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文本:《江門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實施細則(試行)》
圖解:《江門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實施細則(試行)》
視頻解讀:《江門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實施細則(試行)》
JMBG2025005
江工信裝備〔2025〕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為規范江門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工作,現將《江門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有關意見建議,請及時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反映。
江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江門市公安局江門市交通運輸局
2025年3月14日
(聯系方式:0750-3279816)
江門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廣東省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辦法(試行)》,規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按照“鼓勵創新、開放包容、安全可控”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以下簡稱“道路測試”、“示范應用”)。
道路測試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區域范圍內等用于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活動。
示范應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區域范圍內等用于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具有試點、試行效果的智能網聯汽車載人載物運行活動。
遠程駕駛道路測試是指測試車輛駕駛位無人,通過設置遠程駕駛座位并由遠程駕駛人在遠程座位監控、操控測試車輛的智能網聯汽車功能測試,屬于道路測試的特殊范疇。
遠程駕駛示范應用是指申請主體獲得遠程駕駛道路測試資格并滿足相應條件后,以駕駛位無人的方式開展的智能網聯汽車載人載物或特種作業的示范應用,屬于示范應用的特殊范疇。自動駕駛試點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區域范圍內等用于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以智能網聯汽車為載體,提供載人載物或者特種作業服務,屬于示范應用的特殊范疇。
第三條道路測試(遠程駕駛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遠程駕駛示范應用和自動駕駛試點)的主體、駕駛人、車輛應符合《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范》)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條件。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
第四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負責本實施細則的實施,協調開展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相關事項。
第五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定期組織召開工作會議,協調推進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具體工作;負責聯合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組織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申請及確認;負責授權第三方機構或組建專家委員會開展評審等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車輛臨時行駛車號牌核發、道路執法、交通事故處理等相關事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智能網聯汽車在交通運輸領域試點應用的相關協調工作。
第三章 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申請
第一節 道路測試申請
第六條道路測試主體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一)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包括道路測試主體、車輛識別代號、測試駕駛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測試時間、測試路段、區域及道路測試項目等信息。其中,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且須確保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及保險憑證在有效期內;
(二)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申請表;
(三)道路測試車輛的自動駕駛功能等級聲明以及自動駕駛功能對應的設計運行條件說明,包括設計運行范圍、車輛狀態和駕駛人狀態等;
(四)道路測試車輛設計運行范圍與擬進行道路測試路段、區域內各類交通要素對應關系說明;
(五)道路測試車輛屬國產機動車的,應當提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對未進入公告車型的應提供出廠合格證明和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報告。屬進口機動車的,應當提供進口機動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隨車檢驗單和貨物進口證明書,對未取得進口機動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應提供車輛滿足安全運行條件的聲明和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報告;
(六)自動駕駛功能說明及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的證明;
(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八)對具有網聯功能的車輛或遠程控制功能的監控平臺,提供網絡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采取的風險應對措施證明;
(九)道路測試主體自行開展的模擬仿真測試與測試區(場)等特定區域實車測試的說明材料;
(十)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委托檢驗報告;
(十一)道路測試方案,至少包括測試路段或區域、測試時間、測試項目、測試評價規程、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十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每車不低于五百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少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第二節 示范應用申請
第七條對初次申請示范應用的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和區域進行合計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或區域不應超出道路測試車輛已完成的道路測試路段或區域范圍。
第八條示范應用主體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一)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包括示范應用主體、車輛識別代號、示范應用駕駛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示范應用時間、示范應用路段、區域及示范應用項目等信息。其中,示范應用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且須確保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及保險憑證在有效期內;
(二)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申請表;
(三)示范應用車輛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或區域已完成的道路測試完整記載材料;
(四)對具有網聯功能的車輛或遠程控制功能的監控平臺,提供網絡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采取的風險應對措施證明;
(五)示范應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示范應用目的、路段或區域、時間、項目、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六)搭載人員、貨物的說明;
(七)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每車不低于五百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少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對開展載人示范應用的,應包括為搭載人員購買的座位險、人身意外險等必要的商業保險。
第三節 遠程駕駛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申請
第九條申請遠程駕駛道路測試和遠程駕駛示范應用主體還應滿足如下要求:
(一)應建立遠程監控平臺及完備的通訊系統,能實現車輛與遠程監控平臺的實時移動通信,遇到緊急突發情況時,能通過遠程座位或人工接管等應急措施,保障安全;
(二)應具備遠程駕駛測試與示范應用的風險分析及應對方案,具備網絡安全及數據安全保障能力,針對車輛網絡及數據安全具備相應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機制;
(三)同型號車輛(含自動駕駛系統相同的車輛)在國內進行過合計不少于30000公里的遠程駕駛道路測試(或等同的無人化道路測試活動),或在本市內擬申請的路段和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于360小時或5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可申請開展遠程駕駛道路測試;
(四)同型號車輛(含自動駕駛系統相同的車輛)在本市內擬申請的路段和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于360小時或5000公里的遠程駕駛道路測試,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可申請開展遠程駕駛示范應用。
第十條 遠程駕駛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車輛要求:
(一)遠程駕駛車輛遠程控制設備應能夠實時傳輸測試車輛速度、加速度、燈光、信號實時狀態、車輛外部360度視頻監控情況、環境感知與響應狀態、車輛故障等情況;
(二)開展遠程駕駛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時,應有遠程駕駛人實時進行監控,必要情況下進行遠程接管,遠程駕駛人車比為1:1(1臺車輛應有1名遠程駕駛人監控);在國內遠程駕駛道路測試及示范應用里程合計超過10萬公里,且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具備安全可靠的風險應對措施的,可適當放寬遠程駕駛示范應用的人車比;
(三)車輛應具備冗余系統,確保在系統發生故障、通訊網絡中斷或運行狀態超出設計運行范圍時,車輛應能夠立即轉為最小風險條件下的運行模式并通知駕駛人進行人工接管或進行遠程操控。
第十一條 遠程駕駛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駕駛人要求:
(一)不少于40小時的專業技能培訓;
(二)不少于50小時的自動駕駛測試車輛遠程控制操作。
第十二條 申請遠程駕駛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應參照本細則第六條、第八條規定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請材料,在安全性自我聲明中注明“遠程駕駛道路測試”或“遠程駕駛示范應用”字樣。
遠程駕駛道路測試、遠程駕駛示范應用里程一并計入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里程。
第四節 探索自動駕駛試點
第十三條初次申請自動駕駛試點的主體,應在國內累計獲得20張以上的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臨時行駛車號牌,在國內累計完成20萬公里的道路測試和10萬公里的示范應用,其中申請載人自動駕駛試點的主體應累計開展載人示范應用1萬人次以上。
第十四條 申請自動駕駛試點的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申請的路段和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于360小時或1500公里的示范應用,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自動駕駛試點車輛應購買每座或每人不少于兩百萬元人民幣的座位險、人身意外險等必要的商業保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開展了遠程駕駛示范應用的車輛,方可申請以遠程駕駛方式開展自動駕駛試點。
第十五條自動駕駛試點主體可以向服務對象收取一定試點服務費,且收費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要求。相關收費標準和計價方式應當在示范應用申請材料中載明,面向不特定對象收費的,應當向社會公示收費標準。服務價格不得低于成本價,不得低價擾亂運輸市場價格秩序。
第十六條申請自動駕駛試點的主體,應參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請材料,在安全性自我聲明中注明“自動駕駛試點”字樣。
第五節 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審批流程
第十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自收到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包括遠程駕駛道路測試、遠程駕駛示范應用、自動駕駛試點,下同)主體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并征求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及在我市開展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屬地縣級政府(以下簡稱“屬地政府”)意見。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自收齊上述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確認,如通過則在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的安全性自我聲明上蓋章,如不通過則通知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修改申請材料。
第十八條 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憑借《機動車登記規定》所要求的證明材料,以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確認的申請材料,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申領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十九條臨時行駛車號牌規定的行駛范圍應當根據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路段、區域合理限定,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超過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道路測試時間。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的,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可憑有效期內的安全性自我聲明申領新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二十條在本市已經完成或正在進行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的智能網聯汽車,如需在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路段、區域內增加“三同”(同車型、同系統、同系統配置)車輛數量,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主體可持原申請材料,并對擬增加的車輛數量及必要性進行說明,提交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原則上無需重復進行專家評審和征求屬地政府意見,經征求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同意,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進行確認。其中:
(一)擬增加道路測試車輛,按本細則第六條第(一)(二)(五)(七)(十二)項規定提供擬增加車輛的相關材料;
(二)擬增加示范應用車輛,按本細則第八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提供擬增加車輛的相關材料;擬增加遠程駕駛道路測試、遠程駕駛示范應用以及自動駕駛試點車輛車輛,滿足道路測試里程(含遠程駕駛道路測試里程)、示范應用里程(含遠程駕駛示范應用里程)要求后,參照前款提供擬增加車輛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到期或需要變更示范應用駕駛人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應對安全性自我聲明的信息進行更新,并提前至少15個工作日提交變更說明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其中:
(一)車輛配置、測試或示范內容不變的,原則上無需重復進行專家評審和征求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屬地政府意見,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直接進行確認,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續期一次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
(二)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的路段和區域范圍發生變更的,原則上無需重復進行專家評審,經征求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及屬地政府同意,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進行確認;
(三)車輛自動駕駛系統發生變更的,由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根據變更情況進行相應測試,需重新進行專家評審,經征求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同意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進行確認。
第四章 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號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發布、駕駛人、載人載物、車輛等方面的管理,按照《管理規范》《廣東省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辦法(試行)》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車輛必須按照規定在指定位置放置臨時行駛車號牌,在車身前引擎蓋、左右側和后部顯著位置應以醒目的顏色標示“智能汽車道路測試”“智能汽車示范應用”“遠程駕駛道路測試”“遠程駕駛示范應用”“自動駕駛試點”等字樣,提醒周邊車輛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應對周邊的正常道路交通產生干擾。
第二十四條從事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主體,如使用車輛從事運輸經營的,按照國家、省、市對道路運輸以及自動駕駛的有關要求辦理,不得非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在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活動中,對相關數據的收集、利用、共享和存儲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乘客以及貨物擁有者提示乘坐安全和行為規范;在示范應用過程中,乘客以及貨物擁有者應當嚴格遵守乘坐安全提示和行為規范。
第二十六條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數據和網絡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建立覆蓋智能網聯汽車整車和關鍵零部件全生命周期的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對軟件升級進行全流程管理,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二十七條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每季度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提交階段性報告,并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結束后1個月內提交總結報告。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每季度將道路測試情況和示范應用情況報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
第二十八條自動駕駛試點主體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完備的安全運營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完善服務評價體系及乘客投訴處理制度,每季度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提交的階段性報告應包含試點運營概況、服務質量、乘客評價投訴處理情況、交通違規及事故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車輛在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期間發生事故時,當事人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警。
如果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車輛損毀的,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應在24小時內將事故情況上報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同步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知悉。
第三十條 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應在交通一般事故責任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將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上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同步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知悉。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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