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財政局、生態環境(分)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財政金融局、生態環境局:
為進一步規范加強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和農村環境整治資金使用管理,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生態環境廳研究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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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2.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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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5年1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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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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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壤污染防治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自治區生態環境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以下簡稱“防治資金”),是指通過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門用于開展土壤環境風險管控、土壤污染綜合防治等促進土壤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資金。
第三條防治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生態環境廳等相關行業部門負責管理。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審核防治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編制防治資金預算草案并下達預算,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市縣加強資金使用管理,落實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等。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防治資金的下達及監管,會同同級生態環境等部門認真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督促加快項目實施進度和預算執行等。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指導市縣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務和重點及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編制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和評審入庫,加強日常監管,開展項目事前績效評估、事中績效監控和事后績效評價,配合做好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市縣生態環境等部門負責項目謀劃儲備和申報入庫、項目實施、技術指導、質量監管、竣工驗收、提供清算基礎數據和資料。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加快預算執行,做好全過程績效管理和監控。
第二章防治資金支持范圍
第四條中央防治資金主要支持涉重金屬歷史遺留固體廢物、重金屬減排等土壤重金屬污染源頭治理,以及事關農產品、人居環境安全的農用地、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或修復等工作。具體支持范圍包括:
(一)土壤污染源頭防控;
(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三)土壤污染修復治理;
(四)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評估、調查;
(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
(六)其他與土壤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支出。
入庫項目類型包括在產企業土壤污染預防項目、歷史遺留污染源整治項目、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項目,建設用地地塊調查評估項目、農用地地塊調查項目、典型行業企業用地及周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項目,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項目、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項目、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項目、農用地安全利用項目,協同管控土壤污染風險的“無廢城市”建設項目,以及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與土壤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項目等。
通過調整種植結構等方式進行農用地污染防治的相關涉農補貼事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設等不得納入資金支持范圍。
第五條自治區防治資金重點用于實施國家重點土壤污染防治項目中履行自治區本級支出責任;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確定的土壤污染防治重點支出事項;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重大問題整改項目支出;對納入國家和自治區重點試點示范的獎勵等。
第六條防治資金不支持政策到期、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已有資金支持渠道、責任主體尚未滅失或規劃用于商業開發的污染地塊的項目,不得用于人員和日常公用經費、景觀建設、購置交通工具、樓堂館所建設、償還債務等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事項。
第三章?防治資金分配方式
第七條防治資金采取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
第八條采取項目法分配的,支持經國家或自治區審定納入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優先支持成熟度高、能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的項目,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予支持。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評估、調查類單個項目和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土壤污染風險管控類項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總投資的90%。補助比例原則上保持相對穩定。根據政策變化、地方財政困難程度和同類項目成效等情況可動態調整。
第九條各市、縣(區)生態環境等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項目指南加強項目謀劃和申報,當年計劃實施的項目應在上年或當年4月底前入選中央項目庫。同等條件下,對以前年度入庫項目質量優、國家審核通過率高、預算執行快、績效目標完成好的地區予以傾斜。
第十條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與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指標緊密關聯。分配因素包括涉重金屬歷史遺留廢棄礦渣污染治理、農用地安全利用、重點行業污染整治、建設用地污染治理及其他等四項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50%、15%、15%、20%。其中,涉重金屬歷史遺留廢棄礦渣污染治理因素綜合各市縣(區)入庫項目儲備量、實際治理任務量確定,兩者權重分別為50%、50%。可根據資金管理使用、生態環境改善成效、預算執行率等情況進行調整,調整比例不超過總規模的20%。
第四章?防治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生態環境廳應在收到中央防治資金預算指標后20日內提出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并報財政廳審核;財政廳應在收到中央防治資金預算指標后30日內審定并分解下達。逾期未收到分配建議方案的,可按因素法分解下達。
對統籌納入自治區財政預算的防治資金,應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年度財政預算后60日內分解下達。
第十二條防治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制度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對結余資金和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結轉資金,收回財政統籌用于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
第十三條各級生態環境等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加強協同聯動和項目調度監管,加快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盡早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防治資金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以及資金使用單位,應按規定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目標管理,加強績效監控、評價和結果運用。生態環境等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對上報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各級生態環境等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績效目標和預算執行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市、縣(區)要及時組織開展績效自評,于次年2月底前將上年本地區項目績效自評報告報生態環境廳和財政廳。財政廳會同生態環境廳適時組織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對未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項目進展滯后,資金閑置沉淀,或在項目申報、調度和績效評價中存在虛報、瞞報的市縣(區),采取提醒、通報、約談等措施,責令其進行整改。對整改不力的,收回或扣減項目資金。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資金。對于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5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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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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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環境整治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自治區生態環境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環境整治資金(以下簡稱“整治資金”),是指通過中央農村環境整治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門用于開展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促進農村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資金。
第三條整治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生態環境廳等相關行業部門負責管理。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審核整治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編制資金預算草案并下達預算,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市縣加強資金使用管理,落實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等。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整治資金的下達及監管,會同同級生態環境等部門認真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督促加快項目實施進度和預算執行等。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指導市縣開展農村環境整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務和重點及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編制農村環境整治項目和評審入庫,加強日常監管,開展項目事前績效評估、事中績效監控和事后績效評價,配合做好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市縣生態環境等部門負責項目謀劃儲備和申報入庫、項目實施、技術指導、質量監管、竣工驗收、提供清算基礎數據和資料。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加快預算執行,做好全過程績效管理和監控。
第二章整治資金支持范圍
第四條中央整治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農村生活垃圾治理;
(二)農村生活污水、黑臭水體治理;
(三)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和水源涵養;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第五條自治區資金用于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確定的農村環境整治重點支出事項;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重大問題整改項目支出;重點支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并做好污水治理與改廁、黑臭水體整治等工作有效銜接。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優先支持水源保護區、黑臭水體集中區域、城鄉結合部、鄉鎮政府駐地、中心村、旅游風景區等地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工程,具體包括農村生活污水管網、集中式或分散式處理設施、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再利用設施建設,以及在現有農村污水收集處理再利用較高的地區,因原有設施不能滿足當前治理需求,開展必要的設施改造工程。不包括:城鎮建成區的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建設項目;設施規模與實際需求不匹配、選用技術模式不可行、建設運行成本較高或與當地工作基礎條件不適應等建設內容不合理的項目。
第六條整治資金不支持政策到期、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已有資金支持渠道的項目,不支持農村環境整治工作能力建設、運行維護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人員和日常公用經費、景觀建設、購置交通工具、樓堂館所建設、償還債務等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事項。
第三章?整治資金分配方式
第七條整治資金采取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
第八條采取項目法分配的,支持經國家或自治區審定納入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優先支持成熟度高、能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的項目,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予支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按核定環保投資額40%比例進行補助。補助比例原則上保持相對穩定。根據政策變化、地方財政困難程度和同類項目成效等情況可動態調整。
第九條各市、縣(區)生態環境等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項目指南加強項目謀劃和申報,當年計劃實施的項目應在上年或當年4月底前入選中央項目庫。同等條件下,對以前年度入庫項目質量優、國家審核通過率高、預算執行快、績效目標實現好的地區予以傾斜支持。
第十條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分配因素包括整治村莊任務數量和黑臭水體整治工作量,權重分別為90%、10%。可根據資金管理使用、生態環境改善成效、預算執行率等情況進行調整,調整比例不超過總規模的20%。
第四章?整治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生態環境廳應在收到中央整治資金預算指標后20日內提出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并報財政廳審核;財政廳應在收到中央整治資金預算指標后30日內審定并分解下達。逾期未收到分配建議方案的,可按因素法分解下達。
對統籌納入自治區財政預算的整治資金,應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年度財政預算后60日內分解下達。
第十二條整治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制度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對結余資金和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結轉資金,收回財政統籌用于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
第十三條各級生態環境等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加強協同聯動和項目調度監管,加快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盡早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整治資金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以及資金使用單位,應按規定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目標管理,加強績效監控、評價和結果運用。生態環境等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對上報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各級生態環境等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績效目標和預算執行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市、縣(區)要及時組織開展績效自評,于次年2月底前將上年本地區項目績效自評報告報生態環境廳和財政廳。財政廳會同生態環境廳適時組織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對未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項目進展滯后,資金閑置沉淀,或在項目申報、調度和績效評價中存在虛報、瞞報的市縣(區),采取提醒、通報、約談等措施,責令其進行整改。對整改不力的,收回或扣減項目資金。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資金。對于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5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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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解讀:自治區財政廳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和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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