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汕尾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汕尾職業技術學院、華南師范大學汕尾校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汕尾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汕尾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8月1日
汕尾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的通知》(粵府〔2021〕62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科規范字〔2022〕10號)和《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促進科技創新強市建設行動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 》(汕府辦函〔2023〕216號)等文件精神,加強和規范汕尾市新型研發機構(以下簡稱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型研發機構是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研發服務、成果轉化,建設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獨立法人機構,可注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設立事業單位或企業。
第三條新型研發機構須突出體制機制創新,強化產業技術供給,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實現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汕尾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制定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規劃和支持政策,組織開展資格認定、監督管理、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五條各縣(市、區)、紅海灣經濟開發區、華僑管理區、汕尾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或市有關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推薦和跟蹤管理工作,對其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促進其健康發展。
第六條新型研發機構應加強黨的建設,按規定建立健全黨組織,強化黨建工作職責,提高黨組織規范化建設水平,推動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深度融合。
第二章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申報新型研發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注冊獨立法人,在汕尾運營滿一年以上。
(二)具有明確功能定位。主要從事前沿技術研究、產業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企業技術服務、創辦科技企業等工作。
(三)具有以下研發基本條件:
1.擁有開展研發試驗、分析檢測的儀器設備和必需的條件設施與科研場地,其中自有科研儀器設備原價總值不低于100萬元,固定科研場地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
2.具有研發能力較強的人才隊伍,常駐研發人員數不低于10人,常駐研發人員數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為機構全職人員或常駐人員。
3.具有一定的資產規模和穩定的資金來源,保障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與發展。上一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支出不低于100萬元,且占同期總收入的比例15%以上;上一個會計年度成果轉化收入占同期經營性收入的比例原則上為20%以上。
(四)具有創新、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識產權管理、資金管理、薪酬激勵、內控監督、成果轉化等制度。
(五)主要從事生產制造、教育教學、園區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八條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認定程序:
(一)單位申報。申報單位根據年度申報通知的要求進行填報,并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部門推薦。各縣(市、區)、紅海灣經濟開發區、華僑管理區、汕尾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或市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給予推薦。
(三)形式審查。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進入專家評審論證環節。
(四)評審論證。評審論證包括書面評價、現場考核和組織論證等多種形式。市科技局按照有關規定制定評審方案,并組織專家評審論證。
(五)結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論證意見,提出擬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名單并進行公示。
(六)報請審批。市科技局將公示無異議的新型研發機構名單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批準后授予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七)獲得省級新型研發機構資格的單位,無須重復申報,自動認定為市級新型研發機構。
具體申報要求按照每年度市科技局發布的申報通知執行。
第九條對市委市政府重點扶持的機構或我市產業發展急需的機構,可以不受申報認定條件及程序的限制,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論證結果經市政府批準后授予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第十條申請認定新型研發機構的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1.汕尾市新型研發機構申請表;
2.最近一個年度的工作報告;
3.申報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4.申報單位的成立章程;
5.申報單位的管理制度(包括知識產權管理、資金管理、薪酬激勵、內控監督、成果轉化等制度);
6.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表;
7.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
8.場地證明材料(采取租賃、合作等方式形成的,需提供產權方產權證明和相關協議文件);
9.專職研發人員材料(名單、工資表、近1年社保證明等);
10.近3年立項的國家、省和市級科研項目清單(包括項目名稱、合同金額、項目編號和資助單位情況等);
11.近3年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清單,包括項目名稱、轉化方式、轉化收入及相關材料;
12.單價萬元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基礎軟件、系統軟件清單(包括設備名稱、數量、原值總價、購置年份等信息)。
第三章管理與評估
第十一條鼓勵新型研發機構采用與國際接軌的治理結構和市場化運行機制,實行理事會或董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決策制和院長(或所長、總經理)負責制,可結合實際需求設立監事會,根據法律法規和出資方協議制定章程,依照章程運行。
第十二條新型研發機構應于每年3月份前向各縣(市、區)、紅海灣經濟開發區、華僑管理區、汕尾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或市有關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執行報告,按要求如實填寫建設進展情況及工作計劃。各縣(市、區)、紅海灣經濟開發區、華僑管理區、汕尾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或市有關部門)對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后提交市科技局。
第十三條新型研發機構利用自有資金或知識產權作價入股等形式創辦的企業所產生的科研績效及經濟收益,按其在企業中的占股比例等進行綜合測算,計入該機構的發展業績。
第十四條新型研發機構在建設發展中作出重大變更調整的,應及時向各縣(市、區)、紅海灣經濟開發區、華僑管理區、汕尾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或市有關部門)上報。對發生單位名稱、注冊地址等變更,若仍具備新型研發機構基本條件的,由機構按程序變更后報各縣(市、區)、紅海灣經濟開發區、華僑管理區、汕尾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或市有關部門)審核,報市科技局備案;對發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主責主業等重大變更,可能不具備新型研發機構基本條件的,由各縣(市、區)、紅海灣經濟開發區、華僑管理區、汕尾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或市有關部門)初審提出意見建議,報市科技局審核。
第十五條建立新型研發機構誠信監督管理機制。申報新型研發機構的單位應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已獲新型研發機構資格的單位應按要求配合開展年度執行報告的填報、監督管理、考核驗收等工作,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認定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必須參加由市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的動態評估,主要對新型研發機構在科研投入、創新產出、成果轉化、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人才集聚和培養等方面進行評估。經動態評估不合格的,給予一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資質。
第十七條新型研發機構應嚴格遵守本辦法,配合做好管理和監督,按要求參加科技統計,如實填報R&D經費支出情況。對未參加科技統計的新型研發機構,將取消其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新型研發機構資格,存在違規情況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懲戒:
(一)發生重大變更后不具備新型研發機構基本條件的(包括不按要求報告重大變更或重大變更審核不通過);
(二)不參加動態評估或動態評估不通過的;
(三)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經核實影響評價結果的;
(四)在科研誠信系統中有失信行為記錄且仍在懲戒期內的;
(五)機構法人資格被依法終止的;
(六)存在其他應予以撤銷情形的。
第四章支持與發展
第十九條允許涉及國有資產的新型研發機構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精簡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結合自身實際制定采購管理辦法及設備運營管理辦法,報理事會批準實施。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建立靈活自主的運營管理機制,對儀器設備、實驗室場地等進行開放運營,資產運營收益由機構自主安排用于建設發展。
第二十條鼓勵高校、科研機構出臺政策措施支持合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聯合培養研究生,引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到新型研發機構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等工作,科研人員在新型研發機構取得的業績同時認定為共建單位的業績。
第二十一條按規定向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下放企業主體系列的職稱評審權限,開展單位主體系列或專業職稱評審。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認定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可納入市科技獎補政策范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扶持。對新型研發機構獲得相關扶持資金項目支持的項目,應按照有關經費管理規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鼓勵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區域創新發展需要,研究制定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政策措施,在科研項目立項、基礎條件建設、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學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適用于經市科技局報市人民政府同意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有效期5年,具體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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