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有關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科技創新創業團隊資助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經濟科技促進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12日
佛山市高明區科技創新創業團隊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高端人才引進步伐,吸引國內外優秀創新創業團隊帶項目、技術來我區創新創業,促進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在我區快速轉化和產業化,推動傳統產業提升和新興產業發展,根據《中共佛山市委關于印發〈佛山市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佛發〔2018〕2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佛山市科技創新團隊資助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8〕29號)及《中共佛山市高明區委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人才工作創新發展的意見》(明發〔2016〕2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區科技創新創業團隊資助經費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在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相關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立項的項目,采取無償資助的方式支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加強監督、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三條區經濟科技促進局負責科技創新創業團隊項目具體組織實施,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產業新城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科技創新創業團隊項目推薦,配合區經濟科技促進局開展項目申報、項目驗收和監督管理項目執行等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科技創新創業團隊”(以下簡稱“團隊”)是指以團隊帶頭人為核心,團隊協作為基礎,有明確目標任務,單獨或與我區現有企業合作在我區注冊成立新的獨立法人機構,依托一定平臺和項目,實施產業化項目、開展高新技術研發、新產品開發或以創新的商業模式從事高端服務業的人才群體。
第五條團隊及其項目所在的獨立法人機構統稱為承載單位,承載單位是本辦法扶持獎勵的主體。承載單位的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自籌資金必須不少于政府財政扶持資金,且滿足以下3種情形之一才能獲得財政資金扶持:
(一)獲得認定后6 個月內在高明區注冊成立獨立法人機構;
(二)已在高明區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注冊日期至申報截止日期不超過2年;
(三)已在外地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整體搬遷至高明區的,須在獲得認定后6 個月內變更注冊地址至高明區。項目承載單位對團隊成員到位、資金使用、項目實施負主體責任,應按有關規定規范使用和管理項目資金,為團隊在高明區工作提供良好條件,及時發現、解決團隊存在問題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積極配合做好項目動態監督、績效管理、考核驗收等。
第二章 申報條件、分類
第六條團隊基本條件:
(一)團隊具有突出的創新成果和較高的創新水平。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創新型產品(服務),技術成果先進,其項目具有較高的可行性,產業化前景良好。
(二)團隊的項目需屬于我區重點發展的新興產業、有利于我區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的領域或者是創新商業模式的高端服務業項目。
(三)團隊帶頭人原則上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具備履職所需的良好素質,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在研究開發群體中有較強的凝聚力,身體健康,有充分的時間和充沛的精力領導團隊開展工作。
(四)團隊由不少于4 名核心成員(含團隊帶頭人的前四名成員)組成,且在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市場開發等方面的成員專業結構科學、合理。核心成員中博士或高級職稱以上人員占比不低于50%;團隊不少于50%的核心成員在高明區全職工作,其余核心成員在高明區工作時間不少于90 天/年。優先支持所有成員全職在高明區工作的團隊。
(五)團隊帶頭人年齡不超過60 歲,且核心成員平均年齡不超過50 歲。由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發達國家院士作為帶頭人的團隊,帶頭人年齡放寬至不超過70 歲;由諾貝爾獎獲得者作為帶頭人的團隊,帶頭人年齡放寬至不超過75歲,上述兩類團隊核心成員平均年齡放寬至不超過55 歲。
(六)承載單位的法人代表必須為申報書中列明的團隊成員,團隊帶頭人必須擔任承載單位的副總以上職務,承載單位必須和所有團隊成員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團隊成員必須占有承載單位股份(含技術作價入股),全體成員占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總和不能少于30%。
(七)已獲認定的團隊及其成員,在項目執行期間,不得申報本辦法其它項目。團隊在項目結題驗收前,不得在高明區以外以同一科研內容申報或參與其他地方財政資助的科研項目(申報國家級、廣東省、佛山市的項目除外)。已獲區級認定的創新創業團隊、承載單位及團隊成員不得重復申報區級同一類別的扶持事項。
(八)已通過廣東省和佛山市以上認定的團隊不重復進行區級認定。
第七條團隊分類。根據團隊的結構和整體水平,團隊項目技術成果的先進性、商業計劃可行性、市場前景以及對我區新興產業培育或產業轉型升級的作用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將團隊評定等級分為A、B、C 三類。
(一)A類:國內外高水平的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研究方向和項目目標屬國內外重大科技、重大應用研究問題;學術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國內外同行中處于領先水平;擁有國內外高水平的發明專利或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具有持續創新能力或創新成果轉化能力;擁有良好的創新基礎或良好的產業化準備及市場前景。
(二)B類:國內外較高水平的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研究方向和項目目標屬國內科技、應用研究問題;學術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國內同行中處于較高水平;擁有國內較高水平的發明專利或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具有一定的持續創新能力或創新成果轉化能力;擁有一定的創新基礎或一定的產業化準備及市場前景。
(三)C類:行業或地區先進水平的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帶頭人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以上職稱并擔任承載單位法定代表人,擁有一定的創新基礎或產業化準備及市場前景,能為企業解決現實重大技術難題、開發出產業化前景較好的創新成果,可以促進高明區經濟和社會效益得到提升。
第八條非申報期內,項目實施時間非常緊急且達到佛山市級科技創新團隊B 類條件及以上的,可根據具體情況,參照相關規定,通過“一事一議”方式引進。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九條對通過區級認定的A、B、C類團隊,分別給予承載單位最高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項目扶持資金。對通過“一事一議”方式引進的高端科技創新創業團隊,給予承載單位最高2000萬元的項目扶持資金。扶持資金根據團隊項目進展情況分兩期劃撥:團隊完成承載單位注冊、團隊合同簽訂、團隊人員到位、自籌資金到位后撥付扶持資金總額的60%;團隊項目通過驗收后6個月內,再撥付扶持資金總額的40%。
第十條經認定的團隊并入駐我區科技企業孵化平臺的,A、B、C類團隊可分別享受最高300 平方米、200 平方米、100 平方米的辦公和研發場地租金第一年全額補貼及第二、三年50%的租金補貼,3年租金補貼累計總額不超過15萬元。
第十一條經認定的團隊成員可按照我區有關政策規定享受子女入學入托、家屬就業安置、人才公寓租住等優待。
第十二條獲得省級認定并選擇落戶我區的人才團隊,按獲得省級財政扶持資金的1:0.5 進行配套扶持;獲得佛山市級認定并落戶我區的人才團隊,按獲得市級財政扶持資金的1:1 進行配套扶持(同一團隊獲得省、市扶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進行配套扶持,不重復享受)。項目實施期間,區級團隊獲得市級以上團隊認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進行配套,區級扶持資金計算在配套扶持資金內。
第十三條獲得高明區認定的A類團隊及一事一議類團隊,可以申請高明區專項扶持,并擇優推薦申報市一級科技創新團隊。
第四章 申報、評審和認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的扶持獎勵申報、評審工作由區經濟科技促進局負責組織實施。按照發布指南、受理申報、審核推薦、形式審查、組織評審、公示認定等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申報及評審流程:
(一)發布指南。區經濟科技促進局根據年度團隊引進、培育計劃和目標,每年制定和發布《佛山市高明區科技創新創業團隊資助申報指南》,明確受理申報的對象、方向、內容、目標、程序和時限等具體要求。
(二)受理申報。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產業新城管委會組織和發動符合條件的團隊進行申報,團隊要按《佛山市高明區科技創新創業團隊資助申報指南》要求進行申報,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三)審核推薦。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產業新城管委會負責受理本轄區內團隊的申報工作,并按要求對申報對象進行材料初審和推薦,同時加具推薦意見,匯總后報區經濟科技促進局。
(四)形式審查。區經濟科技促進局對受理申報的團隊資格進行審查,并對其申報資質、資助檔次、建設目標等進行初審。
(五)評審答辯。由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組織或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評審答辯;派駐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紀檢組依法對評審工作實施監督。根據申報對象研究的專業領域和方向,組織市外同行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團隊根據擇優支持的原則進行評審。評審專家組由5名或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包括科研學術、產業、投資、知識產權和財務等領域專家。評審分為網上評審和答辯評審兩部分。專家評審組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團隊進行網上評審,網上評審未達到半數同意的,不得進入下一評審環節。答辯評審采取團隊陳述、專家提問、口頭答辯、小組討論、無記名投票推薦等形式進行。現場答辯后評審專家組根據答辯評審結果形成書面認定推薦意見。
(六)公示認定。區經濟科技促進局根據評審結果將擬認定團隊名單在區經濟科技促進局官方網站上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由區經濟科技促進局依法協調處理;公示結果無異議的由區經濟科技促進局報區政府審核后,與承載單位簽訂合同,依法依規辦理資金撥付。
第五章 管理、驗收及終止
第十六條經認定的團隊,其承載單位需與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簽訂團隊項目管理合同,明確項目開展的具體要求及績效目標等內容。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產業新城管委會作為團隊項目推薦單位應列為合同第三方,共同簽訂團隊項目管理合同。區經濟科技促進局負責組織實施績效評估和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承載單位需在合同規定的項目執行期滿后,向區經濟科技促進局提交驗收申請。區經濟科技促進局在收到驗收申請后3個月內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驗收實施流程如下:
(一)驗收申請。承載單位應在合同規定的建設期滿半年內或完成合同約定任務后,向區經濟科技促進局提交驗收申請并提交符合資質要求的第三方機構的專項審計報告。確因客觀條件導致項目無法按期完成的,承載單位必須于合同期滿3個月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原因及延長時限,區經濟科技促進局視實際情況予以批復。原則上每個項目只能申請延期1次且延期最長不能超過1年。
(二)組織驗收。經批復同意驗收的,由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驗收專家組,以合同為基本依據對團隊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內容主要包括:
1.合同規定的各項內容,包括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等;
2.合同期內取得的成果,包括專利、論文、著作等情況,人才引進培養情況,產業化實施情況等;
3.專項經費使用情況;
4.創新創業團隊運行管理情況;
5.項目實施前后企業的整體發展變化情況(非企業合作單位須分析項目實施后對行業、產業發展變化的影響)。
(三)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整改后再次驗收和結題四種情況。
1.通過驗收。按照合同要求開展團隊項目,完成80%以上任務指標并取得預期成果的,可以通過驗收。
2.不通過驗收。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通過驗收:
(1)任務指標完成不到80%的;
(2)合同到期或批準延期到期后半年內未申請驗收的;
(3)驗收材料中有造假行為或合作單位無法提供有效材料證明驗收指標完成情況的真實性的;
(4)研究過程及知識產權等方面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5)擅自修改合同或計劃任務書的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的;
(6)經費未按合同規定開支或不能提供相關財務證明材料的。
對于驗收結果不通過的團隊項目,區經濟科技促進局將向社會公布團隊項目承載單位和負責人名單,并根據《佛山市高明區科技領域社會信用管理辦法》(明經濟〔2016〕45號)進行相應失信等級評定,且該團隊3年內不得申報高明區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對其申報國家、省、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不給予推薦。同時,按合同約定,收回已撥未使用的財政扶持資金。
3.整改后再次驗收。評定結果為復議的團隊項目,應在接到驗收結果通知的6個月內,根據專家評價意見完成整改并提出重新驗收申請。若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再次驗收申請,或整改后仍未能通過驗收的,團隊項目驗收結論為不通過驗收。
4.結題。因上級政策調整或者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約定的目標和任務無法完成的團隊項目,可按照結題處理。對驗收結果為驗收不通過或結題的團隊項目,未撥付資助經費停止撥付,經專項審計如有經費結余的,按照原渠道收回。
(四)結果公示。驗收結果在區經濟科技促進局官方網站上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正式發文確認通過驗收考核的團隊項目,再按相應審批程序撥付其余40%的補助資金。公示有異議的,承載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材料回復區經濟科技促進局并補充提供相應佐證材料,提請復核。逾期不回復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九條團隊未按照相關管理要求開展項目工作的,區經濟科技促進局可取消其項目扶持資格。其中發生以下情況的,可以取消項目扶持資格,區經濟科技促進局根據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收回剩余財政資助資金:
(一)帶頭人發生變更。
(二)核心成員發生變更。[有客觀原因需變更核心成員,并由同等人員(學歷、資歷等基本條件相當)進行一對一替換且報區經濟科技促進局備案的除外]。
(三)團隊核心成員變更比例超過50%。
(四)研究內容或項目目標發生變更,包括創新創業團隊或承載單位認為項目實施期限內無法完成合同預期任務目標的。
(五)團隊或承載單位出現其他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預期任務目標。
第二十條項目終止。項目實施期內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發生重大變故導致項目無法繼續進行的,團隊及項目承載單位必須及時提出終止申請。項目終止申請審核期間,團隊成員及項目承載單位應暫停使用財政資金。終止項目未撥付資助經費停止撥付,經專項審計如有經費結余的,按照原渠道收回。
(一)項目承載單位應在不可抗拒因素或重大變故生效后3個月內,按要求填報項目終止申請書,由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產業新城管委會出具意見后報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研究批準。獲批復同意終止的項目,可視作項目結題。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如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團隊及項目承載單位必須提出項目終止申請,經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產業新城管委會審核出具意見后,報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研究批準后生效。
1.團隊帶頭人離職,或無法滿足來高明工作的條件;
2.項目承載單位遷出高明;
3.團隊其他核心成員變更人數超過1/3,變更次數超過1 次,不能滿足對等變更,以及無法滿足來高明區工作時間要求等;
4.項目進度滯后,預期難以完成合同約定任務;
5.項目各項指標變更幅度過大,變更內容為項目核心關鍵內容,變更后有違項目立項公平公正原則;
6.團隊核心成員或項目承載單位存在弄虛作假、違法違紀等行為;
7.應當終止項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對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績效嚴重失實、材料虛假、套取、挪用或侵占專項經費等問題,取消認定,按原渠道追回全部財政經費,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合同約定進行處理,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違法違紀違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已獲區級認定的創新創業團隊、承載單位及團隊成員,同時存在依法享受本辦法以外的我區招商引資、科技扶持及人才政策等其他優惠政策時,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后3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區經濟科技促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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