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現將全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依據、法定職責通告如下:
一、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居中對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處的行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是指專利管理部門根據請求人請求,依據法律法規對專利侵權糾紛相關當事人進行裁決的行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的重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程序簡便的優勢,有利于促進矛盾的快速解決。
二、工作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行政執法辦法》《河南省專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加強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全面、充分發揮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對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九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地級市、自治州、盟、地區和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
《河南省專利保護條例》
第三條 省、省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工作,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工作,協助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有關專利糾紛和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專利保護工作。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
第十條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于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和管轄范圍;
(五)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項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人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
第十一條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及下列證明材料:
(一)主體資格證明,即個人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應當提交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專利權有效的證明,即專利登記簿副本,或者專利證書和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
請求人應當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及有關證據。
第十二條 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
(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三)請求處理的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
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可以以請求書附件的形式提交。
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三條 請求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單數執法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并按照請求人的數量提供答辯書副本。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
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請求人。
第十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制作調解協議書,加蓋其公章,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3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第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將口頭審理的參加人和審理要點記入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執法人員和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其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記載的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等同特征是指與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第十九條 除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之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據;
(四)處理決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并需要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明確寫明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范圍;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五)不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處理決定書應當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
第二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成立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之后,被請求人就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準。經批準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個月。
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鑒定、中止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
三、法定職責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1.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
2.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3.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
(二)根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四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采取下列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
1.侵權人制造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為,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2.侵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3.侵權人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4.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并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5.侵權人進口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處理決定通知有關海關;
6.責令侵權的參展方采取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或者封存相應的宣傳材料、更換或者遮蓋相應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7.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通知電子商務平臺提供者及時對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相關網頁采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等措施。
(三)根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四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后,被請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侵權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根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二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成立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之后,被請求人就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
(五)根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二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準。經批準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個月。
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鑒定、中止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
(六)根據《河南省專利保護條例》第十條、第三十一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依法進行查處經依法處理后繼續侵犯專利權和其他重大的專利侵權行為。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根據《河南省專利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投訴,對多方侵犯同一專利權的行為可以依法一并進行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根據請求人的申請,經審查認為必要,可以封存或者暫扣與案件有關的貨物、材料、專用工具、設備等物品,并向被請求人出具封存或者暫扣物品的清單。
請求人申請采取封存或者暫扣措施的,必須提供財產擔保。被請求人提供財產擔保的,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可以解除封存或者歸還暫扣的物品。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在采取上述措施時,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到場;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拒不到場的,可以由第三人見證?!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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