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區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各地方儲備糧油代儲企業,各有關單位:
現將《佛山市順德區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反映(聯系電話:22832172)。
佛山市順德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19年9月23日
佛山市順德區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方儲備糧油管理,提升儲備糧油管理水平,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和《佛山市順德區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順府辦發〔2019〕3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從事和參與本區地方儲備糧油的收購、儲存、輪換、動用、監督和管理活動(含實物、質量、財務、統計、庫貸等環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地方儲備糧油是指順德區本級儲備。
第二章 承儲與代儲
第四條區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區儲糧總公司”)是本區地方儲備糧油國有承儲單位,在接到承儲任務后,區儲糧總公司應結合地方倉容情況,組織實施好具體收儲工作,并可根據實際,選擇自儲、代儲或兩者相結合方式進行儲存。承儲單位是指承接地方儲備糧油下達任務的企業。
第五條地方儲備糧油實施代儲的,可根據市場行情和監管條件等實際情況,儲存輪換方式選擇動態輪換或靜態輪換。
動態輪換是指儲備糧油儲存單位按有關規定自主選擇輪換時機,實現儲備糧油常儲常新的行為。
靜態輪換是指儲備糧油儲存單位按有關規定選擇相對固定時限內作出輪換的行為。
第六條區儲糧總公司應當與代儲企業簽訂代儲合同,充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等內容(含接受各級檢查應予配合事項),合同有效期為每批次儲備糧油的保管期限,并于簽訂之日起15日內上報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七條代儲企業應當定期向區儲糧總公司報告代儲儲備糧油情況、企業經營狀況和相關財務報表。
第八條代儲企業應當相對固定代儲儲備糧油倉(罐)位,如需調整應提前報告區儲糧總公司,并在調整完成后出具相應的倉(罐)位調節表。
第九條代儲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儲備糧油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有以下任一行為:
(一)轉包給第三方儲存管理;
(二)擅自串換代儲儲備糧油品種;
(三)擅自調整代儲糧油倉(罐)位;
(四)在本企業庫區以外的任何地點儲存;
(五)在代儲儲備糧油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六)代儲儲備糧油出現重度不宜存、霉變等質量問題;
(七)虛報、瞞報、漏報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運作情況等。
第十條代儲企業可預見發生危及代儲糧油安全的重大情況或因不可抗力導致代儲糧油損失的,應立即向區儲糧總公司報告,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代儲企業發生違約違規違法等行為,造成地方儲備糧油損失,情節輕微的,由區儲糧總公司限令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區儲糧總公司可按合同條款作出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代儲企業依法開展調查,并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或由區儲糧總公司直接解除代儲合同,并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章 輪換與購銷
第十二條地方儲備糧油輪換計劃由承儲單位統一編制,上報聯審會議審議。輪換計劃可因應國內外形勢的具體變化靈活調整,調整事項上報聯審會議審議,并須在當年第四季度調整完善。
在落實好常規輪換計劃的基礎上,承儲單位應積極研判糧油市場走勢,緊貼周邊市場需求和順德產業實際,積極探索輪換方式的靈活運用,提高輪換和購銷工作實效。
第十三條地方儲備糧油的收儲、輪換和銷售的七種方式適用自儲行為,具體方式選用可由承儲單位提出,代儲地方儲備糧油的收儲、輪換和銷售方式的選用應通過合同另行約定。
第十四條適用直接收購的,承儲單位(持有《糧食收購許可證》)應當將意向采購的品種、數量、等級、包裝、合作單位、物流方式等事項,上報聯審會議審議。價格統一執行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今后國家取消最低收購價的,價格上報聯審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適用公開交易的,承儲單位應當將公開交易的時間、數量和價格,上報聯審會議審議。
時間和價格事項,聯審會議既可以定具體時間具體價格,也可以定具體時間段具體價格浮動區間;公開交易出現流標的,承儲單位可自主按具體時間段具體價格浮動區間選擇具體時間具體價格再進行公開交易;公開交易出現兩次(含)以上流標的,可按有關規定上報聯審會議研究延長儲存期限,并在延長期限內再擇機進行公開交易;公開交易成交(簽約)后再出現違約的,承儲單位可自主按具體時間段具體價格浮動區間選擇具體時間具體價格再進行公開交易,并應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適用等價購銷的,等價購銷參與單位可由承儲單位確定(僅限不享受補貼范圍),涉及費用補貼的應通過招標方式選取,無論何種方式均需簽訂購銷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上報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合同應當確定購入糧油的品種、數量和質量,價格以同等質量糧油同期價格為參考上報聯審會議審議。承儲單位向等價購銷參與單位或其指定的供貨商購入儲備糧油,并實施自儲,儲存期滿后將該批次糧油按合同(或補充合同)確定的品種、數量、價格銷售給等價購銷參與單位。
等價購銷合同期間,等價購銷參與單位可提出置換或輪換,選擇置換的,品種、數量不變,質量應與合同規定相等或更優,經承儲單位批準后實施,置換時必須堅持“先入后出”的出入庫原則;選擇輪換的,經聯審會議審議,品種可變、數量不變(折算為儲備原糧),可提前結算全部貨款,并簽訂購銷補充合同,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從舊合同輪換出庫的下月起計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等價購銷參與單位可適當獲取補貼,以彌補物流和損耗等置換或輪換成本,補貼費用由承儲單位負責開支,納入地方儲備糧油管理經費年度預算。補貼標準應當結合周邊地區情況由承儲單位擬定,并上報聯審會議審議,原則上補貼標準不得高于代儲費用標準。
第十七條適用應急采購的,承儲單位應當自糧食應急響應啟動后,視地方儲備糧油庫存動用情況,立即向具有兩地政府間產銷合作協議的產糧區啟動協議采購。
采購品種和價格由聯審會議或應急指揮部審議。
第十八條適用加工轉換的,承儲單位應當將儲備原糧加工轉換為成品糧并繼續儲存,加工數量、轉換折率等事項上報聯審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適用串換品種的,承儲單位可因應糧油市場行情趨勢,提出將現行儲備品種,調整為更貼合市場需求的糧油品種進行儲備,并上報聯審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適用加工銷售的,承儲單位應當結合市場需求,在實施糧油輪換出庫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儲備糧油先加工為適銷品種,再通過公開交易進行銷售。加工數量、轉換折率等事項上報聯審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適用加工轉換、串換品種或加工銷售之一的,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先開展調查,確認排除糧食保管不當所致因素后再召集聯審會議,并應在會議上通報調查情況或結果。
第四章 儲存與安全
第二十二條承儲單位和代儲企業應當符合地方儲備糧油庫存管理的基本要求(即“一符”、“三專”、“四落實”)。
“一符”是指賬實相符,即統計賬、會計賬與保管賬相符,保管賬與倉專卡相符,??ㄅc庫存實物相符; “三專”是指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四落實”是指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
第二十三條地方儲備糧油應當儲存在質量完好的倉庫(油罐),不得露天儲存。儲糧倉房應達到“四無糧倉”標準(即無害蟲、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儲油油罐應達到“四無油罐”標準(即無變質、無混雜、無滲漏、無事故)。
第二十四條地方儲備糧油出入庫應當憑據齊全,承儲單位和代儲企業應及時登記賬目,確保賬實相符;出入庫時要準確計量,保管、計量人員對出入庫糧油數量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承儲單位和代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糧油質量、衛生、計量等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認真做好地方儲備糧油質量管理工作,并建立糧油質量檔案。
地方儲備糧油必須達到國家、省規定的質量標準,并符合糧油衛生標準,儲存品質指標按《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地方儲備糧油出入庫時,要對其質量指標及品質控制指標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測,將檢驗結果準確填入《庫存糧油貨位卡》。
承儲單位和代儲企業要每年4月和10月分別對庫存糧油的品質控制指標進行全面檢測,并認真撰寫檢測分析報告。
第二十七條代儲企業應當做好代儲糧油質量檢驗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定期檢驗代儲的儲備糧油質量,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有效、質量良好,不得偽造或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按有關規定建立糧油質量檔案并報區儲糧總公司備案。
第二十八條承儲單位和代儲企業應當在地方儲備糧油存放倉庫(油罐)入口或其他合適、明顯位置掛牌,標明地方儲備糧油的權屬單位名稱、品種、數量、入庫時間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承儲單位和代儲企業應當建立統一規范的糧油庫存實物臺賬,實行計算機管理,準確掌握每一倉房(油罐)、貨位的糧油儲存情況。
第三十條承儲單位和代儲企業應當建立統一規范的地方儲備糧油保管賬,在糧油儲存的倉房懸掛《庫存糧油貨位卡》、《糧油質量檔案》,準確、及時、真實地反映地方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及輪換情況。
第三十一條承儲單位和代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油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做好詳細檢查記錄,如發現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要及時處理并上報。
第三十二條地方儲備糧油保管期間要積極采用科學和綠色保糧技術,延緩糧油品質劣變,盡可能地降低損耗。
第三十三條承儲單位和代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的防汛、防風、防暴雨、防旱、防火、防雷、安全保衛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防護設施,確保財產、糧油及設備安全。
第三十四條承儲單位和代儲企業應當制定人員和車輛出入、警衛、值班、保密等安全保衛制度,并實行層級管理責任制。
第五章 財務與統計
第三十五條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地方儲備糧油管理經費年度預算申報和月度支付審核。
第三十六條代儲企業的代儲費用、等價購銷企業的補貼費用由承儲單位在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費用中按合同條款約定支付。
第三十七條承儲企業應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佛山市順德支行開立基本賬戶,地方儲備糧油貸款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督。
第三十八條承儲單位必須每年為地方儲備糧油購買保險。
第三十九條承儲單位和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儲備糧油臺賬制度,要定期對保管賬、會計賬和統計賬進行對賬,每年12月底要對糧油保管賬進行一次全面審核,確保三賬與庫存糧油實物數量一致。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地方儲備糧油貸款及貸款利息、儲備費用等財政資金。
第六章 應急與動用
第四十一條承儲單位和代儲企業接到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下達的動用指令后,必須無條件服從安排,保質保量提供地方儲備糧油,全力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因特殊或應急情況需要購銷地方儲備糧油的,按照《順德區糧食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承儲單位和代儲企業按照區政府下達的動用指令動用地方儲備糧油后,應按動用前的規模及時補充已動用的地方儲備糧油。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油動用命令。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四條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定期對地方儲備糧油品種、數量、質量、輪換計劃執行、財務管理、安全儲糧、安全生產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根據上級的有關部署,每年度適時對各承儲企業、代儲企業開展庫存檢查、春季和秋季糧油普查、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等專項檢查。
第四十五條承儲單位糧庫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離任時,應當對地方儲備糧油庫存進行交接,交接手續包括清查賬目和清查實物。交接雙方要共同對庫存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儲存年限及儲存地點等情況逐項進行核查;對發現的問題要查明原因并分清責任,如有重大問題由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體由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原《順德區地方儲備糧油代管管理細則(試行)》(順發統通〔2015〕46號)、《順德區地方儲備糧油輪換操作規則(試行)》(順規通〔2015〕59號)和《關于建立順德區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聯審會議制度的通知》 (順規通〔2015〕52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七條本細則未盡事宜按最新政策文件規定或經聯審會議審議后執行;捆綁代儲任務而產生的等價購銷行為不享受補貼,等價購銷(原定向購銷)合同仍處于合同存續期的不享受補貼,如涉及招標的待合同期滿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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