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商規〔2024〕14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商務部等7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392號)、《關于印發〈上海市關于進一步加大力度推進消費品以舊換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滬發改環資〔2024〕115號)要求,進一步做好本市汽車以舊換新工作,現將《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實施細則(燃油車)》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市財政局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24年9月27日
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實施細則(燃油車)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商務部等7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392號)、《關于印發〈上海市關于進一步加大力度推進消費品以舊換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滬發改環資〔2024〕115 號)要求,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補貼范圍和標準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當日,下同),個人消費者購買國六b排放標準的燃油小客車新車,注冊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的,且在規定期限內,報廢或轉讓(不含變更登記)本人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非營業性燃油小客車(以下簡稱“舊車”),本市給予個人消費者一次性1.2萬元購車補貼。
符合商務部《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商消費函〔2024〕75號)、《商務部等7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392號)有關條件,按照《上海市落實國家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施細則》(滬商規〔2024〕13號)已申領一次性定額補貼的,不可重復申領本實施細則明確的相關補貼。
報廢車輛是指個人消費者根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到具備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企業報廢個人名下的符合規定的燃油小客車,取得有效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并完成注銷登記手續。
轉讓車輛是指個人消費者在本人名下的符合規定的燃油小客車所有權發生轉移(不含變更登記),取得有效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完成轉讓登記手續。
新購車輛是指個人消費者購買符合國六b排放標準的燃油小客車新車,應當取得本市汽車銷售機構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在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取得有效的本市《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注冊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的。
汽車排放標準是指生態環境部發布的《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8352系列標準)等新生產汽車排放標準;車輛的排放標準以機動車環保網公眾查詢平臺或隨申辦新車助手查詢結果為準。
二、補貼對象
本次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對象為車輛產權的個人消費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個人消費者信用狀況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無相關失信記錄。
(二)個人消費者報廢或者轉讓名下的舊車,應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登記在本人名下,且在本人名下未作為舊車申請享受過本市其他汽車補貼政策。
(三)個人消費者報廢名下的滬牌舊車,報廢日期應介于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報廢日期以《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載明的交車時間為準。個人消費者轉讓名下滬牌舊車的,轉讓日期應介于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轉讓日期以《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開票日期為準。
(四)個人消費者購買新車,須符合國六b的排放標準,購買日期應介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購買日期以汽車銷售機構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開票日期為準。
(五)個人消費者購買新車,應當于補貼申請截止日期前在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完成注冊登記手續,注冊日期以《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注冊日期為準。個人消費者已申領本實施細則明確的相關補貼的,自新車注冊登記日期起一年內,不得將新車使用性質變更為營運屬性。
三、實施流程
(一)申請
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消費者通過“上海商務”微信公眾號等指定平臺提交相關信息,向市商務委提出購車補貼申請,簽署《補貼申請承諾書》。
申請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無法辨識的,市商務委通知申請人補正信息。申請人可以按照信息補正要求,在本實施細則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前通過原渠道補充提供相關信息。
已提交的符合條件的補貼申請,按本實施細則標準予以補貼,無需重復申請。
(二)審核
市商務委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信息進行比對,在受理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經審核,信息真實完整,屬于本實施細則明確的補貼范圍的,予以審核通過。經比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核通過:
1.申請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與在汽車銷售企業登記的個人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新車的個人信息、報廢或轉讓舊車的個人信息不一致;
2.申請人未在本實施細則規定期限內報廢或者轉讓舊車;舊車轉讓后又轉回本市的車輛產權人名下的;報廢車輛未完成報廢注銷手續的;
3.申請人持有的舊車不符合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的;申請人已使用該舊車享受過本市其他汽車補貼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舊換新購買燃油車和純電新能源車補貼、國三柴油車提前報廢補貼、國四柴油車淘汰更新補貼等;
4.申請人未在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購買新車,或新車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六b的;
5.申請人購買的新車注冊登記使用性質為“非營運”以外用途;在補貼申請期間,新購車輛的使用性質轉為營運屬性、車輛已不在申請人本人名下的;
6.申請人符合商務部《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商消費函〔2024〕75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392號)有關條件,按照《上海市落實國家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施細則》(滬商規〔2024〕13號),已申領國家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的。
審核結果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請人。
(三)異議復核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本實施細則明確的異議復核申請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前往指定地點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市商務委確認收齊相關材料后,在15個自然日內提出復核意見,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請人。
補貼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2025年1月10日,異議復核申請截止日期為2025年1月31日。
四、資金安排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的政策要求,新車購買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票日期為準)介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24日之間的,相關補貼資金由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承擔。新車購買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票日期為準)介于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的,相關補貼資金由國家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和市級財政資金按85%和15%比例共擔,其中市級財政承擔的15%配套資金,從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統籌安排。在符合國家補貼范圍政策執行期內,若國家下達的中央資金使用完畢,超出部分由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統籌安排。
經公示無異議后,市商務委將通過審核的申請人信息和補貼金額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后下達資金計劃并抄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會同市商務委按照相關規定撥付資金。
五、部門職責
市商務委負責本細則總體協調,受理并審核個人消費者申請;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做好資金撥付、清算和績效評價。
市發展改革委統籌安排國家超長期特別國債和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審核市商務委報送的補貼資金申請,及時下達資金使用計劃。
市財政局負責預算和資金撥付審核,組織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運用。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車輛排放標準的審核工作,配合市商務委做好校驗審核工作。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等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本部門審核監督職責,與市商務委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機制,配合市商務委做好相關審核工作,提供可校驗審核的信息數據。
六、績效管理
各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項目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強化績效結果運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監督管理
市商務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加強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按照要求依法合規使用財政資金,防止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如實填報信息,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汽車銷售企業和所屬銷售人員不得以協助辦理補貼申請為名,收取附加費用。對經查實發現汽車銷售機構和申請人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或設置虛假交易騙取補貼資金的,相關部門有權追回補貼資金。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個人和企業的法律責任。
已取得補貼資金的消費者在新車完成注冊登記日期起一年內將車輛性質轉為營運的,應根據《補貼申請承諾書》約定,將所獲得的補貼資金全額退還至指定賬戶。未履行承諾資金退還義務的,依法依規將有關失信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八、其他事項
本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如有關內容與國家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2024年上海市老舊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滬商市場〔2024〕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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