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分局),市局機關有關科室和有關事業單位,各有關單位:
《陽江市知識產權“白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中共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陽江市知識產權“白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廣東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深化我市知識產權領域改革,堅持變監管資源為服務經濟發展優勢資源,通過開放包容的服務姿態,踐行包容審慎理念,激勵企業守正創新,更好發揮知識產權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國知發保字〔2022〕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與知識產權工作有關的市場主體。
第三條知識產權“白名單”(以下簡稱“白名單”)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及時、公開、公正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陽江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開展陽江市知識產權“白名單”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報和認定
第五條“白名單”以自主申報和遴選推薦為主。
(一)當事人向陽江市市場監管局提出書面申請,相關責任科室初審后,提交陽江市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批。
(二)陽江市市場監管局以知識產權、信用等各類信息及數據為參考依據進行篩選,包括但不限于我市現有國家、省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知識產權“貫標”企業、專利獎獲獎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企業、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用標企業等。
對于符合“白名單”要求的,由陽江市市場監管局在陽江市市場監管局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無異議,在5個工作日內在陽江市市場監管局政府網站、官方公眾號以及陽江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對外公布入選名單。
第六條當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地在陽江市,誠信合法經營,具有穩定良好的營收狀況和發展前景;
(二)不存在未經修復的行政處罰、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及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不良信息,未被列入其他黑名單;
(三)注重知識產權保護,不存在商標侵權、惡意注冊商標、假冒專利、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不規范使用等侵權違法行為;
(四)輿情信息良好,不存在投訴舉報記錄。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所述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報列入“白名單”:
(一)在知識產權領域具備先進典型的模范帶頭作用、誠信守法經營、自覺保護知識產權權益,受到社會、公眾好評的;
(二)在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中獲得國家或地方獎勵的;
(三)五金刀剪龍頭企業;
(四)地理標志產品示范企業、龍頭企業;
(五)知識產權擁有量較多企業、創新型、成長型中小微企;
(六)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應給予激勵的。
第八條陽江市市場監管局每2年進行一次名單發布,通過陽江市市場監管局政府網站、官方公眾號以及陽江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 納入知識產權“白名單”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2年,“白名單”納入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的日期為準。
第三章 激勵和管理
第十條列入“白名單”的,可視情況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及時將“白名單”推送給中國人民銀行陽江市分行等有關部門以及銀行金融機構,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原則下,為“白名單”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合理授信額度和續貸便利等增值服務;
(二)申報國家、省級、市級知識產權項目酌情予以加分或者加大財政項目扶持力度;
(三)優先推薦參加知識產權各類獎勵、參賽評選和表彰評選;
(四)在行政審批、項目核準等工作中,提供簡化辦理、快速辦理等便利服務;
(五)在專利優先審查等工作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六)按照“無事不擾、有需必應”服務理念,主動對接“白名單”在知識產權方面所需服務事項,減少對正常經營活動的干擾。
(七)首次發生知識產權違法違規行為,在積極配合調查自愿接受處罰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情形,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
(八)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以上激勵可單項或多項進行。
第十一條“白名單”存續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有權將其從白名單中移除,并向社會公示:
(一)未恪守誠信原則,隱瞞真實信息、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三)出現產品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整改不達標的;
(四)出現商標侵權、惡意注冊商標、假冒專利、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不規范使用等侵權違法行為,或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五)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列入知識產權“白名單”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陽江市市場監管局舉報。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陽江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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