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華涇鎮,各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徐匯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單位,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徐匯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0月25日
徐匯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上海市財政支持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實施意見》和國家、上海市關于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相關要求,加大對本區碳達峰碳中和及節能減排工作的支持力度,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專項資金聚焦我區碳達峰碳中和、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等相關工作,適用于依法設立、經營狀態正常、信用狀況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單位。
第三條(資金來源)
本專項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上級財政下達本區并明確由地方統籌安排使用的節能減排降碳相關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扶持內容)
(一)產業節能降碳
1.用能單位通過對現有工藝、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或采用調適等節能管理新模式,年節能量3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降碳量45噸二氧化碳及以上的節能技改項目,經認定,可按照600元/噸標煤或400元/噸二氧化碳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且不超過投資額的30%。
2.用能單位完成節能技改、清潔生產、合同能源管理、循環經濟項目且獲得市級獎勵的,經認定,可按照1:0.5比例給予區級配套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建筑節能降碳
1.在本區實施的列入上海市綠色建筑、裝配整體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立體綠化等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經認定,根據項目對節能減排降碳的貢獻,最高按1:0.5比例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2.在本區實施的單體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改造后運行6個月以上,經認定,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5%(含)至10%的,每平方米面積可補貼5元;下降10%(含)至15%的,每平方米面積可補貼10元;下降15%及以上的,每平方米面積可補貼15元。單個項目補貼最高不超過150萬元,且不超過投資額的30%。
(三)節能環保服務
1.對年節能量在3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降碳量45噸二氧化碳及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經認定,可按照600元/噸標準煤或400元/噸二氧化碳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且不超過投資額的30%。
2.支持用能單位開展第三方能源審計和能效診斷等服務,經認定,可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且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
(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
1.新建并網的分布式光伏、光伏電站等可再生能源項目,經認定,可按照并網規模對出資方給予1200元/千瓦獎勵,其中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可按照并網規模對出資方給予1500元/千瓦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150萬元。對于提供場地建設光伏且并網的產權單位,經認定,可另按照300元/千瓦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2.新列入市級充電樁示范小區、出租車充電示范站名單的項目,經認定,可給予出資方一次性獎勵5萬元。
3.對充電樁智能化替代等民生實事項目,獲得年度市級獎勵的,經認定,可按照1:0.5比例給予出資方區級配套獎勵,年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
4.對參與國家電網調度指令的虛擬電廠運營商,聚合資源規模達到5兆瓦及以上且可調負荷規模達到2兆瓦及以上,經認定,可根據實際讓電量給予運營商2元/千瓦時獎勵,年度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五)試點示范和表彰先進
1.對獲評國家級或市級碳達峰碳中和試點、低碳實踐區、能效領跑者稱號、綠色商場、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項目,經認定,國家級項目可給予創建單位一次性獎勵20萬元,市級項目可給予創建單位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納入國家級或市級低碳社區、近零碳社區、寧靜小區創建名單的項目,經認定,國家級項目可給予作出貢獻的物業管理公司一次性獎勵10萬元,市級項目可給予作出貢獻的物業管理公司一次性獎勵5萬元。
2.對年度能耗雙控或碳排放雙控評價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用能單位,經認定,可給予年度獎勵20萬元。
(六)提升用能管理水平
1.支持單位參加或舉辦上海國際碳中和博覽會等碳達峰碳中和領域重要活動,經認定,可按實際投入的5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支持單位舉辦低碳環保宣傳、節能先進產品推廣等活動,經認定,可按照實際投入的5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
2.鼓勵用能單位開展能耗在線監測系統接入工作,對新接入能源計量數據采集聯網的單位,經認定,僅實現一級(關口)數據采集的,可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同時實現二、三級數據采集的,可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3.對完成VOCs治理項目的單位,經認定,可按照投資額的3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4.對本區建筑能耗監測系統運維服務項目及改造升級等項目,按實際發生費用予以支持。
5.支持本區樓宇、園區、小區開展節能降碳行動,經認定,對取得顯著成效的,可給予物業管理公司年度獎勵5萬元。
(七)綠色低碳產業發展
按照本區綠色低碳產業扶持政策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綠色低碳企業依法合規給予支持。
(八)基礎能力建設
對納入本區雙碳及節能工作考核評價或上級對區有工作要求的能源審計、能效診斷、重點用能單位能耗雙控管理、虛擬貨幣挖礦整治、塑料污染治理等工作;節能降碳宣傳培訓、技術產品推廣及主題日活動等;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扶持項目評估評審、績效評價等基礎性工作給予支持,相關費用可由本專項資金支付。
(九)其他
1.對于上級要求區級財政支持的節能減排降碳項目,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2.對于區委區府確定的其他節能減排降碳項目,按照區委區府要求給予支持。
3.對于相關預算單位確有必要開展的節能減排降碳項目,按照“費隨事轉”的原則按程序進行調整。
第五條(部門職責)
(一)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各項目主管單位編制年度預算,并開展項目組織申報、復審、監管、績效管理等工作。
(二)各項目主管單位負責本領域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申報,項目申報、初審、監管等工作。
(三)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審核,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四)區審計局加強對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六條(申報流程)
(一)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各項目主管單位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申報單位根據指南要求申報。
(二)申報單位向各項目主管單位提供相關材料。
(三)各項目主管單位負責項目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初審意見和項目情況開展復審,對內容較復雜或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審。
(四)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按程序落實資金撥付。
第七條(附則)
(一)同一項目只能選擇本辦法支持范圍中的一項給予扶持。在享受本辦法政策期間,如同時可享受本區其他同類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施行。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上海市頒布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二)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行為,將追究扶持對象的責任。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扶持對象,經查實,根據情節輕重,在一定時期內取消對象申報扶持資金的資格。
(三)本辦法規定的經認定,將按照公平合理的認定條件和規范透明的認定程序,依法依規開展相關認定工作。
(四)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止。自生效之日起,《徐匯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徐發改發〔2022〕12號)文件廢止。
(五)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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