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市交規〔2025〕1號
眉山市交通運輸局
關于印發《眉山市東坡區(眉山主城區)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東坡區交通運輸局,局下屬相關單位,局機關相關科室,眉山主城區各巡游出租汽車服務公司:
為推進眉山市東坡區(眉山主城區)巡游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規范巡游出租汽車行業經營服務行為,提升巡游出租汽車服務水平,特制定了《眉山市東坡區(眉山主城區)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眉山市交通運輸局
2025年4月15日
眉山市東坡區(眉山主城區)巡游出租汽車
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巡游出租汽車行業經營服務行為,提升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交運規〔2022〕2號)、《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辦法》(川辦規〔202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眉山市東坡區巡游出租汽車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眉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眉山市東坡區巡游出租汽車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者,為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提供巡游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的企業或個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駕駛員是指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
第二章 經營權變更管理
第五條 眉山市東坡區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屬于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共資源,在經營期限內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經眉山市交通運輸局審批辦理變更手續,不得出租、炒賣和擅自轉讓。
第六條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需變更的,應向眉山市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經營者與承接人共同提交經營權變更申請書;
(二)原經營者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眉山市東坡區城區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經營協議》;
(三)承接人持有由眉山市交通運輸局頒發的有效的《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四)承接人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須包含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原經營權為多人共同持有,申請變更其中一人的,應當由原經營權全部持有者與承接人共同提出變更申請。
第七條 經眉山市交通運輸局審核符合經營權承接條件的,由眉山市交通運輸局告知經營權承接人經營權剩余期限、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等主要風險,在承接人簽署《風險告知書》后,與承接人簽訂《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經營協議》。
第八條 由眉山市交通運輸局收回并注銷原經營者的巡游出租汽車《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
第九條 眉山市交通運輸局為承接人辦理新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
第三章 經營者管理
第十條 經營者承擔經營管理、車輛維護、車輛和駕駛員資料檔案管理、駕駛員安全教育及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經營者可自愿選擇第三方服務公司,簽訂服務協議,委托服務公司對其車輛和駕駛員進行服務性管理。
第十一條 經營條件:
(一)經營者有依法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經營者為個體的經營者本身需持有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第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經營者要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檢測和檢查,保證技術狀況良好、營運服務設施和標識完好有效;對車輛車載專用設備,按照要求及時進行升級改造;
(二)經營者要通過衛星定位、音頻視頻監控等裝置對車輛運營狀態進行動態監控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并每月向眉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經營者要每周對車輛車容車貌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車輛外觀和衛生狀況良好;
(四)經營者要負責頂燈廣告管理,并配合做好公益性廣告宣傳;
(五)經營者不得在巡游出租汽車車身內外及頂燈處隨意張貼廣告和發布宣傳信息;
(六)經營者要及時按國家相關規定購買巡游出租汽車相關保險;
(七)經營者及其駕駛員要負責處理所經營車輛的交通事故;
(八)經營者要組織其駕駛員參加各項業務學習,及時傳達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監督、管理其駕駛員遵紀守法、文明優質服務。經營者按要求參加并組織駕駛員參加行業主管部門安全教育培訓;
(九)經營者要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對車輛和駕駛員的經營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參與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二)保障營運車輛性能良好;
(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運營服務;
(四)保障聘用駕駛員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
(五)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
(六)不得將巡游出租車交給未經從業資格注冊的人員運營;
(七)經營者要遵守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及時受理乘客投訴、遺失物品報失等相關事項,投訴處理結果及時告知乘客;
(八)經營者要積極組織車輛參與城市文明建設和社會公益活動,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創建服務品牌;
(九)經營者要認真履行維穩責任,完善維穩機制,及時化解矛盾,對其駕駛員從嚴管理,配合公安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罷運宰客、非法上訪、聚眾鬧事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打擊。不得組織、鼓動、參與群體上訪、聚眾鬧事等影響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各種違法行為;
(十)經營者要執行政府有關部門協調的營運業務,及時調度車輛完成指令性運輸任務。
第十四條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收回相應的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第十五條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后,巡游出租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根據上一輪經營期限內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按照《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處理。
第四章 車輛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營運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二)在眉山市登記注冊的5座乘用車,燃料類型包含燃油、燃氣、新能源等;
(三)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
(四)具備統一的車輛運營服務標志及車輛頂燈,安裝檢驗合格的計價器,車載衛星定位系統接入監督管理平臺。
(五)必須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營運所需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承運人責任險(保額不低于40萬元/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不低于10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
(六)車輛經機動車檢測機構檢測,符合安全和技術性能標準。
第十七條 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車輛,由眉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巡游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
第十八條 車輛車容車貌、設施設備等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身外觀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無異味;
(二)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閉良好,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無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動,靠背傾斜度可調,安全帶和鎖扣齊全、有效;
(四)座套、頭枕套、腳墊齊全;
(五)計程計價設備、頂燈、運營服務標志、服務監督卡(牌)、車載信息化設備等完好有效。
第十九條 車輛運營服務標志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車身顏色及噴涂式樣上半部為白色,下半部為綠色;
(二)車門上沿噴涂“眉山出租”字樣和頂燈編號、中部噴涂服務監督電話12328,車內副駕駛儀表臺位置張貼運價標準、乘客須知等溫馨提示,使用電子服務監督卡。
第二十條 車輛運營服務設施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頂燈應符合規定要求且設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車”字樣;
(二)計價器應經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檢定合格,安裝位置應方便乘客查看,數字顯示清晰;
(三)車載衛星定位系統(含音頻視頻記錄功能)終端應接入眉山市出租車監督管理平臺。經營者應確保設備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卸和破壞車載設備,如有損壞及時更新;
(四)車載安全防范設施應具備防劫防盜、應急報警等功能,保持設備、器材完好有效。
退出巡游出租經營的車輛不得保留巡游出租汽車特有的標識、標志、頂燈、計價器等設備設施。
第二十一條 參與巡游出租經營的車輛從注冊登記之日起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審驗內容包括:
(一)車輛無交通運輸違法違章未處理記錄;
(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
(三)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情況;
(四)足額購買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第二十二條 車輛技術條件、安全標準、排放標準、綜合性能檢測不合格的,應停業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無條件退出巡游出租汽車市場。
第二十三條 車輛使用年限達到8年或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必須退出巡游出租汽車營運市場。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第五章 從業管理
第二十四條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遵守《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和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駕駛員應與車主簽訂駕駛員聘用合同或經營合同,并經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從業資格注冊后,方可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六條駕駛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文明服務、保障安全,遵守營運車輛管理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投訴處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等相關制度。
第二十七條《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不得轉借、出租、涂改、偽造或者變造。
第二十八條 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安全優質服務,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票、備足零錢;
(二)規范著裝,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不應有不文明行為和語言,熱情、耐心回答乘客問題;
(三)根據乘客意愿升降車窗玻璃及使用空調、音響、視頻等服務設備;
(四)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六)不得在車內吸煙、吃零食,忌食有異味的食物,不得向車外拋物、吐痰;
(七)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并按規定擺放、粘貼有關證件和標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
(九)運營中遇交通堵塞、道路臨時封閉等需改變原行駛路線時,需征得乘客同意;
(十)在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攬客;
(十一)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二)按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執行收費標準并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宜提供非現金支付方式;
(十三)應乘客要求停車等候時,未到約定時間不得擅自離開;
(十四)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行車理念與先人后物的應急處置原則,安全駕駛、平穩行車,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按照交通規則減速慢行或停車避讓,禮讓行人優先通過。駕車時不應操作手機,不應撥打接聽移動電話,使用藍牙耳機等設備除外;
(十五)乘客上下車時,車輛應與道路平行靠邊停靠,并引導乘客由右側上下車;
(十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禮讓行車。
第二十九條 眉山市東坡區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時,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
(二)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至巡游出租汽車服務管理公司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發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物品的,立即報警。
第三十條 按照《四川省道路營運駕駛員記分管理辦法》規定,對眉山市東坡區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從業資格證記分達到15分以上(不含20分)的,由眉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列入“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重點監控名單”,并將記分及處理情況抄告駕駛員所在的道路運輸企業,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進行公告,駕駛員應進行學習培訓;記分達到20分的,由眉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列入“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風險名單”,并依照相關規定吊銷其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眉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交運規〔2022〕2號)和省級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對眉山市東坡區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眉山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眉山市中心城區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變更管理辦法〉〈眉山市中心城區巡游出租汽車服務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眉山市中心城區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管理辦法〉等五個管理辦法的通知》(眉市交發〔202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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