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局以上單位:
《佛山市南海區促進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扶持辦法》業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金融辦反映(聯系電話:81232371)。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29日
佛山市南海區促進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52號)、《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2020年修訂)的通知》(佛府〔2020〕12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金融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辦〔2018〕42號)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促進融資租賃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8〕43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為大力促進融資租賃產業發揮集聚和發展效應,增強金融服務南海區改革創新的能力,深化金融科技產業融合發展,助力佛山打造珠江西岸融資租賃區域中心,更好地發揮融資租賃服務南海區實體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包括直接租賃、售后回租等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批(備案)允許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工商注冊和稅務征管關系在廣東金融高新技術服務區(以下簡稱金融高新區),且實繳資本(僅限于貨幣出資)不低于1.7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企業,包括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法人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高級管理人才是指在扶持對象內年工資薪金納稅總額在7萬元(含)以上且依法完稅的從業人員。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骨干人員是指在扶持對象內年工資薪金納稅總額在2萬元(含)以上、7萬元以下且依法完稅的從業人員。
第六條本辦法扶持的融資租賃企業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條例制度,依法依規開展各項融資租賃業務。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七條落戶獎。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金融高新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融資租賃企業,分別按以下標準享受落戶獎勵:
(一)融資租賃公司:按融資租賃公司實繳注冊資本的2%給予其獎勵,每家融資租賃公司的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二)金融租賃公司:實繳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給予落戶獎勵2500萬元;實繳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落戶獎勵2000萬元;實繳資本5億元以下的,按照第(一)項標準即2%比例獎勵。
落戶獎勵采取分階段給予方式。當融資租賃企業累計投放融資租賃金額與實繳注冊資本金相等時,給予其50%落戶獎勵;當融資租賃企業累計投放融資租賃金額為實繳注冊資本金1.5倍時,給予其剩余50%落戶獎勵。
存量融資租賃企業在本辦法實施期間,增資擴股符合相應扶持條件的,增資實繳到位且完成商事登記后,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對增資部分予以獎勵。
南海區內、金融高新區以外的融資租賃企業,在本辦法實施后新遷入金融高新區的,不享受本辦法落戶獎勵。
對于新設立或新遷入南海區(包括金融高新區以外)且注冊資本20億元以上的融資租賃企業,可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方式進行專題研究,由區人民政府審定后予以扶持。
第八條經營貢獻獎。
(一)本辦法實施前已落戶的融資租賃企業,自落戶金融高新區后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起5年內,按照企業年度經濟發展貢獻南海區留成部分的100%給予經營貢獻獎勵。年度經濟發展貢獻低于100萬元(含)的不予獎勵。企業員工個人經濟發展貢獻部分不計入企業經濟發展貢獻考評。
存量融資租賃企業已得到5年的經營貢獻獎扶持,但在本辦法實施后進行增資擴股的,在該融資租賃企業增資實繳到位且完成商事登記后,增資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年度經濟發展貢獻南海區留成部分的20%給予經營貢獻獎勵;增資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年度經濟發展貢獻南海區留成部分的30%給予經營貢獻獎勵;增資10億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年度經濟發展貢獻南海區留成部分的50%給予經營貢獻獎勵。此項獎勵為增資單次獎勵,僅獎勵增資實繳到位且完成商事登記后的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本辦法實施后落戶金融高新區的,在該融資租賃企業落戶后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起,每年按照其年度經濟發展貢獻南海區留成部分的100%給予經營貢獻獎勵,獎勵不超過3年。
(二)根據融資租賃企業在南海區經濟發展貢獻增長情況,對企業管理團隊進行獎勵。本辦法實施期間,年度經濟發展貢獻500萬元(含)以上,年度經濟發展貢獻增長率(較上一年度,下同)在20%(含)以上、50%以下的管理團隊,給予50萬元獎勵;年度經濟發展貢獻增長率在50%(含)以上的,給予100萬元獎勵。年度經濟發展貢獻低于500萬元的不予獎勵。
(三)扶持對象同時符合以上第(一)(二)項的,可疊加獎勵。
第九條辦公用房補貼。融資租賃企業在金融高新區購買辦公用房自用的,一次性給予每平方米1500元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購買時間須在本辦法有效期內。
融資租賃企業在金融高新區內租賃辦公用房自用的,按租賃合同實際租金的30%給予租金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補貼面積按租賃合同實際計租面積核算。租金補貼從融資租賃企業正式繳付租金月份起計,以連續12個月為周期申報,累計補貼時間不超過36個月(本辦法實施前已享受同類補貼的,租金補貼計租時間相應核減)。
以上辦公用房所指不包括企業附屬配套用房(宿舍、倉庫、車庫、食堂等),補貼期間的辦公用房不得空置、轉租、出租或出售,違反上述規定的追繳已經獲得的補貼(含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條人才獎勵。融資租賃企業高級管理人才和骨干人員,在該企業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且企業仍在我區合法存續經營的,本辦法實施期間,按照個人年度經濟發展貢獻南海區留成部分的100%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業務獎勵。融資租賃企業購買南海區行政區域內企業生產的設備產品作為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物,且年度累計實際交易額5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融資租賃企業業務獎勵:
(一)年度累計實際交易額在5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含)以下的,按實際交易額的1%給予獎勵;年度累計實際交易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對實際交易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2%給予獎勵。
(二)融資租賃企業為南海區內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的,按實際交易額的2%給予獎勵。
單個交易合同獎勵上限不超過300萬元,每家融資租賃企業每年度獎勵上限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二條融資風險補貼。融資租賃企業幫助我區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實現設備購買、技術改造或企業生產發展的,按照其融資金額的0.5%給予融資租賃企業風險補貼,每家融資租賃企業每年補貼上限為200萬元。
第十三條融資租賃貼息。對我區企業的生產設備融資租賃業務,根據融資租賃合同設備融資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貼息。
(一)我區企業通過直接租賃方式融資租賃實現取得生產設備的,每年按照融資金額的1%給予補貼。如該生產設備屬于南海區行政區域內企業生產的,或者由南海區內融資租賃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的,每年按照相應融資金額的2%給予補貼。
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金額合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同一融資租賃合同的貼息時間不超過36個月(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融資租賃貼息的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在南海區內登記注冊并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三)對企業的融資租賃貼息申請,由各鎮(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受理和預審核后,報佛山市南海區金融業發展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金融辦)審核后補貼。
第十四條支持融資租賃企業參與我區政府采購和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在政府采購中引入融資租賃設備,鼓勵在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中使用融資租賃工具。
第十五條融資租賃企業開展業務,區有關部門要給予必要的行政支持。區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基礎上,應及時為承租人提供工商注冊登記、變更及土地、房產等租賃物的抵押擔保等登記服務。
第十六條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和其它機構合作,為企業提供多樣化的服務。
發揮金融高新區產業金融體系對融資租賃業發展的促進作用。在依法合規、持續穩健的前提下,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和銀行、擔保、小額貸款、保險等機構合作,構建多方參與的風險分擔機制,為南海區企業提供組合金融服務。
鼓勵融資租賃企業開展創新,引入債券等直接融資工具,在綠色金融、知識產權、節能減排等方面,發行相應融資租賃產品,通過多元化融資渠道助力企業融資租賃需求。融資租賃企業在公開市場發行債券、債券融資計劃等直接融資工具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支持和鼓勵融資租賃行業協會充分發揮政企橋梁和紐帶作用,通過項目對接會、服務推介會、行業交流會、專業培訓課堂等形式廣泛宣傳,探索建立大灣區融資租賃聯盟平臺,提高融資租賃業知名度和服務深度,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融資租賃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區政府在行業協會的辦公場所及運作經費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
支持專業咨詢、技術服務、鑒定評估、會計、律師、信用評級等與融資租賃業務密切相關的各類中介服務的發展。
第十八條支持融資租賃企業主要服務本地、深耕本地市場,建立我區內企業與融資租賃企業的溝通機制與交流合作平臺;鼓勵并推薦各鎮(街道)結合轄區行業發展情況,與融資租賃企業進行業務合作。
第三章 資金申報監督
第十九條申報條件和要求:
(一)申報單位或個人信用良好,申報單位在申報扶持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重大違法記錄;
(二)申請扶持獎勵的融資租賃企業須承諾,自獲得金融高新區落戶獎勵(含增資對應落戶獎勵)之日起10年內不得將注冊地址遷出金融高新區、改變稅收征管關系、減少注冊資本或實繳資本、注銷、解散。否則,申請企業須退還全部獎勵補貼(含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條人才獎勵由人才所在企業統一申報。
第二十一條區金融辦每年編制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區財政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用于支付扶持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所涉及的扶持獎勵及有關補貼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區金融辦根據本辦法制定扶持資金申請指南,每年組織扶持對象進行申請,經規定程序后對符合條件的扶持對象核發扶持資金。
企業或個人取得扶持或獎勵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區金融辦對扶持對象擬獲得的扶持獎勵資金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收到舉報和質疑的,由區金融辦重新核查核實,并將結果反饋給扶持對象企業。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明符合扶持獎勵條件的項目,根據區財政有關程序劃撥扶持獎勵資金。
第二十四條對已獲得我區其他同類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辦法同類獎勵或補貼事項;若上級出臺同類配套政策,涉及上級配套部分可疊加申請。本辦法涉及金融租賃公司的扶持獎勵項目和標準,與我區其他政策有重復規定或不一致的,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扶持獎勵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達到上述獎勵補貼申請條件的扶持對象,應于滿足條件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過期視為放棄。
第二十六條對于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企業,一經查實,收回扶持資金(含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年內取消申請資格,并按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為保障本扶持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與《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南海區促進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南府〔2017〕9號,以下簡稱舊辦法)的有序銜接,解釋如下:
(一)在2022年2月22日(含)前發生的可扶持獎勵項目,企業尚未申請或已申請未獲審批獎勵的,按照舊辦法的扶持獎勵標準執行。
若扶持獎勵項目須以完整會計年度計算申請的,包括本辦法第八條、第十至第十三條扶持獎勵項目,則以從新兼從高的原則對2022年度發生的可扶持獎勵項目予以扶持獎勵。
自2022年2月23日(含)至本辦法實施之日期間發生的可扶持獎勵項目,符合本辦法扶持獎勵條件的,可按照本辦法的扶持獎勵標準執行。
(二)本辦法實施前尚未申請且適用舊辦法扶持獎勵標準的存量扶持獎勵項目,符合申報條件的,須在本辦法實施后6個月內提出,否則視為放棄。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辦法實施期間,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在本辦法實施期間符合本辦法扶持條款規定的事項或項目,但申報、審核或發放資金時間超出本辦法有效期的,仍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或發放。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區政府授權區金融辦負責解釋,并會同區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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