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有刪減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務局、財政金融局、稅務局:
省人社廳、財政廳和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閩人社文〔2018〕98號)、《關于執行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閩人社文〔2018〕149號)下發后,部分地方政府和省人大代表反映有些國有、集體企業因改革改制不到位、職工安置條件不成熟、短期內籌集補繳養老保險費用太倉促等情況,導致部分國有、集體企業職工未能按時參保繳費,無法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養老金待遇。為穩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按國家規定要求推進我省國有、集體企業改革改制和將職工安置落實到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閩政辦〔2001〕231號、閩政辦〔2019〕29號文件等有關規定,現就解決歷史遺留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列入國有、集體企業改革改制職工安置名單的人員(提供國有、集體企業改革改制時,經政府或有關行政部門研究后正式發文或會議紀要等原始檔案材料),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在辦理退休手續前申請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經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的人員、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軍人,非因本人原因導致未及時參保繳費的,憑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含單位內設的組織人事部門)開具的調動證明或任命文件、軍人退役相關文件,可在辦理退休手續前申請辦理補繳調動、退役銜接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四、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向稅務征收機關申報。補繳以前年度欠費或者按上述規定可申請辦理補繳的,補繳基數統一按本人應補繳期間的實際工資確定,但補繳基數低于補繳行為發生時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60%的,按60%的基數申報補繳;超過補繳行為發生時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申報補繳。補繳費率:補繳2019年4月30日之前的,單位費率按閩政辦〔2019〕29號文件規定的18%執行;補繳2019年4月30日之后的,單位費率按現行費率16%執行;個人費率統一按8%執行。
五、一次性補繳情形按《社會保險法》規定加收滯納金,即:屬期為2011年7月1日(含)之后的費款,自滯納之日起計算加收滯納金;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前的費款,自2011年7月1日起計算加收滯納金。
六、按照人社部規〔2016〕5號規定,對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3年(累計36個月)及其以上年限,且需要辦理跨省流動就業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須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但是對無需辦理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可提供經職工本人簽章確認的未涉及跨省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承諾書或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的受理文書,并同時提供人事檔案、勞動合同、工資冊等資料。
七、本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已出臺的相關規定與本文內容不一致的,按本文規定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20年7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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