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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科技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年07月15日 13:42:00 發布部門:貴州省科學技術廳 收藏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科研活動監管機制,將科研誠信要求融入科研活動管理全過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貴州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科學技術部等部門《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科學技術部《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等文件精神,我們重新修訂了《貴州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4年7月10日

  貴州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著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誠信建設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科研活動監管機制,將科研誠信要求融入科研活動管理全過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貴州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科學技術部等部門《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科學技術部《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研誠信管理是指對本省轄區內參與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科研活動,遵守科研誠信管理各項規定,信守科研誠信承諾的信用優秀責任主體予以激勵;對不履行承諾和義務、違反科研行為準則的責任主體予以記錄、評價和懲戒。科研誠信管理依據科技計劃、獎勵、科研資金管理等相關政策法規與管理制度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或形成的申報材料、合同或任務書、承諾書、評估評價、科技報告、審計報告、驗收結論、調查結果等對科研活動進行全覆蓋、全過程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研誠信責任主體包括參與科研活動的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指科研活動實施單位、受托管理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等;自然人指科研人員、咨詢評審專家、中介服務機構相關工作人員等;

  (一)科研活動實施單位,即具體開展科研活動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及其他組織;

  (二)科研人員,即直接從事科研活動的人員和為科研活動提供管理、服務的人員;

  (三)咨詢評審專家,即為科研活動提供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等意見的專業人員;

  (四)受托管理機構,即受貴州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委托開展相關科研活動管理工作的機構;

  (五)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即為科研活動提供審計、咨詢、評估評價、經紀、知識產權代理、檢驗檢測、出版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科研誠信管理遵循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責任明確、自律監督、教育優先、預防為主、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獎懲并舉的原則。

  第五條  全面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度。責任主體在實施或參與科研活動時應就履行科研誠信、科技倫理、安全保密等情況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承諾書應當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保持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嚴肅責任追究,對涉嫌存在詐騙、貪污科研經費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移交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七條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自然科學領域科研誠信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進科研誠信體系建設;指導責任主體開展科研誠信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和管理貴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統,開展科研信用信息采集、評價及結果運用;委托并指導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受托管理機構及各類科研院所、高校、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團體等開展科研誠信具體管理工作;對科研活動開展抽查檢查;開展科研活動負面行為失信調查處理;做好科研信用記錄、修復、獎勵、懲戒等工作;向國家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報送和匯交有關信息。

  第八條  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推進本行業、本領域科研誠信建設,加強宣傳教育和監督引導,強化科研誠信審核管理,對本行業、本領域科研活動負面行為開展失信調查處理,通報或匯交相關情況,開展聯合懲戒。

  第九條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科研誠信體系建設,履行本級科研誠信管理職責,發現、接受、處理或移交有關問題線索,加強宣傳教育和科技監督,強化科研誠信審核管理,負責有關科研活動的過程管理,做好責任主體信用登記、記錄,辦理失信修復。

  第十條  省科技廳委托的科研活動各受托管理機構,接受委托負責科研活動過程管理,履行科研誠信管理職責,接受、處理或移交投訴舉報線索,做好責任主體信用登記、記錄。

  第十一條  本省轄區內參與科研活動的各類科研院所、高校、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團體等是科研誠信建設、失信調查處理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嚴格自律、規范管理,加強自我監督,積極加強科研誠信教育和培訓,履行誠信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  各類科技工作者應當堅守誠信底線,嚴格自律。科研人員應當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技活動規范,踐行科研誠信要求;咨詢評審專家應當認真履職,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和職業道德;科技管理服務人員應當正確履行管理、指導、監督、服務職責,帶頭落實科研誠信要求。

  第三章  信息記錄

  第十三條  貴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統對科研誠信責任主體進行信息記錄。記錄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和負面信息。

  第十四條  科研誠信責任主體的基本信息主要是指其身份、社會信用和科研活動信息,來源于貴州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和貴州省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數據庫,包括但不限于責任主體的身份識別、嚴重失信情況,科研活動類別、編號、名稱、目標任務、經費額度、實施期限等。

  第十五條  科研誠信責任主體的負面信息是在參與科研活動中違反科研活動管理規定或合同約定,發生科研失信、科技違規等行為,具體見《貴州省科研活動負面行為清單》(以下簡稱《負面行為清單》)。

  第十六條  科研活動負面行為線索來源:舉報線索;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移送的線索;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動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媒體披露的科研負面行為線索;其他相關線索。

  第十七條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和省科技廳委托的受托管理機構依據《負面行為清單》對責任主體過程管理中發現的有證據表明的負面行為信息予以登記,并于5個工作日內上傳至貴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依托貴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統對負面行為信息進行記錄,根據責任主體的基本信息和負面信息開展科研信用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科研活動的重要參考。

  第四章 失信調查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負責統籌對科研活動負面行為開展失信調查及處理工作。有關科研活動負面行為引起社會普遍關注或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可組織開展聯合調查處理或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分別開展調查處理。

  有關部門應明確本單位承擔科研失信調查處理職責的機構,負責科研活動負面行為登記、記錄及失信調查、處理、復查等。

  第二十條  科研失信調查程序與處理規則應按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等文件制度執行。

  對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舉報人所在單位應依據相關規定對舉報人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處理單位或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規定向作出處理決定的相關部門或單位提出復查申請,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組織復查,復查結束出具復查決定書。

  第五章  激勵與懲戒

  第二十二條  對連續三年沒有發生科研活動負面行為的信用優秀責任主體,可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可享受科研經費包干制、結題驗收支撐材料承諾制等政策待遇,具體在相關項目申報通知、實施方案或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中予以明確;

  (二)對立項支持的科技重大項目的財政專項資金視情況可一次性撥付到位;

  (三)減少或免除中期評估、監督檢查;

  (四)推薦給金融機構、保險機構和投資機構,提高信用等級;

  (五)推送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貴州)并通過信用中國(貴州)網站公示信用信息;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科研活動負面行為開展失信調查確認屬實后,根據有關文件規定,視情節輕重可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二)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

  (三)暫停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限期整改;

  (四)終止或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追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六)一定期限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

  (七)一定期限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

  (八)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失信修復

  第二十四條  責任主體糾正了科研活動負面行為且懲戒期屆滿的,可以提出失信修復申請。

  第二十五條  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修復機制,責任主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提前向主管部門提出失信修復申請:

  (一)在失信調查中主動承認錯誤,主動糾正了科研活動負面行為;

  (二)懲戒期限已過半,已基本消除科研活動負面行為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

  (三)承諾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不再發生科研活動負面行為,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可修復的,不得予以失信修復。

  第二十七條  符合修復條件的責任主體向省科技廳或市(州)科技管理部門提出失信修復申請。失信修復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責任主體提交失信修復申請書;

  (二)受理申請。省科技廳或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對責任主體提供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責任主體,并應說明理由;

  (三)組織核查。采取書面核實或實地核實等方式,對責任主體科研活動負面行為糾正情況進行核查;

  (四)修復認定。根據核查結果,作出予以修復決定的,在貴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標注和屏蔽;作出不予修復決定的,應當告知責任主體不予修復的事實、理由;

  (五)對由市(州)科技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修復的決定,責任主體可以向省科技廳提交申訴,省科技廳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二十八條  責任主體在申請失信修復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將開展科研活動負面行為失信調查從嚴從重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印發之日前責任主體有未完成糾正的科研活動負面行為,依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中央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在我省實施的科技項目,省級以下財政資金支持科研活動的科研誠信管理可參照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兩年,原《貴州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黔科通〔2023〕29號)同時廢止。

  附件:貴州省科研活動負面行為清單

  貴州省科研活動負面行為清單

  為深化科研項目與經費管理改革,賦予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更大自主權,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加快推進科研誠信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科研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科學技術部《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科學技術部等部門《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定》(國科發政〔2016〕97號)《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規定(試行)》(國科發監〔2020〕360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本負面行為清單。本負面行為清單為動態清單,將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更新并向社會公布。

  一、科研活動實施單位科研誠信負面行為清單

  (一)采取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研項目(專項、基金等)、經費、獎勵、榮譽等;

  (二)在科研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提供無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佐證材料;

  (三)在科研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組織“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

  (四)未制定和落實本單位有關科研項目及資金管理的相關制度;

  (五)重復申報已立項或實施的科研項目;

  (六)未按規定進行科技倫理審查并監督執行;

  (七)科研活動中涉及項目牽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實施周期等重大變更事項未按要求及時報批報備;

  (八)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轉移、私分財政科研資金;

  (九)未對項目資金單獨核算;

  (十)對項目資金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十一)不按規定上繳違規享受的獎補資金;

  (十二)不按約定配套自籌資金;

  (十三)不按規定及時足額劃撥參與單位項目經費;

  (十四)擅自調整項目合同書(任務書、協議書等)約定的目標任務;

  (十五)違規轉包、分包科研任務,違反規定轉投項目資金,列支與項目無關支出;

  (十六)不按規定上繳應收回的財政科研結余資金;

  (十七)不按規定統籌使用科技項目通過驗收后的結余資金;

  (十八)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評估評價工作;

  (十九)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

  (二十)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二、科研人員科研誠信負面行為清單

  (一)采取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研項目(專項、基金等)、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

  (二)在科研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提供無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佐證材料;

  (三)在科研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實施“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

  (四)重復申報已立項或實施的科研項目;

  (五)虛構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參與人員;

  (六)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參與成員未實質參與項目實施;

  (七)夸大研究基礎、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社會經濟效益,隱瞞技術風險;

  (八)違反科技倫理規范;

  (九)擅自變更合作單位、協作單位、任務目標等項目合同書(任務書、協議書等)約定的主要義務;

  (十)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編造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十一)在項目實施階段或驗收中以實施周期外或不相關成果充抵交差;

  (十二)論文學術不端(被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出版刊物撤稿后經核查確認存在學術不端的;買賣、代寫、代投論文;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十三)虛報、冒領、挪用、套取財政科研資金;

  (十四)違反規定轉投項目資金,列支與項目無關支出;

  (十五)項目負責人在到期后3個月內(項目延期按延期截止時間)未提交驗收材料;

  (十六)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評估評價工作;

  (十七)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研活動;

  (十八)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九)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三、咨詢評審專家科研誠信負面行為清單

  (一)采取弄虛作假獲取咨詢評審專家資格;

  (二)無正當理由缺席或未經同意委托他人參與科技評審等活動;

  (三)違反回避制度要求;

  (四)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

  (五)未遵守現場規則與相關單位或人員串通,違規為利益相關人和單位提供幫助;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過程和結果;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出具專家意見,且未提前主動說明原因;

  (九)評審態度不端正、不負責任,出具的專家意見(或評分)敷衍隨意;

  (十)在咨詢評審、監督檢查等科技活動中出具明顯不當嚴重失實的專家意見;

  (十一)利用參與評審工作獲得的非公開技術、商業信息為本人或第三方謀取私利;

  (十二)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四、受托管理機構科研誠信負面行為清單

  (一)履職盡責不到位,未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影響受托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二)未記錄和報告在科研活動管理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存在管理過失,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四)設租尋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私分受托管理財政資金;

  (五)隱瞞、包庇科研活動中相關單位或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利用管理職能,為本單位、項目申報單位、項目申報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研活動相關服務;

  (八)違反任務委托協議等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

  (九)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五、中介服務機構及人員科研誠信負面行為清單

  (一)采取造假、串通及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幫助他人獲取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業務;

  (二)從事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

  (三)出具虛假、失實結論或未如實履行披露義務;

  (四)未認真履行科技服務職責,并造成負面影響或者財政資金損失;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責任編輯:cao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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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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