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省級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的通知》(青辦函〔2025〕2號),我委全面梳理了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事項,現予以公告。
一、統籌全省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總體規劃實施。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充分銜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優化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生產力布局,參與編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二、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區域和功能定位、產業和能源結構因素,將碳排放指標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進行統籌部署,細化分解碳排放雙控指標,壓實市(州)及重點企業控排減排責任。
三、負責指導實施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擬訂全省碳達峰碳中和相關政策措施,統籌建立碳達峰碳中和評價考核指標體系,綜合協調全省碳達峰碳中和工作。
四、統籌協調推進黃河青海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研究提出黃河青海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重大規劃、重大工程項目及重大政策措施建議。
五、統籌協調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推進采煤沉陷區和獨立工礦區綜合治理,做好重特大自然災害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等相關工作。
六、負責組織擬訂循環經濟規劃,參與擬訂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規劃、產業政策并協調實施。
七、負責深化資源環境價格改革,完善體現生態價值和環境損害成本的資源環境價格機制。組織實施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的水、電、氣等價格政策。
八、負責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等行業管理部門統籌提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使用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的項目。
九、負責協助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協調發展壯大節能環保產業工作。
十、配合省生態環境廳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健全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及時將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等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青海),依法依規通過“信用中國(青海)”網站向社會公示。
十一、負責參與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
十二、按職責分工,推廣、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境治理。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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