自動終止。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五條省財政廳履行下列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審核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下達預算,組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和資金監管,指導福廈泉三市加強資金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六條省科技廳履行下列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負責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自創區建設相關項目實施,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督促、指導福廈泉三市做好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福廈泉財政和科技部門應及時下達專項資金,規范資金使用,加強對實施單位資金監管,做好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八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支持圍繞重大領域關鍵技術以及行業領軍企業、單項冠軍企業急需攻克的核心技術項目清單,針對性開展重大創新項目攻關,著力突破一批制造業的瓶頸制約;支持重點培育高成長、高研發、高技術產業團隊開展科研攻關,有效形成科技創新聚集區。
(二)園區科技創新專項工作。支持自創區的園區開展重大產業科研攻關項目、公共服務科技平臺等科技創新工作,推動標準化生產基地開展新產品研發、中試、生產;支持園區開展更多標準化科技創新相關工作,爭取更多“標準”話語權。
(三)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支持建設重點發展產業需求的科技創新平臺、新型研究院,培育具有較強專業化服務能力的各類創新創業載體;支持建設全國重點實驗室、省創新實驗室等重大創新平臺;支持中國東南(福建)科學城、廈門科學城、泉州時空科創基地加快建設。
(四)先行先試舉措。推動自創區創新改革和先行先試舉措,支持自創區之間以及自創區與省內其他高新區、高校、科研機構開展協同創新,實現山??萍假Y源統籌與產業協同發展;激勵國家級高新區爭先晉位,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級高新區實施晉位獎勵,促進高新區創新發展;支持探索和建立新辦法、新措施和新機制,充分發揮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和“試驗田”作用。支持自創區承接國家戰略布局重大區域的科技和產業溢出,在創新資源豐富地區建設“創新飛地”。
(五)符合自創區創新發展項目。支持推動自創區創新發展其他項目建設,包括平臺建設運營、科技服務、引育高層次人才、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對外購買研發活動和技術創新成果、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對外科技合作交流,以及推動與國內領先的戰略研究機構及分支機構戰略合作等。
(六)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章 資金分配及預算管理
第九條專項資金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
(一)用于基礎補助資金和績效獎勵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具體分配情況如下:
1.基礎補助資金部分,根據省政府確定的自創區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具體包括自創區創新高地建設、產業升級發展、高新區創新發展、營造創新生態等,下達補助資金。
2.績效獎勵資金部分,主要用于綜合考評績效獎勵、重點工作績效獎勵,按照綜合考評績效、重點工作績效因素分配,權重各占50%,每年度由省科技廳發布考評通知。
(1)綜合考評績效獎勵部分,按照《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推進工作考核評估方案》確定的考核評估指標對各片區完成情況進行考評,考核指標主要包含創新政策、創新投入、建設任務、創新能力、高新區排名等;根據三片區考核名次按50%、30%、20%權重分配綜合考評績效獎勵資金。
(2)重點工作績效獎勵部分,按照自創區年度重點任務和工作實際開展單列考核,逐一根據三片區考核名次按50%、30%、20%權重分配重點工作績效獎勵資金。單列考核指標包括獲得國家和省領導(部門)批示(通報表揚)、與省內外高新區簽訂戰略發展(合作)協議、科技金融(創新積分)、福廈泉科學城建設成效、年度工作要點中園區平臺項目建設亮點和成效、落實國家和省級部門關于自創區(高新區)建設部署情況(含材料報送質量和時效)等,但在環保能耗、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營商環境及其他相關方面出現負面輿情和受到通報(處分)的片區取消重點工作績效獎勵部分(不影響其他片區排名)。
(二)用于協同創新平臺項目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申報審核程序如下:
省科技廳結合年度工作任務等, 于每年10月底前組織開展下一年度項目申報工作,商省財政廳后及時發布項目申報文件,明確包括申報條件、申報時限和具體要求等有關內容;福廈泉三市按照申報文件要求,組織所屬單位申報,并逐級審核上報。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省科技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研究提出資金建議分配方案,并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建議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后,會同省科技廳及時下達資金。
第十條專項資金具體使用管理按照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安排到福廈泉三市的專項資金,省財政廳、科技廳按預計數的一定比例在規定時限內提前下達到市縣;未提前下達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年度預算后規定時間內下達。
預算執行中,福廈泉三市應當自收到省財政廳、科技廳預算文件后30日內分解下達預算至具體實施單位。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批準的計劃和內容組織實施,切實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預算執行中形成的資金結轉結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五章 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
第十四條福廈泉財政、科技部門要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實施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績效目標設定指標值應參考相關歷史數據、行業標準、計劃標準等,專項資金績效目標隨預算指標文件同步下達。
第十五條在預算執行中,各級科技部門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要分析原因并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
第十六條福廈泉科技部門按要求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工作,省財政廳將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財政評價。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改進管理和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其中,預算執行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預算執行緩慢的,相應減少市、縣(區)或項目實施單位資金安排。
第十七條福廈泉財政、科技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分配、使用、管理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依規接受審計、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對發現的問題予以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偽造、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陡=ㄊ∝斦d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教〔2021〕33號)同時廢止。
附件3
福建省創新實驗室建設運行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省創新實驗室建設運行補助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福建省創新實驗室建設運行補助經費(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的用于補助省政府確定的省創新實驗室建設及運行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學設立、合理使用、績效優先、公開透明、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執行期限為3年,從2024年到2026年,執行期滿后,自動終止。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五條省財政廳履行下列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審核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下達預算,組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和資金監管,指導相關設區市和實施單位加強資金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六條省科技廳履行下列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負責根據省創新實驗室建設進展、考核評估、設區市和依托單位總體資金投入等情況,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年度資金安排建議方案,組織省創新實驗室建設相關項目實施,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督促、指導相關設區市和實施單位做好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相關設區市財政和科技部門應及時下達專項資金,規范資金使用,加強資金監管,做好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工作。
第八條省創新實驗室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實驗室補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專項經費使用和內控制度,明確經費使用、過程管理、績效評價、成果歸屬和薪酬分配等辦法;
(二)及時總結上一年度資金使用、績效完成情況,編制年度預決算、績效目標,經主管部門(省創新實驗室所在設區市科技局)會同所在設區市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報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備案;
(三)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科研誠信要求,確保經費合理規范使用,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做到手續完整、核算規范、賬實相符;
(五)切實履行省創新實驗室建設職責,完成建設和績效目標,高水平、高標準、高質量建設省創新實驗室。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九條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省創新實驗室建設運行補助,主要包含以下方向:
(一)科技項目研發。
(二)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三)人才團隊引進、培養及薪酬績效(除省級人才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外)。
(四)開展協同創新。
(五)科研儀器設備采購與維護。
(六)科研設施裝修改造(除建筑物及構筑物的改建、擴建外)。
(七)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章 資金分配及預算管理
第十條專項資金分為建設補助經費和運行補助經費兩部分,主要采取項目法和因素法分配,具體情況如下:
(一)省創新實驗室建設補助經費采取項目法分配。按照“一事一議”、分段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對院(校)地合作模式建設的省創新實驗室,省級財政最高補助額度為其建設總經費的50%;對院(校)企合作模式建設的省創新實驗室,省級財政最高補助額度為其建設總經費的30%。建設期內,按不高于省級財政核定的建設補助經費總額的50%撥付。其中:第一年,按省創新實驗室建設資金投入計劃和年度預算情況,預撥不高于5000萬元補助經費作為建設啟動資金。第二年起,根據省創新實驗室建設進度、設區市和依托單位資金投入、總體經費支出等情況核定撥付,最高不超過設區市財政投入;對建設進展成效不明顯、補助資金支出慢的省創新實驗室,適當核減撥付年度建設補助資金。建設期滿后,根據設區市和依托單位資金投入、總體經費支出等情況,對驗收優秀的省創新實驗室分年度撥付省級建設補助經費總額的50%;對驗收合格的省創新實驗室,撥付其省級建設補助經費總額的20%;不合格的不再撥付。
(二)省創新實驗室運行補助經費采取因素法分配。原則上在啟動建設3年后按照定量指標、定性指標開展考核評估,定量指標包含人才隊伍建設、科技產出、基礎建設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定性指標包含科研布局與研究成果、組織管理與制度建設、條件建設與資金使用、發展潛能等方面。對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安排運行補助經費5000萬元,60分(含)至80分安排運行補助經費2500萬元,60分以下不予安排運行補助經費,連續支持5年。
第十一條省科技廳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及預算安排情況,于10月底前向相關設區市科技局、各省創新實驗室下發報送省創新實驗室當年度建設進展情況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的通知,主要包含科技成果、人才隊伍、經費收支等方面情況,提出下年度資金安排預算;相關設區市科技局、各省創新實驗室按照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廳報送有關材料,省科技廳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提出省創新實驗室建設補助資金下一年度安排建議方案報送省財政廳審核。
省創新實驗室原則上應先請第三方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后報送材料,并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省科技廳、財政廳可根據需要組織復核。
第十二條相關設區市財政部門和科技部門、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批準的計劃和內容組織實施,切實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預算執行中形成的資金結轉結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五章 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
第十四條相關財政、科技部門要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實施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冃繕嗽O定指標值應參考相關歷史數據、行業標準、計劃標準等,專項資金績效目標隨預算指標文件同步下達。
第十五條在預算執行中,相關科技部門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要分析原因并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
第十六條各級科技部門按要求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工作,省財政廳將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財政評價。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改進管理和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其中,預算執行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預算執行緩慢的,相應減少省創新實驗室預算安排。
第十七條相關財政、科技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分配、使用、管理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依規接受審計、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對發現的問題予以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偽造、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陡=ㄊ∝斦d福建省科技廳關于印發<省級創新實驗室建設運行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教〔2021〕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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