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財資〔2024〕16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文旅局,區直各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保障國有文物資源資產安全完整、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區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保障國有文物資源資產安全完整、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取得、保管保護、使用、處置、報告等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以及其他各級各類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指文物資源資產包括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和國有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不包括其圖片、拓片、復仿制品、衍生品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國有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包括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手稿、圖書資料、標本化石、代表性實物等。
第三條 文物資源資產來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征集、購買、調撥、捐贈、依法處置、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
第四條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遵循保護為主、全面登記、合理利用、動態監控、分類施策、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其他主管部門、管理收藏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文物資源資產登記、核算、保管保護、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資產報告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本條所稱的管理收藏單位包括國有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考古科研教學機構、文物管理所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國有文物的單位。
第二章 職能職責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綜合性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建立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本級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產生的其他收入的監督管理;監督、指導本級其他主管部門、管理收藏單位的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工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文物資源資產專業性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所屬管理收藏單位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工作,報告本部門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其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屬管理收藏單位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報告本部門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和文物行政部門的行業監督指導。
第八條 管理收藏單位負責本單位管理、保護收藏、核算文物資源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制定本單位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制度,報告本單位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足額收取并繳納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產生的其他收入,接受同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其他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文物資源資產的管理收藏單位與實際使用單位不一致的,經相關文物行政部門確認后,由實際使用單位承擔相關工作。
第三章 文物資源資產登錄和清查
第九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將全部文物資源資產及時、準確登記錄入文物總登記賬。管理收藏單位的文物總登記賬是統計和核算文物資源資產實物量的依據,應當真實、及時反映管理收藏所有文物的信息。
第十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將成本能夠可靠取得的文物資源資產及時登記財務賬,確保不重不漏。對于成本無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資源,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量并登記入賬。文物資源資產涉及價值增減變動的,應當及時調整相關賬目。
第十一條 文物總登記賬和文物資源資產財務賬是文物資源資產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記錄,應當作為編制文物資源資產報告和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工作的依據。
文物總登記賬、文物資源資產財務賬和文物資源資產應當定期核對、清查盤點,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文物資源資產流失。清查工作程序參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有關問題的通知》(桂財資〔2017〕25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管理收藏單位購買、征集文物資源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三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建立業務部門和財務資產管理部門協作機制,完整反映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
第四章 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條 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是文物資源資產登記錄入文物總登記賬和文物資源資產財務賬的基礎,分為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見附1)和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見附2),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財務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十五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按照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規定內容,及時錄入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健全文物資源資產信息數據庫,常態化開展保存狀況評估,因調撥、交換、損毀、丟失、撤銷退出等發生變動的,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及時變更資產信息卡,并同步調整有關賬目,保證文物資源資產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六條 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文物資源資產信息應當以實際信息為準,與文物普查數據庫中的文物信息相銜接并保持一致。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應充分利用文物資源資產數據信息,滿足文物資源資產管理、預算管理和國有資產報告需要,將存量文物資源資產數據作為管理維護、保養修繕預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實際情況,組織開發符合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特點的個性化功能模塊,加強與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銜接。
第五章 文物資源資產保護利用
第十九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建立文物資源資產接收、登記、鑒定、編目、檔案、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還應當建立文物庫房管理、修復復制等保管保護制度,明確管理責任,完善內部管理流程。
第二十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文物資源資產管理,設立規范的文物庫房,配備專業設施設備,對文物資源資產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對文物資源資產進行保養修繕,承接主體應當按照購買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等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加強文物資源資產展示利用管理,強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功能,盤活用好文物資源資產。支持社會力量依法依規合理利用文物資源,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產品與服務。
第二十三條 考古科研教學機構等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對所管理的不可移動文物加強研究保護,根據規定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
第二十四條 管理收藏單位對收藏的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必須區分文物等級,設置藏品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其他主管部門所屬管理收藏單位涉及文物行業管理事項,應當按照文物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相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安排專業人員協助;涉及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等事項,應當按照行政和財務隸屬關系報送情況。
第二十六條 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調撥、交換、借用、修復、復制和拓印,以及不可移動文物日常管理、拆除、搬遷(移)、修繕、使用變更等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并履行備案或報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文物資源資產調撥、拆除或者發生損毀丟失的,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核查處理后,及時調整或者核銷賬務,并在年度國有資產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二十八條 管理收藏單位禁止利用文物資源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和擔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禁止將館藏文物資源資產贈予、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第二十九條 文物資源資產借展、交換、調撥發生的補償費用應當納入單位年度預算,用于實施文物資源資產接收、登記、鑒定、編目、安全檢查、檔案管理、文物征集、研究、保護、修復、安防、開發利用等相關管理工作以及改善文物的收藏條件和必要的文物保護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產生的其他收入屬于政府所有的,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同級國庫。
第六章 文物資源資產報告
第三十條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是國有資產報告的組成部分,應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文物資源資產的實物量與價值量及增減變動、價值對比,文物等級、性質、規模、分類情況、保存方式等情況;
(二)文物資源資產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文物資源資產取得、入賬情況、保管保護、研究利用和產生收益情況;
(四)文物資源資產調撥、拆除、損毀、丟失、管理信息變動等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將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納入本單位財務報告和國有資產年度報告,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送上級文物行政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并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三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有資產報告制度規定的程序,審核匯總所屬管理收藏單位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本地區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國有資產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同時按照規定程序報送上一級財政部門。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專項監督檢查,確保信息更新及時,依法維護文物資源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條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專項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文物資源資產登記入賬核算情況;
(二)文物資源資產管理保護和研究利用情況;
(三)文物資源資產拆除減損等情況;
(四)文物資源資產收支管理情況;
(五)文物資源資產安全管理情況;
(六)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其他主管部門、管理收藏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文物資源資產監管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已歸類為固定資產的文物,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國有企業、管理收藏國有文物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管理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活動,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市財政部門可會同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自治區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參考樣式
2.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參考樣式
附1
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參考樣式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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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片編號 |
分類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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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類別 |
文物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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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類別 |
公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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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
是否可計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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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單位 |
總建筑面積(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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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積(平方米) |
具體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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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登記號 |
文物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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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年代 |
建造(制造)年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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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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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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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面價值(元) |
計量屬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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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入賬狀態 |
資金來源 |
財政性資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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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入賬日期 |
非財政性資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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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號 |
備查簿是否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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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納入企業年度決算 |
是否納入行政事業資產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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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說明 |
入賬會計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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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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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門 |
使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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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 |
使用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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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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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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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單人: 制單時間:
填寫說明:
1.分類代碼是資產分類國標。
2.文物級別按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分情況選擇填列。
3.文物類別分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分情況選擇填列。
4.公布日期為各級政府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日期。
5.按照是否可計價選擇“是”或 “否”。
6.計量單位分為個、座、處等分情況選擇填列。
7.現登記號是指文物在現管理收藏單位的登記號。
8.文物來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征集、購買、調撥、捐贈、依法置換、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
9.賬面價值是該文物入賬價值。
10.計量屬性為“以成本計量”“以名義金額計量”分情況選擇填列。
11.入賬狀態選擇 “是” 或 “否”。
12.財政性資金、非財政性資金根據資金來源填寫。
13.入賬會計科目是固定資產、文物資源。
14.管理部門為管理文物所屬單位的行政部門。
15.收藏單位為保管收藏文物資源資產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
16.使用狀態分為展覽、借出、維修等分情況選擇填列。
17.各單位還可在該卡片樣式基礎上自行增加管理需要的資產信息內容。
附2
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參考樣式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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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片編號 |
分類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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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類別 |
文物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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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類別 |
入藏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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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
是否可計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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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單位 |
是否屬于館藏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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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登記號 |
文物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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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年代 |
建造(制造)年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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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簡介 |
文物完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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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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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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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面價值(元) |
計量屬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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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入賬狀態 |
資金來源 |
財政性資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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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入賬日期 |
非財政性資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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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號 |
備查簿是否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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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納入企業年度決算 |
是否納入行政事業資產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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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說明 |
入賬會計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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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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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門 |
使用單位 |
|||
管理人員 |
使用狀況 |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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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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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單人: 制單時間:
填寫說明:
1.分類代碼是資產分類國標。
2.文物級別按照一級文物、二級文物、 三級文物、一般文物分情況選擇填列。
3.文物類別分為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分情況選擇填列。
4.入藏日期是文物被現收藏單位登記入庫的日期。
5.按照是否可計價選擇 “是”或 “否”。
6.計量單位分為件、件(套)等分情況選擇填列。
7.現登記號是指文物在現管理收藏單位的登記號。
8.文物來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征集、購買、調撥、捐贈、依法置換、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
9.賬面價值是該文物入賬價值。
10.計量屬性為“以成本計量”“以名義金額計量”分情況選擇填列。
11.入賬狀態選擇 “是” 或 “否”。
12.財政性資金、非財政性資金根據資金來源填寫。
13.入賬會計科目是固定資產、文物資源。
14.管理部門為管理文物所屬單位的行政部門。
15.收藏單位為保管收藏文物資源資產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
16.使用狀態分為展覽、借出、維修等分情況選擇填列。
17.各單位還可在該卡片樣式基礎上自行增加管理需要的資產信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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