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資環〔2024〕47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應急管理部門(寧波不發):
為進一步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根據應急救援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規定,現對《浙江省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資環〔2023〕62號)第六條第二款作如下修改:
“(二)防災減災能力提升。避災安置場所規范化建設、綜合減災示范點創建、基層防汛防臺體系建設、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和成果應用等”修改為“(二)防災減災能力提升。基層防汛防臺體系建設、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和成果應用等”。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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