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關部門,各縣(市、區)科技局、來賓高新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來賓市本級科技計劃項目結題管理辦法》已經市五屆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來賓市科學技術局
2023年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來賓市本級科技計劃項目結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來賓市本級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的結題管理,結合本級科技計劃管理需要,參照《廣西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結題管理辦法》(桂科計字〔2022〕28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來賓市科技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簽訂項目合同(或課題任務書)的市本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課題,以下統稱項目),應按本辦法規定做好項目結題工作。
來賓市本級專項科技計劃項目另有結題(或驗收)管理辦法的,按其專項管理辦法及廣西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結題(或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
第三條項目結題分為驗收結題和終止結題兩種方式。驗收結題是指依據項目合同書,對項目完成等情況進行評議和確認的工作;終止結題是指對不達到驗收結題條件的項目進行終止處理和確認的工作。
按照項目合同書規定正常實施的項目,按本辦法進行項目驗收結題;未能按項目合同書組織實施或無法完成合同任務目標的項目,按本辦法進行終止結題。
第四條 項目結題以項目合同書為依據,對項目合同書中的任務指標、經費使用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綜合考察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組的項目管理、科研誠信等情況。
第五條 項目結題工作必須堅持客觀、公平、公正,以及堅持尊重科技創新規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原則。
第六條項目管理和驗收機構為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第三方機構等。市科技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市本級科技計劃項目結題工作;項目管理機構負責跟蹤項目到期和實施進展情況,指導督促承擔單位及時提出結題申請;驗收組織機構負責項目驗收結題工作;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驗收結題的責任主體,負責按本辦法做好項目結題工作。
第七條 項目驗收方式有會議驗收(含視頻會議)、現場驗收及通訊驗收等方式。
會議驗收采取會議形式,驗收專家組聽取項目執行情況介紹、觀察演示、質詢等程序,根據需要進行現場查定,專家評議形成驗收意見。
視頻會議驗收主要適用于特殊情況下,需邀請多位市外專家參加評審的項目驗收。
現場驗收采取在項目實施現場召開驗收會,進行現場檢測或查定,并形成驗收意見。
通訊驗收采取通過網絡系統形式,由驗收專家組出具驗收意見,項目管理機構匯總,形成項目管理機構意見。
根據不同類型項目,還可以采取第三方機構評價、用戶測評等方式,依據項目合同書組織驗收。
第八條 財政資助金額在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原則上采取現場驗收;過程管理已經現場查定的,可采取會議驗收。財政資助金額在5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原則上采取會議或現場驗收;其他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驗收方式。
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項目可按項目的計劃類別和所屬技術領域,分批集中組織驗收,以提高項目驗收工作效率。
第九條受理驗收申請時,項目管理機構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研究確定是否需要進行現場查定。科技示范和產業化項目原則上應當現場驗收,或由驗收組織機構委派3名或5名技術專家現場考察或查定,核實試驗示范、產業化情況后,再組織會議驗收。現場考察或查定也可以委托屬地科技部門進行。
第十條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合同書到期后3個月內向項目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需延期結題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在合同期內提出書面申請,經項目管理機構批準后執行。每個項目可以申請延期1次,延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十一條 申請項目驗收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合同書(或課題任務書)復印件(蓋章)(如有變更調整,需同時提供項目合同內容變更審批表);
(三)項目實施工作總結;
(四)項目技術研究報告;
(五)項目經費決算表(加蓋財務部門印章)和財政資金支出明細表及主要財務原始憑證復印件(財政經費項目需提供);
(六)項目財政資助資金專項審計報告(市本級財政資助金額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提供);
(七)項目需要現場查定的,提供現場查定報告;
(八)其他與項目實施有關的項目材料(如專利證書或專利受理通知書、技術標準文本及批準或備案的證明材料、已發表的論文和專著、行政審批文件或證書、設計與工藝圖表、分析測試報告、檢測報告、農業田間測產報告、用戶使用情況報告、經濟效益的證明材料,以及合同約定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等);
(九)來賓市科研誠信承諾書。
采取會議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將以上證明材料原件和項目實施原始記錄材料帶到會場,供驗收專家查驗。
第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對提交的驗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項目管理機構收到項目驗收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驗收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承擔單位,并要求承擔單位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補正,20 個工作日到期時仍未提交補正材料的,轉入終止結題流程。
第十四條 驗收組織機構收到符合要求的項目驗收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項目驗收,合并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應當成立驗收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驗收組織機構聘請技術、經濟(財務)、管理等專家組成,人數為5人及以上(單數)。同行技術專家應不少于3人,財政經費項目必須有1位財務專家。同一單位的專家,原則上只能聘請1人。
第十六條驗收專家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辦事公道,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
(二)熱心科技工作,了解科技活動的特點與規律,熟悉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和程序;
(三)了解掌握所在領域的科技經濟發展狀況,在本領域內有較高的權威性;
(四)一般應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若因客觀原因,所屬行業領域內無法聘請到副高級以上財務類專家的,財務類專家可適當放寬到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管理類專家要具有七級及以上職務。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實行回避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參加單位及其他與項目承擔單位有利益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參與項目驗收工作。出現違反回避制度的,對項目管理機構(組織方)和專家按相關科研誠信管理規定處理,并重新成立驗收專家組對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 采取會議驗收的,驗收組織機構應當在驗收會議日期前5天將項目驗收材料送達驗收專家組專家。
第十九條 項目驗收會議程序包括:
(一)由專家推薦或項目驗收機構提名,確定驗收專家組組長;
(二)專家組組長主持驗收會議,專家查驗審閱項目驗收材料,聽取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執行情況介紹;
(三)專家組對有關問題質詢,財務專家對財務審查,已經現場查定的項目,由查定專家會場介紹項目查定情況;會議驗收專家提出需現場查定的,應根據現實條件查定;
(四)專家組討論并形成專家組驗收意見,項目承擔單位及相關人員應回避;
(五)專家組組長宣布驗收意見,項目承擔單位無異議的,驗收會結束;若有異議且理由充分證據確鑿的,專家組應再行商議并形成最終驗收意見。
第二十條 通訊評議驗收程序包括:
(一)驗收組織機構確定驗收專家組成員及組長;
(二)驗收組織機構將專家邀請函、驗收材料、函審意見表送達專家組成員。專家成員填寫好函審意見表并簽名,連同驗收材料返回驗收組織機構;
(三)驗收組織機構將專家成員的函審意見表寄送專家組組長。專家組組長匯總函審意見,形成“驗收組意見”返回驗收組織機構;
(四)驗收組織機構將“驗收組意見”送達驗收組專家成員并簽名并返回驗收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視頻會議驗收程序包括:
(一)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專家、項目承擔單位相關人員進入線上視頻會議室;
(二)由專家推薦或項目管理機構提名,確定驗收專家組組長;
(三)專家組組長主持驗收會議,專家在網絡系統上查閱項目驗收材料,線上聽取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執行情況介紹;
(四)專家組線上對有關問題質詢,項目承擔單位答疑;
(五)會議主持人請項目承擔單位、參加單位及相關人員退出線上視頻會議室,專家組線上討論并形成專家組驗收意見;
(六)會議主持人請項目承擔單位加入線上視頻會議室,專家組組長宣布驗收意見,會議結束。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暫緩驗收、不通過驗收三種。其中,暫緩驗收為過渡性的結論,不作為最終結論。
完成項目合同書約定的考核指標任務,經費使用符合規定,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齊全并符合規定的項目,通過驗收。
完成項目合同書約定的任務不足90%;或由于提供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或經費使用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項目,暫緩驗收。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不通過驗收:
(一)完成任務不到85%,或主要考核指標沒有達到;
(二)項目預定目標未能實現或已無科學性、實用價值;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未能解決和做出說明,或研究開發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四)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不真實;
(五)擅自修改研究開發任務及考核指標;
(六)項目實施期限內未開展實質性研發活動的;
(七)非法挪用、侵占、冒領、截留科技經費的;
(八)項目承擔單位或負責人在項目技術開發、經費使用、科研誠信、安全、科研倫理等方面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九)項目研究過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經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
(十)其它不符合通過驗收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驗收結論為暫緩驗收的,驗收組織機構在結論形成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承擔單位發整改通知,整改期一般為6個月。整改完畢后,項目承擔單位第二次提交驗收申請(僅限1次)。在整改期限滿后2個月內未第二次提出申請的,轉入無申請終止結題程序處理。
第二十四條 驗收專家組應當獨立地提出驗收意見和驗收結論,并對驗收意見和驗收結論的準確性負責。驗收結論表述應清楚明確,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表述,內容應當齊全,包含應退科技經費意見(項目結余經費、違規使用經費等)和科研誠信評價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在驗收過程中,專家組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要保護驗收項目的知識產權,保守項目技術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對外公開與項目有關的內容和數據。必要時,項目驗收機構可與專家簽訂保密協議。
第二十六條公示與核發。
(一)項目管理機構依據專家組意見或第三方機構評價意見、用戶測評結果,確定項目驗收結論,并將驗收結論進行公示,公示時間5個工作日;
(二)公示期間,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向項目驗收機構實名提交書面異議書,項目驗收機構進行情況了解,作出處置意見并報市科技局同意后,項目驗收機構出具書面回復意見書,該回復意見書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送達異議人;
(三)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項目,經市科技局核準,項目驗收機構于10個工作日內核發項目驗收證書。
第二十七條 項目產生科技成果的,項目驗收時可作適當評價,承擔單位及時進行科技成果登記。在論文發表、專著出版、產品宣傳、技術推廣時,應標注項目類別及合同書或任務書編號,如“來賓市科技計劃項目資助(合同書或任務書編號XXX)”等,第一和第二標注的發表論文等成果作為項目驗收或評估的確認依據,未標注的論文不能作為項目論文成果。
第二十八條 根據項目驗收結論分3種情形獎懲:
(一)通過驗收且無不良科研信用記錄的,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結余資金管理制度,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將結余資金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合規有效使用資金,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二)不通過驗收的,按如下辦法處理:一是由于第二十二條中(一)或(二)原因造成的,若項目單位已按要求主動配合退回未使用和違規使用的項目資金的,不影響項目負責人的申報資格,否則按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定處理。二是由于第二十二條中(三)至(五)其中一項原因造成的,取消項目負責人2-3年申報項目資格,收回未使用和違規使用的項目資金,并按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定處理。三是由于第二十二條中(六)至(九)其中一項原因造成的,取消項目負責人5年以上(含)的申報項目資格,并按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定處理,收回項目資助經費。四是由于第二十二中(十)原因造成的,視情況按以上三種方式之一處理;
(三)對弄虛作假通過驗收的項目,除追回已撥付的全部項目資助資金外,按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資金收回:
對于應收回資金的項目,由項目管理機構督促承擔單位在3個月內按規定渠道退回。
第三十條 終止結題是指對達不到驗收條件的項目終止處理和確認的工作。包括主動申請終止結題和無申請終止結題兩種方式。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內主動申請項目終止結題:
(一)暫緩驗收項目無法完成整改任務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現有水平和條件限制,致使項目不能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項目合同書約定的考核指標的;
(三)因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致使項目研究開發活動成為無必要的;
(四)因項目負責人死亡、重大傷殘、離職、違法犯罪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五)因知識產權不清晰,有嚴重知識產權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經調解等方式無法解決,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六)項目承擔單位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兼并重組等變故,不愿(或不能)繼續實施項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項目財政資助資金的;
(七)其他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
第三十二條承擔單位主動申請終止結題的,財政經費已經使用的,請于項目到期前三個月內提交以下到項目管理機構:
(一)項目終止結題申請書,詳細說明終止結題的原因;
(二)項目合同書復印件(蓋章);
(三)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四)項目經費決算表和財政資金支出明細表,市本級財政資助金額50萬元及以上項目須同時提供項目財政資助資金專項審計報告;
(五)已取得的相關成果及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符合規定要求的,受理項目終止結題申請;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項目承擔單位,并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在 2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并提交紙質材料。項目終止結題申請受理后,項目管理機構原則上應在15 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終止結題評估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申請終止結題材料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意見,對擬終止的項目進行公示后印發項目終止通知。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應包括項目終止原因、責任判定、有無發現科研信用問題、處理建議等內容。終止評估專家由技術、財務、管理3名專家組成。
第三十五條 項目管理機構對主動申請終止的項目公示,公示時間 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發布項目終止公告。項目管理機構負責處理實名反映的異議和申辯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 終止結題項目的剩余財政資助資金按原渠道退回。項目管理和經費使用規范合理,且無明顯人為過錯的,不記入不良科研信用檔案;項目承擔(參與)單位和課題組成員存在弄虛作假、故意拖延、違規使用經費等情況的,須追回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的財政資助資金,并記入不良科研信用檔案,取消其3—5年申報市本級科技計劃項目及推薦其申報自治區級及以上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
第三十七條 承擔單位主動申請終止結題的,由于客觀原因,財政經費未使用的,由承擔單位提交撤銷合同申請,并全額退回財政經費的,經市級科技部門研究同意,批復同意撤銷項目合同,不記入不良科研信用檔案。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終止項目,予以結題(即無申請終止結題):
(一)項目立項后,因承擔單位原因導致項目合同書簽訂或實施進度嚴重滯后,項目超過一年或項目實施周期過半仍沒有使用財政資助資金的;
(二)合同到期后3個月內不提交結題申請的;
(三)項目在驗收結題過程中存在推諉、弄虛作假等嚴重不當行為的;
(四)項目承擔單位經核實已停止經營活動或注銷的;
(五)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在項目技術開發、經費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現重大違規違法行為,導致項目實施無法進行或面臨重大風險的;
(六)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申請終止但故意拖延不辦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終止的。
第三十九條 有第三十八條相關情形的,項目管理機構應及時終止項目,要求承擔單位暫停項目財政科技經費支出,公示無異議后,印發項目終止通知,并負責處理公示期間實名反映的異議和申辯等情況。
第四十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告知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第三十二條要求,在 20 個工作日內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項目終止結題資料。對符合要求的終止結題資料,項目管理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終止結題評估工作。
第四十一條 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專家評估后出具評估意見,評估意見內容參照第三十四條。
第四十二條 項目管理機構對無申請終止結題的項目公示,具體要求參照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三條 在項目終止結題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存在下列情況的,按不配合處理:
(一)接到終止結題通知后,未在 20 個工作日內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項目終止結題材料;
(二)接到項目管理機構形式審查補正通知后,未在 20 個工作日完成補正;
(三)評審專家要求項目承擔單位補充材料才同意終止結題的,項目承擔單位未在15 個工作日內按專家意見完成補充材料。
第四十四條 無申請終止項目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管理機構核發項目終止結題通知,并做出相應的處理。包括:
(一)追回剩余和違規使用的項目財政資助資金;
(二)對項目承擔單位、法人代表和項目負責人記入不良科研信用檔案,取消其3—5年申報市本級科技計劃項目及推薦其申報自治區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資格。
第四十五條無申請終止項目的參與單位有明顯人為過錯的,參照對項目承擔單位的處理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理。屬于以下情況的,不追究參與單位的責任:
(一)已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自己承擔的目標任務,且項目財政資助資金使用合規合理的;
(二)因項目承擔單位過錯,導致其無法參與項目實施,且主動退回項目資助資金的;
(三)在終止結題前,及時向項目管理機構反映項目實施出現的有關問題,積極配合終止結題工作,且自身沒有明顯過錯和違規違法行為的;
(四)無財政經費支持的項目,逾期超過三個月未提交驗收申請,依項目合同規定,經市級科技部門研究同意,撤銷項目合同的;
(五)其他合規合理原因的。
第四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拒不退回應退科技經費的,市科技局應當發出催告,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市科技局可以作出要求履行的書面決定。項目承擔單位收到書面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仍不履行的,市科技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對項目管理部門或個人(包括項目管理部門人員、項目評審專家)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相互串通、弄虛作假,阻撓規避監督檢查,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輸送不當利益等嚴重失信行為的,屬于公職人員的,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干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非公職人員則按有關辦法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對項目單位或個人(項目人員)存在弄虛作假、騙取科技項目,阻撓規避監督檢查,輸送不當利益等嚴重失信行為的,依法列入失信“黑名單”,通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參加項目驗收的有關單位、人員,未經允許,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被評價技術的,依法追究其責任。涉及國家技術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技保密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為自治區及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課題)提供配套經費的項目,已通過國家或自治區科技部門驗收的,只需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財務資料,通過市級科技經費的財務審核,同時提交通過上級部門驗收的全套材料備案,即為“通過驗收”,其結題結論參照自治區及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的結題結論,項目驗收機構出具驗收證書,不再另行組織項目驗收。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來賓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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