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4〕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海南省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2024年7月4日
海南省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
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以下簡稱治理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于印發〈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4〕6號)、《海南省自然資源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瓊府辦〔2021〕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治理資金,是指中央、省級預算安排的,用于開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歷史遺留廢棄工礦土地整治等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治理資金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公益方向。治理資金使用要區分政府和市場邊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劃分事權。治理資金使用要著眼全局,立足省級層面,主要用于共同財政事權事項,支持開展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范圍較廣的重點生態保護修復。
(三)統籌集中使用。省級層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態系統受損、開展修復最迫切的重點區域和工程;市縣層面注重統籌使用,加強生態環保領域資金的整合,發揮資金協同效應,同時避免相關專項資金重復安排。
(四)資金安排公開透明。治理資金安排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治理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采取競爭性評審方式擇優確定,并確保評審過程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四條 治理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等部門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治理資金預算管理,審核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建議,依法下達預算;組織指導主管部門和市縣做好預算績效管理,開展預算監管,將審核確定后的績效目標同步下達;指導市縣加強資金管理等。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等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建議;組織開展對市縣申報項目的負面清單審核;審核市縣報送的績效目標,按要求設定并向省財政廳提交績效目標,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督促和指導市縣做好項目管理等工作。
市縣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開展本區域實施方案的編制、審核和項目儲備等工作,對項目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負責本地區治理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以及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并報送上級部門;負責項目立項、組織實施、日常監管、竣工驗收等,落實后期管護責任。
第五條 治理資金支持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著眼于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國家重大戰略重點支撐區、生態問題突出區,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支持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范圍較廣的重點生態地區進行系統性、整體性修復,完善生態安全屏障體系,整體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
(二)歷史遺留廢棄工礦土地整治。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范圍較廣的重點生態地區開展歷史遺留和責任人滅失的廢棄工業土地和礦山廢棄地整治,實施區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提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修復人居環境。
治理資金應優先用于解決生態系統突出問題,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耕地保護紅線等國家管控要求的項目;有明確修復責任主體的項目;已有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公園、廣場、雕塑等旅游設施與“盆景”工程等景觀工程建設。對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或調整,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下的支持事項,應當及時退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下達
第六條 治理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總投資10億元—20億元(不含20億元)的項目中央財政獎補5億元;工程總投資20億元—50億元(不含50億元)的項目中央財政獎補10億元;工程總投資50億元及以上的項目中央財政獎補20億元。
歷史遺留廢棄工礦土地整治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項目中央財政獎補3億元。
以上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規模發生調整時,省財政廳相應調整下達金額。
對于獲得中央財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歷史遺留廢棄工礦土地整治等項目,省財政廳商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等部門結合項目進展及省級、市縣財力等情況統籌安排省級資金予以支持。
第七條 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等部門按照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有關要求,原則上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公開擇優確定支持項目。
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等部門在項目評審前發布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范圍、重點、要求等具體事項。
項目所在市縣負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實施任務、保障機制以及分年度資金預算等,對申報信息進行全面審核,并按照項目申報要求申報項目。
納入支持范圍項目所在市縣應當按規定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后,按程序報送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等部門。
第八條 治理資金納入政府年度預算管理,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下達我省治理資金預算情況及年初轉移支付預算安排情況,商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等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建議。
(二)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等部門組織相關市縣按規定報送項目資金需求,并將行業審查意見、資金分配方案建議及項目績效目標報送省財政廳審核。
(三)省財政廳根據資金額度及項目輕重緩急情況對市縣項目進行審核,審核后確定支持的項目按規定編入政府年度預算,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下達項目資金。
(四)市縣財政部門接到省級財政下達預算后,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位。
第九條 治理資金將按照轉移支付管理規定提前下達。提高市縣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年初預算經市縣人大批復后即可形成支出。
第十條 市縣財政部門接到省級財政下達的治理資金預算后,應當按照預算法規定時限要求商省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及時分解下達。各級相關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確有必要調整實施方案的,應當堅持總投資和績效目標不降低原則。實施方案調整不涉及項目實施區域變化的,應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等部門備案;涉及項目實施區域發生變化的,應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等部門審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項目實施方案的調整應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
第四章 資金績效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等部門組織對治理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建立治理資金考核獎懲機制,并將績效評價結果、資金使用和執行情況作為調整完善政策及資金預算的重要參考。
績效評價包括對決策、管理、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指標的考核。具體內容包括:決策情況、相關制度建設情況、資金到位使用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以及實現的產出、取得的生態經濟社會效益等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第十三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做好績效管理工作,對本地區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匯總,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等部門審核。執行中按要求組織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等績效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科學組織項目,合理籌措資金,避免形成隱性債務,要對治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監督,如發現資金使用、項目調整等方面重大問題,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未明確的其他事宜,如資金下達、撥付、使用、結轉結余資金處理等,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以及省對市縣轉移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治理資金支持項目形成的各類資產,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管護責任,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
第十六條 治理資金使用管理相關信息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 各市縣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治理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截留、擠占和挪用治理資金。對于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騙取、擠占、截留、挪用資金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8年底。實施期限屆滿前,省財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形勢需要,研究是否需要完善下一階段政策。《海南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資金管理辦法》(瓊財資環規〔2022〕23號)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歷史遺留廢棄工礦土地整治有關內容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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