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9月26日表決通過《福建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9章70條,內容包括總則、糧食生產、糧食儲備、糧食流通、糧食質量、糧食應急、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是我省為保障地方糧食有效供給,確保福建糧食安全專門出臺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立足我省糧食主銷區特點,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實施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實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落實糧食生產、儲備、流通、應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糧食安全保障協調機制、糧食和食物節約長效機制,穩定區域內糧食生產和區域外糧源供給。
《條例》強調構建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強化糧食有效供給,明確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充分發揮福建山海資源優勢,因地制宜發展特色農業、統籌用好耕地、海洋、森林、河湖等,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規定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穩定糧食播種面積,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明確本省建立以省級糧食儲備為主,市、縣兩級糧食儲備為輔的三級地方政府糧食儲備體系,地方各級政府糧食儲備規模不得低于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數量,并及時足額落實到位。嚴禁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擅自動用政府儲備糧、變更政府儲備糧的品種、比例和儲存地點,虛報、瞞報數量、質量,以舊糧頂替新糧、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行為。明確支持糧食生產經營者到糧食主產區建立穩定的糧源基地,建立種植、收儲、加工、中轉等產銷合作關系,并就規范糧食流通秩序,建立糧食應急管理體系,強化糧食安全監測預警等作出相應規定。
《條例》就糧食質量保障作出專章規定,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明確加強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能力建設,配備糧食質量安全檢測設備,建立糧食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規定糧食經營者對所經營的糧食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并建立糧食質量安全檔案,規定運輸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禁止被污染糧食流入口糧市場或者用于食品加工,確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條例》規定,承儲省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應當剝離商業性經營業務,承儲市、縣兩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實行儲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消防安全責任,對承儲糧食數量、質量負責,實施糧食安全風險事項報告制度,確保政府糧食儲備安全。
《條例》的制定出臺,是我省深入學習貫徹國家糧食安全保障法的具體舉措,對于我省深入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國家糧食安全戰略,踐行大農業觀、大食物觀,推進糧食購銷和儲備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提高防范和抵御糧食安全風險防范能力,推動構建更高層次、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續的糧食安全保障體系提供有效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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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審議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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