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民營企業發展的部署要求,持續擦亮“鹽誠辦”營商環境品牌,進一步激發民間投資活力,促進民營企業做強做優做大,全力打造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新高地,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一)便利民營企業準入準營。堅持“非禁即入”原則,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所有行業和領域。依法平等對待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本地企業和市外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做到惠企政策一致、市場機會均等。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檢查,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深化“個轉企”改革,允許個體工商戶通過直接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市市場監管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務局、市行政審批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所有政策措施均需各地落實,不再單獨列出)
(二)破除招投標領域“隱性壁壘”。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在招投標過程中不得限定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與業務能力無關的規模、成立年限、注冊資本金、銀行授信證明等門檻限制潛在投標人,不得在采用通用技術標準的一般項目中設置資質、業績、獎項等加分項。在穩定產業鏈供應鏈相關項目招投標中,對大中小企業聯合體給予傾斜,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在全市推廣工程建設項目信用承諾函替代投標保證金制度,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市行政審批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持續拓寬民間投資渠道。進一步支持民間資本進入重點領域,2024年6月底前,交通、市政、教育、醫療、文化旅游、先進制造業、現代設施農業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出臺專門政策,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細分行業。加大民間投資項目推介力度,發布市級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重大項目清單,依法依規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建設。鼓勵市屬國有企業通過合資共設、股權轉讓、增資擴股等方式,加大與民間資本合作力度,開展情況納入市屬國有企業綜合考核。(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健委、市國資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四)強化財稅政策保障。落實國家、省延續優化完善稅費優惠政策,加大市級財政涉企專項資金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在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引導民營企業爭取涉企專項資金的比重達到80%。(市財政局、鹽城市稅務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化用地保障。統籌新增建設用地、存量建設用地支持民間投資項目用地需求,引導民間投資項目用地比重爭取達到70%。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列入省重大項目清單,享受省級層面用地政策支持。探索實行產業鏈供地,對重點產業鏈關鍵環節、核心項目,可統一規劃、整體實施、按宗供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強化用能和環境要素保障。統籌用好能耗增量指標、新增可再生能源抵扣以及節能改造、淘汰落后產能騰出用能空間等指標,支持民間投資項目建設,“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標支持民間投資項目的比重達到70%。加強水電氣等要素保障,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全面推行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爭取開展建設項目環評和企業排污許可“兩證聯辦”試點。推進中小民營企業“綠島”項目建設,深化集成治污,降低企業治污成本。(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強化金融保障。加大市級產業投資基金、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等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市級產業投資基金投向民營企業比重達到70%,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服務民營企業的政策性金融產品貸款比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民營企業提供的擔保比重達到80%。鼓勵金融機構用好再貸款、再貼現、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在2023年投放“小微貸”“蘇科貸”等政銀合作產品規模100億元基礎上,“十四五”期間每年新增10%以上。實施企業上市“揚帆行動”,落實獎補政策,爭取每年新增報會上市企業5家左右。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在債券市場融資。(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鹽城市分行、金融監管總局鹽城分局、黃海金控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強化人才需求保障。鼓勵總部設在鹽城的公司在海內外高層次人才集聚地設立非獨立法人研發機構,對符合條件的離岸研發機構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不受參保地限制,享受“黃海明珠人才計劃”相關政策。支持技術實力較強的規模以上民營企業單獨或聯合組建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中級職稱自主評審。支持民營企業優秀人才直接申報評審中級職稱。推動在鹽高校、職業院校與民營企業聯合開展技能人才培養,組織企業在崗職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面向制造業一線技能崗位職工,開展“企業首席技師”評定,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模范引領作用。(市委組織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惠企助企服務
(九)集成涉企政務服務。分行業推進企業經營“一件事”集成辦理,變“多件事多次辦”為“一件事一次辦”。推動惠企政策精準推送,通過“鹽企通”平臺開發涉企獎勵補貼政策申報系統,做到惠企政策“一口發布、一口申報、一口兌現”。建立財政獎補資金快速撥付機制,企業“免申即享”比例爭取達到50%。加強涉企鑒定評估管理,發布涉企鑒定評估及免評估事項清單,實現涉企鑒定評估“最多評一次”。規范涉企收費管理,發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清單,清單以外一律不得新設涉企行政事業性、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未經征求企業和社會意見一律不得調整收費標準。(市行政審批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財政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集成涉企訴求管理。暢通12345熱線、“一企來辦”平臺企業服務、投訴處理渠道,做到接訴即辦、一哨聯辦、一辦到底,常規問題4小時內響應交辦,咨詢類、求助類、投訴舉報類事項分別在1個、5個、7個工作日內辦結,復雜疑難問題聯動各涉及部門協同解決,必要時提請市政府研究會辦,定期通報承辦單位訴求事項辦理情況。通過強化政務服務、精準回應企業訴求關切,讓“在鹽城,辦事不求人”成為常態。(市行政審批局、市工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集成涉企執法檢查。每月1-20日為“企業安心生產日”,除重點領域、專項行政執法和重大突發事件外,行政執法機關原則上不得進入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活動。推行多部門跨領域綜合執法,做到“進一次門、查多項事、一次到位”。探索設立涉企行政執法監督員,拓寬社會公眾監督渠道。完善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體系,對信用水平高、風險低的企業減少檢查頻次,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應急局、鹽城市稅務局,市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加強涉企中介服務管理。按照“能免則免”的原則,編制發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未納入清單的事項,一律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在政務服務前要求企業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或提供證明等。加大鹽城市網上中介超市應用力度,實現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一網展示、競爭擇優和規范管理。(市發改委、市行政審批局,市各相關中介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完善拖欠賬款常態化預防和清理機制。重點清理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賬款情況,將拖欠賬款清償情況納入巡察、審計、督查范圍,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招商引資、政府采購等領域政務失信違約記錄,加強對惡意拖欠賬款典型案例的曝光。(市工信局、市紀委監委機關、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審計局、市國資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企業法治保障
(十四)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準確把握民營經濟主體違法行為處理的法律適用,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上升為經濟犯罪、將民事責任轉變為刑事責任。開辟涉企案件“綠色通道”,一般涉企案件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24小時。深化涉企犯罪專項打擊行動,依法懲治侵犯民營企業投資者、管理者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以負面輿情為要挾進行勒索、蓄意炒作、造謠抹黑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等行為,維護良好的網絡輿論環境。(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包容審慎處理違法行為。督促涉案企業積極開展合規建設,給予企業整改機會。發布涉企“輕罰免罰”清單,依照“免罰清單”,企業輕微違法行為實行“首違不罰”。對涉企案件依法慎用強制措施,一般不凍結企業基本賬戶,為企業預留必要的資金賬戶。確需適用強制措施的企業涉罪關鍵崗位人員,符合條件的推行電子羈押措施。主動幫助企業修復失信,設立信用懲戒1至3個月寬限期,寬限期內履行完法定義務,不再實施信用懲戒。(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精準提供法律服務。發揮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鹽城知識產權仲裁院作用,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法律服務。在全市131家商會設立律師聯絡點,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法治體檢”等免費服務。全市11個非訴訟服務中心增設“楓橋鹽商”窗口,高效化解商事糾紛,企業及員工法律訴求“第一時間聯系、1個工作日反饋”。(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工商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構建親清政商關系
(十七)設立“鹽城企業家日”。倡議將每年11月1日設為“鹽城企業家日”,深入開展企業走訪慰問活動,大力宣傳在改革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民營企業家典型,講好新時代鹽商故事。每兩年召開一次全市民營經濟發展大會,發布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加大對優秀民營企業和企業家表揚激勵力度,營造真誠尊重、真心愛護民營企業的良好氛圍。(市發改委、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市人大財經委、市工信局、市工商聯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暢通政企溝通渠道。建立“親清政商直通車”機制,各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定期召開“親清直通車·政企面對面”懇談會,聽取民營企業家意見建議,推動解決實際問題。深入開展“企業大走訪”活動,為企業解難題、辦實事。完善民營企業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邀請民營企業家列席黨委、政府有關會議,出臺涉及民營企業的重大經濟決策和重要產業政策前,充分聽取、吸收相關民營企業家意見,增強政策科學性、規范性和協同性。(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市司法局、市工商聯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發布政商交往清單。發布政商交往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明確黨政干部和企業家交往規則,政府機關公職人員經批準,可以參加企業、行業協會商會舉辦的推介會、展銷會、座談會、研討會等公開商務活動。鼓勵政商積極交往,在依規依紀的前提下大膽開展工作,切實做到無事不擾、有事必到、一諾千金、親清有加。(市紀委監委機關、市委統戰部、市工商聯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定期調度評估民營經濟發展情況。各級黨委、政府定期研究本地主導產業的產業鏈培育情況,定期聽取民營企業、民間投資項目情況匯報,定期開展民營企業、行業協會商會滿意度評估,定期發布民營經濟統計監測情況。將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落實《20條措施》、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情況納入市委、市政府專項督查,每年對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列入全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考核。(市發改委、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統計局、市工商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述各方面各事項涉及單位要根據工作職能和責任分工,迅速抓好政策細化實施,確保政策可落地、好操作、能見效。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政策措施,協同互補,形成工作合力,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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