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監規〔2024〕7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及動植物疫病防控領域專項資金的組織實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深圳市支持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等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及動植物疫病防控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9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及動植物疫病防控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專項資金資助計劃的組織實施,提高專項資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深圳市支持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的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及動植物疫病防控領域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農產品質量安全、“圳品”品牌培育、動植物疫病防控等項目資助申報,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管理使用,支持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及動植物疫病防控領域工作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操作規程規定的專項資金資助方式為事后資助。
第四條 本操作規程規定的專項資金項目分為核準制項目和評審制項目。
核準制項目是指符合資助條件即可按標準給予資助的項目,適用于“圳品”品牌培育、動植物疫病防控項目;
評審制項目是指符合申報條件,且需通過專家評審擇優選出資助對象的項目,適用于農產品質量安全項目。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制定并發布申報指南及相關實施細則,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以及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深汕特別合作區農業農村和海洋漁業局需配合市市場監管局開展專項資金資助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本操作規程所涉及的事務性、輔助性工作。受委托機構按約履責,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在服務期內不得申領本操作規程項目專項資金。
第八條 申報主體應當按照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本操作規程的要求自主申報,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提交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套取或者騙取專項資金,第三方中介機構不得違規代理本操作規程項目申領事宜。
第三章 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第九條 申報條件包括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基本條件如下:
(一)申報主體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實際依法經營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
(二)申報主體具備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實施申報項目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申報項目符合國家、省、市有關發展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三)申報主體所從事行業或開展的業務按照有關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核準、備案或需取得相關資質、許可的,已按要求核準、備案或取得相關資助、許可;
第十條 申報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不符合《若干措施》、本操作規程的規定,申報主體實際情況與項目申報書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同一項目(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相同)多頭或者重復申報深圳市級財政性資金資助的;
(三)經查詢深圳信用網等,發現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四)經查詢人民法院公告網等,發現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資助情形。
第四章 項目類別及申報專項條件
第十一條 提高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本條款規定的專項資金資助項目適用于支持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能力建設,加入政府農產品可追溯平臺,培育“圳品”品牌。各項目具體如下: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能力建設項目
1.專項要求:
(1)資助對象為在深圳市范圍內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能力提升建設項目的企事業單位;
(2)單個項目投入規模在100萬元以上。
2.資助范圍:
(1)農產品經營企業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檢體系建設項目;
(2)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含第三方檢測機構)能力建設項目(申請年度內通過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技術能力驗證考核且分類監管列為A級的單位);
(3)農產品可追溯系統建設及其他有利于農產品質量安全提升的建設項目。
3.資助標準:對符合條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能力建設項目按審定項目總投入的50%,給予不超過300萬元資助。
本項目資助額度為項目建設投入(項目建設及運行必要的費用開支,包括設施設備費及材料費、項目人員費、房租水電費)資助額度,資助范圍內的相關費用投入比例規定如下:
(1)農產品經營企業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檢體系建設項目,項目人員費不超過實際投入總額的30%,房租水電費不超過實際投入總額的20%;
(2)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含第三方檢測機構)能力建設項目,項目人員費不超過實際投入總額的20%,房租水電費不超過實際投入總額的15%;
(3)農產品可追溯系統建設及其他有利于農產品質量安全提升的建設項目,項目人員費不超過實際投入總額的50%,房租水電費不超過實際投入總額的25%。
4.申報材料:
(1)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能力建設項目申報表;
(2)申報主體資格相關材料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4)項目經辦人授權委托書;
(5)上年度的財務報告或者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
(6)項目建設的實施方案、預(決)算報告、項目投資憑證材料(合同、發票、銀行付款憑證、納稅憑證等);
(7)申報主體社保繳納憑證(含項目經辦人)、自主申報承諾函、廉潔承諾書等材料。
5.審核方式:評審制。
(二)加入政府農產品可追溯平臺項目
1.專項要求:
(1)資助對象為在深圳市實際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已加入(含對接)并使用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的政府農產品追溯平臺的企事業單位;
(2)已加入(含對接)并連續6個月實際使用政府農產品追溯平臺,且相關農產品追溯臺賬對接成功的數據累計不低于1萬條;
(3)項目起始時間為2023年9月16日。
2.資助標準:
對相關單位加入(含對接)政府的農產品可追溯平臺所發生的必要費用,按審定項目費用的50%給予不超過30萬元補貼。項目必要費用包括加入(含對接)政府的農產品可追溯平臺所產生的系統研發費用、耗材費、人工費(已在農產品可追溯系統建設項目獲得補貼的建設投入不得重復資助)。
3.申報材料:
(1)加入政府農產品可追溯平臺項目申報表;
(2)申報主體資格相關材料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4)項目經辦人授權委托書;
(5)加入(含對接)政府的農產品可追溯平臺投入憑證材料(相關合同、發票、銀行匯款憑證等材料);
(6)加入(含對接)并使用政府的農產品追溯平臺憑證材料(平臺賬號注冊資料或對接平臺數據傳輸臺賬等);
(7)申報主體社保繳納憑證(含項目經辦人)、自主申報承諾函、廉潔承諾書等材料。
4.審核方式:評審制。
(三)“圳品”品牌培育項目
1.專項要求:
(1)資助對象為在深圳市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并獲評“圳品”的相關主體;
(2)在資助申請日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獲得“圳品”評價證書;
(3)項目起始時間為2023年9月16日;
(4)“圳品”評價證書在有效期內,且獲評“圳品”產品未注銷退出;
(5)獲評“圳品”產品在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含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中,檢驗結論為合格。
2.資助標準:
(1)對產品申報并獲評“圳品”的主體,單個“圳品”產品給予一次性2萬元資助,每家主體每年不超過50萬元;
(2)已資助“圳品”或“圳品”注銷退出后再次獲評“圳品”的,不予重復資助。
3.申報材料:
(1)“圳品”品牌培育項目申請表;
(2)申報主體資格相關材料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4)項目經辦人授權委托書;
(5)獲評“圳品”的證書;
(6)申報主體社保繳納憑證(含項目經辦人)、自主申報承諾函、廉潔承諾書等材料。
4.審核方式:核準制。
第十二條 強化動植物疫病防控。本條款規定的專項資金資助項目適用于支持開展動植物疫病防控工作。其中,植物疫病防控項目經費依照有關規定和實際工作情況執行;動物疫病防控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2500萬元/年,各項目具體如下:
(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項目
1.專項要求:
(1)資助對象為在深圳市范圍內承擔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工作的相關環節實施者;
(2)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要在區級獸醫主管部門監督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3)項目起始時間為2023年9月16日。
2.資助標準:
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費用補助標準為80元/頭。
3.申報材料:
(1)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項目申請表;
(2)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臺賬(包括處理日期、種類、數量、處理方式等信息);
(3)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照片;
(4)申報主體資格相關材料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6)項目經辦人授權委托書;
(7)申報主體社保繳納憑證(含項目經辦人)、自主申報承諾函、廉潔承諾書等材料。
4.審核方式:核準制。
(二)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項目
1.專項要求:
(1)資助對象為深圳市生豬定點屠宰企業(須經核發新證并公示的合法企業);
(2)對以下產品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建立真實、準確的臺賬:
①屠宰前確認為國家規定的病害活豬、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
②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
③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及生豬產品。
2.資助標準:
(1)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病害豬損失補貼標準為800元/頭;
(2)屠宰企業自行開展無害化處理的,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標準為80元/頭;
(3)經檢疫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按90公斤折算1頭的標準,不足90公斤的部分按相應比例折算補貼金額,折算成相應的生豬頭數享受補貼;
(4)運送至屠宰企業時已經死亡的生豬不列入屠宰環節病害豬損失補貼范圍。
3.申報材料:
(1)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項目申請表;
(2)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
(3)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記錄表;
(4)待宰前死亡生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
(5)申報主體資格相關材料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7)項目經辦人授權委托書;
(8)申報主體社保繳納憑證(含項目經辦人)、自主申報承諾函、廉潔承諾書等材料。
4.審核方式:核準制。
(三)動物疫病強制免疫項目
1.專項要求:
(1)資助對象為在深圳市范圍內實行自主采購疫苗、自行開展免疫的規模養殖場戶,規模養殖場戶標準按照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相關規定執行;
(2)規模養殖場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施強制免疫,且免疫抗體水平符合相關規定;
(3)補助的強免病種和畜禽種類: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雞、鴨、鵝、鴿子等家禽;
②口蹄疫:豬、牛、羊等家畜;
③小反芻獸疫:羊。
2.資助標準:
(1)補助數量測算方式:
①商品畜禽以出欄畜禽產地檢疫的數量為準;
②種畜禽數量以出欄仔畜、雛禽產地檢疫數進行折算(折算系數:種豬0.06、種雞0.01、種鴨0.02、種鵝0.05、種牛羊1.0、種鴿0.1);
③奶畜、蛋禽等無法提供產地檢疫證明的畜禽,養殖場戶提供補助數量相關佐證材料,由區級獸醫主管部門核實確認補助數量。
(2)參考補助單價:
①禽類:肉雞0.3元/只,種雞0.45元/只,蛋雞0.45元/只/年;肉鴨(鵝)0.6元/只、種鴨(鵝)0.9元/只、蛋鴨(鵝)0.9元/只/年;種鴿0.45元/只;
②畜類:肉豬2.9元/頭,種豬4.35元/頭;肉牛13.84元/頭,奶牛10.38元/頭/年;肉羊4.26元/只;
③其他畜禽補助單價可根據免疫次數和單次疫苗免疫劑量進行測算。
3.申報材料:
(1)動物疫病強制免疫項目申請表;
(2)申請強制免疫資金補助承諾書;
(3)產地檢疫證明或區級獸醫主管部門核實確認補助數量材料;
(4)疫苗采購憑證;
(5)免疫記錄資料;
(6)大型規模場或集團化養殖企業還需提供免疫抗體檢測合格報告(可自行檢測或由第三方機構檢測);
(7)申報主體資格相關材料復印件;
(8)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9)項目經辦人授權委托書;
(10)申報主體社保繳納憑證(含項目經辦人)、自主申報承諾函、廉潔承諾書等材料。
4.審核方式:核準制。
(四)狂犬病免疫注射項目
1.專項要求:
(1)資助對象為深圳市范圍內經區級獸醫主管部門或街道動物防疫部門委托從事狂犬病強制免疫注射的動物診療機構或具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免疫注射點);
(2)免疫注射點需符合以下要求:
①自覺接受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及委托單位的監督管理,承擔動物免疫真實性的相關法律責任;
②按規范要求保管、注射政府發放的狂犬病疫苗,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注射非政府發放的狂犬病疫苗,不列入補助范圍);
③開展犬、貓狂犬病免疫后,登錄“深圳市動物免疫信息系統”及時錄入相關免疫信息;
④按規定開展狂犬病免疫抗體檢測的抽樣與送樣工作;
(3)項目起始時間為2023年9月16日。
2.資助標準:
犬、貓免疫接種政府發放的狂犬病疫苗注射補助標準為25元/支。
3.申報材料:
(1)狂犬病免疫注射項目申請表;
(2)申報主體資格相關材料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4)項目經辦人授權委托書;
(5)申報主體社保繳納憑證(含項目經辦人)、自主申報承諾函、廉潔承諾書等材料。
4.審核方式:核準制。
(五)動物疫病強制撲殺項目
1.專項要求:
(1)資助對象為在深圳市范圍內因預防、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病需實施強制撲殺動物的所有者(深圳海關負責監管的中轉倉及其前置運輸除外);
(2)按照規定如實上報動物疫病相關情況,配合政府部門開展相關處置工作,如未如實上報,不予補助;補助的動物疫病和動物種類如下:
①口蹄疫:豬、牛、羊等;
②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雞、鴨、鵝、鴿子、鵪鶉等家禽;
③小反芻獸疫:羊;
④布病、結核病和包蟲病:牛、羊等;
⑤非洲豬瘟:豬;
⑥馬鼻疽、馬傳貧:馬等;
(3)項目起始時間為2023年9月16日。
2.資助標準:
(1)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芻獸疫、布病、結核病和包蟲病、馬鼻疽、馬傳貧等動物疫病撲殺補助平均測算標準:禽15元/羽、豬800元/頭、奶牛6000元/頭、肉牛3000元/頭、羊500元/只、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補助測算標準參照執行;
(2)非洲豬瘟強制撲殺補助標準:
①生產母豬、種豬、育肥豬:超過100kg,1200元/頭;
②育肥豬:40-100kg(含),800元/頭;
③架子豬:25-40kg(含),500元/頭;
④仔豬:5(含)—25kg(含),300元/頭。
3.申報材料:
(1)動物疫病強制撲殺項目申請表;
(2)強制撲殺匯總表;
(3)無害化處理臺賬及相關照片;
(4)申報主體資格相關材料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6)項目經辦人授權委托書;
(7)申報主體社保繳納憑證(含項目經辦人)、自主申報承諾函、廉潔承諾書等材料。
4.審核方式:核準制。
(六)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強制銷毀項目
1.專項要求:
(1)資助對象為在深圳市范圍內屠宰和養殖環節開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工作中,獸醫主管部門依法強制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的所有者;
(2)銷毀的動物產品,是指被動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動物疫病傳播風險的豬肉、牛肉、羊肉、禽肉、馬肉等肉類,雞蛋等蛋類,牛奶等奶類;
(3)銷毀的相關物品,是指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裝的成品飼料;
(4)涉及的動物疫病包括非洲豬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芻獸疫、布病、結核病、包蟲病、馬鼻疽、馬傳貧等;
(5)項目起始時間為2023年9月16日。
2.資助標準:
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補助標準原則上根據銷毀產品的重量、不超過國家統計局或行業統計該年度市場價格的70%測算。
3.申報材料:
(1)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強制銷毀項目申請表;
(2)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臺賬(包括種類、重量等信息);
(3)銷毀產品的照片;
(4)申報主體資格相關材料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6)項目經辦人授權委托書;
(7)申報主體社保繳納憑證(含項目經辦人)、自主申報承諾函、廉潔承諾書等材料。
4.審核方式:核準制。
第五章 資助計劃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資助計劃的組織實施遵循下列程序:
(一)組織申報。市市場監管局應嚴格按照本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制定年度項目資助計劃的申報指南,并在門戶網站發布。
(二)項目受理。申報主體向市市場監管局遞交申報材料并接受形式審查,符合申報條件且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報人限期補足材料,逾期未補足的,視為放棄申報;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三)項目審核。
1.核準制項目: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資助條件對申報材料核準確認(可按需委托專業審計機構,依據審計相關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形成項目資助意見。
2.評審制項目:
(1)專家評審。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報告,專家評審分為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兩個環節,均采用專家審查、量化打分的方式進行,專家獨立量化打分,取平均值為評審分數。市市場監管局從指定的專家庫中抽選不少于5人單數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統一評審。項目通過材料評審的,進入現場考察環節;材料評審未通過的,直接終止項目評審后續流程,專家評審結束后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2)專項審計。對通過專家評審的資助項目,市市場監管局委托專業審計機構,依據審計相關規定,對資助的費用范圍、實際完成的投資建設費用等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3)形成項目資助意見。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專項審計報告形成項目資助意見。
(四)意見征求。市市場監管局就項目資助意見是否存在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違規失信行為等情況向市相關部門征求意見。
(五)資助計劃確定及公示。對擬定的當年度項目資助計劃經集體研究決策后,市市場監管局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市市場監管局應當組織開展調查,必要時可組織復審,并及時公布調查結果。
(六)資金撥付。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下達項目資助計劃,按有關規定辦理資助項目資助資金的撥付手續。
第十四條 市市場監管局在下達項目資助計劃撥付資金前,發
現下列情形,可撤銷資助項目和終止資助資金撥付:
(一)申報主體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撥付憑證的;
(二)申報主體存在經營異常情況,且有可能危及財政專項資金安全、嚴重影響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的;
(三)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申報主體不再具備資助條件的。
第六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應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相關規定,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資助計劃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項目資助計劃的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項目資助計劃后續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以及相關政策措施調整完善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申報主體違反有關規定,提供虛假材料,違規截留、擠占、挪用、虛報、冒領、騙取財政性資金,或者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在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在項目和專項資金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同申報主體串通作弊并出具相關報告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處理;造成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參與評審專家利用工作機會以權謀私或者弄虛作假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在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分配及下達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違反規定分配資金等行為,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操作規程所述項目申報表等相關表冊,由市市場監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以上”“不超過”包括本數。
第二十二條 水產品質量安全項目按照市漁業主管部門政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操作規程資助項目的具體資助額度根據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和符合資助條件的資助項目數量情況實行足額或等比例分配。
第二十四條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農產品檢測能力建設、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動物疫病強制免疫項目按照本操作規程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在《若干措施》及本操作規程有效期內發生的,且在其資助期截止日(含)之前符合資助申請條件但尚未實施資助申報審核的項目,按照《若干措施》及本操作規程要求組織開展資助申報審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操作規程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操作規程自 2024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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