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財政局,市局機關各處室: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加強財會監督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財政檢查工作,不斷提升工作質效,市財政局重新制定了《寧波市財政檢查工作規程》,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財政局
2025年4月9日
寧波市財政檢查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財會監督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財政檢查工作,保障和監督財政部門有效實施財政檢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斷提升工作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等法律法規制度,結合工作實踐,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寧波市財政局、各區(縣、市)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的財政檢查工作,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財政檢查,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會監督職責,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經秩序,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被檢查對象)執行財稅法規情況以及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事項實施的檢查和處理活動。
第四條 財政部門實施財政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一般采取隨機抽查監督方式,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有關制度規定,建立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對實行隨機抽查的事項,從“兩庫”中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檢查結果應公開。
對投訴舉報立案和上級轉辦案件等特殊情況,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不采用隨機抽查監督方式。
第五條 財政部門實施財政檢查,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程要求,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進行,并依法作出檢查結論或處理、處罰決定。
兩個及以上同級財政部門對財政檢查工作管轄發生爭議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指定管轄。上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下級財政部門檢查工作的指導和規范。
第二章 檢查計劃
第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圍繞財政中心工作和上級工作要求,并結合日常監管、投訴舉報及其他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制定財政檢查年度計劃,按計劃組織開展財政檢查,或根據日常財政管理需要,組織開展財政檢查。財政部門業務管理機構負責本機構職責范圍內財政檢查事項的計劃申報和組織實施。財政部門專職監督機構負責匯總制定本級財政部門年度財政檢查計劃,組織實施重點財會監督檢查項目。
第七條 在制定年度計劃時,應加強與紀檢監察、巡察、審計及財政部寧波監管局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
第三章 檢查準備
第八條 財政檢查實施前,組織實施財政檢查的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應當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結合具體檢查任務,研究制定檢查工作方案。
第九條 檢查機構根據檢查工作方案,組織成立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負責具體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對檢查組成員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及對有關事項進行必要的審核和復核,并對檢查工作質量和檢查結果負責。
第十條 檢查組人員一般由財政部門工作人員組成。根據需要,財政部門也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具有一定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文字表達能力。
第十一條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法關系的,應當回避。被檢查對象認為檢查人員與自己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法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檢查人員的回避,由財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二條 檢查實施前,檢查機構應組織檢查組開展全員檢查培訓,包括但不限于檢查業務、程序和工作紀律培訓。
第十三條 開展檢查前,檢查組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向被檢查對象送達檢查通知書,并由其簽署送達回證。被檢查對象拒絕簽署的,應當予以注明。檢查通知書由檢查組按照規范文書格式填寫,并由財政部門專職監督機構統一編號。
檢查組認為,實施檢查的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對象送達檢查通知書對檢查工作有不利影響的,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組可以在實施檢查前適當時間下達檢查通知書。
財政檢查通知書的主要內容有:
(一)被檢查對象的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對被檢查對象配合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組長、檢查組成員及檢查組聯系電話;
(五)財政部門公章及簽發日期。
下發檢查通知書時,檢查組根據檢查目的與內容,可以提出需要準備資料的清單,一并下發給被檢查對象,要求被檢查對象在現場檢查前準備有關資料。
第四章 檢查實施
第十四條 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組可根據需要對被檢查對象進行實地檢查,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也可以將被檢查對象以前會計年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財政部門檢查。向被檢查對象調取有關資料,由檢查人員送達調取資料通知書,同時填寫調取資料清單,經雙方經辦人簽字,各執1份。調取的資料應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
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被檢查對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五條 實地檢查時,檢查組按照約定時間抵達現場并召開檢查進點會,對被檢查對象正式開展檢查。檢查組應當在進點會上告知被檢查對象的權利、義務、檢查工作紀律等事項。
第十六條 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可以要求被檢查對象提供有關資料,并進行取證。對提供的資料是外國文字或少數民族文字記錄的,被檢查對象應當將資料譯成中文。檢查組應當告知被檢查對象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可以要求其作出書面保證,被檢查對象拒絕作出的應予注明。
第十七條 實施財政檢查時,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十八條 檢查過程中,圍繞檢查目的和內容,檢查人員可綜合運用查賬、盤點、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對被檢查對象進行檢查。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可以向與被檢查對象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被檢查單位的存款。檢查人員查詢存款時,應當持有財政部門簽發的財政查詢存款通知書,并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 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編制財政檢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檢查對象簽名或蓋章。
檢查過程中取得的證明資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蓋章),未取得提供者簽名(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二十條 財政檢查工作底稿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一)財政檢查工作底稿的編號;
(二)被檢查對象和檢查項目的名稱;
(三)被檢查對象涉嫌違法違規事項發生的日期、憑證號、會計分錄、金額和文件號等;
(四)被檢查對象涉嫌違法違規事項的主要內容;
(五)附件的主要內容、張數;
(六)被檢查對象相關人員簽證、經辦人員或主管人員簽名、單位蓋章;
(七)檢查組制單人簽名、填制日期;
(八)檢查組組長簽名、填制日期;
(九)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檢查過程中,檢查組已經取得的物證、書證等證據不足以證明或者不能反映所查事項的真實情況時,或者檢查人員認為需要時,為查清事實,應當向有關當事人進行詢問,收集證言,并制作財政檢查詢問筆錄。開展檢查事項的詢問,應至少有2名檢查人員在場。詢問前應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告知當事人不據實說明情況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詢問筆錄的正文部分采用問答形式,記錄詢問內容要真實、準確、詳細、具體,不得隨意取舍。詢問結束,應當將筆錄交給被詢問人核對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被詢問人認為筆錄有遺漏或差錯的,應允許其補充或改正,并在改動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詢問人、記錄人要簽署日期并簽名,不得相互代簽。
第二十二條 必要時,檢查組可以依法對問題線索涉及的相關單位開展有針對性的延伸檢查。開展延伸檢查時,檢查通知書按照本規程第十三條規定的原則制發。
第五章 檢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檢查工作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對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被檢查對象存在的問題等事項,編制財政檢查征求意見函,發送被檢查對象交換意見并由其簽署送達回證。被檢查對象自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者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者說明的,視為無異議,檢查組應當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條 檢查組應當依據檢查發現的問題、被檢查對象對財政檢查征求意見函的反饋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等,研究形成對被檢查對象的處理處罰建議。
檢查組應當確保提出的處理處罰建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依規、定性準確。
第二十五條 檢查組應當圍繞檢查基本情況、檢查發現問題的基本事實及認定依據、被檢查對象的意見或者說明、處理處罰建議、移送處理建議等事項編制財政檢查報告。財政檢查報告應由檢查組組長簽名。
第六章 檢查復核與審理
第二十六條 檢查組應于檢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填寫財政檢查復核提請書,連同財政檢查報告、檢查工作底稿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一并向復核機構或人員提交復核;特殊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提交財政檢查報告的時間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檢查的復核制度,指定內部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對檢查組提交的財政檢查報告等有關材料予以復核。復核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檢查人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負責復核的機構或人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檢查組提交的材料進行復核:
(一)檢查事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證據是否真實、充分;
(三)檢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認定財政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否適當;
(五)提出的行政處理、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是否適當;
(六)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負責復核工作的機構或人員,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復核事項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檢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規范的,不予受理復核;
(二)檢查的有關事項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通知檢查組予以說明,并由檢查組負責核實補正。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另行調查取證;
(三)認定依據不準確,擬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及移送建議不恰當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見;
(四)檢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通知檢查組采取必要措施彌補;
(五)復核認定檢查事項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準確、擬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或移送建議恰當、程序合法的,復核通過。
第三十條 負責復核工作的機構或人員對檢查材料和事項進行復核后,應提出書面復核意見并簽名。
復核工作一般應在收到提交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完成后,應將書面復核意見和復核材料提交給檢查機構。
第三十一條 對于擬作出行政處罰、案情復雜等重大案件,檢查機構應當在復核工作完成后,組織相關單位或者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成立檢查審理組開展集中審理,并出具書面審理意見。
第三十二條 復核、審理意見與檢查報告存在重大分歧的,檢查機構應當要求檢查組進一步核實、補充有關情況或者材料;必要時,可以另行派出檢查組重新核查。
第七章 處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對檢查報告、復核意見和審理意見進行審定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未發現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被檢查對象作出檢查結論;
(二)對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以處理決定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或財會監督意見書等形式下發處理決定;
(三)對依法需要作出行政處罰的,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依法移送。
第三十四條 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理、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理、處罰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名稱、日期和印章。
第三十五條 經財政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后,針對被檢查對象存在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符合立案標準的,檢查機構應當及時立案,并可以組織檢查組再次進駐現場,履行調查程序,補充完善相關證據,依法按程序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已按照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劃轉至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依法制作并向被檢查對象下達行政處罰(聽證)事先告知書,列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被檢查對象依法享有的陳述以及申辯權利。
對符合聽證條件的,還應當告知被檢查對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被檢查對象提出聽證申請且符合聽證條件的,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具體依照《財政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財政部令第109號)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應當進行核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財政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經過聽證的,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處罰決定。
根據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的情況,檢查機構研究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并按程序提交法制審核、報請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或集體討論決定后,向被檢查對象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后,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將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被檢查對象的行政處罰信息,檢查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在規定時間內公開。同時,應加強檢查結果利用。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已經完成檢查的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訪,對拒不執行處理、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直接責任人及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章 資料歸檔
第四十二條 檢查結束后,檢查組負責歸集整理檔案,并移交檢查機構。檢查檔案內文件資料按以下順序排列:
(一)結論性文件資料,按逆檢查程序并結合重要程度排列。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移送通知書、財政檢查報告、文書送達回執等。
(二)證明性文件材料,按與檢查工作方案所列檢查事項或者會計報表科目對應的順序排列。包括財政檢查工作底稿等。
(三)立項性文件材料,按形成的時間順序并結合重要程度排列。包括檢查通知書、檢查工作方案等。
(四)其他備查文件資料,按形成的時間順序并結合重要程度排列。
第四十三條 財政檢查檔案按《浙江省行政執法文書材料立卷規范(試行)》進行整理歸檔。
第四十四條 財政檢查檔案未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不得對外提供。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財政檢查中發現誣告、打擊報復、作偽證、假證以及干擾、阻撓檢查工作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六條 財政檢查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規程要求,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財政檢查中檢查機構要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并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對調查(詢問)、調查取證、現場檢查(勘驗)、組織聽證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第四十八條 財政檢查文書的送達,可以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
第四十九條 財政檢查文書格式參照本規程附件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程由寧波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寧波市財政檢查工作規程的通知》(甬財政督〔2006〕538號)同時廢止。
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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