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龍華區推動科技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科技創新局反映。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14日
深圳市龍華區推動科技創新發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集聚各類創新資源,全面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發揮科技創新引領支撐作用,優化科技創新體系,強化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推動科技創新成果加快轉化為新質生產力,結合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本措施重點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通過構建全鏈條創新服務體系,加速科技成果向新質生產力的轉化,同時強化政策引導作用,確保新質生產力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第三條本措施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總額控制、擇優資助的原則,在每年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總預算內對各類項目實施資助,對超出預算的項目按等比例方式核減。
第四條申請資助的申請人應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除第九條(軟科學資助)、第二十五條(創新創業活動資助)、第二十九條(重大科普及科技交流活動資助)外應在龍華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章 創新能力提升專項
第五條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投入獎勵。
對上一年度認定通過且營業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根據上一年度企業營業收入增長率、研發投入比例數據分檔次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其中,對于研發投入正增長的企業,分檔次給予額外最高30萬元獎勵。
第六條科技創新獎獎勵。
(一)對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及以上獲得者給予200萬元獎勵,二等獎獲得者給予100萬元獎勵。
(二)對廣東省突出貢獻獎獲得者給予200萬元獎勵;對廣東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及以上獲得者給予100萬元獎勵,二等獎獲得者給予30萬元獎勵。
(三)對深圳市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給予獎勵,其中,對市長獎獲得者給予150萬元獎勵;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進步獎一等獎及以上獲得者給予50萬元獎勵,二等獎獲得者給予30萬元獎勵;對青年科技獎獲得者給予50萬元獎勵。
上述第(二)、(三)款涉及的省、市級別獎項,僅對第一完成單位給予獎勵。
第七條 科技計劃項目獎勵。
(一)對上一年度驗收通過且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的牽頭單位,給予不超過立項部門資助金額的50%,單個項目最高300萬元的獎勵。
(二)對上一年度驗收通過且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廣東省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的廣東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的牽頭單位,給予不超過立項部門資助金額的50%,單個項目最高200萬元的獎勵。
(三)對上一年度驗收通過且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市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的科技重大專項的牽頭單位,給予不超過立項部門資助金額的5%、單個項目最高50萬元的獎勵。
對同一單位同一年度獎勵合計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八條院士(專家)工作站資助。
對獲得深圳市院士(專家)工作站開辦經費資助的,按深圳市級資助金額給予等額資助。
第九條軟科學資助。
對經評估通過的軟科學項目以包干制形式給予資助。其中,對優秀定向項目給予每項30萬元資助,一般定向項目給予每項20萬元資助;對優秀非定向項目給予每項20萬元資助,一般非定向項目給予每項15萬元資助。每年資助的軟科學項目不超過10項。
第十條科技服務業獎勵。
(一)對高成長的科技服務業企業,經評估通過的,按營業收入增速分級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
(二)對在龍華區首次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科技服務業企業,經評估通過的,按當年營業收入額分級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三)對穩定用工規模的科技服務業企業,經評估通過的,按工資總額增速分級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本條政策年度獎勵總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三章 創新平臺建設專項
第十一條 創新載體資助。
(一)國家級創新載體獎勵。對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原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給予國家級資助金額的50%、最高3000萬元的獎勵。
(二)省級創新載體獎勵。對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廣東省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給予廣東省級資助金額的50%、最高500萬元的獎勵。
(三)市級創新載體獎勵。對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方向的深圳市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給予深圳市級資助金額的50%、最高500萬元的獎勵。
(四)區級創新載體資助。對區級重點(聯合)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經評估通過的,給予龍華區建設單位非財政資金投入的50%、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
第十二條 研發機構資助。
(一)對國家、廣東省、深圳市認定的研發機構,經評估通過的,分別給予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級資助金額的50%、單項不超過1000萬元的資助,資助資金分批撥付;另給予實際租用辦公用房租金的50%、最長5年累計不超過400萬元的房租資助。
(二)對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研發機構,按以下標準給予最長5年資助:
1.對各類研發機構,分檔次給予每年最高600萬元的運營經費資助。
2.按研發機構非財政建設投入(不含裝修費及房租)的50%,分檔次給予累計不超過2000萬元的資助。
3.給予研發機構一次性場地裝修費50%的資助及實際租用辦公用房房租50%的資助,累計不超過400萬元。
第十三條協同創新平臺資助。
對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服務平臺或者行業協會等創新主體或者創新組織,圍繞我區經濟社會創新發展的重點領域、關鍵技術或者共性需求,整合優勢資源,共建的具備公共服務屬性,能夠協作開展產業技術研發、科技成果產業化和公共服務并能夠有效促進新質生產力的孕育、發展與轉化的協同創新平臺,經評估通過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資助:
(一)按不超過平臺建設已投入(不含土地成本等)的50%,給予平臺最高1000萬元的資助。每年資助的協同創新平臺不超過3家。
(二)支持協同創新平臺開展技術攻關等產業協同創新活動,對取得技術領先成果并與3家以上單位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給予項目服務收入的20%、每年最高100萬元的資助。
第四章 科技成果產業化專項
第十四條 成果轉化設施建設資助。
為構建科研成果匯聚、落地、產業化的一站式轉移轉化通道,打造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集聚區,加速科技成果向新質生產力的高效轉化,對獲得認定、評估資助的深圳市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方向的,按深圳市級資助金額的50%,分別給予單次最高100萬元,累計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
第十五條 高層次人才團隊創業資助。
(一)團隊資助。對廣東省、深圳市重點團隊,分別給予廣東省、深圳市級資助金額的50%、最高500萬元的資助。
(二)團隊創新創業資助。對獲批廣東省、深圳市重點團隊的企業,給予連續5年、累計最高1000萬元的成果轉化資助。
對獲批廣東省、深圳市重點團隊非企業機構近5年內創辦的企業,經評估通過的,給予連續5年、累計最高1000萬元的成果轉化資助。
第十六條高層次人才創業資助。
對區級以上高層次人才近5年內創辦的企業,經評估通過的,給予連續5年、累計最高1000萬元的成果轉化資助。
第十七條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建設資助。
對“雙一流”高等院校和位列QS世界大學榜單前500名的院校及其一級直屬機構,在龍華區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建設的,經評估通過的,按非財政資金建設投入(含租金)的50%給予資助,每年最高1000萬元,最長可資助3年。
具體高校名單與排名,以申請時最近一次進入“雙一流”建設高校名單、Quacquarelli Symonds《QS世界大學排名》榜單為準。
第五章 創新社區專項
第十八條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認定(備案)獎勵。
(一)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獎勵。對獲得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的,分別給予50萬元、25萬元的認定(備案)獎勵。對獲得市級眾創空間認定的,按市級認定資助額的50%給予獎勵。
(二)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獎勵。對獲得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認定獎勵。對獲得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的,按市級認定資助額的50%給予獎勵。新認定的科技企業加速器參照科技企業孵化器標準獎勵。
第十九條培育及引進成果獎勵。
對符合條件的區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按其上年度每培育或新引進一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每培育或新引進一個廣東省創新創業團隊或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團隊給予10萬元獎勵。每年給予單個孵化載體的運營主體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條入駐企業成長補貼。
對入駐區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滿1年的企業,給予以下補貼:
(一)成立時間為5年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經評估通過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成長補貼。
(二)廣東省創新創業團隊或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團隊創辦的且成立時間為5年內的企業,經評估通過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成長補貼。
第二十一條創新創業社區建設獎勵。
對建設為區級及以上的創新創業社區,符合條件的,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另外,經評估,給予每年最高200萬元的創新社區運營費用補貼,最長連續支持5年。
第六章 科技金融專項
第二十二條科技貸款資助。
(一)科技孵化貸資助。對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方向,且上年度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企業,經評估通過的,按年度實際支付利息7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通過區科技主管部門合作的投融資服務機構擔保的,按該筆貸款擔保費用的50%給予貼保資助。每家企業每年合計資助最高50萬元。
(二)科技成長貸資助。對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方向,且上年度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且為正增長的企業,經評估通過的,按年度實際支付利息7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通過區科技主管部門合作的投融資服務機構擔保的,按該筆貸款擔保費用的50%給予貼保扶持。每家企業每年合計資助最高100萬元。
單個企業經評估納入的“科技孵化貸”貸款額度每年不超過1000萬元,“科技成長貸”貸款額度每年不超過20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且同一年度納入貸款最多2筆。
第二十三條股權融資資助。
對獲得投資機構投資且成立5年以內的科技企業,符合條件的,按其實際獲得投資額的5%給予資助,同一企業累計資助最高300萬元。
第二十四條科技保險資助。
對上一年度購買科技保險產品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經評估通過的,按其實際繳納保費的50%給予資助,同一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七章 科技創新活動專項
第二十五條創新創業活動資助。
對在龍華區舉辦的創客論壇、創客大賽、創客項目路演等創新創業活動,經評估通過的,按活動實際產生的組織費、宣傳推介費、會議費(含場地費、設備及布展費、資料印刷及制證費)、安全保障費等實際支出的50%,給予最高50萬元資助。每年資助的創新創業活動不超過10場。
第二十六條創新創業大賽獎勵。
對獲得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各層級賽事前三等次的企業,給予如下獎勵:
(一)獲得國家級比賽前三等次的,分別給予80萬元、60萬元、50萬元獎勵。
(二)獲得廣東省、深圳市級比賽前三等次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
(三)獲得龍華區級比賽前三等次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第二十七條高交會、國家級人才交流大會參展活動資助。
給予參展單位展位費用50%、不超過5萬元的資助。
第八章 科普專項
第二十八條科普基地支持。
(一)認定獎勵。對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科普基地(或示范點)認定的機構,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二)專項運營資助。對獲得認定的區級科普基地(或示范點),經考核,第二、第三年每年給予5萬元專項運營資助。區級科普基地(或示范點)晉級后,不再給予資助。
本條政策年度獎勵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九條重大科普及科技交流活動資助。
對于非盈利性機構面向龍華區市民舉辦的有重要影響的科普活動、或者以龍華區科技工作者為主要對象的行業交流活動,經評估通過的,按活動實際支出(勞務費、宣傳費、會議及物料費)的50%,給予主辦單位最高20萬元資助。本條政策年度獎勵總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第九章 跟蹤監管
第三十條獲得資助的單位,應嚴格按照《龍華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的規定使用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按照本措施配套的操作規程的規定簽署承諾函或資助合同,并主動接受、配合區科技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的跟蹤檢查,在項目完成后按合同約定和區科技主管部門的要求申請項目驗收。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串通作弊、未按規定專款專用、未達到預期目標、拒絕配合監督檢查、出具虛假材料、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情形的,根據國家和省、市、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視情況采取責令改正、不予核查通過、停止撥付、追回相應資金并同步追繳孳息、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對申請上級配套資助或獎勵的,申報主體應在驗收通過且上級資助經費實際到賬后2年內提出申請,上級和區級資助或獎勵資金總額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
第三十三條本措施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額等,如無特殊說明均包括本數。資助金額按萬元計,不為整數時取兩位小數(只舍不入)。本措施中對上年度投入進行事后資助的項目,在計算上年度投入時均應扣除上年度獲得同一事項的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資助額。
第三十四條為提高科技資源使用效率,為新質生產力的培育與發展提供有力支撐,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要求,對政府投入建設的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應按要求開放共享,具體按照《深圳市促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深府辦規〔2022〕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措施中符合多級資助或獎勵條件的,申報主體可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自主選擇申報,已獲得本措施資助或獎勵的申報主體新達到更高金額資助標準的,按“差額”原則給予資助或獎勵。同一主體因同一事由同時符合本措施規定的資金資助政策和龍華區其他優惠或資助政策的,申報主體可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自主選擇申報。
第三十六條本措施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和解釋工作。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根據新政策做出相應調整。本措施生效前已申報但尚未處理完畢的項目,按原《深圳市龍華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實施細則(修訂)》(深龍華府辦規〔2020〕4號)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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