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關部門、各區財政局、各區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吳江金融監管支局籌備組、各有關金融機構:
為進一步引導金融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經研究,決定整合現有市級財政各風險補償資金,設立蘇州市級普惠金融風險補償資金池。為規范管理,提高績效,現將《蘇州市級普惠金融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蘇州市級普惠金融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
蘇州市財政局
中共蘇州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蘇州市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蘇州監管分局
2024年8月8日
蘇州市級普惠金融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引導金融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根據《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23〕75號)、《蘇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21〕9號)等相關文件,結合本市實際,整合現有市級財政各風險補償資金,設立蘇州市級普惠金融風險補償資金池(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池”)。為規范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提高績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風險補償資金池通過政銀擔合作等方式,發揮增信作用,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開發低門檻、低成本、高效率的專項產品,為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提供融資服務。
第三條 風險補償資金池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公開透明、風險共擔”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能力,營造健康良好金融生態環境,促進地方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風險補償資金池由市財政局牽頭設立,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現有市級政銀擔合作產品風險補償資金;
(二)市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三)風險補償資金池收益和存款利息;
(四)上級財政部門相關轉移支付資金;
(五)其他來源。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政銀擔合作是指政府、銀行、擔保機構三方合作。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作銀行(含金融租賃公司,以下簡稱“合作銀行”)是指自愿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并簽訂合作協議的銀行機構。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擔保機構(含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擔保機構”)是指從事融資擔保(保險)業務、自愿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并簽訂合作協議的擔保機構(保險公司)。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資金池管理人是指受市財政局委托,承擔風險補償資金池日常管理職責的管理機構。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子產品是指風險補償資金池項下分別設立的支持不同領域的專項子產品。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 市財政局作為風險補償資金池的主管部門,牽頭組建市級普惠金融風險補償資金池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研究討論風險補償資金池相關重大事項。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包括:市財政局、中共蘇州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委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蘇州市分行(以下簡稱“人行蘇州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蘇州監管分局(以下簡稱“國家金融監管局蘇州分局”)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研究討論的主要內容包括:風險補償資金池及專項子產品的發展規劃、管理制度和支持政策;資金池管理人風險補償資金池運營、財務及代償追償、專項子產品新設方案等事項報告,對資金池管理人進行指導和監督;相關年度績效考評和年度評價匯報;風險補償資金池及專項子產品年度風險補償額度設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認為有必要研究解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市委金融辦職責:充分發揮市綜合金融服務平臺作用,引導合作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貸款的支持,推動風險補償資金池業務發展;加強對合作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指導,統籌運用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手段對支農支小規模、擔保費率、放大倍數等指標加強監控。協調蘇州市級普惠金融風險補償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風險補償平臺”)的技術升級,支持風險補償平臺為相關貸款產品提供信息化服務。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職責:制定風險補償資金池的管理辦法和相關制度;研究可在風險補償資金池項下列支的財政支持政策及“免申即享”操作機制;負責遴選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人和托管銀行;按照相關規定籌措安排風險補償資金池的資金,監督風險補償資金池撥付;組織開展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人的年度績效考評;指導風險補償資金池日常業務管理,協調解決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中的其他問題。
第十四條 人行蘇州分行職責:負責將相關合作銀行貸款產品效果納入信貸政策導向評估,對于實施效果好的合作銀行,視情況將風險補償資金池支持的貸款產品納入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支持范圍。
第十五條 國家金融監管局蘇州分局職責:負責將風險補償資金池支持的貸款產品納入普惠金融監測、考核范圍;監督管理合作銀行防范和化解信貸風險,推動合作銀行積極開展風險補償項目的追償,督促合作銀行及時將追償款返還風險補償資金池。
第十六條 各主管部門職責:負責提出本部門主管領域相關專項子產品的設立建議,明確產品的支持方向、運作方式等;宣傳、指導、推動專項子產品合作銀行開展業務;審核提交聯席會議的風險補償資金申請項目,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相關專項子產品開展年度績效考評等。
第十七條 資金池管理人職責:接受市財政局委托,負責風險補償資金池的日常管理,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做好聯席會議相關事務工作;根據主管部門專項子產品設立需要,提出專項子產品新設方案風險補償相關建議;審核、撥付風險補償資金,跟蹤風險補償后形成的債權(資產)的追償和處置;健全內部控制機制,保障資金安全;統計、核對、分析相關業務數據,定期向聯席會議報告風險補償資金池運營、財務及代償追償等情況。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 風險補償資金池由一個受托管理機構管理,項下分別設立若干專項子產品,專項子產品資金用途由其相關規定明確?,F有市級專項子產品風險補償資金統一納入該風險補償資金池。
第十九條 根據產品管理模式,風險補償資金池下設的專項子產品分為省與市合作子產品、市級子產品以及市與縣級市(區)合作子產品。
第二十條 合作銀行應具有相應的專業服務能力和較好的經營業績,配置專職人員對接風險補償平臺,實行相應的信貸評審制度和業務流程等。
第二十一條 專項子產品支持的貸款應實施優惠貸款利率或優惠政策條款。優惠貸款利率可采用同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減點進行調整的方式確定。不另外收取保證金、中間業務費等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 專項子產品由風險補償資金池提供增信支持,對融資方原則上采用無抵押、無質押的信用方式。確有需要的,可根據子產品特點,適當追加知識產權、應收賬款、股權、保險保單等擔保方式。
第二十三條 各合作銀行按協議要求組織各專項子產品的信貸投放。
第二十四條 專項子產品存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到期后,由市財政局商市級主管部門確定延續或取消。
第二十五條 專項子產品通過風險補償平臺進行信息化管理。同時,風險補償平臺對接聯動省“綜合金融服務平臺”,實現省、市合作支持的專項子產品數據同步。
第二十六條 資金池管理人設立風險補償資金池專戶,實施運營管理,按規定審核、撥付補償資金等。
第四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七條 風險補償資金池、合作銀行、擔保機構等共擔貸款風險。對專項子產品貸款逾期并符合補償條件的,風險補償資金池可對該貸款本金提供補償,補償對象為合作銀行,補償比例原則上不高于未償還本金的80%。
第二十八條 風險補償資金額度管理。在風險補償平臺登記注冊的單戶企業和個人,使用風險補償資金總額度累計最高為人民幣1000萬元。
貸款發放后,合作銀行需及時在風險補償平臺進行貸款發放備案。貸款發生逾期后,合作銀行提出風險補償申請的,以平臺備案的貸款實際發放時間先后排序累計補償,實行總額度控制,用完為止。
第二十九條 專項子產品風險補償額度管理。每年年初由聯席會議根據各專項子產品上一年度的考評結果核定該子產品本年度的風險補償額度。該額度的具體計算方法由各主管部門根據專項子產品操作細則設置并向聯席會議報告。
第三十條 當專項子產品年度風險實際補償總額達到其年度風險補償額度的50%時,資金池管理人向相關主管部門進行風險提示;當專項子產品年度風險實際補償總額達到其年度風險補償額度的100%時,風險補償資金池暫停對該項子產品的補償。資金池管理人應查清原因,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向聯席會議報告后,再行恢復該專項子產品業務。
第三十一條 風險補償資金池實行總補償額度管理。當風險補償資金池實際補償總額達到上年度末風險補償資金池余額的50%時,暫停所有新增業務。資金池管理人應查清原因,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向聯席會議報告后,再行分別恢復各專項子產品業務。
第三十二條 專項子產品貸款發生逾期或欠息,合作銀行應根據專項子產品操作細則要求向資金池管理人報送風險補償申請材料。
第三十三條 資金池管理人收到風險補償申請后,應在規定時間內,根據專項子產品管理辦法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資金池管理人應就審計提出疑義的事項開展盡職調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符合補償條件的,資金池管理人劃撥補償資金;不符合補償條件的,資金池管理人退回相關申請材料。資金池管理人定期將補償申請、劃撥等相關情況向聯席會議報告。
第三十五條 風險補償資金池的補償,作為對合作銀行損失的彌補,不改變合作銀行與借款人的借貸關系,借款人仍按貸款合同約定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風險補償資金池不予補償:
(一)貸款授信審查時,根據人民銀行征信記錄,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其他貸款機構有未償還逾期貸款;
(二)相關貸款業務未在“風險補償平臺”等平臺上進行信息化管理,或線上線下數據不一致;
(三)貸款逾期后,合作銀行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催收,未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糾紛訴訟并立案;
(四)貸款授信審查時,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五)貸款授信審查時,企業環評信用等級結果紅色(含)以下;
(六)貸款授信審查時,企業納稅信用評級D級;
(七)其他未按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各子產品操作細則和合作協議要求發放的貸款。
第三十七條 風險補償資金池完成補償后,合作銀行或擔保機構應繼續對貸款追償,追償所得扣除合理追償費用后,按補償比例的同比例返還風險補償資金池。合作銀行或擔保機構對追償、處置、返還情況報資金池管理人備案,資金池管理人每年與合作銀行或擔保機構進行核對。資金池管理人定期將追償、處置、返還等情況形成分析報告后向聯席會議報告。對于合作銀行或擔保機構怠于追償或者追償資金未及時返還至風險補償資金池的,市財政局應當依法要求合作銀行或擔保機構及時整改。
第三十八條 對于符合核銷條件的貸款,合作銀行或擔保機構可按規定核銷,并由資金池管理人備案。貸款核銷后追償回來的資金,按補償比例的同比例返還風險補償資金池。
第三十九條 對于省與市合作子產品,由市級風險補償資金池對不良貸款根據業務要求先予以補償,然后市財政局按照規定比例向省級風險補償基金申請風險分擔。對于合作銀行通過追償等方式收回的資金,按規定比例返還省級與市級風險補償資金池。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審計部門、財政部門、市級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風險補償資金池各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考評。
第四十一條 市財政局應當與資金池管理人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根據協議約定對資金池管理人進行年度績效考評,并根據考評結果給予一定的管理費用。管理費用從資金池利息中列支。
第四十二條 市級主管部門開展對應專項子產品的年度績效考評,考評內容包括信貸業務規模、客戶數量等,考評結果報聯席會議,討論增加或減少該專項子產品規模。
第四十三條 市財政局會同其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合作銀行對專項子產品的信貸投放量、客戶數、利率、貸款不良率、風險補償及追償情況等對合作銀行進行年度評價,評價結果向對應的市級主管部門通報。
第四十四條 合作銀行、合作擔保機構違反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與企業合謀套取風險補償資金、不按要求將收回的資金返還風險補償資金池的,一經核實,全額收回已撥付的風險補償資金并取消其合作資格。由此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均由上述合作銀行、合作擔保機構承擔。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以虛假手段騙取貸款、改變貸款資金用途或通過不法手段造成貸款損失的,取消其風險補償資金池支持資格,不得申報市級各類財政支持項目,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資金池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員在風險補償資金池運行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風險補償資金池與國家、省級合作開展專項子產品的,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風險補償資金池成立后,原市級政銀擔合作產品合作協議項下未到期的貸款項目,按原有模式進行管理,納入風險補償資金池的統計、支持范圍。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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