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科技創新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
2024年10月8日
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關于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光明區留學人員創業園(以下簡稱留創園)對高科技企業和高水平人才的聚集效應,提升留創園的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留創園健康有序發展,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留創園按照“政府主導、政企合作”的模式建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留學人員是指在我國認可的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習滿一年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在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博士后或訪問學者研究工作滿一年的回國人員。
第二章 留創園建設
第四條留創園由光明區科技創新局(以下簡稱區科創局)建設,由光明區科技創新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科創中心)負責管理,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以下簡稱留創園運營方)開展運營。
第五條區科創局作為留創園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負責制定留創園支持政策;
(二)負責審議企業(項目)入駐、考核與退出等相關事宜;
(三)負責審議留創園運營方遴選、考核與退出等相關事宜;
(四)負責審議留創園運營費用、在孵企業啟動資助,以及場地租金補貼。
第六條區科創中心作為留創園管理指導部門,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負責落實留創園支持政策;
(二)負責編制留創園建設運營年度資金預算;
(三)負責撥付留創園運營費用、在孵企業啟動資助,以及場地租金補貼;
(四)負責組織開展留創園運營方遴選、考核與退出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企業(項目)入駐、考核與退出工作;
(六)負責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留創園運營方作為留創園日常運營管理單位,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負責開展項目招引與企業服務等工作;
(二)負責開展金融路演、人才交流、知識產權服務等活動;
(三)負責開展留創園及在孵企業宣傳推廣工作;
(四)負責開展信息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區科創中心報送留創園運營管理整體情況;
(五)負責協助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定期進行環保、消防、安全生產等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及臺賬整理;
(六)配合政府部門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留創園運營方遴選條件:
(一)依法依規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和稅務登記手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光明區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規范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統計數據申報義務;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不存在違反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相關規定的情形;
(四)需擁有豐富的專業經驗、完善的服務體系、專業的孵化團隊,能有效整合各類資源,為留創園在孵企業提供全方位創新創業服務;
(五)同等條件下,有留學人員創業孵化載體成功運營經驗的專業運營機構優先考慮。
第三章 留創園運營方考核
第九條留創園運營方每年底向區科創中心書面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區科創中心每年對留創園運營方進行一次考核。
第十條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中等、合格與不合格五個等次。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考核結果視為不合格:
(一)不履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具體職責,或嚴重違背與區科創中心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中的約定責任;
(二)所提交材料弄虛作假;
(三)留創園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四)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區科創中心依據考核結果,每年予以留創園運營方一定的運營費用,所需資金從區科創中心部門預算中列支。考核結果優秀、良好、中等、合格的,分別予以100%、90%、80%、70%的年度運營費用;考核結果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的,予以60%的年度運營費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區科創中心可直接解除合作協議。
第四章 企業(項目)入駐
第十二條入駐企業(項目)應契合深圳市及光明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
第十三條入駐條件
(一)入駐留創園可以企業或項目的名義申請;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法律法規,未發表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且未參與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入駐:
1.法定代表人為留學人員且持股比例(含技術入股)不低于10%;
2.企業自然人股東中的第一大股東為留學人員;
3.留學人員個人在企業中持股比例(含技術入股)不低于30%;
4.其他特別優秀的留學歸國創業項目。
(四)企業依法依規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在光明區從事經營活動,入園時注冊成立時間不得超過60個月(以孵化協議簽訂時間為準);項目須設立公司,并于入駐通知書核發后3個月內完成稅務登記和工商注冊;
(五)企業(項目)申請入駐留創園的,需誠實守信、遵紀守法,不存在違反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相關規定等情形;
(六)企業(項目)應具有較強的科研創新能力、人才團隊資源,有明確的創業計劃及相適應的基本資金;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未在深圳市范圍內以同一技術、同一項目注冊成立其他公司,同一負責人創辦的企業(項目)只能在園內孵化一次;
(八)前期已獲得風險投資、獲得市級及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總決賽或行業決賽前三等次、獲得區級及以上人才稱號的企業(項目)優先考慮。
第十四條入駐程序
(一)入駐申請。企業(項目)向留創園運營方提出入駐申請;
(二)資格初審。留創園運營方對企業(項目)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初審,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
(三)資格復審。區科創中心對企業(項目)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復審,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
(四)專家評審。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從團隊配置、技術優勢、創業計劃、市場前景等方面對復審合格的企業(項目)進行評審,區科創中心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初步入駐建議;
(五)入駐審議。區科創局結合區科創中心的入駐建議、專家評審結果以及留創園空間現狀等情況,對企業(項目)入駐進行審議,必要時提請區政府審議;
(六)簽訂協議。企業(項目)入駐審議通過后,區科創中心核發《入駐通知書》,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與留創園運營方、留創園共建方簽訂孵化、入駐協議,并同步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七)企業(項目)入駐。自上述協議簽訂之日起,租金補貼開始起算。
第十五條場地配置
區科創局結合留創園空間現狀對入駐企業(項目)用房面積進行審議,提出場地配置意見,并予以在孵企業最高1000平方米、最長3年租金補貼,具體以相關操作規程為準,所需資金從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第十六條場地變更
在孵企業根據運營情況需變更辦公場地的,向區科創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如涉及補貼面積變化的,由區科創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不涉及補貼面積變化的,由區科創局主要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企業管理
(一)在孵企業主要研發及辦公場地須在留創園內;
(二)在孵企業存在工商變更情形的(如企業名稱、股東變更、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留創園運營方書面報備;
(三)在孵企業須配合留創園運營方報送不涉及商業秘密的報表和數據,支持留創園運營方完成相關統計工作;
(四)獲批場地需得到有效利用,不得閑置。獲批場地閑置超過2個月的,區科創中心有權對企業予以發函提醒;獲批場地閑置超過3個月的,留創園運營方或留創園共建方可提出終止協議申請,由區科創中心受理,經區科創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五章 企業考核
第十八條區科創中心在孵化期內對在孵企業開展考核,考核時間及具體要求以相關操作規程為準。
第十九條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與不合格三個等次。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直接視為不合格:
(一)不按要求參加由區科創中心組織的考核;
(二)不按規定繳納水電費、管理費等費用(欠費超過3個月);
(三)未在留創園正常開展工作(如:無正當理由長期無人辦公);
(四)年度考核材料或資助申請材料弄虛作假;
(五)不配合留創園安全生產管理檢查,或對于存在的安全隱患拒不整改;
(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七)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區科創中心依據考核結果,予以在孵企業啟動資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資助,具體以相關操作規程為準,所需資金從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第六章 企業退出
第二十一條孵化期滿退出
孵化期滿,在孵企業須按孵化、入駐協議要求退出留創園,并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二十二條主動申請退出
孵化期內,因在孵企業自身原因需退出留創園的,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向區科創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由區科創中心受理,經區科創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二十三條其他退出
對不再符合留創園入駐條件以及嚴重違反孵化或入駐協議的企業,留創園運營方或留創園共建方可提出終止協議申請,由區科創中心受理,經區科創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光明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2023年1月10日至本辦法生效前發生的入駐、管理、考核與退出等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生效后開展的入駐、管理、考核與退出等程序,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對光明區發展有重要影響或特別優秀的項目,其入駐、管理、考核與退出等程序,可以區科技創新局局長辦公會“一事一議”方式開展。涉及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有關事宜,按照相關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4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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