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商務局、貴安新區投促局:
為健全和完善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貴州省交易團一般性展位數量安排和展位使用管理,更好地利用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平臺推動我省外貿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印發<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聯營參展管理辦法>的通知(會字〔2024〕143號)》要求,現將新修訂的《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貴州省交易團一般性展位數量安排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交會貴州省交易團
2024年8月2日
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貴州省交易團
一般性展位數量安排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以下簡稱“廣交會”)出口展貴州省交易團一般性展位數量安排和管理,做到展位安排公平、公正、公開,規范展位使用和參展秩序,優化參展企業結構,提高參展績效,助推貴州外貿高質量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州省商務廳是貴州省企業參加廣交會的主管部門,負責組建貴州省交易團,組織貴州省企業以貴州省交易團形式參展,并對展位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貴州省交易團秘書處設在貴州省商務廳國際貿易促進處,負責交易團日常工作。
第三條 各市(州)、貴安新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組建交易分團,在貴州省交易團秘書處統一協調、安排部署下,落實轄區內企業參加廣交會具體工作。
第二章 企業參展資格要求
第四條 參展企業須依法在貴州省注冊登記,取得法人營業執照,并已辦理海關注冊登記。
主要包含以下三類市場主體:
(一)流通型企業:指自身不從事出口商品生產,采購或代理國內其他企業的產品出口,或為國內其他企業提供外貿流通服務。
(二)生產型企業:指從事出口商品生產,除了自營本企業產品出口外,一般不為其他企業提供外貿流通服務。
(三)綜合型企業:指既從事出口商品生產并自營出口,又為國內其他企業提供外貿流通服務,包括除生產型企業和流通型企業之外的其他所有企業。
第五條 參展企業前三年任一年度出口額達到以下標準:
(一)流通型企業年出口額40萬美元以上。
(二)生產型企業年出口額20萬美元以上。
(三)綜合型企業參照流通型企業標準執行。
往屆參展表現良好的企業、未參加過廣交會的企業和具有較大出口潛力的生產企業可不受出口額標準的限制。廣交會報名截止之日,注冊時間不滿1年且無出口業績的企業,不得推薦參加廣交會。
第六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展品禁止參展:
(一)《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參展展品范圍(出口)展》規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他有關出口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標、專利、版權,但未取得合法權利證書或使用許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務、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藥品等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有不良記錄且未經復檢合格的展品。
第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禁止參展:
(一)商務部門向社會公告的違規違法企業,在公告期內禁止參展。
(二)環保、海關、稅務、市場監管、外匯、藥監等部門通報的違規違法企業,在處罰期限內禁止參展。
(三)被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認定侵權的企業。
(四)因違規使用展位被廣交會組委會通報且在處罰期限內的企業。
(五)往屆參加廣交會參展表現惡劣、未按時繳納上屆廣交會展位費、違反貴州省交易團規定、對貴州省交易團聲譽和展位使用及管理造成不良影響的企業。
第八條 聯營參展資格要求:
(一)參展企業申報聯營,需滿足下列條件:
1.須為流通型企業。即廣交會企業類型中的外貿企業或工貿企業。
2.取得參展資格,并在同一展區的相鄰展位數3個或3個以上。
(二)聯營企業需滿足下列條件:
1.須為貴州省內的非流通型企業。
2.與參展企業存在聯合經營或真實供貨合作關系。
(三)單個參展企業在同一展區最多可申請與2家企業聯營。品牌展位及其粘連的一般性展位不得聯營。
(四)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禁止聯營參展:
1.國家商務、環保、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海關、稅務、市場監管(知識產權)、外匯、安監、藥監等部門通報、公告或處罰的違法違規企業,且在通報、公告或處罰期限內的;無明確期限的,按通報、公告或處罰之日起連續6屆禁止參展。
2.因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廣交會展位,涉及貿易糾紛投訴,涉嫌侵犯知識產權,參展表現惡劣、拒不服從廣交會管理、破壞展覽秩序,或違反廣交會其他規定,被廣交會取消參展資格并處于處罰期限內的企業。
第三章 企業一般性展位申請程序
第九條 符合參展資格的企業,可根據貴州省商務廳關于申請廣交會展位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限內登錄廣交會官網的“參展易捷通”平臺在線申請展位并打印參展申請表,按時提交參展申請表(加蓋公章)及有效期內的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至所屬市州或貴安新區商務主管部門供現場查驗,并提交加蓋公章的申請表及有效期內的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留存所屬市州或貴安新區商務主管部門。
第十條 企業申請展位的數量至少為一個。
第十一條 聯營參展申報及審核程序:
(一)符合要求的參展企業,可根據貴州省商務廳展位申請通知,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廣交會官網“參展易捷通”平臺在線申請聯營參展。
(二)貴州省交易團負責對參展企業在現提交的聯營登記信息進行審核,通過后提交外貿中心,并在廣交會官網、貴州省商務廳網站公示公布。
(三)展位位置安排結果公布后,參展企業需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廣交會官網“參展易捷通”平臺將審核通過的聯營企業關聯到對應展位號,1個展位僅能關聯1家聯營企業,關聯確認后聯營參展關系正式生效。
(四)每屆廣交會開展前1個月,參展企業可登陸廣交會官網“參展易捷通”平臺,在10天內對已提交的聯營信息進行增改或取消。
第十二條 各市(州)、貴安新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展位申請進行初審評分,并在初審評分后按照時限要求將匯總推薦結果報送貴州省商務廳。
第四章 展位安排及其原則
第十三條 貴州省商務廳負責對貴州省參展企業的展位進行安排,各市(州)、貴安新區商務主管部門可在展位安排前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展位安排遵循以下原則:
(一)量化評分原則。展位安排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實行量化評分,以評分為重要指標,結合本條其他展位安排原則統籌安排。
(二)績效優先原則。對上一年度海關統計出口額在申請參展企業當中位居前列的,或上一年度海關統計出口額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企業,可給予展位優先安排。
(三)進退有序原則。廣泛動員、積極組織,鼓勵和支持未參加過廣交會的企業特別是我省優質品牌企業參展;對連續參加三屆廣交會都未實現出口或出口實績未有明顯提升的企業,可考慮取消參展資格。
(四)數量控制原則。原則上一家企業單個展區安排一個展位,單個展區數量最多不超過2個,全部展區數量不超過6個。其中:
1.流通型企業:年出口額2000萬美元及以下的流通型企業,全部展區展位總數量安排不超過4個;年出口額2000萬美元以上的流通型企業全部展區展位總數量安排可酌情增加,但單個展區安排展位數量不超過2個。
2.生產型企業:展位安排僅限企業主營產品對應的展區,一般不超過2個,全部展區展位數量上限為6個。
3.綜合型企業:參照流通型企業執行。
(五)市(州)、貴安新區交易分團建議參考原則。為推進形成上下聯動工作格局,各市(州)、貴安新區交易分團可根據以上原則在展位安排前提出建議,供貴州省交易團參考。
第五章 展位安排評分主體
第十五條 各市(州)、貴安新區交易分團按照評分標準對轄區內申請參展企業進行初步評分,匯總評分及推薦結果報送貴州省交易團秘書處。貴州省交易團將對各市(州)、貴安新區交易分團初步評分進行復核,可通過隨機抽查、全口徑核查等方式進行,最終以貴州省交易團評分為準。貴州省交易團按照第十四條規定擬定展位安排方案,并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按照廣交會組展工作流程向廣交會組委會提交展位安排方案。
第六章 展位安排評分標準
第十六條 展位安排量化評分實行100分計分制。具體指標構成如下:
(一)出口額指標(35分):
1.各類型企業前三年任一年度出口額達到本辦法第三條要求得10分。
2.以本辦法第三條出口額標準為基準,生產型企業前三年平均出口額每增加20萬美元加1分,流通企業及綜合企業前三年年度平均出口額每增加40萬美元加1分,累計不超過35分。
(二)行業自律指標(5分):積極應對國外針對我出口產品發起的“兩反”(反傾銷、反補貼)兩保(保障措施、特別保障措施)”調查,積極參加行業集體協調,積極維護行業出口質量安全。須提供佐證材料,每提供一項得1分,累計不超過5分。
(三)國際通行認證指標(7分):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或行業認證的有效證書持有者須與一般性展位申請企業一致,且覆蓋產品屬于申請的對應展區參展展品。主要包括:
1.ISO9000系列質量管理體系。
2.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體系。
3.OSO45000系列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4.SA8000社會責任標準。
5.Oeko-Tex Standard 100生態紡織品認證。
6.HACCP食品生產企業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
7.ISO/TS16949汽車行業質量體系。以上各項認證均須提供佐證材料,每提供1項得7分,累計不超過7分。
(四)高新技術企業(5分):獲得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得3分,獲得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得2分。累計不超過5分,須提供佐證材料。
(五)研發創新指標(10分):
1.按照企業擁有的實用新型、發明專利或外觀專利(10項外觀專利按1項發明專利折算)計算分值。每擁有一項得1分,累計不超過5分。
2.獲得國家認定的企業稱號:制造業單項冠軍、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每項計3分;專精特新“小巨人”、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每項計2分,累計不超過5分。上述兩條須提供法定有效期內的專利證書以及相關佐證材料,專利證書持有者須與展位申請企業一致,且覆蓋產品屬于申請的對應展區參展展品。
(六)境內外商標注冊指標(5分):
1.境內注冊商標每1個加1分,累計不超過2分。
2.境外商標在一個國家(地區)注冊得1分,每增加一個國家(地區)注冊加1分,累計不超過3分。須提供境內外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持有者須與展位申請企業一致,且覆蓋產品屬于申請的對應展區參展展品。
(七)品牌榮譽指標(5分):獲得國家級或省級品牌稱號,每擁有一項得2分,累計不超過5分。須提供佐證材料。
(八)廣交會參展表現(5分):
1.在當屆廣交會之前的5年內,在廣交會設計創新獎(CF獎)中每獲至尊金獎1次加4分,每獲可持續發展獎1次加3分,每獲金獎1次加3分,每獲銀獎1次加2分,每獲銅獎1次加1分。
2.在當屆廣交會之前的5年內,每獲廣交會綠色特裝獎或廣交會綠色展位獎金獎1次加2分,每獲廣交會綠色展位獎銀獎、銅獎或人氣獎1次加1分。綠色特裝不合格的參展企業,從第2次不合格起計,每1次不合格扣1分。
3.在當屆廣交會之前的5年內,在廣交會“i-邀請”活動評比中每獲金獎1次加2分,每獲銀獎1次加1分。以上分值可以累計,總分上限5分。
(九)其他指標項(23分):
1.企業自行提供有利于促進本企業出口的證明材料,每項1分,此條總分上限5分。
2.對于往屆廣交會參展企業,遵守貴州省交易團規定和參展紀律,包括按時繳納申請資料、參展費用、按時上報成交數據、配合團部檢查展位、提交參展總結等,每完成一項得2分,累計不超過10分;對于未參加過廣交會的企業,流通型企業得5分,綜合型企業得5分,生產型企業得10分。
3.各級政府、部門將企業或企業項目列入重點支持文件,每擁有1項得1分,最高不超過5分。
4.鼓勵環保、節能等產品參展,展品為環保、節能產品的企業,得3分。以上3.4兩項須提供佐證材料。
第七章 對參展企業及展位使用的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 貴州省交易團履行以下責任:
(一)切實強化我省參加廣交會的組織管理,做好動員、保障、協調、調度等組織管理工作。
(二)負責貴州省交易團展位安排及使用管理。
(三)廣交會期間,組成展位檢查組對展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工作貫穿參展責任書簽訂、展位預收費、現場籌展全過程,確保參展企業全覆蓋,并按規定向大會提交展位檢查報告。
(四)與商務部、中國對外貿易中心、商(協)會銜接,協調解決企業在申請展位以及籌展、參展、撤展中出現的問題,指導督促企業認真參展,組織企業參加大會舉辦的各項貿易促進活動,取得參展實效。
(五)建立廣交會貴州省參展企業庫。向社會公開征集展商,廣泛動員符合廣交會參展條件的企業進入參展企業庫,從參展企業庫中精選企業參展,實現展位安排的動態管理。
(六)建立和擴大境外采購購商渠道。通過各種方式將我省參展整體情況和參展企業情況向境外采購商推廣,讓更多境外采購商了解和聯系貴州參展企業,到貴州企業展位上洽談、采購,促成訂單簽訂。
(七)廣交會組委會及有關領導交辦事項。
第十八條 各市(州)、貴安新區交易分團履行以下責任:
(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展位,審核申請企業的資質及真實性,初審評分后進行推薦。
(二)負責督促參展企業按時交納參展費用、認真準備展品、按規定上傳線上展資料、按時布展,展后及時提交參展總結。
(三)負責所屬企業展位的自檢自查工作,每屆廣交會至少赴粵參加一期(一次)自查自檢工作,并按時將自查情況向貴州省交易團秘書處報告。對沒有現場自檢自查的期數要及時向貴州省交易團秘書處報告,由貴州省交易團負責檢查,確保展位檢查全覆蓋,堅決杜絕展位空置和倒賣等違規行為。配合貴州省交易團處置好展位空置、倒賣以及展品知識產權糾紛等工作。
(四)貴州省交易團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章 參展企業展位使用及參展要求
第十九條 參展企業須如實在廣交會網絡管理系統進行備案登記,按廣交會規定使用展位,與貴州省交易團簽訂廣交會出口展展位使用責任書,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條 展會期間,各參展企業須指定專人負責展位使用。展位負責人須為該展位參展企業正式合同制員工并具有廣交會核發的當屆參展商證。參展企業每屆廣交會按規定時間將展位負責人情況錄入廣交會參展易捷通系統。每位展位負責人只能負責本企業在某一展區的一個或多個連片展位,工作時間必須在崗,須配合相關部門對展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須每天按時提交成交數據。
第二十一條 廣交會出口展展位僅限已經審核合格并獲得參展展位的企業(簡稱參展企業)使用。嚴禁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以及展覽期間空置展位。展位實際使用者須與展位楣板標明的參展企業一致。展位楣板(參展證明)須包含企業名稱、所屬交易團、展位號、營業執照、法人代表、展位負責人等信息。參展證明須在現場展位顯著位置擺放,對現場未能提供參展證明的企業按違規使用展位處理。存在以下情況的,視為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
(一)以非參展企業的名義對外簽約。
(二)在出口展展位內派發或展示非參展企業的宣傳資料,包括印有非參展企業名稱的名片、宣傳非參展企業或其產品的網站、光盤或紙質材料等。
(三)以任何方式將出口展展位轉讓、轉售、分包、分租。
(四)未報、虛報、假報出口展展位負責人,或未按要求辦理出口展展位負責人變更手續。
(五)參展企業無法提供與廣交會備案登記企業信息資料相符的廣交會參展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
(六)經大會展位檢查組確認的其他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聯營參展安排及管理
(一)聯營企業參展安排包括:
1.外貿中心制作包括參展企業與聯營企業信息的參展證明,并擺放在展位內。展位楣板上只允許列明參展企業名稱。
2.聯營企業可在展位上展示宣傳資料,包括設置顯著標識,印發本企業名稱的名片,宣傳本企業產品的網站、光盤或紙質材料,擺放本企業產品等。
3.廣交會每個展位可辦理3張參展證件。聯營企業參展人員可通過對應參展企業,在其展位對應證件額度內辦理參展商證。如需增加辦證數量,需向廣交會貴州省交易團申請,經交易團審核后向大會統一辦理付費參展代表證。
4.大會向聯營企業提供的其他服務。
(二)聯營參展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一個展位內聯營企業超過1家。
2.派發或展示非參展企業及非聯營企業的宣傳資料,擺放非參展企業及非聯營企業的產品等。
3.經大會展位檢查組確認的其他違規使用展位行為。
(三)參展企業不得向聯營企業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費用的其他費用。
(四)聯營參展不得超出流通型企業與非流通型企業聯營類型限制范圍。
第二十三條 參展企業須接受廣交會大會、貴州省交易團對展位的檢查和管理。涉嫌違規使用展位的企業須積極配合廣交會大會、貴州省交易團及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落實有關處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參展企業在獲得展位后必須在每期開展前提交參展人員名單,包括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及合同制員工的證明材料,并提交參展展品詳細資料及圖片。
第二十五條 參展企業必須在每期展會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參展總結,包括參展亮點、接待采購商數量及主要國別或地區、成交訂單額、成交國別(地區)等,合同訂單須提交復印件。
第九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六條 實施如下獎勵措施:
(一)參展效益明顯的企業,貴州省交易團將在下屆廣交會給予優先安排展位或酌情增加展位。
(二)對組織工作得力的市(州)、貴安新區交易分團,貴州省交易團將在下屆廣交會給予展位安排傾斜。
第二十七條 實施如下懲罰措施:
(一)貴州省交易團展位檢查組將于每期開展后檢查當期所有參展企業所有展位使用情況,對空置展位的企業,取消其從下屆起連續4屆廣交會參展資格,空置展位的展位費全額收取,不予退回。對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參展企業,取消從下屆起連續10屆廣交會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參展資格及省商務廳組織的其他重點境外展會參展資格。同時,將取消企業當年度申報國際市場開拓政策資金資格。此外,取消參展企業法人代表名下其他企業下屆廣交會參展資格,并取消法人代表及展位負責人連續10屆廣交會進館辦證資格。
(二)對取消參展資格企業所屬的市(州)、貴安新區交易分團,以當屆廣交會展位數為基數,扣減其下屆廣交會展位數量。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鄉村振興特色產品展區展位數量安排和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貴州省交易團。現行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第136屆廣交會起執行,并結合工作實際,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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