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管理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我委起草了《江西省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修訂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如有修改意見,請于2025年4月20日前,將意見建議以郵件方式發送至電子郵箱fwy@jiangxi.gov.cn,并注明單位名稱、聯系人和聯系電話,以便溝通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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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西省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修訂稿)
2024年3月19日
附件:
江西省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
(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省化肥供應,穩定化肥價格,保障災后應急化肥需要,做好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化肥商業儲備運行遵循企業承儲、政府補助、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統籌管理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省發展改革委、省供銷聯社負責省級化肥商業儲備事中事后監管。
第二章 儲備規模、品種、時間
第四條 省級化肥商業儲備分為春耕肥儲備和救災肥儲備兩部分。儲備品種包括尿素、復合肥等類別。各品種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其中復合肥養分含量要求≥40%。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確定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總規模(原則上為15萬噸),明確每輪承儲責任期內的年度執行規模;如調控需要,可調整年度執行規模。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并商省農業農村廳、省供銷聯社,根據全省化肥市場形勢和調控需要,結合考慮地方農作物種植規模、用肥需求等因素,適時提出全省儲備規模和儲備品種調整需求。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明確省級化肥商業儲備承儲責任期和年度儲備時間。原則上,春耕肥、救災肥儲備每輪承儲責任期為2年。春耕肥由承儲企業在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間選擇連續6個月。救災肥年度儲備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三章 承儲企業確定及任務下達
第八條 省級化肥商業儲備承儲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江西境內具備化肥生產、經營資格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經營正常。
(二)實繳注冊資本(金)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三)化肥流通企業在江西境內有經營實體且近三年年均銷售量20萬噸以上;化肥生產企業在省內有生產基地,化肥生產能力在20萬噸以上。
(四)具備落實儲備任務所需的倉儲設施、經銷網絡、管理能力、安全生產條件等。
(五)企業信譽良好,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
其他條件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確定。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依法通過競爭方式確定承儲企業及其具體儲備任務。原則上每2年實施一次。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聯合將儲備任務下達給承儲企業,抄送省供銷聯社、農發行江西省分行、相關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明確承儲企業、儲備品種和數量、工作要求等內容。
第十一條 如承儲責任期內承儲企業被取消儲備任務,相關儲備任務可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安排。
第四章 儲存
第十二條 省級化肥商業儲備倉庫(庫點)應位于江西境內,涂刷、懸掛或者樹立“江西省級化肥商業儲備庫”標識標牌。其中,春耕肥儲備倉庫(庫點)應重點布局在交通便利地區或糧食等主要作物主產縣區。其他要求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供銷聯社確定。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供銷聯社確定儲備任務考核要求;如調控需要,年度儲備時間內可作必要調整。
第十四條 省級化肥商業儲備貨物貨權方應為承儲企業,在倉庫(庫點)內單獨存放;如與其他貨物同庫(點)應當分區(分垛)并掛牌管理。承儲企業應規范落實儲備任務,確保儲備化肥品種、數量、質量、賬務管理等符合考核要求。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儲存數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春耕肥承儲企業年度儲備時間內,第一個月至第四個月月末庫存量分別不低于儲備任務量的10%、30%、50%、70%,第五個月月末庫存量不低于100%。
(二)救災肥承儲企業年度儲備時間內日平均庫存量不低于承儲任務量。
庫存量為企業在省內各庫點(含廠區)的化肥庫存合計數量。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按要求報送儲備任務執行有關情況,并附相關數據資料和證明材料。年度儲備時間開始后,按月報送儲備動態情況給省發展改革委、省供銷聯社,抄送省財政廳;年度儲備時間結束后,各儲備承儲企業向省發展改革委、省供銷聯社報送年度儲備任務執行情況報告。
第五章 投放、動用、監管核查
第十七條 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用于滿足省內農業生產用肥需要。
第十八條 春耕肥年度儲備時間結束后,承儲企業應及時將化肥儲備向社會投放,不得用于出口和外銷。
第十九條 如遇自然災害需動用救災肥儲備,由省農業農村廳或相關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動用申請,省發展改革委統籌向承儲企業下達動用通知,明確動用數量、價格等要求。承儲企業按通知要求在指定區域投放救災肥儲備。交通運輸部門協調做好救災肥運輸保障。
第二十條 在調控需要的情況下,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可要求承儲企業應急投放化肥儲備,補助資金按實際儲備時間核定。如下達應急投放任務時明確補庫要求且承儲企業按要求落實補庫任務的,視為完成當年度儲備任務。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按要求報送儲備投放、動用情況,并附相關數據資料和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供銷聯社明確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監管核查要求,組織相關市、縣(區)發展改革委、供銷合作社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轄區內承儲庫點進行現場核查。根據工作需要會同省財政廳、省供銷聯社、省農業農村廳及承貸銀行等部門和單位對承儲企業儲備任務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第六章 資金補助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對省級化肥商業儲備任務給予貼息補助。其中:
(一)救災肥補助標準按照貸款市場1年期報價利率的50%,統籌考慮承儲貨值、倉儲運雜費、儲備時間等因素計算確定。
(二)春耕肥補助標準按照貸款市場1年期報價利率的100%,統籌考慮承儲貨值、倉儲運雜費、儲備時間等因素計算確定。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核實各承儲企業報送的補助資金申請等材料,并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向省財政廳提交補助資金安排建議。省財政廳對省發展改革委提供的補助資金安排建議進行合規性審核后,按規定撥付資金。
第二十五條 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省發展改革委強化績效目標管理,科學合理設定、審核績效目標,按要求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加強評價結果應用,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對補助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根據有關單位核查情況及處理建議,承儲企業出現以下情形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責令限期整改:
(一)承儲企業生產或經營等資質不符合要求的;
(二)儲備倉庫(庫點)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報送儲備相關數據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四)其他影響儲備任務落實但情節輕微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根據有關單位核查情況及處理建議,承儲企業出現以下情形的,不予撥付當年度相關任務補助資金:
(一)不按要求入儲、存放儲備化肥的;
(二)不按要求投放、輪換儲備化肥的;
(三)儲備任務賬證不符、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四)將儲備任務貸款資金挪作他用的;
(五)年度儲備時間內出現第二十六條中兩種及以上情形的;
(六)承儲責任期內連續兩年被責令限期整改的;
(七)其他嚴重影響儲備任務落實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根據有關單位核查情況及處理建議,承儲企業出現以下情形的,將取消其相關儲備任務,不予撥付當年度相關任務補助資金,并收回承儲責任期內相關任務已預撥的補助資金:
(一)單方面終止儲備任務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儲備任務的;
(三)不按要求進行動用、應急投放的;
(四)拒不服從省級部門儲備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限期整改工作的;
(六)承儲責任期內連續兩年出現第二十七條中前五類情形的;
(七)其他影響儲備任務落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印發的《江西省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此前已下達仍需繼續執行的省級化肥商業儲備任務仍按原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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