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鼓勵和促進松江區科技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的實施細則》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松江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4年9月18日
關于鼓勵和促進松江區科技創新創業載體
建設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高質量發展我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等科技創新創業載體,持續優化創新創業生態,不斷推動G60科創走廊“雙創活躍新高地”建設,參考《上海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管理辦法》,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科技創新創業載體(以下簡稱“載體”)是以服務大眾創新創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面向科技型創業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開放式平臺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主要包括: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和大學科技園等。
第三條松江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科委”)負責本實施細則的組織和實施,對本區載體進行動態管理和服務指導工作。各街鎮(園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對區域內的載體進行跟蹤服務和具體指導。
第四條區科委每年對區域內的載體實施備案登記、監督與評價。
第二章發展方向
第五條鼓勵有條件的科技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各類主體建設載體,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逐步向專業化、品牌化、國際化方向發展,形成多類型、多層次的孵化服務體系。
第六條完善服務功能,培育創新主體。在智能制造、集成電路、生物醫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加快構建產業特色相符、服務資源集聚、創業主體優勢互補的載體,不斷鞏固提升場地和設施供給等基礎服務,積極拓展概念驗證、科技成果評估、知識產權、試制與檢測等創新支撐服務,逐步加強創業咨詢、團隊搭建、市場拓展等創業輔導服務,努力提升孵化培育科技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能力。
第七條支持合作發展,加大協作和并購。鼓勵探索各具特色的可持續發展模式,通過合作連鎖、擴大規模,降低運營成本、增強服務能級,形成載體產業鏈條,實現創新創業齊頭并進、共同發展,推動載體運營機構做大做強。加強資源對接,積極融入全球網絡。鼓勵創新載體對標國際一流,利用全球創新創業資源,通過引進國外先進孵化模式,推動各類創新創業要素實現境內外自由流動。
第三章備案條件
第八條申請納入本區載體培育體系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展方向明確、經營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在本區注冊的獨立法人,成立且實際運營超過1年,設立專門的運營管理機構。
(三)孵化場地集中,具有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不小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比不少于70%。
(四)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孵化資金,并具有不少于2個資金使用案例。
(五)擁有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創新創業載體專職工作人員)占員工總人數不少于70%。同時配備相應的創業導師團隊。
(六)在孵企業總數不少于15家,其中,已申請專利的在孵企業占比不少于30%,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少于20%。
(七)具有較為完善的企業孵化管理制度和服務功能,有明確的企業入孵條件、畢業標準和退出機制。
第九條申請納入本區載體培育體系的眾創空間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展方向明確、經營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在本區注冊的獨立法人,成立且實際運營超過1年,設立專門的運營管理機構。
(三)基礎服務設施完備,場地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或包含不少于30個創業工位,其中,所提供的服務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0%以上。
(四)具備職業孵化服務隊伍。團隊和主要負責人要具備一定行業背景、創新創業經歷、相關行業資源和專業服務能力,專業服務人員不少于2名,兼職導師不少于1名。
(五)入駐的創業團隊或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其中,企業不少于5家。企業應是處于創業期的科技類、創意類及相關產業的小微企業。
(六)具有較為完善的企業孵化管理制度和服務功能,有明確的企業入孵條件、畢業標準和退出機制。
(七)每年開展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創新創業相關活動不少于5次。
(八)對同一品牌眾創空間多基地連鎖經營的,統一按照一區一法人主體多基地方式培育。
第十條申請納入本區載體培育體系的大學科技園或分園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具有科研優勢的大學為依托,有明確的發展方向;與所在地區聯動發展,相關園區建設發展納入所在地區科技、教育、產業發展規劃。
(二)在本區注冊的獨立法人,實際運營時間滿1年,管理規范、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
(三)具有總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場地,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園區可自主支配面積不低于50%。
(四)園內在孵企業、入駐團隊不少于20 家(個),其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團隊占比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團隊占比不低于30%;園內50%以上的企業、團隊在技術、成果和人才等方面與依托高校有實質性聯系。
(五)具有一支較高管理水平和經營能力的專職運營管理團隊,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或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的專業服務人員數量占總員工數量不低于50%。
(六)能夠整合高校和社會化服務資源,依托高校向園區入駐企業提供研發中試、檢驗檢測、信息數據、專業咨詢和培訓等資源和服務,具有技術轉移、知識產權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與相關機構建有實質性合作關系。
(七)具有專業化的創業導師隊伍,在技術研發、商業模式構建、經營管理、資本運作和市場營銷等方面提供輔導和培訓。
(八)建有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能夠提供場地、資金和服務等支持。
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的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載體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畢業企業須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三)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四章申報與管理
第十三條自主申報。載體本著自愿的原則,根據區科委發布的備案通知,向其提交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納入本區載體培育體系。
第十四條形式審查。街鎮(園區)相關職能部門對申報載體的運營狀態和材料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并在申報書上明確推薦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十五條專家評審。區科委每年對街鎮(園區)推薦的載體進行現場走訪,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現場評價。
第十六條公示環節。區科委負責公示擬納入本區載體培育體系的載體名單,公示期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確認正式納入。
第十七條變更備案。如發生載體名稱、運營主體、場地位置、面積范圍等變更,載體需在變更發生的3個月內向所在街鎮(園區)報告。各街鎮(園區)對載體發生變化后的相關情形進行實地核查,符合相關載體標準的,報請區科委審核后予以確認,不符合相關載體標準的,報請區科委取消資格。
第十八條在申報過程中,載體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評審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并由區科委依法將其納入科研信用記錄。在評審過程中,存在營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納入本區載體培育體系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對其中符合市級標準的,推薦申報市級創新創業載體。
第五章監督與評價
第二十條區科委根據產業集聚度、管理服務能力、孵化績效等建立評價指標體系,每年對區級及以上載體進行評價。
(一)經備案的載體應按要求如期報送各項經濟統計數據,每年定期報送《松江區創新載體年度評價表》、入駐企業清單、載體運營情況、工作開展臺賬等材料,區科委根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年度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90分及以上)、優良(75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四個等級,評價結果對外公布。
(二)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等級為優秀、優良的,給予不超過60萬元和40萬元的資金資助;眾創空間評價等級為優秀、優良的,給予不超過30萬元和15萬元的資金資助;大學科技園或分園評價等級為優秀、優良的,給予不超過100萬元和50萬元的資金資助。
(三)對評價等級為合格及以下的載體,不予資助。對評價等級為不合格的載體,責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連續2年評價為不合格的,取消該載體備案資格,從備案資格取消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一條對通過上海市政府“高質量孵化器”立項的載體,按《上海市高質量孵化器建設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要求,進行區級配套資助。
第二十二條對參與科技部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被評為優秀(A 類)的予以50萬元的資金資助,評為良好(B 類)的予以30萬元的資金資助,其他評價等級不予資助。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區科委負責解釋,自2024年10月18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原有《松江區關于鼓勵和促進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新載體建設的實施意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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