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5—01002
市直和中央、省駐常有關單位:
《常德市科創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23日
常德市科創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支持初創科技企業發展壯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24〕3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德市科創引導基金(以下簡稱“科創基金”)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財政聯合湖南財鑫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合伙企業,采取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政府性引導基金。市財政出資主要通過新增預算安排、專項資金“撥改投”等方式籌集。
第三條 科創基金總規模10億元,存續期15年(其中投資期8年、退出期7年),期滿后可根據程序協商延期。科創基金采取直接投資和參股基金的運作模式,其中用于直接投資的資金不低于基金總規模的70%。
第四條 科創基金應堅持服務我市“4+3”現代化產業體系,重點投資生物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對象主要包括:
(一)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二)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的科創企業項目;
(三)大學生創業項目。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五條 建立科創基金統籌協調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工作機制”),由常務副市長任召集人,召集市政府辦、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等部門,研究基金管理相關政策,審議年度參股基金設立計劃,決策、協調基金運作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相關部門主要工作任務:
(一)市政府辦負責指導防控相關金融風險,參與基金績效評價。
(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和市人社局分別作為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科創企業項目和大學生創業項目的業務指導部門,各自制定操作細則,牽頭組建項目庫,篩選并推薦項目
(三)市財政局負責籌措資金,牽頭擬定科創基金設立方案,推進方案實施;匯總工作機制審議事項并組織會議,督促落實工作機制決定事項;牽頭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并組織實施考核;負責日常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及其他事項。
第七條 科創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由工作機制從具有一定規模、較豐富基金管理經驗和良好基金管理業績的投資機構中擇優選擇,并依法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與責任。管理人按不高于科創基金實繳出資額3%的標準收取管理費(具體以合伙協議約定為準)。具體職責為:
(一)根據本辦法及業務指導部門制定的操作細則,確定科創基金運作方案;
(二)負責科創基金的日常管理與投資運作事務,代表科創基金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三)負責直接投資項目挖掘與推薦,對直接投資項目和參股基金管理機構開展盡職調查,進行入股談判;
(四)代表科創基金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或參股基金章程或參股基金合伙協議;
(五)管理直接投資和參股基金形成的股權,負責直接投資項目退出工作,配合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完成參股基金清算;
(六)跟蹤管理直接投資項目發展情況和參股基金運作情況,定期向工作機制報告;
(七)接受相關部門、工作機制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科創基金的審計檢查;
(八)辦理工作機制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科創基金資金實行銀行第三方托管,托管銀行由管理人按照公平競爭原則,從在常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銀行中擇優選擇,并依法簽訂托管協議。
第三章 直接投資運作模式
第九條 按分散投資原則,科創基金對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大學生創業項目,單個項目單次投資金額分別不超過50萬元、20萬元。對尚未成立企業實體的項目,通過與創始團隊或其他投資主體(聯合投資方)共同設立公司的方式開展投資。
對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的科創企業項目,單個項目單次投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
對成長性好的企業,在基金投資期內可以追加投資,但累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30%且不得成為第一大股東。若因科創基金投資額度受限無法滿足被投企業資金需求的,可以通過市產業發展基金和其他市場化基金接力投資。
第十條 直接投資項目按以下流程決策:
(一)項目方自主申報,或業務指導部門、管理人、出資方篩選推薦項目;
(二)管理人開展盡職調查;
(三)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十一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直接投資項目的投資及退出事項,由5名委員組成,按照一人一票方式對科創基金的投資項目進行表決,原則上需4名(含)以上委員同意后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 管理人負責項目投后日常管理,對直接投資項目應每年開展不少于一次實地調查,定期收集和分析財務報表,并履行出資人職責,掌握項目進展、股權結構變化、經營范圍調整等情況。
第十三條 管理人應每3年對被投企業發生事實損失的可能性進行評估。當被投企業出現創業失敗、停止經營1年以上、資不抵債或破產清算等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人提出損失核銷方案并委托第三方開展專項審計后,報請工作機制審批核銷投資損失。
對已核銷資產,管理人仍應盡職追償,盡最大可能實現回收價值最大化。
第十四條 科創基金以并購、回購、清算、股權轉讓、境內外首次公開募股等方式退出。
第十五條 科創基金存續期間回收的本金及收益依據“即退即分”原則,按實繳出資比例及時向出資人進行分配。設置年化4%門檻收益率,超額收益的30%分配給管理人、70%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給出資人。
第四章 參股基金運作模式
第十六條 科創基金參股單只基金出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基金規模的20%且不超過4000萬元。
第十七條 參股基金對常德市的資金投資額原則上不低于科創基金對參股子基金的實繳出資額。返投認定參照常德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操作。
第十八條 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市場化、專業化原則決策,規范有序開展投資。
第十九條 若參股基金完成返投后,超出返投比例投資于常德市區域內項目的,科創基金可按出資額享受的參股基金超額收益的90%為限讓渡給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條 參股基金可以通過基金份額轉讓、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五章 風險防控和監督評價
第二十一條 科創基金及其參股基金禁止從事業務參照常德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科創基金及其參股基金閑置資金只能存放托管銀行或購買保本型理財產品。
第二十三條 政府部門和科創基金及管理人,均不得干預子基金投資項目的市場化決策,但在子基金及其所投企業或項目違法、違規或偏離政策導向的情況下,可按照相關約定,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二十四條 按照科創基金資金規模的70%設置整體容虧率(讓利部分作為盈利核算),工作機制會同相關部門,科學制定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對科創基金全生命周期進行整體性監督和考核評價。在投資整體有收益的情況下,可不對單個子基金或單個投資項目進行考核評價,但工作機制須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交分析報告和挽損方案。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管理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同時符合以下規定的,依規依紀依法免于責任追究:
(一)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黨內法規等要求,沒有違反或規避有關強制性規定;
(二)根據本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正確履行職責,經過充分論證和盡職調查評估,嚴格遵循相關投資決策程序,各節點有相關成果或佐證;
(三)沒有違反廉潔從業規定,不存在以權謀私、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沒有明知故犯或與其他組織或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
(四)對探索創新、先行先試中非主觀故意造成的損失,積極履職盡責,采取合理方式主動及時止損減損,以消除不良影響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擴大。
符合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問責情形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市審計局對科創基金資金使用、運行情況依法進行審計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科創基金具體約定在合伙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5年4月2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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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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