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科技(經科局、科技事業中心)局、財政局,臺州灣新區經科局,省(市)級創新載體、省(市)屬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決定對《臺州市創新券推廣應用實施管理辦法》(臺科〔2018〕14號)部分條款修改如下:
一、辦法名稱由《臺州市創新券推廣應用實施管理辦法》調整為《臺州市企業創新券推廣應用實施管理辦法》。
二、第三章第十條“市本級創新券的發放對象為在市級(含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高新區和集聚區)注冊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財務機構健全,財務管理規范,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調整為“市本級創新券的發放對象為在市級(含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臺州灣新區)合法經營的企業,財務機構健全,財務管理規范,近三年誠信狀況良好,無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和其他社會領域嚴重失信記錄。”
三、第五章第十九條“對于不按規定公開開放與利用信息、開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創新載體,予以通報,并采取在申報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時不準購置儀器設備等方式予以約束。鼓勵社會對創新載體開放共享情況進行監督。”調整為“對不按規定公開和開放信息、開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創新載體予以通報,并在新購儀器設備、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等方面予以約束。鼓勵社會對創新載體開放共享情況進行監督。”
臺州市科學技術局
臺州市財政局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原文鏈接:
免責聲明:
本站(華夏泰科)部分信息來源于有關部門官方公示信息,本站進行整理發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權,請提供權屬證明,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
TOP
客服
電話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