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府辦規〔2024〕3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羅湖區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19日
深圳市羅湖區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羅湖區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建設與管理,打破信息孤島,加強信息資源的集約建設與共享利用,提高政府信息化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國辦發〔2019〕57號)、《廣東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粵府辦〔2020〕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廣東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部分內容的通知》(粵辦函〔2021〕211號)、《深圳市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深府辦〔2022〕1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羅湖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羅湖區政務信息化項目(以下簡稱“區政務信息化項目”),是指在羅湖行政區域內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的政務信息系統相關的信息化項目,包括基礎設施建設、軟件開發服務、通用正版軟件服務、運行維護服務、系統業務運營和第三方服務等,包括新建、續建、升級改造工程及服務采購項目。
(一)基礎設施包括公共基礎設施、專業基礎設施。其中,公共基礎設施是指政務網、政務云等基礎設施,專業基礎設施是指區各有關單位在其專業業務范圍內使用的基礎設施。
(二)軟件開發服務包括公共支撐平臺開發服務、通用軟件開發服務、專業軟件開發服務。其中,公共支撐平臺開發服務是指為政務信息系統提供支撐的公共平臺開發服務,通用軟件開發服務是指普遍通用的政務信息系統開發服務,專業軟件開發服務是指區各有關單位在其專業業務范圍內使用的政務信息系統開發服務。
(三)通用正版軟件包括計算機操作系統軟件、辦公殺毒軟件、虛擬化軟件、數據庫等通用的正版軟件。
(四)運行維護服務包括基礎設施運行維護服務、軟件系統運行維護服務。其中,基礎設施運行維護服務是指為基礎環境、硬件正常運行提供的各種支持服務,軟件系統運行維護服務是指為保障政務信息系統軟件正常運行提供的各種支持服務。
(五)系統業務運營是指基于政務信息系統開展的如業務分析、數據治理、安全運營等。
(六)第三方服務是指與政務信息系統相關的咨詢、監理、測評、安全等配套服務。
不納入區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范疇的類別見附件1。
由區實施的使用上級政府資金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上級政府對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區政府明確的應急工程、特殊緊急及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應按保密部門規定實施建設。
第三條區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分為全過程管理和備案制管理。
(一)預算金額20萬元(含)以上的區政務信息化項目(不含運行維護項目、第三方服務)采用全過程管理,按照本辦法第二至第四章、第六章執行。
(二)運行維護服務、第三方服務及預算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區政務信息化項目采用備案制管理,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第六章執行。
第四條 區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的職責分工。
(一)羅湖區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區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與管理的領導、協調機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事務,定期向領導小組匯報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推進情況、全區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建設情況、政務信息化建設中需要協調的重大問題,具體指導督促我區各部門落實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工作任務。
(二)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為區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統籌規劃、技術論證、項目備案管理、建設管理;監督、指導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驗收和維護;負責公共類政務信息化項目的需求匯總、方案編制、預算編報、采購實施、監督執行、組織驗收、資金績效管理等。協調和處理政務信息化建設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統籌推動羅湖區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工作。
(三)各街道、各部門負責本單位職責范圍內專業類政務信息化項目的需求提出、方案編制、預算編報、采購實施、監督執行、組織驗收、資金績效管理等;負責提出本單位對公共基礎設施服務的需求。
(四)區密碼管理局負責區政務信息化項目密碼應用審核工作。
(五)區審計局負責對區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區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應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籌協調、資源共享、注重實效、保障安全”原則,堅持“系統融合、業務協同、互聯互通”的建設理念,充分利用全區共建共享的信息資源,包括網絡、政務云、政務大數據、基礎軟、硬件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實現政府投資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項目規劃
第六條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根據國家、省、市政務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結合我區實際情況,負責編制全區政務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
第七條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牽頭建設羅湖區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區各有關政務信息化項目,均應納入管理平臺,實現統一管理。
未納入管理平臺的,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不予托管服務器、不予開放政務網絡、不予分配基礎設施資源。
第八條各街道、各部門根據全區政務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和本部門實際,統籌規劃本單位政務信息化建設,策劃政務信息化項目并在管理平臺申報并及時更新項目信息。
第九條區政府投資政務信息化項目,在充分征求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意見后,報分管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的副區長審批、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批。因特殊需要建設的區政府投資政務信息化項目,經領導小組區領導審批通過后,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條區政府投資綜合類項目中,涉及政務信息化建設部分,在報送區政府審批決策前,應充分征求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意見。政務信息化建設部分總投資四百萬元(不含)以上的,應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項目前期管理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區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并對項目立項方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以下統稱“項目方案”)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項目立項方案應當包含項目建設背景、必要性和依據、建設目標、擬建設內容及規模、技術路線、投資匡算、資金使用、運營(運維)方案以及事前績效評估指標等。
項目建議書應當包含項目建設背景、必要性和依據、建設目標、技術路線、擬建設內容及規模、投資匡算、資金來源、資金使用、建設運營模式及使用單位、資金籌措方式和投融資模式、運營(運維)方案以及事前績效評估指標等。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在項目建議書的基礎上深化,對建設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運營維護及使用單位、投融資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進行全面分析論證。
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初步設計應當明確項目的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主要材料、設備的規格和技術參數等。項目概算應包括項目直接建設費、網絡安全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等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方案時,應當充分利用區大數據平臺共享的數據資源,方案中應明確闡述將產生的業務數據歸集至區大數據平臺;同時應堅持集約化建設原則,方案中應明確使用的區已共建共享的網絡、政務云、基礎軟、硬件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
第十三條使用財政資金的區政務信息化項目按資金來源劃分為部門預算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
(一)對于部門預算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或委托專業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立項方案,按相關規定申請項目經費并按有關規定推進項目建設。
(二)對于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委托專業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按照《深圳市羅湖區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全過程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次進行報批。
總投資500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在取得項目建議書批復后,可免于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直接申報初步設計及概算并增加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內容。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按照《全過程管理辦法》報批項目方案或申請項目經費前,須先向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申請對項目方案進行技術論證,并取得技術論證意見。
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應及時組織專家對項目方案進行技術論證。論證范圍主要包括:項目方案的完整性、實施必要性、技術可行性、是否遵循集約化建設原則、是否充分利用現有軟硬件資源、是否符合數據共享要求、是否與區政務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相沖突、規劃科學性、資源整合(互聯互通)充分性和投資估算合理性。
原則上未報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技術論證或技術論證未通過的,區發展和改革局不予審核,區財政局不予安排資金。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加強區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根據項目實際需要,選定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單位承擔監理工作。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通過管理平臺按期如實報送區政務信息化項目合同簽訂、項目進展、資金使用、符合性審查、竣工驗收等有關信息。建立項目情況通報制度,未按時更新填報的,由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區政務信息化項目發生重大設計變更的,或設計變更導致實際總投資超過原批復總概算的,其管理按《全過程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發生一般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主體責任,會同設計變更提出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承建單位等單位共同確認,通過管理平臺報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備案。
第十八條區政務信息化項目在完成后必須進行驗收,貨物類、服務類項目根據實際需求開展驗收,項目工程驗收包括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
(一)初步驗收
項目建成半年內,由建設單位組織承建單位、監理單位負責完成項目初步驗收工作。項目初步驗收通過后,應根據項目實際需要進行項目試運行(試運行時間不得少于30天),建設單位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項目質量和網絡安全等級進行測評,并出具項目第三方測評報告,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依據。
(二)竣工驗收
項目試運行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組織承建、監理、設計、用戶等單位共同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形成竣工驗收報告。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后,系統正式上線運行。建設單位應將竣工驗收報告報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備案。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并逐步實現電子歸檔。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前,涉及軟件開發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申請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前符合性審查。符合性審查包括系統托管、系統檢測、數據共享、安全測評。
(一)系統托管是指政務信息系統應在省、市、區統一建設的政務云進行托管,存量系統應按有關要求完成信創改造后托管至政務云,區公安、醫療及教學系統除外。
(二)系統檢測是指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CNAS、國家級CMA和省級CMA資質之一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完成系統功能和性能檢測,形成滿足合同要求的系統檢測報告。
(三)數據共享是指建設單位將項目中的數據按照設計方案中的數據共享要求歸集至區大數據平臺,并登記政務數據資源目錄。
(四)安全測評包括安全掃描、源代碼安全審查、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安全掃描是指建設單位應將系統提交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開展安全掃描,掃描結果存在高危漏洞的需修復后重新提交安全掃描。源代碼安全審查是指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審查機構完成系統源代碼安全審查,形成源代碼安全審查報告。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是指建設單位應委托網絡安全等級測評服務認證資質的機構完成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形成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
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的項目,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不予安排該單位后續其他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核、技術論證工作。區財政局不予安排項目后續運維經費。區財政局國庫支付中心不予支付項目竣工驗收款項。區財政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不予辦理結算審核及決算審核。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不一致的項目,在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或立項方案批復后,使用單位應出具《項目接收承諾函》(見附件2),便于后期完成項目移交工作。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十個工作日內移交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必須按合同規定及竣工驗收報告相關內容進行接收,并盡快投入使用。未經竣工驗收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一條區政府投資政務信息化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全過程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竣工財務決算批復、檔案管理和移交、項目驗收、產權登記等手續。配合區發展和改革局做好項目后評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在項目通過驗收后12個月內,對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自評價,并將評價報告報送區審計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和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第二十三條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可根據項目系統使用情況,結合各建設單位(使用單位)的自評價報告,抽取項目進行系統應用實效評估。被抽查的建設單位(使用單位)應配合做好評估工作。
系統應用實效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運行狀況、項目運行效果、項目發展前景等。
(一)項目運行狀況包括項目的運行狀態、設備和系統性能、設備利用率、信息安全、項目運行管理、項目質量保障、崗位設置、人員配備與培訓、運行及管理費用等。
(二)項目運行效果包括項目成果、產生效益、對社會、經濟等各方面產生的影響,是否提高工作效率等。
(三)項目發展前景包括項目是否提供數據共享、是否具備續建條件和潛能、是否有升級改造的價值等。
第五章 備案制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采取備案制管理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編制項目立項方案,組織內部論證通過后實施。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得立項實施。
(一)不符合市區統一規劃,存在重復建設的;
(二)未使用全區共建共享的信息資源,包括網絡、政務云、政務大數據、基礎軟硬件等;
(三)未按要求編制數據目錄、共享數據或重復采集數據的;
(四)不符合國家、省和市信創政策的。
第二十五條項目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在管理平臺備案有關信息,實現統一管理。
涉及軟件開發的,建設單位應參照第十九條規定,自行開展驗收前符合性審查,并將有關材料在管理平臺備案。
未在管理平臺備案或備案信息不規范的,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不予托管服務器、不予開放政務網絡、不予分配基礎設施資源。
第六章 運維與安全
第二十六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區政務信息化項目通過竣工驗收,投入正式運行后,除指定由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維護的區級系統外,各系統的使用單位或運行單位對其運行、維護負總責。責任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區政務信息化項目實行保修制度,保修期從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建設合同中明確保修范圍、保修期期限和保修責任等,保修期一般不低于2年。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充分考慮項目的整體安全性,包括網絡安全、主機安全、應用安全、數據庫安全、數據傳輸及存儲安全等。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分別暫緩其后續項目的技術論證和審批,并按程序追究建設單位和項目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有關安全保密規定的;
(二)未經技術論證、政府采購等程序,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政府采購過程中,擅自更改設計方案的;
(四)建設過程中不執行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五)不按照合同組織項目實施的;
(六)工程嚴重逾期或無法正常進行的;
(七)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三十條區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和管理部門嚴格按程序進行項目技術論證、審批和管理,違反相關程序的,將追究違規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參與項目的相關單位或評審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按照《全過程管理辦法》所列明情形開展責任追究。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非政務領域的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的技術論證、符合性審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羅湖區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羅府辦規〔2020〕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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