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科創辦關于印發〈上海市創新產品推薦目錄編制辦法〉的通知》(滬經信規范〔2022〕13號)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為進一步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計劃>》(滬府發〔2024〕5號)和《關于印發<上海市推動工業領域大規模設備更新和創新產品擴大應用的專項行動>的通知》(滬經信技〔2024〕355號),對《<上海市創新產品推薦目錄>編制辦法》進行修訂形成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詢公眾意見,歡迎提出寶貴意見與建議。
公示日期: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20日
聯系人:于偉翔
傳真:021-63584731
郵箱:yuwx@sheitc.sh.gov.cn
附件:《<上海市創新產品推薦目錄>編制辦法(征求意見稿)》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4年9月11日
附件
《上海市創新產品推薦目錄》編制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促進創新產品市場化和產業化,強化高端產業引領功能,推動研發活動產業化,支撐上海產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創新產品是指本市企事業單位和各類社會組織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消化吸收再創新等方式研制的,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產權明晰,質量可靠,節能環保,具有市場潛力的產品。
第三條(編制原則)
《上海市創新產品推薦目錄》(以下簡稱《推薦目錄》)編制工作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組織機構)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以下簡稱牽頭單位)牽頭負責《推薦目錄》編制工作。
市創新產品編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編審委員會),負責《推薦目錄》的編審。編審委員會成員由牽頭單位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健康委、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版權局、市知識產權局、市藥品監管局組成。
第五條(政策支持)
《推薦目錄》中首次投放市場的產品,以及與列入《推薦目錄》產品相關的技術創新和產業化項目,可根據相關市級專項資金的規定予以支持。相關單位在申請專利試點示范單位認定時可以按照規定給予適當加分。鼓勵各區對列入《推薦目錄》的產品和企業給予相應的支持。
首次投放市場的產品,是指在申報年度截止日的前一年內首次實現銷售或尚未實現銷售的產品。
《推薦目錄》可以作為政府采購、企事業單位采購、資金資助,以及投融資機構投資決策等參考。
第六條(基本條件)
申請列入《推薦目錄》的產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其中(三)(四)(五)需滿足至少一條:
(一)申請單位依法在本市登記注冊,財務會計制度健全;
(二)產品由申請單位研制,符合國家和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導向;重點支持本市現代化產業體系,包括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三大先導產業和電子信息、汽車、高端裝備、先進材料、時尚消費品、生命健康六大重點產業,以及智能終端、綠色低碳、元宇宙、數字經濟等新賽道和未來制造、未來智能、未來能源、未來空間、未來材料、未來健康等未來產業,以及飛機、輪船、工業母機等重大標志性產品;
(三)產品在三年內(自申請截止日起前三年)取得發明專利權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或軟件著作權;或者藥品、醫療器械類產品、高端裝備產品、重大標志性產品在五年內(自申請截止日起前五年)取得發明專利權。權益狀況明確,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為申請單位;或權利人為申請單位母公司且授權申請單位使用;
(四)兩名及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行業內專家出具的推薦函;
(五)產品在近三年內獲得過省、部級獎項;
(六)產品符合國家及本市有關的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和相關的生產、銷售規定及特定要求;藥品、醫療器械類產品的申請單位應具有該產品的藥品注冊證書或醫療器械注冊(備案)證;
(七)申請單位信用良好,未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七條(申請方式)
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按照年度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的路徑、方式和編制程序等,申請單位按照申報指南要求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請材料)
申請列入《推薦目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上海市創新產品推薦目錄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
(三)產品擁有知識產權(含發明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文件,以及專利產品備案等相關性說明;或兩名及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行業內專家出具的推薦函;或近三年內省、部級獎項獲獎證明。
(四)國家及本市對該類產品有生產、銷售相關規定及特定要求的,應當提供產品符合規定及要求的證明文件;
(五)具有完整產品標識信息的外觀圖片;
(六)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產品創新性查新報告和咨詢報告;
(七)三年內(自申請截止日起前三年)獲批的,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基本條件(除發明專利權授予時間要求外)的1類創新藥以及經國家和本市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獲批的創新醫療器械,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八)其他有關材料,包括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相關證書等、行業協會或者行業專家推薦意見、區級相關部門的推薦意見等;
(九)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承諾書。
第九條(編制程序)
牽頭單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受理申請材料、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編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在牽頭單位的網站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牽頭單位聯合對外發布《推薦目錄》。
三年內(自申請截止日起前三年)獲批的,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基本條件(除發明專利權授予時間要求外)的1類創新藥以及經國家和本市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獲批的創新醫療器械,可以無需專家評審。
第十條(責任承擔)
申請單位應當承諾申請產品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要求,并對其產品質量、安全等承擔責任。
申請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如存在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發現取消該申請產品列入《推薦目錄》的資格;已納入《推薦目錄》的,予以除名并向社會公告。情節嚴重的,取消該單位3年內申報《推薦目錄》和申報相關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十一條(信用管理)
牽頭單位對《推薦目錄》申請的全過程開展信用管理。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同時依法記錄相關企業失信行為信息,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將相關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十二條(目錄有效期)
《推薦目錄》按照年度編制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兩年。已經列入《推薦目錄》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特殊產品,可以由申請單位提出申請,經編審委員會審核后,延長列入《推薦目錄》期限,同一產品連續列入《推薦目錄》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第十三條(文件解釋)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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