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落實京蒙協作“科技創新倍增計劃”,實現導入北京優勢資源落地包頭,規范包頭(北京)人才科創基地的運營管理,現將《包頭(北京)人才科創基地入駐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包頭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3月26日
包頭(北京)人才科創基地
入駐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落實京蒙協作“科技創新倍增計劃”,實現導入北京優勢資源落地包頭,規范包頭(北京)人才科創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的運營管理,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地圍繞“兩個稀土基地”“世界綠色硅都”建設,聚焦五大戰新產業集群,以異地孵化、包頭發展作為主要定位,通過設立招才引智工作站、聯合實驗室、人才科創飛地等具體舉措,有效發揮北京創新資源豐富、產業創新集群活躍、科技創新人才集聚、科技金融體系健全等優勢,全力打造成長型企業的加速器、頭部企業增效的創新地、資源互聯互通的生態圈,為包頭市孵化并匯聚一批優質科技成果及項目,實現京包兩地產業鏈、創新鏈、人才鏈優勢互補、共通共融、協同發展。
第三條基地重點支持符合包頭市主導產業發展方向的科技型企業、科技研發機構、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入駐,提供創業輔導、創業培訓、管理咨詢、市場營銷、科技金融、項目申報等服務。
第二章科技型企業入駐管理
第四條申請條件
(一)需注冊在包頭市內或北京中關村京蒙高科企業孵化器內,獲批入駐后主要辦公場所須在基地;
(二)主要研發或生產場所位于包頭市或承諾1年內在包頭市注冊公司并開展業務;
(三)入駐時間一般不超過48個月,從事稀土產業、半導體產業、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入駐時間一般不超過60個月;
(四)使用的入駐場地面積,原則上不大于200平方米;
(五)除以上條件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屬于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或潛在瞪羚企業;
3.上一年度在包頭市研發經費投入不低于30萬元;
4.與自治區外專家團隊、高校院所開展合作并簽訂合作協議;
5.其他圍繞包頭市主導產業,經包頭市科學技術局審核通過的科技型企業。
第五條申請程序
(一)書面申請。在“京蒙高科企業孵化器”官網下載《內蒙古(北京)人才科創中心入駐申請表》,按企業實際情況填報。
(二)初審。由基地運營方進行初審。
(三)評審。包頭市科學技術局、基地運營方、北京中關村京蒙高科企業孵化器有限責任公司三方共同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確定入駐名單。
(四)公示。入駐科技型企業名單由北京中關村京蒙高科企業孵化器有限責任公司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入駐。對公示無異議的科技型企業,簽訂三方入駐協議,按需求提供工作場地。
第六條評估考核
(一)基地運營方根據《包頭(北京)人才科創基地入駐企業(團隊)考核標準細則》(見附件1)有關規定,對入駐科技型企業進行評估,并將考核結果報包頭市科學技術局審核,入駐科技型企業須提供考核期內主要工作業績;
(二)評估考核半年1次,科技型企業需提供相關佐證材料。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類。年度內兩次評估結果均為合格的科技型企業,繼續享受優惠政策;年度內評估結果有1次不合格的科技型企業,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繼續享受優惠政策;年度內評估結果2次不合格的科技型企業,予以清退;
(三)在包頭市落地的科技型企業,根據包頭市相關政策予以支持。
第三章科技研發機構入駐管理
第七條申請條件
(一)需注冊在包頭市內或北京中關村京蒙高科企業孵化器內,獲批入駐后主要辦公場所須在基地;
(二)與包頭市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簽訂科技成果轉化合作協議或意向協議;
(三)主營業務和研發方向應具有一致性,須緊緊圍繞包頭市主導產業,并有明確的研究目標和產業化目標;
(四)具備自有技術研發基礎,擁有穩定的研發團隊,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須占總研發人員的50%以上;
(五)具有穩定的科技研發經費投入;
(六)具有國內外科技合作的基礎,與高校、企業或專業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七)除以上條件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與包頭主導產業相關的高校或龍頭企業;
2.由包頭市委、市政府主導建立的科研機構。
第八條申請程序
(一)書面申請。在“京蒙高科企業孵化器”官網下載《內蒙古(北京)人才科創中心入駐申請表》,按科技研發機構實際情況填報。
(二)初審。由基地運營方進行初審。
(三)評審。包頭市科學技術局、基地運營方、北京中關村京蒙高科企業孵化器有限責任公司三方共同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確定入駐名單。
(四)公示。入駐科技研發機構名單由北京中關村京蒙高科企業孵化器有限責任公司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入駐。對公示無異議的科技研發機構,簽訂三方入駐協議,按需求提供工作場地。
第九條評估考核
(一)基地運營方根據《包頭(北京)人才科創基地入駐科技研發機構考核標準細則》(見附件2)的有關規定,對入駐科技研發機構進行評估,并將考核結果報包頭市科學技術局審核,入駐科技研發機構須提供考核期內主要工作業績;
(二)評估考核半年1次,科技研發機構需提供相關佐證材料。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類。年度內兩次評估結果均為合格的科技研發機構,繼續享受優惠政策;年度內評估結果有1次不合格的科技研發機構,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繼續享受優惠政策;年度內評估結果2次不合格的科技研發機構,予以清退;
(三)在入駐期間與包頭企事業單位成功簽署合作協議或在包頭項目落地的,根據包頭市相關政策予以支持。
第四章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入駐管理
第十條申請條件
(一)須由帶頭人和3名以上核心人員組成,團隊成員之間有良好的合作關系,團隊成員應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操守;
(二)與包頭市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簽訂科技成果轉化合作協議或意向協議,與包頭市企事業單位簽訂或擬簽訂合作協議,協助合作單位完成重點科研、技術攻關等工作并發揮主要作用,具有明確的工作內容;
(三)需具備良好的工作基礎、較強的創新科研能力,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行業、本領域前列,科研成果產業化前景好,研究方向圍繞包頭市主導產業,并有明確的研究目標和產業化目標;
(四)產品(或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
(五)除以上條件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院士及入選國家重點人才計劃的高層次人才團隊;
2.經認定的市級以上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團隊;
3.獲得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省部級三等獎以上的企業或團隊;
4.在包頭主導產業領域掌握不少于2項發明專利;
5.在包企業的外部科研團隊;
6.落地包頭企業在京開展研發活動的科研團隊;
7.與包頭企業有產學研合作的科研團隊。
第十一條申請程序
(一)書面申請。在“京蒙高科企業孵化器”官網下載《內蒙古(北京)人才科創中心入駐申請表》,按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實際情況填報。
(二)初審。由基地運營方進行初審。
(三)評審。包頭市科學技術局、基地運營方、北京中關村京蒙高科企業孵化器有限責任公司三方共同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確定入駐名單。
(四)公示。入駐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名單由北京中關村京蒙高科企業孵化器有限責任公司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入駐。對公示無異議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簽訂三方入駐協議,按需求提供工作場地。
(六)院士及入選國家重點人才計劃的高層次人才帶項目入駐享受“綠色通道”,可先入駐后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評估考核
(一)基地運營方每年根據《包頭(北京)人才科創基地入駐企業(團隊)考核標準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入駐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進行1次評估,并將考核結果報包頭市科學技術局審核,入駐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須提供考核期內主要工作業績;
(二)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類。評估合格后,繼續享受入駐優惠政策,評估不合格予以清退;
(三)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與包頭市企事業單位成功簽署合作協議的,根據包頭市相關政策予以支持。
第五章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對符合條件的入駐科技型企業和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給予50%租金減免,減免后租金標準為2.9元/平米/天,按季度收取。
第十四條對產出重大科研成果的科技型企業、科技研發機構和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給予50%-100%租金減免支持。
第十五條基地為入駐科技型企業、科技研發機構和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提供場地、水電、網絡等基本辦公條件,入駐科技型企業、科技研發機構和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可免費參加基地舉辦的各類活動。
第十六條對于注冊在包頭市的入駐科技型企業、科技研發機構和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按照自身條件享受包頭市科技、產業、人才、金融等相關優惠政策;畢業后落地包頭市的優質企業,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根據企業方需求對落地優惠政策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另行約定。
第十七條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可免費使用共享會議室等公共資源,對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重點推薦企業,根據企業需要協調支持。
第六章退出機制
第十八條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需辦理畢業手續,不再享受基地優惠政策:
(一)協議期滿退出。辦理相關退出手續后退出。
(二)主動申請退出。在入駐期間,發生改變預定目標和項目內容、未能如期實施計劃等變動,須提前15天向基地提出退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終止協議,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三)畢業后退出。按照《北京中關村京蒙高科企業孵化器有限責任公司入孵企業(團隊)管理辦法》達到畢業要求的,予以畢業退出。
第十九條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基地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退出: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被有關部門追究責任的;
(二)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利益的,以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其他情況;
(三)將租賃場地轉租、轉讓、轉借,以及擅自調換使用場地的;
(四)利用基地場地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五)未經與京蒙高科孵化器協商同意情況下,連續拖欠租金滿3個月或累計拖欠租金滿6個月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不積極配合日常檢查,對存在的問題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整改的;
(八)從事與其申報的研究范圍不符的;
(九)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包頭市科學技術局和北京中關村京蒙高科企業孵化器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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