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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年05月09日 10:08:03 發布部門:茂名市人民政府 收藏

茂府辦函〔2025〕20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14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目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故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

2.2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3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現場指揮部

2.4 縣區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

2.5 專家組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

3.2 預警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事故報告

4.2 先期處置

4.3 分級響應

4.4 指揮協調

4.5 現場處置

4.6 信息發布

4.7 響應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事故調查

5.3 總結評估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6.2 裝備物資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運輸保障

6.5 資金保障

6.6 電力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醫療衛生保障

6.9 應急救援人員安全保障

7 預案管理

7.1 宣傳培訓

7.2 預案演練

7.3 預案修訂

7.4 預案銜接

7.5 預案實施時間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9 附件

9.1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職責

9.2 市現場指揮部及其內設工作組主要職責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省、市工作部署,規范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的應急處置流程,提升應急處置能力,科學高效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廣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事故應急預案》《茂名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茂名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防范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傷亡。始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先避險后搶險、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復”原則科學有序開展突發事件處置,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各級黨委統一領導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單位認真履行應急處置工作職責,積極配合、協調聯動、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依據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等級實行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制。其中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依法承擔先期處置、應急響應及應急救援等法定職責,通過標準化工作流程,確保應急處置各環節規范執行、責任落實到位。

(4)迅速響應、科學處置。房屋市政工程發生事故后,事故相關企業應第一時間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做好先期處置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迅速啟動應急響應,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專家專業技術作用,科學制定應急救援及有關處置方案,組織各方力量全力開展救援,確保應急處置工作快速高效。

1.5  事故分級

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影響范圍,將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4個級別。

1.5.1  特別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2  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3  較大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4  一般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長: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協調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的副秘書長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主要負責人,以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或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茂名軍分區、武警茂名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市通建辦、茂名供電局有關負責人,以及事故發生地鎮(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市應急指揮部為臨時性應急指揮機構,不納入市級議事協調機構管理,在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銷。

2.2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分管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城管執法局分管負責同志兼任。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如下:

(1)負責收集、匯總、分析、研判和報告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有關信息;密切關注、動態掌握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發展情況,與成員單位同步共享相關信息,為各成員單位做好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2)一般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發生后,指導事發地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做好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協調應急處置工作。較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發生后,協助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特別重大、重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發生后,協助省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組織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專家研究制定風險監測、搶險救援、警戒疏散等方案,為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現場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組織指導救援人員、物資等應急資源信息的調查和管理,總結分析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防范應對工作。

(4)安排應急值守,明確帶班領導、值班人員和值守方式,按照信息報告要求報送突發事件信息。

(5)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應急工作。

2.3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現場指揮部

重大、特別重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發生后,應立即逐級上報,由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省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省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指揮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較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發生后,由市人民政府設立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指揮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現場指揮部不納入市級議事協調機構管理,完成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后自動撤銷。

市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可設立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交通管制和警戒疏散組、醫療救助組、通信保障組、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組、專家組、設施保障組、善后處置組等工作組。工作組的設置、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發生后,由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縣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指揮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4 縣區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

各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設立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的防范應對、組織協調和應急救援等工作。初判發生較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市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現場情況設立現場指揮部;初判發生一般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由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視情況設立現場指揮部。

跨兩個及以上縣(市、區)的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分屬不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時,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應對。

2.5 專家組

縣(市、區)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依法組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專家庫,根據需要組織專家組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提供風險預警防控、應急處置方案論證、救援行動技術指導及事故調查復盤評估等決策咨詢服務。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機構等責任主體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構建完整的安全管理體系。建立安全隱患排查動態管理臺賬,實行隱患整改閉環管理;完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以及重大風險源動態監測制度,依托信息化監控手段落實重大風險源的動態監控,并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嚴格落實主管部門整改要求,同步優化風險防控方案,對重大危險源信息實行屬地雙報備制度(同步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報告);重點推進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強化危大工程專項管控,建立重大隱患整改“五明確”機制(明確責任主體、處置方案、資金保障、時限要求、應急預案)。

各級房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著力構建智慧監管平臺,強化對地下綜合管廊、市政隧道和橋梁等重點工程以及地下暗挖、地基結構等關鍵部位的數字化監管,強化監管執法和監督抽查;全面推進工程安全基礎建設,強化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壓實施工單位主體責任,推動安全員規范履職;督促企業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規章制度措施,不斷完善應急預案管理,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3.2 預警

各級房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季度生產安全形勢會商制度,通過事故特征分析與薄弱環節診斷形成專項評估報告。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和領導帶班制度,構建全天候預警信息接收處置通道。參建單位應根據隱患排查整改和危險源監測情況,開展風險分析并落實防范措施,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重大風險點信息。

3.2.1 預警級別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預警實施四級分類管理,按緊急程度與危害等級由高至低劃分:一級(紅色)、二級(橙色)、三級(黃色)、四級(藍色),建立遞進式預警響應標準。

3.2.2 預警信息發布及預警行動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第三方監測機構應結合隱患排查整改和危險源監測情況,開展風險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并及時將可能引發事故的重大風險點信息報送至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房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生產安全重大風險點信息后,應迅速分析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帶來的損失和影響,指導并督促相關單位開展隱患排查整改和危險源監測工作,跟蹤整改進展,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各級房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職責,加強對房屋市政工程重大風險點的監測和信息共享。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水務、地震、氣象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依法履行職能,做好本行業領域的監測工作,并及時將可能引發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的相關信息通報給同級房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

當存在重大風險點的房屋市政工程面臨事故風險或事故發生可能性增大時,由負有監管職責的房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并宣布相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及可能受影響的毗鄰或相關地區通報。

預警信息發布后,屬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根據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收集報告信息。要求有關部門、企業和責任人及時收集、報告信息,向社會公布事故風險信息反饋渠道,加強對事故發展態勢的監測、預報和預警。

(2)分析研判。組織企業、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對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事故可能波及的范圍、危害程度和后果,并根據情況啟動應急響應程序。

(3)應急準備。組織應急救援力量、有關單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應急救援和處置準備,核查應急物資和裝備,確保隨時可用。

(4)防范處置。要求有關企業及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故苗頭,在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標志,通過多種渠道提醒公眾避險,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影響的人員并妥善安置。

(5)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故信息,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澄清不實信息,做好輿論引導工作,避免引發社會恐慌。

3.2.3 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

建立預警信息專家評審會制度,實施預警級別動態升降機制。風險解除需經專業評估后由原發布機關公告終止,同步解除相關應急措施,形成完整預警管理閉環。

4應急處置與救援

4.1事故報告

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發生后,建設、施工單位要在1小時內報告工程所在地縣(市、區)級以上房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接報的房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要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按規定逐級上報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情況緊急時可以越級上報。

報告主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名稱(含施工許可證號)、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單位及有關負責人信息,現場情況及事發經過,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含失蹤人數)等,并根據事態發展,及時續報事故處置情況。

續報主要內容:事故處置進展情況,已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下一步擬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協調的事項,事故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及初步估計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初步原因分析等。

4.2 先期處置

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在政府有關部門救援力量到達前,第一時間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隊伍,在保護好事故現場,保持現場重要物證、痕跡,以及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人身安全和避免次生事故發生的前提下,鎖定受困人員位置信息并設法營救,緊急轉移、疏散或者撤離受到威脅的人員并妥善安置,控制危險源,標明、封鎖危險區域,及時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立即按照本級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預案,組織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應急管理、公安、衛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門,以及專業救援機構、社會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盡最大努力搶救受害及受困人員,保護周邊群眾安全,控制并消除事故影響,防止次生事故發生。

4.3  分級響應

根據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引發或可能引發的危害程度,應急響應級別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級別。

4.3.1  Ⅳ級響應

一般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立即根據本級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預案,依照權限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經分析研判、綜合評估后,認為需要啟動IV級應急響應的,可視情決定啟動IV級應急響應,并根據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派出工作組指導、協調事發地應急處置工作。

4.3.2 Ⅲ級響應

較大事故發生后,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報請市指揮部總指揮長決定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

Ⅲ級響應啟動后,市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召開緊急會議,研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協調市內專業應急隊伍、應急救援力量及物資裝備參與搶險救援,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協調新聞媒體開展事故報道,做好輿論引導工作;有關縣(市、區)和部門在市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報告市委、市政府;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長(或委派副總指揮長)及相關成員趕赴現場,指揮事發地縣(市、區)級人民政府開展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4.3.3 Ⅱ級響應

重大事故發生后,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上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長,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長提請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主任決定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

Ⅱ級響應啟動后,市應急指揮部應在Ⅲ級響應各項措施的基礎上,加大應急處置和救援力度。涉及跨市行政區域、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按程序提請省人民政府或省相關部門支援。

4.3.4  Ⅰ級響應

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后,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上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長,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長提請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主任決定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

Ⅰ級響應啟動后,市應急指揮部應在Ⅱ級響應各項措施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強化應急處置和救援力度。涉及跨市行政區域、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按程序提請省人民政府或省相關部門支援。

應急響應啟動后,應視事故的發展態勢,動態調整響應級別。

各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可參照本預案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響應分級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明確、細化應急響應條件。

4.4 指揮協調

上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的,下級人民政府現場指揮部應當納入上級現場指揮部。上級工作組到達現場后,下級現場指揮部應當接受其指導,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參與現場救援的各類應急隊伍到達現場后,應當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到,服從現場指揮部的領導,接受統一指揮、調度,并及時報告現場救援進展情況。

4.5 現場處置

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迅速采取以下1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應急疏散。根據事故涉及的范圍,對危險區域進行評估,確定警戒隔離區,并根據事故趨勢、應急處置和動態監測情況,及時調整警戒隔離區。將警戒隔離區內與事故應急處置無關的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疏散過程中避免橫穿危險區域,指導疏散人員就地采取簡易有效的保護措施,保證人身安全。

(2)搶險處置。應急救援工作堅持科學施救。準確控制、記錄進入現場救援人員的數量,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攜帶救生器材進入現場。受困人員轉移到安全區域后,由專業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處理。

(3)保衛警戒。在警戒隔離區邊界設置警示標志,并設專人負責警戒。對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嚴禁無關車輛進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證道路暢通,合理設置出入口,除應急救援人員外,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4)醫療救護。醫護人員攜帶相應的急救藥品趕赴現場實施急救,選擇合適的醫院實施深度治療。

(5)現場監測。加強事故現場監測,根據現場動態監測情況,組織專家研究調整救援行動方案。

(6)應急保障。結合事故現場搶險救援及周邊環境實際情況,切斷現場涉險區域的水電氣供應,并根據情況及時恢復;搶修和保護因事故破壞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基礎設施,協調應急資源調配,落實應急保供措施,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并為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新聞宣傳。客觀、正面、及時地宣傳報道現場救援和進展情況;統一接待新聞媒體,加強有關事故的輿情監測和應對,及時澄清負面報道和不實信息。

(8)其他必要的措施。

4.6  信息發布

特別重大、重大等級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權威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直有關部門依照省級應急預案有關要求及時發布。

發生較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后,應做到快速反應,務必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如需舉行新聞發布會,要在24小時內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長提請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主任決定,并根據處置進度和情況變化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1)信息發布形式:可采取舉行新聞發布會、政府發布新聞通稿、接受記者采訪、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途徑,運用微博、微信、手機應用程序(APP)客戶端等新媒體平臺,及時、客觀、準確、主動地向社會發布事故有關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信息發布內容: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及失蹤、直接經濟損失情況;事故經過及初步原因,事故發展態勢及救援進展情況,事故責任單位情況;次生事故(災害)監測預警情況;事故區域交通管制和臨時交通措施情況等。

一般等級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權威信息,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級人民政府依照本級應急預案有關要求及時發布。

4.7 響應結束

經研判,滿足響應結束條件,或者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由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宣布響應結束,并做好后續相關工作。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做好傷亡人員及其家屬安撫、賠償及其他善后工作,歸還、補償緊急征用的應急救援物資及設備設施,落實恢復生產生活秩序、修復環境等善后工作,消除事故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理賠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市有關部門給予必要支持。

5.2  事故調查

市人民政府、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等級,按照有關規定成立調查組,查明事故原因、性質、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社會影響,以及事故教訓,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追究事故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3 總結評估

市人民政府、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等級,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及專家對事故應急處置情況、采取的主要應急措施、應急保障及效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各級房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具備一定規模的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名錄儲備工作,落實好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動態管理機制,根據需要合理確定隊伍規模,強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單位專業安全生產救援隊伍建設,全面提升技術裝備現代化水平。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完善應急救援體系。各級消防救援部門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打造“全災種、大應急”滅火救援力量體系。

6.2 裝備物資保障

各級房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單位加強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救援裝備、物資保障工作,完善裝備物資儲備信息庫,配備專用救援裝備器材,加強維修保養,確保用于搶險的工程車輛、機械設備狀態良好、物資器材充足,確保在應急狀態下能隨時進入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

6.3 通信保障

各級通信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全力保障事故應急救援期間公眾通信網絡暢通。

6.4 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加強應急運輸保障建設,保障應急救援人員及物資裝備的運輸。各級公安部門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做好人員疏散路線的交通疏導,組織受事故影響人員疏散。

6.5 資金保障

房屋市政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費用首先由事故施工單位承擔。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置事故所需經費,按照政府有關財政保障規定執行,并根據現行事權、財權劃分的原則,分級負擔。

6.6 電力保障

茂名供電局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電力保障體系,確保事故應急救援期間電力供應可靠。施工單位按要求在工程施工現場配置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并加強安全運行檢查。

6.7  治安保障

各級公安部門做好事故應急處置的治安保障,組織實施事故現場安全警戒,協助事故發生地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治安管理各項工作。必要時,根據市人民政府或市現場指揮部部署要求,請求駐茂部隊、武警部隊予以支持。

6.8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醫療救治保障機制,組織調度醫療衛生力量做好醫療救治、疫病防控和心理干預等工作。

6.9 應急救援人員安全保障

應急救援工作堅持科學施救。參加事故應急救援搶險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落實人身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確保救援搶險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應急救援過程中,出現可能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撤離應急救援人員,并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化解風險后,方可繼續開展相關救援工作。

7 預案管理

7.1 宣傳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媒體,加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救援工作的宣傳力度,鼓勵、發動群眾舉報重大安全風險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氛圍;房屋市政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健全完善培訓制度,加強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救援培訓,提高本單位事故防控和應急處突能力水平。

7.2  預案演練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城管執法局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并結合實際確定演練規模和參演部門、單位;房屋市政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不斷完善本單位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水平。

7.3 預案修訂

本預案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實際工作變化,及時組織修訂,提請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7.4 預案銜接

各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房屋市政工程參建企業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制定完善本單位應急預案。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8.1.1 數量

本預案有關事故等級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1.2  定義

本預案所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城市范圍內道路、橋梁、廣場、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處置等工程。

9 附件

9.1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長負責領導、指揮和協調一般、較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副總指揮長負責協助總指揮長開展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及總指揮長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1.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報道、新聞發布、輿論引導和輿情監測等工作。

2.市委網信辦:指導做好涉及較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境內外網上輿情監測、處置及輿論引導工作。

3.市發展改革局:負責指導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級市、有關單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災后重建項目立項,積極爭取中央資金支持。

4.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疏散撤離人員、事故現場警戒、撤離區域治安管理;加強事故現場周邊區域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暢通;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5.市民政局:負責指導事故發生地民政部門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協助做好遇難人員遺體善后處置工作。

6.市財政局:負責指導、協調做好應急資金保障工作,并監督應急資金的使用。

7.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協調對事故造成的污染進行環境應急監測、分析并提出污染處置建議;協助組織做好污染物品清除。

8.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協調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監控監測及預警,及時掌握事故情況;指導屬地主管部門組織行業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參與較大事故調查處理。

9.市城管執法局:負責指導、協調做好本系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監控監測及預警,及時掌握事故情況;指導屬地主管部門組織行業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參與較大事故調查處理。

10.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協調緊急運力運送應急救援人員及應急設備、物資,協助公安部門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快速通行高速公路。

11.市水務局:負責指導、協調提供事故區域相關水文資料,為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撐。

12.市衛生健康局:負責指導、協調緊急醫學救援工作;指導事發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對事故傷員的現場救治、轉運和醫院收治工作,做好傷員分檢和救治統計。

13.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事故應急處置,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協調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對事故中涉及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進行緊急處置,依法組織較大事故調查處理。

14.市國資委:負責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參與所監管企業較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5.市市場監管局:配合開展設施設備質量調查評估工作。

16.茂名軍分區:根據市政府部署,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民兵參與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駐茂部隊參與應急救援。

17.武警茂名支隊:根據市政府部署,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揮所屬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協助公安機關維持應急救援期間社會治安秩序,協助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開展人員搜救、疏散轉移工作。

18.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參加事故搶險和人員搜救等工作;組織指導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19.市氣象局:負責指導、協調做好事故現場氣象監測,提供事故區域相關氣象資料。

20.市通建辦:負責指導、協調做好事故現場公眾通信網絡保障工作。

21.茂名供電局:負責指導、協調做好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工作。

22.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負責第一時間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做好事故現場人員疏散安置、社會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評估和處理。

9.2 市現場指揮部及其內設工作組主要職責

市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指導、協調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及善后處置工作。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事故應急處置的部署要求。

(二)統籌協調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及善后處置工作重大事項,分析研判救援過程重大風險,組織指揮、協調應急處置行動。

(三)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裝備、器材及相關設施設備等。

(四)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市有關部門、駐茂部隊和武警部隊、中央駐茂單位,以及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參與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五)研究決定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重大事項報市人民政府決策。

(六)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應急管理廳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并及時提請支援。

在應急救援過程中,出現可能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市現場指揮部可以臨時決定撤離應急救援人員,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化解應急救援風險后,繼續開展相關工作。

各工作組職責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城管執法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局、市生態環境局、市通建辦配合。主要職責是跟蹤掌握事故信息,做好事故信息和有關指令上傳下達工作,保證事故信息溝通渠道暢通;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協調有關方面派出應急隊伍、調運應急物資裝備;及時向市現場指揮部及上級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2.搶險救援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應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隊牽頭,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氣象局,事故發生地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應急救援專家、事故發生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配合。主要職責是組織研究制定具體應急救援方案,經市現場指揮部同意后組織實施;統一指揮調度相關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專家及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引導、組織社會救援力量有序投入救援行動。

應急救援力量包括消防救援隊伍、房屋市政工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志愿者隊伍等。必要時,申請調用駐茂部隊、省級應急救援隊伍或其他地市救援力量。

3.交通管制和警戒疏散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武警茂名支隊、事故發生地各級人民政府及事故發生單位安保機構配合。主要職責是組織現場管控和交通疏導,實施安全警戒,維持現場秩序,疏散救助群眾,對現場進行勘查,對相關嫌疑人進行管制;協調現場交通保障,疏導周邊交通,開辟應急通道,保障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應急通行需要;組織協調恢復被毀交通路線;協調做好公共交通運營路線改線、運力調整等工作。

4.醫療救助組:由市衛生健康局牽頭,事故發生地各級人民政府配合。主要職責是統籌120等專業力量開展醫療救護、現場醫療保障等工作;統計上報經醫療機構救治的傷亡人員信息。

5.通信保障組:由市通建辦牽頭,移動、電信、聯通、鐵塔等公司配合。主要職責是保障現場公眾通信,組織恢復事故區域公眾通信。

6.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委宣傳部、網信辦,市市場監管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事發地人民政府等配合。主要職責是開展新聞媒體協調與服務工作;組織相關部門起草新聞通稿,發布事故相關信息;指導、協調網絡輿情應對處置,組織引導社會輿論。

7.專家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局牽頭,事故發生地各級人民政府配合,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專家庫(根據需要可抽調專家庫以外的專家)中抽調建筑、巖土、結構、材料、建筑機械、電氣及衛生防疫等方面專家組建專家組。主要職責是協助制定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對次生事故預防、搶險救援風險等情況進行研判,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助市現場指揮部研判事故危害發展趨勢,提出技術防范措施;參與事故調查等工作。

8.設施保障組: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主要職責是組織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等搶修,做好搶險物資、工程機械等救援保障。

9.善后處置組: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主要職責:按照“一人一專班”,做好傷亡人員及其家屬安撫、賠償及其他善后工作,歸還、補償緊急征用的應急救援物資及設備設施,落實恢復生產生活秩序、修復環境等工作,統一匯總上報傷亡人員信息。

(責任編輯: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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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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