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單位,中央、省、市駐三水單位:
《佛山市三水區促進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扶持辦法》業經2023年10月27日十七屆47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經科局反映,聯系電話:87789608。
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8日
佛山市三水區促進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扶持辦法
為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推動三水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佛山市關于推進企業上市倍增計劃的行動方案(2022-2026年)》(佛府函〔2022〕12號文印發)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釋義及扶持對象
(一)本辦法所稱“資本市場”是指境內證券交易場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廣東股權交易中心及境外證券交易場所(香港聯交所、美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
(二)本辦法適用于在三水區注冊登記并依法納稅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及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東。
(三)本辦法所稱“股份制改造”是指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在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上市中介機構專業輔導下進行的股份制改造。
(四)本辦法所稱“債券融資工具”是指由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包括但不限于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發行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債券,在省內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國務院或省有關部門按程序認可的其他債券,以及在香港、澳門債券市場發行的各類型債券。
二、扶持內容及標準
(一)為企業上市、掛牌提供優質服務
企業在上市、“新三板”掛牌過程中將享受政府提供的“一塊地、一筆錢、一站式服務”,即滿足擬上市企業總部基地建設用地需求、企業發展投融資需求和企業上市全程跟進服務需求。企業遇到的歷史遺留問題,相關部門和鎮(街道)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研究解決。
(二)支持企業開展股份制改造
1.企業股份制改造過程中,按取得股份公司營業執照前12個月內(含取得營業執照當月)新產生正向績效成果的50%給予扶持。因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行為而產生的正向績效成果,按正向績效成果的80%給予扶持。
2.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營業執照,并向廣東證監局報送輔導備案申請材料或向“新三板”遞交掛牌申請材料且獲受理,給予一次性200萬元資金扶持。
(三)支持企業進入多層次資本市場
1.境內上市、融資。企業通過廣東省證監局輔導驗收,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資金扶持;向交易所提交申報材料并獲受理,給予一次性200萬元資金扶持;在境內證券交易場所首次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給予一次性200萬元資金扶持;企業上市后前三個會計年度內將50%(含)以上首發募集資金凈額用于三水固定資產投資,按首發募集資金凈額分六個檔次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
(1)募集資金凈額2億元以下(含2億元),扶持300萬元;
(2)募集資金凈額2—5億元(含5億元),扶持600萬元;
(3)募集資金凈額5—10億元(含10億元),扶持900萬元;
(4)募集資金凈額10—20億元(含20億元),扶持1300萬元;
(5)募集資金凈額20—30億元(含30億元),扶持1800萬元;
(6)募集資金凈額30億元以上,扶持2800萬元。
2.其他方式實現上市、融資。
(1)企業在區政府認可的境外證券交易場所直接或間接上市,給予一次性700萬元資金扶持。企業上市后前三個會計年度內將50%(含)以上首發募集資金凈額用于三水固定資產投資,按其首發實際募集資金凈額(以首發當日匯率折合人民幣計算),參照本辦法境內上市首發募集扶持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
(2)通過買殼或借殼方式實現在境內上市的區內企業及佛山市外上市企業將注冊地和納稅登記地遷入我區后,首個會計年度內股票未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且未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分別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2000萬元資金扶持。
3.“新三板”掛牌、融資。企業在“新三板”掛牌,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資金扶持;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資金扶持;企業在“新三板”實現首次融資且募集資金凈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掛牌后前三個會計年度內將80%(含)以上募集資金凈額用于三水固定資產投資,分三個檔次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
(1)募集資金凈額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至1億元(含1億元),扶持50萬元;
(2)募集資金凈額1—2億元(含2億元),扶持100萬元;
(3)募集資金凈額超過2億元,扶持200萬元。
佛山市外“新三板”掛牌企業將注冊地和納稅登記地遷入三水區后,首個會計年度內未被實施“摘牌”警示且未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且近兩年財務指標初步符合現行上市標準,給予一次性200萬元資金扶持。
4.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融資。對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首次掛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3萬元資金扶持;對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非公開發行股票、增資擴股的,按融資金額的1%給予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30萬元。
(四)支持企業開展資本運作及規范管理
1.再融資。上市企業、“新三板”掛牌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再融資,發行后前三個會計年度內將募集資金凈額的80%(含)以上用于三水固定資產投資,按募集資金凈額的1‰給予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
2.并購。企業成功并購非關聯企業(房地產及不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的項目除外),獲得被并購企業的控制權(成為第一大股東或形成實際控制)并實現報表合并,且實際支付金額(包括現金支付及股份支付部分)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按實際支付金額的1%給予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
3.發債。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發行各類債券融資工具,按融資凈額的1%給予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
4.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東將所持限售股份由佛山市外遷移至三水區證券機構滿一個會計年度,且遷移至三水區證券機構當天收盤時持有該上市公司股份市值超過5000萬元并承諾在三水區減持的,一次性給予 10萬元扶持。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東將所持限售股份托管在三水區證券機構并在我區減持的,按減持限售股所產生正向績效成果的80%,給予上市公司股東補助。
5.區內上市企業在三水區保險機構首次購買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的,按首年保費金額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最高10萬元。
(五)吸引證券機構落戶并開展業務
1.對在我區新設立及新遷入我區的證券機構(含營業部),開業后一次性給予50萬元資金扶持,并按照開業后前三個會計年度所產生正向績效成果的50%給予扶持,單個機構最高300萬元。
2.區內證券機構承攬我區企業股改、上市輔導業務,每推動1家企業掛牌“新三板”的,給予10萬元資金扶持;每推動1家企業成功在境內及境外證券交易場所上市的,給予20萬元資金扶持。
三、申請程序
(一)扶持資金原則上每年組織申報一次,具體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二)各鎮(街道)經發辦負責本轄區企業扶持資金的申報和初審,初審通過后報區經科局,區經科局審核并公示后報區政府審定。經區政府審定同意后,按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四、其他
(一)企業境內上市過程中,如已根據本辦法規定獲得交易所受理階段扶持資金,但因撤回、不被通過等原因最終未能實現上市的,須全額退回該階段所獲得的扶持資金。已獲我區境外上市扶持資金的企業回歸境內上市或已獲我區“新三板”或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融資等扶持資金的企業成功在境內外上市的,應扣減已獲扶持資金后按相關上市扶持標準就高不重復給予差額扶持。已獲我區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或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融資等扶持資金的企業,在境外或通過買殼、借殼方式實現在境內上市的,應扣減已獲扶持資金后給予差額扶持。如已在其他地區獲得股份制改造、上市輔導階段扶持資金的股份有限公司,遷入我區后不得重復領取我區相應的扶持。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三水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
本辦法所涉及的扶持資金已包含上級同類項目中由區政府承擔的部分。企業可分階段申請相關扶持資金,但不得重復領取。
(二)申請扶持資金的企業,須承諾在三水區連續經營不少于5年(從申請扶持資金之日起計算),其中申請股份制改造扶持的企業,還須承諾5年內不能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新三板”掛牌扶持的企業還須承諾自掛牌之日起5年內不摘牌(因申請IPO上市而摘牌的除外)。否則須全額退回財政扶持資金,例外情形須提供相關證明。
(三)申請人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除須全額退還資金外,將取消該企業5年內的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四)本辦法自2023年11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區經科局負責解釋。2023年1月1日至本辦法印發之日期間發生的促進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相關行為,其扶持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佛山市三水區促進企業直接融資扶持辦法的通知》(三府辦〔2019〕26號)同時廢止。各鎮(街道)可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差異化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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