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吸引聚集優質金融資源,推動我區金融產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金融聚集區,加強金融對實體產業的支持力度,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是指商事登記、稅務登記在珠海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珠海保稅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視同法人單位)、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下列金融機構及其獨立納稅主體:
(一)持牌法人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以下簡稱“一行兩會”)核準牌照的法人金融機構及相關獨立納稅分支機構;
(二)地方金融機構。指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批的地方金融機構,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地方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組織;
(三)私募基金機構。指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完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企業和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
(四)創新類金融企業。經我區認定的創新類金融企業,包括但不僅限于金融科技、供應鏈金融企業等。
第三條設立促進金融產業發展扶持專項資金,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二章落戶獎
第四條根據本辦法第二條對扶持對象的分類,落戶獎勵標準劃分如下:
(一)持牌法人金融機構
1.持牌法人金融機構,按其實繳注冊資本的1%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獎勵;
2.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相關獨立納稅分支機構,按其實繳注冊資本或營運資本的1%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獎勵。
(二)地方金融機構
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按其實繳注冊資本的1%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獎勵。
(三)私募基金機構
對于在我區注冊設立的,且經中基協備案完成的私募基金企業,其實際投資規模達到5億元、10億元及以上的,給予管理人最高不超過100萬元、200萬元獎勵,同一管理人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勵。
(四)創新類金融企業
經認定的創新類金融企業,按實繳注冊資本的1%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獎勵。
第三章經營貢獻獎
第五條根據本辦法第二條對扶持對象的分類,自落戶后的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起,經營貢獻獎獎勵如下:
(一)經營獎勵
對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地方金融機構、私募基金企業、創新類金融企業,連續3年給予經營貢獻獎勵。第1年按企業地方經濟貢獻額80%給予扶持,第2年按企業地方經濟貢獻額70%給予扶持。第3年根據企業地方經濟貢獻額情況給予扶持:地方經濟貢獻額達50萬元——500萬元(不含)的,按其地方經濟貢獻額50%給予扶持;地方經濟貢獻額達500萬元——1000萬元(不含)的,按其地方經濟貢獻額55%給予扶持;地方經濟貢獻額達1000萬元及以上的,按其地方經濟貢獻額60%給予扶持。
(二)投資獎勵
私募基金企業在我區注冊設立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股權創投基金”)采用股權投資方式投資的,按以下條件和標準給予私募基金管理人獎勵:
1.投資我區企業實際投資額(A輪及以前)達1000萬元以上且滿1年的,按實際投資額2%給予獎勵,單個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投資我區由香港、澳門的企業或個人持股50%以上的企業的,按實際投資額2%給予獎勵,單個股權投資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以有限合伙企業形式注冊在我區的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為其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代扣代繳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投資性收益收入及“股權轉讓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地方經濟貢獻額50%給予獎勵。
對于托管賬戶在我區銀行設立的,按上述獎勵額度的100%予以獎勵;對于托管賬戶未在我區銀行設立的,按上述獎勵額度的90%予以獎勵。
(三)創新類金融企業
對在我區注冊的創新類金融企業,獲得B輪及以后融資的,按融資額的1%給予融資配套獎勵,單家企業累計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四章金融支持實體獎
第六條風險補償機制
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引導區內銀行機構支持區內企業融資。對于區內銀行機構對區內企業貸款本金損失提供10%補償,對于區內初創期、成長期中小微企業貸款本金損失提供20%補償,單筆貸款最高賠付額不超過100萬元,單個企業累計賠付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獎勵
鼓勵和支持區內企業開展知識產權金融創新,拓展企業融資渠道。對通過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項目融資的企業,經同意備案并成功發行,在項目到期償還本息后,按實際融資額的3.5%給予資助,單個企業年度累計最高300萬元。
第八條直接融資獎勵
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區內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新三板和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直接融資的,按照我區上市掛牌相關扶持辦法給予獎勵。
第五章場地扶持
第九條鼓勵區內物業為我區金融機構提供辦公場地及配套設施折扣,加速金融機構在我區集聚。購買、租用區內金融產業園(經我區認定的物業)的扶持如下:
(一)辦公場地購置扶持。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其房產地方經濟貢獻額100%連續3年給予扶持。
(二)辦公場地租賃扶持。對于在區內無辦公用房,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租金的50%,最高不超過每月每平方米50元連續3年予以扶持,單個企業扶持面積最高不超過600平方米。
(三)活動場地租賃扶持。在我區舉辦全國性金融產業相關活動的,給予主辦單位不超過場地租金50%的扶持,單項活動扶持不超過50萬元;在我區舉辦省級金融產業相關活動的,給予主辦單位不超過場地租金40%的扶持,單項活動扶持不超過20萬元;在我區舉辦市級金融產業相關活動的,給予主辦單位不超過場地租金30%的扶持,單項活動扶持不超過10萬元;在我區舉辦其他經認定的金融產業相關活動,給予主辦單位不超1萬元的扶持。同一活動有多個主辦單位的,自行商定一個單位申請扶持。
第十條租用金融產業園區以外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我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相關扶持辦法給予獎勵。
根據本辦法獲得扶持資金的辦公用房在補貼期間不得轉讓或轉租,違反規定的,應當退還已獲得的扶持資金。
第六章金融人才扶持
第十一條金融資質補貼。鼓勵區內金融從業人員積極參加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北美精算師(ASA)、國際注冊會計師(ACCA)、中國精算師(FCAA)、注冊會計師(CPA)等資格認證考試。對于與我區企業簽訂3年及以上年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的取得上述資格認證的金融人才,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3萬元補貼。
第十二條金融從業人員支持。為進一步激發和釋放金融機構員工發展活力,對區內金融從業人員給予稅收補貼和住房支持,具體參照我區人才相關政策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各項獎勵及扶持政策的申報于上半年啟動。具體申報需按照當年發布的相關申報指南填報申請。本辦法第七條申報指南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實施,其余由區財政和金融局制定實施。
第十四條市內遷入的企業、市區級國有企業出資設立的企業以及占用我區其他資源企業不適用本辦法落戶獎。
第十五條對符合本辦法規定同時符合我區其他獎勵及扶持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企業年度獲得的本級財政各類獎勵及扶持和上級政策區級配套資金的總額,不得高于企業年度地方經濟貢獻額。
第十七條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為人民幣,涉及外幣匯率轉換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
第十八條本辦法對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的金融機構,經我區批準,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給予政策支持和服務。
第十九條本辦法涉及的資金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和社會監督。企業須承諾合法合規經營,如若遷出或改變納稅義務,需提前書面告知區財政和金融局。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及扶持資金的企業,一經發現,追回獎勵及扶持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主體,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各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根據實際自行制定扶持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和金融局負責解釋。
原文鏈接:
免責聲明:
本站(華夏泰科)部分信息來源于有關部門官方公示信息,本站進行整理發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權,請提供權屬證明,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
TOP
客服
電話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