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發展改革委,省直有關部門,省招標投標協會: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通知》(發改法規〔2023〕27號)精神,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擔保成本的若干措施》(晉發改法規發〔2023〕89號)有關要求,為保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深入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經研究決定開展清理歷史沉淀保證金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2023年2月底之前,各類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證金代收代管服務的平臺和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收取人)收取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退還時間及合同約定退還時間應退未退的各類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
二、工作組織
收取保證金的各類主體應當按照“誰收取、誰清理、誰退還”的原則,及時退還各類歷史沉淀保證金,做到應退盡退。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及時對保證金清理工作的進行指導和監督。
(一)全面開展自查
1.省審批服務管理局組織開展代收保證金業務的有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自查,全面梳理自開展代收保證金業務以來代收取各類保證金情況和退還情況,對于屬于本次清理范圍的保證金在5月10日前完成退還,并將相關情況于5月20日前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2.省招標投標協會組織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各招標代理機構開展自查,對于屬于本次清理范圍的保證金在5月10日前完成退還,并將相關情況于5月20日前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二)廣泛接受相關投訴
1.省發展改革委設置清理歷史沉淀保證金投訴受理電話和電子郵箱,并在省發展改革委網站、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及時公布。
2.各投標人和中標人可填寫清理歷史沉淀保證金項目情況表后,通過電話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投訴有關保證金未按時退還事項,省發展改革委核實相關情況后將及時移送招標項目的行政監督部門或主管部門進行處置。
3.對于依法必招工程建設項目,由對應的行政監督部門督促收取人退還保證金;對于屬于省屬企業的非依法必招工程建設項目,由省國資委督促收取人退還保證金;對于其他招標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督促收取人退還保證金。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清理歷史沉淀保證金工作,認識到此項工作事關各方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是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要嚴格按照責任分工,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積極推進沉淀保證金清理工作全面有序展開。
(二)落實各項責任。各收取人是清理歷史沉淀保證金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足額退還各類保證金;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嚴格督促相關收取人退還保證金;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清理歷史沉淀保證金工作。
(三)嚴格考核評價。省發展改革委將把本次專項行動結果列為本年度對各市和各行業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評價主要內容;對收取人違規收取各類保證金和未能及時退還保證金行為進行記錄,作為今后開展信用評價的負面行為。
聯系人:韓李靖
清理歷史沉淀保證金投訴電話:0351-3119188
清理歷史沉淀保證金投訴電子郵箱:sxszbtblyyshj@163.com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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